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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建工: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2019-04-20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 2019-022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未
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及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行了清
理,现将各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 年 8 月,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海
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
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诉至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300.00 万元。后交建集团反诉金额
2,765.17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判决交建集团向佳海公司支付工
程款 2,767.08 万元及利息。现交建集团已履行判决,本案结案。
    (二)与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7 年 7 月,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构
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嘉
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115.46 万元。一审判决驳回钢构公司全部诉求。钢构公司不服该
判决提起上诉。2018 年 12 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
渝 01 民终 7287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结案。
    (三)与陶礼钦再审申请案
    2017 年 3 月,案外人陶礼钦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
公司”)与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波公司”) 2013)
渝五中法民初字第 00288 号民事调解书,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2017 年 12 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
05 民再 69 号民事判决:维持本院(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 00288
号民事调解书。陶礼钦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 年 12 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民再 92 号民事
判决:1.撤销重庆市五中院(2017)渝 05 民再 69 号民事判决;2.
维持重庆市五中院(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 00288 号民事调解书第
一、三、四、五、六项;3.变更调解书第二项为三建公司与兰波公司
确认施工合同关系中仅欠三建公司工程款(不含安装工程款)
1,595.00 万元、履约保证金 1,200.00 万元、违约金 2,150.00 万元,
共计 4,945.00 万元,兰波公司就本施工合同不再欠三建公司其他任
何款项。其中 2,250.00 万元在兰波公司未如期支付的情况下,不再
另行支付利息和违约金;4.驳回上诉人陶礼钦的其他上诉请求。本案
结案。
    (四)与江晓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 年 5 月,江晓天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本
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
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涉案
金额 1,075.98 万元。一审判决住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
和鉴定费。住建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9 年 3 月,重庆市第
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 05 民终 214 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
审判决;2.鉴定费由住建公司和江晓天各自承担 30.00 万元;3.驳回
江晓天其余诉求。本案结案。
    (五)与重庆天腾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9 年 1 月,重庆天腾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腾公司”)
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后九
龙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115.15 万元。2019 年 3 月,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
渝 0192 民初 1334 号民事调解书:1.七建公司应向天腾公司支付款项
990.00 万元(包含货款本金、加价款、律师费、担保费、诉讼费等),
已付款项 490.00 万元,尚欠 500.00 万元未支付;2.七建公司于解除
保全之日起 2 日内支付;3.七建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签订的买
卖合同、协议书等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双方债务就此结清。现
七建公司已履行完毕调解书中的所有义务,本案结案。
     (六)与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2018 年 6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阜阳市城南
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城投”)诉至阜阳市颍州区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870.04 万元。2019 年 1 月,阜阳市颍州区人
民法院作出(2018)皖 1202 民初 3963 号民事判决:阜阳城投向本公
司支付工程款 1,336.28 万元,驳回其他诉求。阜阳城投不服该判决,
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七)与成都高投长岛臵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
程款)
     2017 年 8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成都高投长
岛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投公司”)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5,143.18 万元。2019 年 2 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2017)川 01 民初 2720 号民事判决:1.成都高投公司向本公司
支付工程款 4,573.28 万元;2.支付贷款利息 26.26 万元;3.支付工
程补偿款 337.74 万元;4.驳回其余诉求。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分别
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八)与重庆业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 年 8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业晋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晋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3,236.45 万元。2019 年 3 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2018)渝 01 民初 484 号民事判决:业晋公司向本公司
支付工程款 2,877.05 万元,驳回其余诉求。本公司不服该判决,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九)与盘县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2016 年 11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盘县南方嘉
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龙公司”)诉至贵州省高级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7,004.02 万元。2019 年 3 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作出(2016)黔民初 295 号民事判决:1.嘉龙公司向本公司支付工
程款 338.54 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2.06 万元,并继续算至
随本清;3.退还保证金 200.00 万元及利息;4.本公司在 338.54 万元
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5.驳回其余诉求。本公
司不服该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与重庆西彭铝产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2018 年 8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西彭铝
产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铝公司”)诉至重庆市九龙
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610.67 万元。诉讼期间,本公司将诉讼
请求变更为支付截止 2018 年 9 月 3 日的违约金 1,514.44 万元。2019
年 3 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 0107 民初 18014
号民事判决:1.西铝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 983.94 万元;2.驳回
其他诉求。本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十一)与重庆利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 年 1 月,重庆利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群劳
务”)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城建控股(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诉至四川省巴中市中级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849.90 万元。2019 年 2 月,巴中市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2017)川 19 民初 63 号民事判决:1.城建集团向利群劳务
给付工程款 1,912.42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退还保证金
200.00 万元;3.驳回其余诉求。城建集团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十二)与四川泰合臵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 年 7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将四川泰合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臵业”)诉至南
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600.88 万元。8 月泰合臵业提起
反诉,涉案金额 1,996.00 万元。一审判决泰和臵业向二建公司支付
工程款 494.30 万元及利息。二建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8 年
8 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 13 民终 1705 号民事裁定: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顺庆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尚在重审中。
     (十三)与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 年 6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化工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化工
学院”),涉案金额 12,186.83 万元。2018 年 8 月化工学院提出仲裁
反请求,11 月化工学院提出变更申请,涉案金额 1,250.6 万元。本
案尚在仲裁审理中。
     (十四)与重庆市引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2018 年 5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引领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领地产”)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618.00 万元。2019 年 1 月,重庆市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 03 民初 187 号民事调解书:1.双方继续履
行案涉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2.引领地产分期支付应付工
程款 5,878.59 万元、损失 1,415.50 万元及履约保证金 400.00 万元;
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由法院依法判决。为此,2019 年 2 月,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 03 民初 187 号民事判决:
四建公司就案涉工程拍卖、变卖的价款,在 5,878.59 万元工程款范
围内享有除三峡银行武隆支行抵押权之外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权。
    (十五)与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2016 年 1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将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合房产”)
诉至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6,474.04 万元。诉讼期
间东合房产提出反诉申请,涉案金额 1,494.21 万元。一审判决东合
房产向四建公司支付工程欠款、返还履约保证金等共计 1,605.97 万
元。东合房产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9 年 1 月,四川省高级人民
法院作出(2018)川民终 1168 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
东合房产向四建公司支付工程欠款 1,382.97 万元并分段计息,第二
项东合房产返还履约保证金 220.00 万元并计息;2.撤销一审判决第
四项;3.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四建公司向东合房产支付违约金
50.00 万元;4.驳回四建公司、东合房产其他诉求。
       (十六)与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 年 9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蓥
晟公司”),涉案金额 1,186.34 万元。仲裁审理期间,蓥晟公司提出
仲裁反请求:1.撤销双方签订的 4 份协议;2.返还超付工程款 947.02
万元(以鉴定为准),并支付超付工程款利息暂计 47.35 万元随本清;
3.承担仲裁费用。本案尚在仲裁审理中。
    (十七)与任卫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 年 7 月,任卫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
公司七建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
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00.00 万元。2019 年 3 月,
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 0108 民初 14490 号民事调解书:1.
七建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前向任卫华支付工程款 193.93 万元;2.
莱美药业退还任卫华质保金 402.67 万元;3.任卫华放弃其他诉求。
    (十八)与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一帆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 年 4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无极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极公司”)、重庆一帆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帆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
案金额 17,694.46 万元。一审判决解除八建公司与无极公司就案涉工
程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由无极公司向八建公司
支付工程款 16,170.98 万元及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1,950.00 万元
并支付利息,八建公司在工程款 16,170.98 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
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帆公司对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及
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极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8 年 11
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民终 596 号民事裁定:因无
极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上诉人无极公司自动
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18
年 12 月 18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一帆公司公告送达(2018)渝
民终 596 号民事裁定书,公告期 60 天。截止目前,公告期已届满,
一审判决已生效。
       (十九)与陈舸、邱艳借款合同纠纷
       2018 年 8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九建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陈舸、邱艳诉至重庆市江
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29.61 万元。2019 年 3 月,江北区人民
法院作出(2018)渝 0105 民初 15871 号调解书:1.截至 2019 年 3 月
4 日陈舸尚欠九建公司借款本金 792.11 万元及利息;2.受理费、保
全申请费由陈舸负担;3.前述款项分三次支付。
       (二十)与周建华其他合同纠纷
       2019 年 1 月,周建华因其他合同纠纷,将冉显寿、黄晓平、本
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重庆市武隆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武隆投资公司”)、重庆市武隆区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利丰公司”)诉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诉讼期间,周建华变
更 诉 讼 请求 为: 1.住 建 公 司与 冉 显寿 共 同 支付 工程劳 务 结 算款
1,984.55 万元,资金利息暂计 175.24 万元、随本清;2.住建公司与
冉显寿支付违约金 50.00 万元;3.武隆投资公司与利丰公司对第 1 项
诉求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黄晓平对第 1 项诉求
承担补充连带责任;5.原告在第 1 项诉求金额内,对案涉工程享有建
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6.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变更后涉
案金额为 2,209.79 万元。
    (二十一)与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2018 年 8 月,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
厦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
第三人郭继林诉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737.58 万元。
2019 年 3 月,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 0281 民初 12295 号民
事调解书:1.住建公司就江阴锦绣天成工程、无锡世界城工程尚欠郭
继林除江阴锦绣天成工程未付质保金外的工程款按 550.00 万元计算,
郭继林已将此款债权转让给兴厦公司,由住建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前直接向兴厦公司支付;2.住建公司、兴厦公司、郭继林之间就江
阴锦绣天成工程、无锡世界城工程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二十二)与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2015 年 10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渝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渝远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睿和鑫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和鑫公司”)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2,113.10 万元。一审判决睿和鑫公司退还履约保
证金、支付工程款等合计 1,382.57 万元。渝远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重
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 年 4 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2018)渝 01 民终 118 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
一、四、八项,即睿和鑫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 80.00 万元并计付违约
金、退还质保金 107.26 万元、驳回睿和鑫公司的反诉请求;2.撤销
一审判决第二、三、五、六、七项;3.睿和鑫公司向渝远公司支付工
程进度款 187.54 万元、截止 2015 年 10 月 19 日的违约金 17.33 万元,
违约金计算至付清时止;4.睿和鑫公司分两期向渝远公司支付工程款
771.34 万元和 228.21 万元;5.睿和鑫公司支付律师费 2 万元;6.驳
回渝远公司其他诉求。

     二、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与重庆素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素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
诉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100.00 万元。本案尚
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1,900.00 万元(以鉴定为准)及利息暂计
200.00 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称本公司将案涉工程交由其实施,但本公司差欠其剩余工
程款项,故诉至法院。
    (二)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市政二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城集团”),涉案金额 4,010.00
万元。本案尚在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 4,000.00 万元(以鉴定为准)及逾期
付款利息、利随本清、暂计 10.00 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14 年 12 月,市政二公司与北城集团就北城集团承接的渝开
发〃缘香缇项目签订《施工承包协议》。协议签订后,市政二公司完
成了案涉工程一组团全部工程内容和二组团部分工程内容,但北城集
团差欠工程款未支付。故市政二公司依据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仲
裁。
    (三)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证金)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二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北城集团,涉案金额 1,377.65 万元。本案尚在仲裁审
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1)退还履约保证金 1,167.65 万元;(2)退还投
标保证金 200.00 万元;(3)支付因逾期退还保证金产生的资金占用
费,暂计 10.00 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14 年 12 月,市政二公司与北城集团就北城集团承接的渝开
发〃缘香缇项目签订《施工承包协议》,市政二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
金和履约保证金。现市政二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一组团全部工程内容,
另经北城集团与案涉工程建设单位协商,二组团工程不再交由市政二
公司实施。因北城集团未及时退回前述保证金,故市政二公司依据双
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
    (四)与王江、李志华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 七建公司因合同纠纷,将王江、李志华诉至重
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224.53 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
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王江、李志华支付借款本金 848.01 万元及利息 101.76
万元,滞纳金暂计 274.76 万元、随本息清;(2)李志华承担连带责
任;(3)王江、李志华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10 月,王江作为借款方、李志华作为担保方与七建公司
签订《借款合同》。同日,王江向七建公司出具《担保承诺函》,李志
华向七建公司出具《担保函》。七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但
王江、李志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七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五)与比如县齐鑫实业有限公司、魏万林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比如县齐鑫实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鑫公司”)、魏万林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4,515.51 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1)支付 2,070.08 万元;(2)支付违约金、加价款
及资金占用费至付清时止,暂计 2,445.43 万元;(3)承担诉讼费用
等。
    事实和理由:
    九建公司与魏万林签订物资供应合同,约定由九建公司向魏万林
承包的比如县秀娜苑 A 区供应物资。合同签订后,九建公司按约履行
合同义务,但魏万林未付款。2018 年 11 月,九建公司与魏万林、齐
鑫公司签订《还款协议》,齐鑫公司自愿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经九建公司多次催收,魏万林与齐鑫公司仍拒绝支付,故九建公司依
法提起诉讼。
    (六)与南江县宏业冶金辅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南江县宏业冶
金辅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诉至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1,634.99 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解除施工合同;(2)宏业公司支付工程欠款 872.15 万
元及资金利息 448.72 万元;(3)宏业公司赔偿人工费损失 214.94 万
元、机械设备闲臵费损失 17.8 万元、材料费损失 81.38 万元;(4)
九建公司就上述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5)宏业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3 年 4 月,九建公司与宏业公司签订南江县宏业冶金辅料有
限公司 130 万吨/年冶金辅料球团生产线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签订后,九建公司按约进场施工。2013 年 7 月,宏业公司突然
要求九建公司暂停施工并送达《暂停钢结构施工的通知》。时至今日,
宏业公司未通知九建公司复工,也未明确是否退场,给九建公司造成
巨大经济损失,故九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七)与贵州亿杰臵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贵州亿杰臵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亿杰公司”)诉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
金额 2,080.00 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款项 2,000.00 万元及利息 80.00 万元,利随
本清;(2)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2 月,十一建公司与亿杰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亿杰
公司尚欠十一建公司工程款 5,150.00 万元,分 4 次支付。按约亿杰
公司应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前支付第 2 笔工程款 2,000.00 万元,但
经十一建公司多次催告,亿杰公司至今未付,故十一建公司依法提起
诉讼。
    (八)与四川凯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四川凯立
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立源公司”)诉至四川省遂宁
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146.17 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凯立源公司支付工程款 1,669.87 万元及利息 476.30 万元
(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利随本清)并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4 年 3 月,住建公司与凯立源公司就凯立〃现代城 1-5#楼及
其相邻地下室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协议书》,并于 2015 年 7 月达成
《补充协议》。现案涉工程已办理结算,凯立源公司尚欠工程款未支
付,故住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九)与重庆申天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申天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天运公司”)因建设工
程合同纠纷,将黎勇、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广东世纪达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达公司”)、重庆仙桃数据谷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桃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
金额 1,965.29 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黎勇、住建公司、世纪达公司支付工程款 1,965.29 万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2)仙桃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3)四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 年 1 月,仙桃公司与住建公司就重庆仙桃数据谷商务办公
楼工程一期三标段签订《施工合同文件》。2015 年 6 月,住建公司将
案涉工程的幕墙工程分包给申天运公司。申天运公司诉称,2017 年 3
月幕墙工程完工,其至今未收到工程款项,故诉至法院。
     (十)与重庆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1.基本情况
     重庆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丰公司”)因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诉至云南省昭通
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300.00 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1,800.00 万元(以鉴定为准)及利息暂计
500.00 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称三建公司将昭巧路两个工段交由其具体实施,其完成了
施工内容,但三建公司差欠其剩余工程款项,故诉至法院。
     (十一)与中国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中国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建设贵州公司”)
因买卖合同纠纷,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
司,涉案金额 1,644.97 万元。本案尚在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1)解除《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2)支付货款 1,403.00
万元;(3)支付违约金 240.11 万元,随本清;(4)承担仲裁费、保
全费 0.50 万元及保险费 1.36 万元。
     事实和理由:
     西部建设贵州公司称,2017 年 6 月三建公司与其签订《商品混
凝土购销合同》,随后其按约供应了混凝土,但三建公司差欠货款未
付,故向仲裁委提出申请。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将减少 2019 年利润
总额 40.06 万元(未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
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
其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