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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建工: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9-04-26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2
号格式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重庆
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因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
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
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
部门、事业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以及与年报制作、
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
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
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
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财务报告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规
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2 号格式指引》《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
建筑》《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等规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年报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报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五)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第三章   重大差错更正程序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差错进行更正
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 号格式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情况的,应
及时进行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四章   责任的追究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
任外,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
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及子公司工作人
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
直接责任,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
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
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及时安排审计部或独立机构查实原因,并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定期报告的重大差错追责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