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 2019-073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未 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及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行了清 理,现将各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 2016 年 3 月,本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涉案金额 1,436.71 万元。经审理,重庆仲裁委裁决开发公司向本公 司支付增加工程款 1,221.20 万元,余款 2,155,603.32 元按约定进度 支付。目前本公司已收回本项目全部款项,本案结案。 (二)与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 年 5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成都天之海 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海公司”)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1,338.40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天之 海公司向本公司退还质保金 128.66 万元和 59.90 万元、支付工程款 855.45 万元及利息。目前本公司已累计收款 1,421.21 万元。本案结 案。 (三)与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劲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 年 12 月,本公司与永合实业、劲力房产达成合意,三方同 意将相互之间的两起案件合并处理,并签订《和解协议》:本协议签 订后,三方就案涉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已全部了结;永合实业、劲力房产还需向本公司支付 700.00 万元的 款项。目前本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本案结案。 (四)与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索 赔) 2017 年 10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成都高投长 岛置业有限公司诉至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涉案 金额 1,546.47 万元。2018 年 9 月,高新区法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后本公司向成都高新区法院申请撤诉。2019 年 6 月,高新区法院作 出(2017)川 0191 民初 14297 号民事裁定:准许本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结案。 (五)与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014 年 11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因合同纠纷,将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 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蒲白黄高速”)诉至陕西省渭南市中 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49.20 万元。经审理,法院判决蒲白黄高 速向交建集团返还信誉保证金 1,000.00 万元,并支付同期资金占用 利息。目前交建集团已累计收款 1,041.27 万元,本案结案。 (六)与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 年 8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昊晟玻 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晟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1,554.59 万元。本案一审、二审均驳回三建公司诉求。 2018 年 5 月,三建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8 年 8 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18)渝民申 1585 号民事裁定:驳回三 建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结案。 (七)与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2 年 10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两 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江房产”)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4,122.71 万元。2017 年 11 月 21 日,重庆市高级 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民终 8 号调解书:经品迭后,两江房产欠付 七建公司工程款 2,471.49 万元,分 4 期支付 1,526.49 万元,余款 945.00 万元的支付由双方在具有非强制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中另行 约定。目前七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本案结案。 (八)与任卫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 年 7 月,任卫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 公司七建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 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00.00 万元。2019 年 3 月, 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 0108 民初 14490 号民事调解书:1. 七建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前向任卫华支付工程款 193.93 万元;2. 莱美药业退还任卫华质保金 402.67 万元;3.任卫华放弃其他诉求。 目前七建公司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本案结案。 (九)与重庆红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 年 2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将重庆红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鼎公司”)诉 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64.92 万元。北碚区法院一 审判决红鼎公司向七建公司支付工程款 610.10 万元及利息。七建公 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 年 5 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9)渝 01 民终 1050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目前七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本案结案。 (十)与广元宏浩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2018 年 6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广 元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广元宏浩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恒大公司”),涉案金额 3,715.23 万元。审理期间,十一建公司与 恒大公司达成和解,遂向广元仲裁委撤回仲裁申请。2019 年 6 月, 广元仲裁委作出(2018)广仲撤字第 36 号决定:撤销本案。本案结 案。 (十一)与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2018 年 8 月,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 厦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 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第三人郭继林诉至江苏 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737.58 万元。2019 年 3 月,江阴市 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 0281 民初 12295 号民事调解书:1.住建公 司就江阴锦绣天成工程、无锡世界城工程尚欠郭继林除江阴锦绣天成 工程未付质保金外的工程款按 550.00 万元计算,郭继林已将此款债 权转让给兴厦公司,由住建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前直接向兴厦公 司支付;2.住建公司、兴厦公司、郭继林之间就江阴锦绣天成工程、 无锡世界城工程再无其他任何纠纷。目前住建公司已按调解书履行完 毕,本案结案。 (十二)与遵义家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 年 8 月,遵义家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诚公司”)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诉至遵义市中 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100.00 万元。审理期间,家诚公司向法院 申请撤诉。2019 年 5 月,遵义市中院作出(2018)黔 03 民初 312 号 之一民事裁定:准许家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十三)与重庆皇嘉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9 年 1 月,重庆皇嘉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皇嘉公 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重庆河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蒙昌海诉至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港航”)列为第三人,涉案金额 1,089.04 万元。审理期间,皇嘉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水利港航的起诉。2019 年 6 月,丰都县法院作出(2018)渝 0230 民初 5302-1 号民事裁定: 准许皇嘉公司撤回对水利港航的起诉。本案结案。 (十四)与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8 年 7 月,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矿公 司”)因买卖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 案金额 4,743.00 万元。2019 年 4 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19)渝民 终 1 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 本公司向淮矿公司偿还货款 2,270.54 万元,以及截止 2018 年 5 月 15 的违约金、银行承兑汇票贴息 2,381.82 万元,并向淮矿公司支付 自 2018 年 5 月 16 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3.驳回其他诉求。 目前本公司已按生效判决履行完毕。2019 年 7 月,重庆市一中院作 出(2019)渝 01 执 887 号结案通知书。本案结案。 (十五)与南充市嘉陵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 年 4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南充市嘉陵区城 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嘉陵规划局”)诉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2,764.64 万元。2018 年 11 月,南充市中院作出 (2018)川 13 民初 81 号民事裁定:认为本公司已就案涉工程欠付工 程款另行提起诉讼,本公司在本案中的诉求可在另一案件中一并主张 权利予以解决,驳回本公司的起诉。本案结案。 (十六)与重庆市荣昌区荣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 2018 年 9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荣昌 区荣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新环保公司”)诉至重 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125.54 万元。2019 年 2 月,重 庆市五中院作出(2018)渝 05 民初 1921 号民事判决:驳回本公司诉 讼请求。本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 年 7 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19)渝民终 492 号民事判决:认为本公 司主张的因荣新环保公司超期完成设计方案,建筑材料上涨的风险应 由荣新环保公司承担的问题,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对对方造成 损失,属于违约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不属于情势变 更原则的审查范围,故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 结案。 (十七)与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 年 5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重庆工业职业技 术学院(以下简称“工业职业学院”)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1,068.43 万元。2019 年 1 月,渝北区法院作出(2018)渝 0112 民初 11599 号民事判决: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本公司不服该 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 年 6 月,重庆市 一中院作出(2019)渝 01 民终 2307 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 2.工业职业学院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172.73 万元;3. 支付欠付工程款(含质保金)利息;4.驳回其他诉求。目前本公司已 收回全部案款,本案结案。 (十八)与武汉长江航运中心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2017 年 5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武汉长江航 运中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长航”)诉至武汉市江汉区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1,331.29 万元。2019 年 6 月,江汉区法院作出(2017) 鄂 0103 民初 5530 号民事判决:1.武汉长航支付工程欠款 810.45 万 元;2.本公司支付未移交车辆费用 20.50 万元;3.驳回其他本诉、反 诉请求。本公司与武汉长航均不服该判决,已分别向武汉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中。 (十九)与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三被告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陈家祠堂项目) 2017 年 10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毕节市博泰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毕节博泰”)、中京博泰毕节地 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博泰”)、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厦公司”)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 11,278.92 万元。2019 年 3 月,贵州省高院作出(2017)黔民初 135 号民事判决:1.毕节博泰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 4,287.09 万元及 利息;2.天厦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在 4,042.42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支 付责任;3.本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本公司其他诉 求。4 月,贵州省高院作出(2017)黔民初 135 号之一民事裁定,将 判决第一项补正为:毕节博泰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 6,762.38 万元及 利息。本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 理中。 (二十)与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 3 被告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碧阳湖 2 号地项目) 2017 年 10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毕节博泰、 中京博泰、天厦公司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2,715.76 万元。2019 年 3 月,贵州省高院作出(2017)黔民初 136 号民事判 决:1.毕节博泰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 3,742.47 万元及利息;2.天厦 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 受偿权;4.驳回本公司其他诉求。4 月,贵州省高院作出(2017)黔 民初 136 号之一民事裁定,将判决第一项补正为:毕节博泰支付工程 款 7,182.33 万元及利息;第二项补正为:天厦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在 4,042.42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中。 (二十一)与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8 年 4 月,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捷钢结 构”)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贵州分公司诉 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859.57 万元。2018 年 11 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 02 民初 66 号 民事判决:驳回强捷钢结构的诉讼请求。强捷钢结构不服该判决,已 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 年 6 月,贵州省高院作出(2019) 黔民终 243 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重审审理中。 (二十二)与中为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2017 年 7 月,中为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为国际”)因服务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贵 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56.00 万元。安顺市中院一 审判决交建集团向中为国际支付融资顾问服务费 1,056.00 万元及违 约金。交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9 年 4 月,安顺市中院作出(2018) 黔 04 民初 162 号民事判决:1.交建集团向中为国际支付居间服务费 350.00 万元;2.驳回中为国际其他诉求。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已分 别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中。 (二十三)与遂宁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 年 5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遂宁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遂宁市中心医院,涉案金额 19,318.62 万元。2018 年 12 月, 遂宁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遂仲字第 83 号裁决书:1.遂宁市中心医 院给付二建公司工程款 2,034.76 万元;2.给付附加工作费 536.51 万 元;3.给付补偿费 2.70 万元;4.给付 2014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8 月 15 日期间欠付工程款等费用利息损失 744.37 万元;5.赔偿索赔损 失 284.63 万元。2019 年 1 月,二建公司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2019 年 3 月,遂宁仲裁委作出(2017)遂仲字第 83-1 号 补正裁决书:1.遂宁市中心医院给付二建公司工程款 1,770.66 万元; 2.给付附加工作费 536.51 万元;3.给付补偿费 2.7 万元;4.给付 2014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8 月 15 日期间欠付工程款等费用利息损失 683.50 万元;5.赔偿索赔损失 284.63 万元。本案执行中。 (二十四)与重庆勇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 年 6 月,勇拓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 子公司二建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7,752.15 万元。2019 年 5 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8)渝 01 民初 248 号之 三民事裁定书:本案中止诉讼。 (二十五)与吴庭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 年 7 月,吴庭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 公司二建公司、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2,000.00 万元。2019 年 6 月,威海市中院作出(2018) 鲁 10 民初 174 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待生效。 (二十六)与仵家驹、仵兆庆、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追偿权纠纷 2016 年 5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追偿权纠纷,将仵家 驹、仵兆庆、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3,232.34 万元。2018 年 6 月,永川区法院作出(2017) 渝 0118 民初 2328 号民事判决:仵兆庆、仵家驹在继承王慧敏的遗产 范围内对三建公司垫付的 3,032.34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承担共同支 付责任;仵家驹对三建公司垫付的 1,203.19 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现该判决已生效,三建公司已向永川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十七)与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 2016 年 1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广元东合时 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合房产”)诉至四川省广元市 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6,474.04 万元。诉讼期间东合房产提出反 诉申请,涉案金额 1,494.21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判决东合房产 向四建公司支付工程欠款 1,382.97 万元并分段计息、返还履约保证 金 220.00 万元并计息,四建公司向东合房产支付违约金 50.00 万元。 2019 年 4 月,四建公司已向广元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元市中院 将本案移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行,朝天区法院已受理。 (二十八)与重庆富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 2017 年 7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将重庆富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新农村”) 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105.68 万元。审理期间, 四建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工程款 1,628.21 万元并计算利息 至付清之日止。变更后涉案金额为 1,628.21 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二十九)与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 年 9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蓥 晟公司”),涉案金额 1,186.34 万元。仲裁审理期间,蓥晟公司提出 仲裁反请求,涉案金额 994.37 万元。2019 年 6 月,重庆仲裁委作出 (2018)渝仲字第 2348 号裁决书:1.蓥晟公司向四建公司支付工程 款 1,089.98 万元;2.四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3.支付资金占用利 息;4.支付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共计 16.70 万元;5.驳回四建公 司其他请求;6.驳回蓥晟公司全部仲裁反请求。本案待执行。 (三十)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挡墙工程) 2016 年 6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将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烨公司”)诉至重 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380.36 万元。2018 年 5 月,巴南 区法院作出(2018)渝 0113 民初 2551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 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19 年 4 月,重庆市五中院作出 (2018)渝 05 民初 1328 号民事判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住宅桩挡 墙工程施工合同》;2.帝烨公司向七建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 250.00 万 元;3.驳回七建公司其他诉求;4.驳回帝烨公司反诉请求。帝烨公司 不服该判决,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中。 (三十一)与黄鑫内部承包合同纠纷 2019 年 1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内部承包合同纠纷, 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黄鑫,涉案金额 1,607.90 万元。仲裁审 理期间,七建公司将仲裁请求变更为:1.支付工程款 2,463.96 万元; 2.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13 日为 164.05 万元; 3.支付律师费 8.00 万元;4.承担仲裁费。变更后涉案金额 2,636.01 万元。本案仲裁审理中。 (三十二)与王江、李志华合同纠纷 2019 年 3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合同纠纷,将王江、 李志华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224.53 万元。2019 年 6 月,九龙坡法院作出(2019)渝 0107 民初 6059 号民事调解书: 1.截止 2018 年 6 月 1 日,王江欠七建公司借款本金 848.01 万元及利 息 210.04 万元,共计 1,058.05 万元,此款由王江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给七建;2.李志华对王江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案待履行。 (三十三)与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一帆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 年 4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无极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极公司”)、重庆一帆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帆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 案金额 17,694.46 万元。一审判决解除八建公司与无极公司就案涉工 程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由无极公司向八建公司 支付工程款 16,170.98 万元及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1,950.00 万元 并支付利息,八建公司在工程款 16,170.98 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 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帆公司对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及 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该判决已生效,八建公司已向重庆市五中 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十四)与重庆海龙土地整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 年 3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将重庆海龙土地整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公司”)诉至重 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2,297.89 万元。2019 年 4 月, 重庆市五中院作出(2018)渝 05 民初 300 号民事判决:认为八建公 司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向海龙公司追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故驳回八建公司诉讼请求。八建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重庆市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中。 (三十五)与重庆雾都宾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 年 11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重庆雾都宾馆,涉案金额 2,044.61 万元。2019 年 6 月,重庆仲 裁委作出(2018)渝仲字第 2745 号裁决书:1.雾都宾馆向九建公司 支付建筑安装工程款 749.81 万元;2.支付融资利息,包括已付工程 款部分的融资利息 183.67 万元和未付工程款部分的融资利息;3.支 付逾期付款利息,包括已付工程款部分的逾期利息 367.34 万元和未 付工程款部分的逾期利息;4.支付律师代理费 36.00 万元;5.驳回其 他仲裁请求。本案待执行。 (三十六)与蔡炳燃、沈正会民间借贷纠纷 2016 年 10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将蔡 炳燃、沈正会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6,690.54 万 元。2018 年 12 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 2016 渝 01 民初 1042 号民事 判决:驳回住建公司诉讼请求。住建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重庆市高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中。 (三十七)与梁元兴合同纠纷 2018 年 4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交通”)因合同纠纷,将梁元兴诉至重庆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000.00 万元。2018 年 12 月,重庆市 一中院作出(2018)渝 01 民初 161 号民事判决:梁元兴支付市政交 通项目建设资金 1,574.50 万元;驳回市政交通其他诉求。现该判决 已生效,市政交通已向重庆市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十八)与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 年 4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河口瑶族自 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口县政府”)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8,771.18 万元。河口县政府反诉金额 4,100.00 万元。云南 省高院一审判决:1.河口县政府向城建集团支付尚欠工程款 911.71 万元;2.支付欠付款利息 740.80 万元及以 911.71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驳回城建集团其他本诉诉 求;4.驳回河口县政府的反诉诉求。城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 年 5 月,最高法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 67 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 1、2、4 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 3 项;3.河口县政府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城建集团支付自 2013 年 1 月 15 日起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止的欠付工程款利息;4.驳 回城建集团其他本诉请求。本案待执行。 (三十九)与重庆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 年 6 月,重庆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坤劳 务”)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张朝均诉 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691.69 万元。2019 年 7 月, 璧山区法院作出(2018)渝 0120 民初 3700 号民事判决:1.城建集团 向豪坤劳务支付工程款 875.99 万元,至 2018 年 5 月 24 日止欠付工 程款利息 639.27 万元,合计 1,515.26 万元;2.支付保证金违约的利 息 10.00 万元;3.支付其他款项 100.00 万元(原告在施工中为被告 垫付);4.支付利息;5.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城建集团不服该判决, 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中。 (四十)与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 年 9 月,本公司之二级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二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 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耀实业”)诉至重庆市九龙坡 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504.58 万元。2019 年 6 月,九龙坡法院作 出(2017)渝 0107 民初 21753 号民事判决:1.恒耀实业向市政二公 司支付工程款 1,216.88 万元、项目保证金 50.00 万元,并以 897.09 万元为基数,从 2015 年 5 月 17 日起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 利息至付清时止;2.驳回市政二公司其他诉求。恒耀实业不服该判决, 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中。 (四十一)与重庆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2017 年 8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将重庆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要求支付工程款 10,448.75 万元及利息,合计涉案金额 13,414.86 万 元。2019 年 5 月,重庆市五中院作出(2017)渝 05 民初 1385 号民 事判决:认为三建公司要求融华公司支付工程欠款的条件尚未成就, 驳回三建公司诉求。三建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中。 (四十二)与比如县齐鑫实业有限公司、魏万林买卖合同纠纷 2019 年 2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比 如县齐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鑫公司”)、魏万林诉至重庆市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515.51 万元。2019 年 5 月,重庆市 五中院作出(2019)渝 05 民初 410 号调解书:1.三方共同确认截止 2019 年 2 月 27 日二被告差欠九建公司货款本金 2,070.08 万元,违 约金、加价款和资金占用费 2,445.43 万元;2.支付方式及其他约定 详见调解书。二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九建公司已向重庆市 五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十三)与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 程款利息) 2019 年 1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将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杰公司”)诉至贵州 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122.00 万元。2019 年 4 月,水城县 法院作出(2019)黔 0221 民初 854 号民事判决:驳回十一建公司诉 求。十一建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本案二审审理中。 (四十四)与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2015 年 10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渝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渝远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睿和鑫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和鑫公司”)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2,113.10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判决睿和鑫公 司向渝远公司支付工程款、退还履约保证金等合计 1393.68 万元。睿 和鑫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渝远公司已向北碚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中。 二、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与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 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开发公司”),涉案 金额 3,501.45 万元。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1)支付工程款 3,497.93 万元及利息;(2)支付律师费; (3)支付保全费 3.52 万元;(4)承担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8 年 10 月,本公司与新城开发公司就渝南分流道巴南段一期 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约完成施工 任务,案涉工程已于 2012 年 8 月 14 日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随后完成 结算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新城开发公司尚欠本公司工程款未付,双 方多次协商未果,本公司依法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3.本案进展 2019 年 7 月,重庆仲裁委作出(2019)渝仲字第 881 号裁决书: 1.新城开发公司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 3,497.93 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 息;2.支付律师服务费 60.00 万元;3.支付保全担保费 3.52 万元、 保全费 0.5 万元。本案待执行。 (二)与云南永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云南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云南永矗建筑劳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矗劳务”)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5,922.00 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返还超付工程款 5,783.63 万元;(2)支付资金占用利 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暂计 138.37 万元;(3)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3 年 3 月,云南分公司与永矗劳务签订《昆明市五腊城中村 改造建设工程 14#地块 I 标段劳务合同》。工程结束后,永矗劳务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出具结算书 2 份,分别对合同内外工程的金额进行 了确认。据此,云南分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三)与云南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云 南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隆地产公司”),涉案金额 5,160.00 万元。本案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1)支付欠款 5,16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2) 申请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承担保全担保费、 律师费、差旅费等;(4)承担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17 年 1 月,本公司与盛隆地产公司签订《云南楚雄州禄丰县 洪博财富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约进场施 工并完成部分合同内容。因盛隆地产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 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018 年 10 月 10 日本公司、盛隆地产公司、城 南建工三方签订《禄丰洪博财富中心解除合同协议书》。至今,盛 隆地产公司未按解除协议约定向本公司清偿欠款 5,160.00 万元,故 本公司依法提起仲裁。 (四)与沧州永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沧州永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岐劳务”)因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499.08 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 3,161.37 万元;(2)支付逾期利 息 337.71 万元,及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承 担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5 月,永岐劳务与交建集团签订工程(劳务)协作合同。 永岐劳务诉称其按期按量如期竣工,案涉工程已通车,但交建集团仅 支付部分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五)与陕西桂花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陕西桂花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花公司”)因合 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 金额 3,925.5 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赔偿库区弃渣清理费 2,963.70 万元;(2)赔偿弃渣清 理期间的停电损失 961.80 万元;(3)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 事实和理由: 2017 年 9 月,因高速公路建设所需,桂花公司与交建集团签订 《道路、桥梁租赁合同》。桂花公司诉称,交建集团在施工期间向库 区倾倒弃渣,损害库区利益,故诉至法院。 (六)与重庆市北碚区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北碚区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 城公司”),涉案金额 3,037.96 万元。本案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1)支付工程款 2,787.62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250.34 万元(暂计算至 2019 年 7 月 5 日);(2)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 年 6 月,二建公司与新城公司就北碚新城安置房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经新城公司同意工期延长 270 天, 案涉工程于 2016 年 6 月竣工验收并交付,2017 年 3 月办理结算。但 新城公司至今拖延支付工程尾款,故二建公司依法提起仲裁。 (七)与重庆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大 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389.67 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支付工程款 2,808.63 万元并承担逾期支付的资金占用 利息;(2)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资金占用利息 138.55 万元;(3)赔偿 停窝工损失暂计 425.00 万元(以鉴定为准);(4)赔偿汇票贴现利息 损失、消防罚款损失 17.49 万元;(5)确认十一建公司对案涉工程享 有优先受偿权;(6)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7 年 5 月,十一建公司与大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签订后,十一建公司按约进场施工,但因大禹公司未办理案涉工 程相关建设手续、对主体结构进行设计变更等原因,严重影响十一建 公司的施工工期,给十一建公司造成大量停窝工损失。2018 年 4 月 案涉工程完工,6 月被大禹公司擅自投入使用。但大禹公司至今拖欠 工程款未支付,亦不赔偿停窝工损失,故十一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八)与广元宏浩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广元宏 浩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诉至四川省广 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339.20 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支付工程尾款 3,339.2 万元及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4 年,十一建公司与恒大公司就广元雪峰物流中心二期工程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十一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案涉工程已于 2015 年 12 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9 年 5 月, 十一建公司与恒大公司就工程款支付事宜签订《和解协议》。但经十 一建公司多次催收,恒大公司至今拖延支付工程款,故十一建公司依 法提起诉讼。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将减少 2019 年利润 总额 558.51 万元(未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 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 其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