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 2019-006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 案件进展情况及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各案件的基 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重庆新华书店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重庆渝世弟物业发展有 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 年 5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新华书店集团 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重庆渝世弟物业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渝世弟物业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 金额 1,037.00 万元。2018 年 9 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 渝 05 民初 392 号民事判决:1.本公司对渝世弟物业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 为 957.00 万元,履约保证金债权为 80.00 万元;2.新华书店对第 1 项承担 共同支付责任。目前,新华书店已履行判决,本公司收回全部款项,本案 结案。 (二)与成都市郫都区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2018 年 1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成都市郫都区城乡投 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郫都城投”)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2,030.29 万元。2018 年 7 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8)川 01 民初 6 号民事判决:1.郫都城投支付工程款 757.66 万元; 2.郫都城投支付截止 2017 年 7 月 25 日前的逾期支付工程款项的资金成本 88.94 万元以及尚欠工程款 757.66 万元的资金成本;3.驳回城建集团其他 诉求。目前,郫都城投已履行判决,城建集团收回全部款项,本案结案。 (三)与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 年 3 月,本公司之二级子公司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爆破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博一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一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3,120.00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判决解除双方施工合同,由重 庆博一公司向爆破公司返还保证金 2000 万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 100 万元, 后进入执行程序。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爆破公司收回全部款项,本案 结案。 (四)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西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3 年 2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交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庆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庆西南分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1,745.91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判决大庆西南分公司返还工程 款 437.84 万元和垫付款项 592.82 万元,并支付损失赔偿 3.7 万元,后进 入执行程序。现交建集团与大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大庆公司已按协 议履行完毕,交建集团收回全部款项 1160 万元,本案结案。 (五)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 年 8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帝烨公司”)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932.44 万元。现七建公司与帝烨公司拟协商解决纠纷,故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结案。 (六)与重庆润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4 年 10 月,重庆润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智公司”)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九建公司”)和重庆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 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696.71 万元。审理期间,九建公司提起反诉,要 求润智公司支付工程尾款 4,263.50 万元和延迟支付的利息。本案判决由润 智公司支付工程款 2789.1 万元、履约保证金 1000 万元、350 万元包干赔偿 费、198.99 万元工程进度款,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目前,本案已 执行完毕,九建公司收回款项 3489.76 万元,本案结案。 (七)与重庆隆鑫花漾湖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1 年 12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隆鑫花漾湖地产有限公 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249.51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 审,判决被告向住建公司支付工程款 2430.4 万元,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 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住建公司收回款项 2753.27 万元,本案结案。 (八)与重庆市荣昌区荣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2018 年 8 月,重庆市荣昌区荣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 新环保”)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诉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1,300.00 万元。2018 年 11 月,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 渝 0153 民初 4840 号民事判决:驳回荣新环保的诉讼请求,本公司胜诉。 该判决已生效,本案结案。 (九)与重庆德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4 年 4 月,重庆德赛物资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 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诉至重庆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648.84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判决二建公 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 1,500.00 万元,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 2018 年 12 月,二建公司履行生效判决计 1,842.85 万元,重庆市沙坪坝区 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 0106 执 7261 号结案通知书,本案结案。 (十)与商丘市成功臵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 年 4 月,商丘市成功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臵业”)因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诉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200.00 万元。2018 年 10 月,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8)豫 1403 民初 3177 号之二民事裁定:认为成功臵业系重复起诉, 驳回成功臵业的起诉。该裁定已生效,本案结案。 (十一)与重庆千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 年 6 月,重庆千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方实业”)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之子公司重 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涉案金额 2,000.00 万元。2015 年 7 月,三建公司提起仲裁反请求申请,涉案金额 1,130.32 万元。2017 年 3 月 13 日、15 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仲裁裁决,合并 后三建公司应向千方实业支付。2017 年 10 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向 三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目前两案品迭后,三建公司已支付完毕,本案 结案。 (十二)与符宗田劳务合同纠纷 2018 年 10 月,符宗田因劳务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 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477.97 万元。2019 年 1 月,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 0108 民初 16106 号民事裁定:准许符宗田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十三)与重庆骏隆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 年 10 月,重庆骏隆劳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 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建公司”)诉至重 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192.26 万元。本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 解:由十一建分期支付骏隆劳务分包款 524.42 万元,承担诉讼费 2 万元, 目前十一建公司已支付 533.13 万元,履行完毕,本案结案。 (十四)与骆建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 年 3 月,骆建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 子公司住建公司、南通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金科”)、 江阴金科臵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金科”)诉至江苏省南通经 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100.00 万元。2016 年 6 月,住建公司 提起反诉,反诉金额 1,744.44 万元。诉讼过程中,骆建亚撤回对本公司、 南通金科、江阴金科的起诉。2018 年 9 月,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 民法院作出 2016 苏 0691 民初 533 号民事判决:1.住建公司支付工程欠款 25.35 万元;2.驳回住建公司的反诉请求。2018 年 11 月,住建公司向骆建 亚发出《关于债务抵销的通知》:双方互负到期金钱债务,依法抵销后, 住建公司在本案中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本案结案。 (十五)与开县铸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5 年 8 月,开县铸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 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诉至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75.00 万元。 本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住建公司分期支付货款 785.22 万元,目前住 建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结案。 (十六)与重庆申天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8 年 3 月,重庆申天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天运公司”) 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和重庆仙桃数据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882.59 万元。 2018 年 12 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8)渝 01 民初 130 号民事裁定:准 许申天运公司撤诉。本案结案。 (十七)与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7 年 11 月,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 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交通”)诉 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111.94 万元。本案在法院主持下达 成调解,目前市政交通已支付 924.50 万元,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结 案。 (十八)与成都高投长岛臵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 款) 2017 年 8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成都高投长岛臵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投公司”)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 期间,本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支付工程款 4,771.57 万元,并支付 违约金;2.支付贷款利息 26.26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 2017 年 7 月 17 日为 3.33 万元;3.支付工程补偿款 337.74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暂计至 2017 年 7 月 17 日为 4.28 万元;4.承担诉讼费用。变更后涉案金额 合计 5,143.18 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十九)与成都高投长岛臵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索赔) 2017 年 10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成都高投公司诉至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546.47 万元。2018 年 9 月,高新区法院作出(2017)川 0191 民初 14297 号民事裁定:本案中 止审理。 (二十)与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仕俯领地项目) 2017 年 10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毕节市博泰房地产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毕节博泰”)诉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1,534.23 万元。毕节博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 年 9 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民终 902 号民事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2018 年 12 月,本公司已向毕节市中院申请执行。 (二十一)与中京博泰毕节地产臵业有限公司、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 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心大厦项目) 2017 年 10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中京博泰毕节地产 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博泰”)、毕节博泰诉至贵州省毕节市中 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668.69 万元。中京博泰和毕节博泰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2018 年 9 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民终 903 号 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 年 12 月,本公司已向毕节市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十二)与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 2012 年 3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四川省永合实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合实业”)、四川劲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劲力房产”)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707.31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进入执行程序。 2018 年 1 月,永合实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诉至四川 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317.61 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018 年 12 月,本公司、永合实业、劲力房产三方同意将上述两起案件 合并处理,并签订《和解协议》:本协议签订后,三方就案涉项目签订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全部了结;永合实业、劲力房产 还需向本公司支付 700.00 万元的款项;本协议签订后 5 日内,永合实业就 起诉本公司一案立即向法院申请撤诉。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 川 01 民初 119 号民事裁定:准许永合实业撤回起诉。永合实业诉本公司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案。 (二十三)与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 年 4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河口 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口县政府”)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8,771.18 万元。河口县政府反诉金额 4,100.00 万元。2018 年 9 月,云南省高院作出(2018)云民初 51 号民事判决:1.河口县政府支 付尚欠工程款 911.71 万元;2.河口县政府支付欠付款利息 740.80 万元及 以 911.71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 驳回城建集团其他本诉诉求;4.驳回河口县政府的反诉诉求。城建集团不 服该判决,于 2018 年 10 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尚在二审审理 中。 (二十四)与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 年 5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 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拓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230.32 万元。勇拓公司反诉金额 5.00 万元。2018 年 11 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6)渝 01 民初 434 号民事判决:1.勇拓 公司支付停窝工损失 938.88 万元;2.勇拓公司支付律师费 20.00 万元;3. 驳回二建公司其他诉求;4.驳回勇拓公司反诉请求。二建公司不服该判决, 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二十五)与商丘市成功臵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 年 8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 成功臵业诉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200.00 万元。2018 年 11 月,二建公司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 2 项变更为:支付工程款暂计 4,430.02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变更后的涉案金额为 4,430.02 万元。 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二十六)与巴中市巴中荣新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 司、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 年 5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 巴中市巴中荣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中荣新”)、四川省荣新集 团有限公司、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涉 案金额 7,465.74 万元。本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因巴中荣新未履行调 解书,二建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十七)与遂宁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 年 5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 遂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遂宁市中心医院,涉案金额 19,318.62 万元。2018 年 12 月,遂宁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遂仲字第 83 号裁决书:1.给付工程 款 2,034.76 万元;2.给付附加工作费 536.51 万元;3.给付补偿费 2.70 万 元;4.给付 2014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8 月 15 日期间欠付工程款等费用 利息损失 744.37 万元;5.赔偿索赔损失 284.63 万元。2019 年 1 月,二建 公司已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十八)与重庆红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 年 2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 重庆红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鼎公司”)诉至重庆市北 碚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64.92 万元。2018 年 12 月,北碚区人民法院作 出(2018)渝 0109 民初 1711 号民事判决:1.红鼎公司支付工程款 610.10 万元及利息;2.驳回七建公司其他诉求。七建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重庆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二十九)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桩 基工程) 2018 年 5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 帝烨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 年 10 月,七建公司申请变更 诉求为: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退还履约保证金 812.00 万元;3.赔偿原告停工损失 800.00 万元;4.支付工程款 3,010.00 万元及利息;5.确认原告对其承建的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权。变更后涉案金额共计 4,622.00 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三十)与张洋合同纠纷 2017 年 9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八建公司”)因合同纠纷,将张洋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1,298.78 万元。2018 年 12 月,九龙坡区法院作出(2017)渝 0107 民初 19887 号民事判决:张洋返还八建公司代其支付的款项 1,126.60 万元 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八建公司其他诉求。 (三十一)与重庆爱利福天东臵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 年 5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 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爱利福天东臵业有限公司。2018 年 11 月,九 建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变更仲裁请求为:1.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 1,000.00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支付工程款 10,670.69 万元及违约金; 3.九建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项目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4.赔 偿停窝工损失 3,755.33 万元;5.承担仲裁费、工程造价鉴定费 80.00 万元 等。变更后涉案金额共计 15,506.02 万元。本案尚在仲裁审理中。 (三十二)与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昌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3 年 11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 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泽顺”)、重庆建昌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昌房产”)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后移送至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901.06 万元。期间, 汉中泽顺提出反诉申请,住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 1673.35 万元。本案经 两审终审后,判决泽顺公司向住建公司支付 784.45 万元,住建公司已向汉 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汉中泽顺不服重审二审判决,向最高人 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8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民 申 4658 号民事裁定:驳回汉中泽顺的再审申请。本案尚在执行中。 (三十三)与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 年 10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渝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渝远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和鑫公司”)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 2,113.10 万元。2018 年 10 月,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碚法民初 字第 07390 号民事判决:1.睿和鑫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 80.00 万元并计付 违约金;2.睿和鑫公司支付工程款 958.88 万元;3.睿和鑫公司支付工程款 228.21 万元;4.睿和鑫公司退还质保金 107.26 万元;5.睿和鑫公司支付公 证费 0.22 万元;6.睿和鑫公司支付律师费 8.00 万元;7.驳回渝远公司其 他诉求;8.驳回睿和鑫公司的反诉请求。渝远公司不服该判决,于 2018 年 11 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三十四)重庆锐创臵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 年 7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 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锐创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锐创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7,265.00 万元。 2018 年 9 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 01 民初 357 号民事 判决:1.锐创公司支付工程款 7,265.00 万元;2.确认工业公司对案涉工程 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 7,265.00 万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 锐创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等。 (三十五)与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8 年 4 月,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捷钢结构”) 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贵州分公司诉至贵州省六 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859.57 万元。2018 年 11 月,贵州省六 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 02 民初 66 号民事判决:驳回强捷钢 结构的诉讼请求。强捷钢结构不服该判决,已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 (三十六)与四川国惠臵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6 年 3 月,四川国惠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惠臵业”)因债 权转让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诉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1,312.20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对城 建集团进行司法扣划。2017 年 10 月,城建集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再审申请。2018 年 10 月,四川省高院作出(2018)川民再 570 号再审判决: 1.撤销二审判决;2.维持一审判决。2018 年 11 月,城建集团向四川省成都 市锦江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国惠臵业返还依据二审判决从城建集团执行 去的案款 1,221.98 万元及支付利息。 (三十七)与中为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2017 年 7 月,中为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为 国际”)因服务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贵州省安顺市 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56.00 万元。交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 诉。2018 年 10 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民终 687 号民事裁 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尚在发回重审审理中。 (三十八)与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 年 8 月,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海公司”)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300.00 万元。交建集团反诉金额 2,765.17 万 元。交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 (2018)最高法民终 494 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 3 项;2.撤销一 审判决第 2 项;3.变更一审判决第 1 项为:交建集团支付工程款 2,767.08 万元及利息;4.驳回佳海公司其他诉求。 (三十九)与翁洪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 年 9 月,翁洪辉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三 建公司诉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700.00 万元。三建公 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 年 9 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 云民终 592 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 2 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2.变更一审判决第 1 项为,支付工程款 611.66 万元及自 2012 年 8 月 1 日 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四十)与朱建明等 3 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6 年 12 月,朱建明、李金平、刘建兵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 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1,549.62 万元,审理期间三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2018 年 12 月,三原告再次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七建公司支付工程款、 违约金、停工损失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帝烨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 支付责任,涉案金额共计 2,792.31 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四十一)与江晓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 年 5 月,江晓天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 子公司住建公司、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1,075.98 万元。2018 年 9 月,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 渝 0116 民初 4511 号民事判决:1.住建公司支付工程款 1,480.37 万元;2. 住建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住建公司支付鉴定费 60.00 万元;4.驳回 江晓天其他诉求。住建公司不服该判决,于 2018 年 10 月向重庆市第五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四十二)与昆山运鑫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7 年 4 月,昆山运鑫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运鑫公司”)因买卖合 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工业公司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 三人江苏德洛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洛西公司”),涉案金 额 7,082.80 万元。2018 年 12 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 05 民初 54 号民事判决:1.工业公司支付第三人德洛西公司货款 3,677.64 万 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驳回运鑫公司全部诉求。 二、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与重庆裕鑫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合同纠纷,将重庆裕鑫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 鑫公司”)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775.34 万元。本案 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退还业主使用费 2,000.00 万元,承担因拖欠还款的利息 损失、利随本清、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18 日为 1,775.34 万元;(2)承担诉 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 年 7 月,本公司与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政府签订《新区开发及基础 设施建设投资框架协议》。在该协议基础上,本公司与裕鑫公司签订《石 柱县鲤塘坝新区基础设施及一级土地整治工程 BT 融资建设合同》,并按合 同约定向裕鑫公司支付业主使用费 2,000.00 万元。2010 年 10 月,本公司 收到《石柱县人民政府关于解除 BT 合同的函》,后本公司回函表示同意。 BT 合同解除后,经本公司多次催告,裕鑫公司均未向本公司退还前述业主 使用费及利息,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二)与重庆渝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圣凯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渝建工程 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圣凯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4,568.56 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1)返还原告超额支付的工程款 3,987.44 万元及资金占用 费;(2)返还原告垫付的款项 323.53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101.28 万元;(3) 承担诉讼费用等。 诉讼期间,交建集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缺陷整改损 失共计 156.31 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09 年 12 月,交建集团与二被告签订《重庆三环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 南川双河口段工程项目土建工程第 LJ12 合同段联合施工合同》。因二被告 原因,案涉工程工期严重滞后,已完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013 年 2 月, 交建集团向二被告发出清理出场公告。2013 年 3 月,交建集团与二被告签 署资金核对表。现二被告一直未向交建集团返回超额支付的工程款项及垫 付费用,故交建集团依法提起诉讼。 (三)与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 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安公司”)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673.63 万 元。本案已达成调解,按调解书履行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中安公司给付工程款 1,673.63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四建 公司在欠付工程款 1,673.63 万元以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 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3)中安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 年 9 月,四建公司与中安公司签订中安〃翡翠湖三期七组团第二 区和第四区主体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书。案涉工程于 2014 年 10 月办理竣 工验收,并交付中安公司使用。但中安公司至今拖欠工程款未支付,故四 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3.诉讼进展 2018 年 12 月,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 0109 民初 12223 号调 解书:截止 2018 年 12 月 25 日,中安公司尚欠四建公司工程款 1,643.63 万元,用以房抵款和现金两种方式分期支付。 (四)与黄鑫内部承包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黄鑫,涉案金额 1,607.90 万元。本案尚在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1)支付七建公司垫付的款项 1,497.15 万元;(2)支付欠 款利息,利随本清,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13 日为 102.75 万元;(3)支付律 师费 8.00 万元;(4)承担仲裁费。 事实和理由: 2011 年,七建公司与黄鑫就英业达生活区一期工程(C、D、E 栋及附 属工程)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黄鑫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 施工建设。2013 年 5 月,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 于黄鑫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项目出现亏损。七建公司为保证项目施工建 设,被迫垫付大量款项。七建公司认为,黄鑫应自行承担案涉项目的盈亏, 但经多次催告,黄鑫均未向七建公司支付超付的工程款项,故七建公司依 法申请仲裁。 (五)与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云阳县人和投资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公司”)诉至云阳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390.12 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进度款 1,191.70 万元;(2)支付停工损失 198.42 万 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7 年 10 月,八建公司与人和公司签订《云阳生态工业园 A 区东侧地 块场平道路施工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八建公司进场 施工。2018 年 6 月,人和公司书面通知八建公司暂停边坡固结灌浆施工至 今。人和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停工损失日益扩大, 故八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六)与席春明内部承包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因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席春明,涉案金额 1,270.67 万元。本案尚在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1)支付亏损款 1,270.67 万元;(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事实和理由: 2012 年 4 月,九建公司与席春明就世界城三四期 B1、B15-B26 号楼及 B27 号楼车库的土建及普通水电安装工程签订《内部全额风险承包合同》。 后席春明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亏损。但经九建公司多次催告,席春明均 未向九建公司支付亏损款项,故九建公司依法提起仲裁。 (七)与重庆雾都宾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重庆雾都宾馆,涉案金额 2,044.61 万元。本案尚在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1)支付工程回购款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 1,035.98 万元;(2)支付逾期违约金至工程回购款付清之日止,暂计 948.63 万元; (3)支付律师费 60.00 万元;(4)承担仲裁费。 事实和理由: 2012 年 3 月,九建公司与雾都宾馆签订《重庆雾都宾馆改扩建项目 BT 模式投资建设合同》。合同签订后,九建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项 目于 2013 年 9 月进行结构验收,2017 年 10 月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但雾都 宾馆拖延支付工程回购款,故九建公司依法提起仲裁。 (八)与贵州亿杰臵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本金)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亿杰臵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杰公司”)诉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7,050.31 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 4,400.00 万元(以鉴定结论为准);(2)支付 欠付工程款利息,利随本清,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止为 1,050.31 万 元;(3)赔偿停工损失 1,600.00 万元(以鉴定结论为准);(4)承担诉讼费 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3 年 6 月,十一建公司与亿杰公司就六盘水市红桥新区中心商务区 项目(云顶 1978 城市综合体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 后,十一建公司按约进场施工。由于亿杰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同 时因其资金原因,案涉项目被迫停工。2018 年 2 月,十一建公司与亿杰公 司就案涉项目的退场、工程款支付、结算、解除合同签订《协议书》。但 亿杰公司至今未按《协议书》约定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故十一建公司 依法提起诉讼。 (九)与贵州亿杰臵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利息)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亿杰公司诉 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122.00 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进度款逾期利息,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为 1,122.00 万元,利随本清;(2)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 年 6 月,十一建公司与亿杰公司就六盘水市红桥新区中心商务区 项目(云顶 1978 城市综合体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 后,十一建公司按约进场施工。2014 年 8 月,十一建公司与亿杰公司达成 会议纪要,确定亿杰公司应向十一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4,000.00 万元, 但亿杰公司仅支付了 1,800.00 万元,至今仍差欠 2,200.00 万元。十一建 公司已于 2015 年 9 月就前述差欠工程进度款提起诉讼并胜诉,但亿杰公司 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十一建公司认为,就该部分欠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 逾期利息,故依法提起诉讼。 (十)与梁元兴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交通因合同纠纷,将梁元兴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000.00 万元。本案一审判决已下。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2,500.00 万元;(2)支付原告垫付的资 金 500.00 万元并计付资金占用费;(3)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市政交通与梁元兴就仙桃数据谷项目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由梁元 兴承担全部建设资金,双方依法共同组织管理施工工作。协议签订后,梁 元兴未按约垫付项目所需资金,故市政交通依法提起诉讼。 3.诉讼进展 2018 年 12 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 01 民初 161 号民事判决:梁元兴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1,574.50 万元;驳回市政交通其他 诉求。 (十一)与唐德高、陆光明承包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交通因承包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唐德高、陆光明,涉案金额 1,088.78 万元。本案尚在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1)支付款项 1,078.78 万元;(2)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 (3)承担仲裁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6 月,市政交通与唐德高就吉利南充新能源商用车研发生产项 目签订《项目全额风险承包合同》,唐德高与陆光明达成合伙协议。但唐 德高 2 人怠于履行承包合同中的管理义务,导致案涉项目无法办理验收和 结算,故市政交通依法提起仲裁。 (十二)与周雯婧、梁元兴不当得利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交通因不当得利纠纷,将周雯婧、梁元兴诉至重 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327.49 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周雯婧将不当领取的 1,327.49 万元返还原告并计付利息;(2) 梁元兴对前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市政交通与梁元兴就仙桃数据谷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协议签订后, 梁元兴参与了项目管理,并经梁元兴确认和协助,周雯婧先后通过各种名 义在项目上虚假冒领各种款项,而相关款项应返还市政交通,故市政交通 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与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等 4 被告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工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北京洋基市政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分公司”)、北京洋 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洋基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一工 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局一公司”)、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 局(以下简称呼市市政管理局)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 1,255.93 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内蒙古分公司支付工程款 939.63 万元;(2)内蒙古分公司支付 因迟延支付工程款产生的逾期利息;(3)内蒙古分公司支付冬施费用 180.00 万元;(4)内蒙古分公司支付因迟延支付冬施费用产生的逾期利息;(5)内 蒙古分公司返还质保金 136.30 万元;(6)内蒙古分公司支付因迟延退还质 保金产生的逾期利息;(7)洋基公司对第(1)-(6)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中交一局一公司在欠付洋基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第(1)-(6)项承 担清偿责任;(9)呼市市政管理局在欠付中交一局一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 第(1)-(6)项承担清偿责任;(10)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 年 7 月,工业公司与内蒙古分公司就呼市南二环快速路三标段签 订《钢箱梁制作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16 年 12 月,双方就案涉项目签 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工业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目前案涉项目已 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但内蒙古分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故工业公司 依法提起诉讼。 (十四)与建始县吉江水务有限公司、重庆吉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二级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市政二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建始县吉江水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建始县吉江公司”)、重庆吉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重庆吉江公司”)诉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4,990.00 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建始县吉江公司支付工程款 3,500.00 万元、返还履约保证金 490.00 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建始县吉江公司支付违约金;(3) 建始县吉江公司支付合同解除的可得利益损失 400.00 万元;(4)建始县吉 江公司赔偿停窝工损失 600.00 万元;(5)重庆吉江公司在应当缴纳而未实 际缴纳的出资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7 年 10 月,市政二公司与建始县吉江公司签订《建始县乡镇污水处 理工程 PPP 项目土建施工总承包预成交合同》,11 月双方签订《建始县乡 镇污水处理全覆盖工程土建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市政二公司 按约缴纳保证金并进场施工。但由于建始县吉江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 强制性规定且拒绝整改,市政二公司被迫于 2018 年 11 月与建始县吉江公 司解除合同。目前,建始县吉江公司拒绝办理结算,拒绝支付工程款,故 市政二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五)与雷洪波内部承包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雷洪波因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二级子公司市政二公司和本 公司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366.37 万元。本案尚在一审 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市政二公司支付款项 7,491.32 万元,及自 2012 年 3 月 27 日 起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2,875.05 万元;(2)本公司在上述欠款范围 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市政二公司、本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09 年 8 月,本公司与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政府签订元绿二级公路(以 下简称“元绿路”)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后将元绿路一标段部分工段交 由市政二公司管理。2009 年 10 月,雷洪波与市政二公司就元绿路(K31+500 —K40+270)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案涉工程已于 2012 年 2 月竣工并移交。 雷洪波认为市政二公司拖延办理内部结算和支付尾款,同时认为本公司应 对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故诉至法院。 (十六)与唐建云内部承包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唐建云因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二级子公司市政二公司和本 公司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8,225.84 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 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市政二公司支付款项暂定 7,450.84 万元,并支付利息暂定 660.00 万元(以法院判决为准);(2)市政二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 75.00 万 元,并支付利息从 2009 年 10 月 29 日起暂定 40.00 万元(以法院判决为准); (3)本公司在欠付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市政二公司、本公司 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09 年 8 月,本公司与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政府签订元绿路施工总承包 框架协议,后将元绿路一标段部分工段交由市政二公司管理。2009 年 10 月, 唐建云与市政二公司云南元绿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就元绿路(K19+400— K29+500)签订全额风险内部承包合同。案涉工程已于 2012 年 2 月竣工并 移交。唐建云认为市政二公司拖延办理内部结算和支付尾款,同时认为本 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 (十七)与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工集团”)因建设工程分 包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二级子公司市政二公司、本公司诉至云南省红河 州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251.46 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确认《施工分包合同》中手写增加内容未生效;(2)支付欠付 工程款 953.49 万元,及迟延支付该款利息至付清欠付工程款之日止,暂计 至 2018 年 10 月为 297.97 万元;(3)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 年 3 月,市政二公司与神工集团签订《省道 214 线元阳(南沙) 至绿春二级公路工程一标段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案涉工程于 2012 年 5 月 交付业主运行使用,2018 年 4 月办理结算。神工集团认为市政二公司拖延 支付工程尾款,故诉至法院;同时认为本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未向市政二公 司完全支付工程款项,故申请追加本公司为被告。 (十八)与祁兵其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祁兵因其他合同纠纷,将住建公司、王庆生、袁世同、重庆绅帝富达 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绅帝公司”)诉至重庆市九龙坡 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977.23 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住建公司、王庆生、袁世同连带支付工程款 1,635.84 万元及 利息暂计 1,341.39 万元(最终以法院审理查明的金额为准),利随本清; (2)绅帝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3)原告在欠付工程款范 围内,对工程的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 年 12 月,住建公司与绅帝公司签订《重庆巴山仪器厂保障性住宅 工程暨汽车后市场商贸中心工程一标段 1#楼、2#楼、3#楼,二标段 4#楼、 5#楼、8#楼及 8A、8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祁兵认为案涉项 目的水电安装部分是由其实施,故住建公司差欠其工程款,诉至法院。 (十九)与黄晓平其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黄晓平因与冉显寿的合伙纠纷,将冉显寿诉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住建公司列为第三人,涉案金额 2,304.00 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冉显寿对案涉工程合伙进行结算,并分配合伙利润;(2)支付 合伙投资款 804.00 万元;(3)承担诉讼费用。 审理期间,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立即给付利润分配 1,500.00 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15 年 9 月,住建公司与武隆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武隆县利丰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武隆县利丰锦江竹苑项目三标段施工合同》。同年 12 月,住建公司与冉显寿就案涉工程签订《内部承包合同》。2015 年 9 月, 黄晓平与冉显寿就案涉工程签订《个人合伙协议书》。现该工程已竣工交 付,黄晓平认为冉显寿差欠其合伙投资款及利润,故诉至法院。 (二十)与周建华其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周建华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冉显寿、黄晓平、住建公司、重庆市 武隆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隆投资公司”)、重庆市武隆区 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丰公司”)诉至重庆市武隆区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2,129.51 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住建公司与冉显寿共同支付劳务结算款 1,650.56 万元,及资 金占用损失、暂计 478.95 万元、利随本清;(2)武隆投资公司与利丰公司 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黄晓平承担补充连带责任;(4) 原告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5)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 年 12 月,住建公司与冉显寿签订《武隆县利丰〃锦江竹苑项目三 标段内部承包合同》。目前,案涉项目已全部竣工验收。原告认为,住建 公司指派冉显寿向其进行案涉项目的劳务分包,实际由冉显寿和黄晓平共 同向其进行劳务分包。由于五被告之间的各种纠葛,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 失,故诉至法院。 (二十一)与重庆皇嘉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皇嘉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皇嘉公司”)因买卖合同纠 纷,将重庆河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淼劳务”)、蒙昌海诉 至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港航”)列为第三人,涉案金额 1,089.04 万元。 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河淼劳务支付钢材款 1,089.04 万元,蒙昌海承担连带支付责 任;(2)水利港航在欠付工程款中承担支付责任;(3)二被告共同承担诉讼 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 年 3 月,皇嘉公司与河淼劳务签订《钢材买卖协议》。同年 6 月, 河淼劳务与水利港航就普洱市江城县么等水库工程第 01 标签订《建设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皇嘉公司多次向河淼劳务追收钢材款,但河淼劳务至今 未付,故诉至法院。 (二十二)与重庆天腾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天腾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腾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 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115.15 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钢材款 746.07 万元;(2)支付加价款,截止 2018 年 11 月 30 日为 325.18 万元,后续随本清;(3)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支 付律师费 40.00 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 3.90 万元;(5)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七建公司与天腾公司签订《建筑钢材买卖合同》,天腾公司认为其按 约供货后,七建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对本期利润无影响(未经 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