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3-15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聚贤岩广场9号国华金融中心大厦A栋2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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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建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仰德、廖梦莹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现行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进
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
出了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召
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 14 点 30 分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 1596 号建工产业大厦
4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
致。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4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4 日 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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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
人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550,430,0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5.4467%。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9,336,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0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中介机构。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所 有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验票、监票。现场会议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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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统计数据,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在网络投票结束后,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和结果。其中,议案 1 对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
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表决结果:
1,609,763,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3,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
221,080,82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6%;
3,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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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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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陈 昊
承办律师:
李仰德
承办律师:
廖梦莹
20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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