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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建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8-09-15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暂缓与豁免指引》)
以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
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暂缓与豁免指引》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
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
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
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审批

    第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依照本制度经
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公司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七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
部门及所属单位应根据职责,及时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原
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书面保密承诺等资
料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登记事项
一般包括:
    (一)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对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公司相关业
务部门及所属单位要持续跟踪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相关业务部门及所属单位要第一时间报送事项进展: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经核实后,公司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
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
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
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