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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建工:《关于请做好重庆建工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修订稿)2019-09-18  

						股票简称:重庆建工                              股票代码:600939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LTD.

          (注册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 1596 号)




《关于请做好重庆建工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
                       回复(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九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贵会下发的《关于请做好重庆建工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
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已收悉。根据告知函的要求,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或“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
原则,会同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发行人”或“公
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就告知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分析及讨论,对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所用的术语、名称、简称与《重庆建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中的相同。

    二、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
是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加粗) :反馈意见所提问题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提问题的回复及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楷体(加粗): 涉及《募集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




                                  5-1-1
                                                       目 录
问题一:募投项目 ....................................................................................................... 3
问题二:未决诉讼 ..................................................................................................... 27
问题三:行政监管 ................................................................................................... 128
问题四:持续盈利能力 ........................................................................................... 146
问题五:行政处罚 ................................................................................................... 189
问题六:财务投资 ................................................................................................... 206
问题七:经营活动现金流 ....................................................................................... 218




                                                         5-1-2
问题一:募投项目

       关于募投项目。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及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用地规划、施工规划、项目备案、项
目环评等,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况;(2)取得各个建设项目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存在应招标而未招标的情况,如为招标取得,其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
规;(3)根据与业主就募投项目签署的协议,申请人在募投项目中承担的主
要责任和义务。结合相关项目协议的约定,进一步说明申请人作为建设总承
包商在募投项目协议项下支付款项的用途、性质,该等募投资金的使用是否
构成资本性支出;(4)募集资金具体投入是否存在涉及或变相投资不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的房地产项目。请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发行人于 2019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将本次公
开发行可转债的发行规模调减为不超过 16.60 亿元(含 16.60 亿元),并相应调整
募集资金用途,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的其他条款不变。调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如
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金额
  1      重庆铁路口岸公共物流仓储项目                   51,044.78       16,000.00
  2      重庆保税港区空港皓月小区公租房项目(一标)     89,437.46       59,600.00
         长寿经开区八颗组团移民生态工业园一期标准
  3                                                     45,619.80       29,700.00
         厂房项目工程总承包
         重庆市渝北区中医院三级甲等医院主体工程施
  4                                                     47,551.37       30,700.00
         工项目
  5      偿还银行贷款                                   30,000.00       30,000.00
                        合计                           263,653.41      166,000.00

一、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用地规划、施
工规划、项目备案、项目环评等,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况。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
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备案义务主体

                                        5-1-3
为投资建设企业(建设业主)。截至本告知函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各建设业主已取得如下审批及备案文件:

    (一)重庆铁路口岸公共物流仓储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

    截至本告知函回复出具之日,重庆铁路口岸公共物流仓储项目工程总承包项
目(以下简称“铁路口岸项目”)建设业主重庆园投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园投仓储公司”)已取得如下审批文件:

        发文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     《关于重庆铁路口岸公共物
                                                             沙发改【2016】137 号
委员会                       流仓储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关于重庆铁路口岸公共物
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
                             流仓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沙发改【2017】569 号
委员会
                             的批复》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                                   渝(沙)环准【2017】035 号
                             评价文件批准书》
重庆市规划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字第 500106201700022 号
重庆市规划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 500106201700102 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00106201803220201
员会

    铁路口岸项目已履行完毕与项目建设用地相关的审批手续,并已取得项目建
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书,具体如下:

     文号          权利人   权利性质   面积(m2)   用途               位置
渝(2017)沙坪坝
                   园投仓                           仓储     沙坪坝区西永组团 I 标准
  区不动产权第                出让        99,524
                   储公司                           用地         分区 I01-01/04
  000614267 号
渝(2016)沙坪坝
                   园投仓                           仓储     沙坪坝区土主镇西永组团
  区不动产权第                出让       139,740
                   储公司                           用地       I 标准分区 I01-01/04
  000438688 号

    铁路口岸项目的建设主要为来往铁路口岸的货物提供仓储服务,能够使物流
中心获得可靠的货源以支撑物流中心规模的扩大和效益的提高。为进口的货品提
供保税物流仓储服务,满足客户对货物的各种营销需求,全力打造进出口商品服
务中心。

    目前,重庆现有仓库大部分属于自发建设形成,仓库地点集中在专业市场、
车站港口、工业园区等附近,仓库面积从几千平米到数十万平米不等,缺乏统一
设计规范。从仓库种类来看,传统仓储业的仓库类型是以通用仓库为主,占仓储


                                        5-1-4
总面积的 97%以上,通用仓库通常储存没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货物,例如家电、服
装和快速消费品等,但是通用仓储的平均利润率只有 9%;虽然冷库和危险品仓
储平均利润率可以达到 20%左右,但冷库和危险品仓储等专业仓库所占的比例
分别大约只有 1.3%和 0.8%,低标准仓库过多导致空置率居高不下的现象与特殊
仓库一库难求的现象并存。

    本项目的建设扩大了重庆铁路口岸物流容纳量,为增值服务的规模提供更广
阔的空间;能够满足市场对货品的多种经营需求,为增值服务的发展方向创造更
多的可能,是铁路口岸服务功能的进一步发展和突破的重要保障。同时,该项目
的建设,有利于完善西部对外开放口岸的物流功能和服务能力,有利于完善引进
来和走出去的构想,提升向东向西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充分发挥西部开发开放战
略支撑作用。

    综上,该项目的建设存在必要性,且本项目建设业主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
备案手续,不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

    (二)重庆保税港区空港皓月小区公租房项目(一标)

    截至本告知函回复出具之日,重庆保税港区空港皓月小区公租房项目(一标)
(以下简称“皓月小区公租房项目”)建设业主重庆保税港区公租房建设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租房公司”)已取得如下审批文件:

        发文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关于重庆保税港区空港皓
重庆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      月小区公租房项目可研的批   渝两江经审【2018】42 号
                            复》
                            《关于下达 2018 年两江新区
                      注1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政府主导类投资计划的通知》 渝两江管办发【2018】7 号
                            注2


                            《关于保税港区智能终端产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业载体资源项目实施单位采     渝两江管【2017】109 号
                            用直接发包方式的批复》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两江新区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渝(两江)环准【2018】007
分局                        评价文件批准书》                        号
重庆市规划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字第 500141201800046 号
重庆市规划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 500141201900043 号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00118201903080201
注 1: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
府发【2017】31 号)之“第七条”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直管区域内项目进行核

                                      5-1-5
准,享有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同等权限。
注 2:根据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
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81 号)之“二、改革任务”之“(四)开展
建设项目审批改革”之“18、整合事项”:“整合立项和可研(含核准)。年度政府投资计
划项目、财政专项项目、管委会决定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向投资主管部门直
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部门可将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财政预算通知、管委会会议纪要、
管委会领导签批文件替代立项批复文书。”

    截至本告知函回复出具之日,公租房公司已取得的与项目建设用地相关的批
复具体如下,目前该项目已开工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处于正常办理
中,该等项目用地的取得不存在障碍。

        发文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   《关于同意保税港区空港皓月
                                                                     -
局                         小区公租房项目建设的批复》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   《关于皓月小区公租房项目使    渝国土房管两江审【2018】
局两江新区分局             用国有土地预审的通知》                  2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批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渝两江地建字(63)号
                           准书》

    重庆保税港区特别是空港功能区地处两江新区腹地,可以充分享受两江新区
的优惠政策。根据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 2018 年两江新区
政府主导类投资计划通知》(渝两江管办发【2018】7 号),皓月小区公租房项目
为两江新区重点建设项目。

    目前,我国房地产供应结构单一,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这种状况的进一步
发展,极易导致房地产业产生“泡沫”,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
从促进房地产业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要求出发,发展并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建
设,以此来调控住房市场供应结构,调节住房市场价格存在必要性。其次,大力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多层级解决各类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本项目的功能定位为重庆保税港区笔记本代工商配套的集中宿舍区,该区域
具有人员数量多、人员密度大、瞬时流量高的特征,按照“现代物业社会化管理
模式”的基本要求,规划建设“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生活惬意、配套齐全、出
行便利”的员工宿舍区。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符合重庆市
大力建设公租房的发展规划。本项目建成后将满足约 3 万名员工的生活居住需
求,各项建筑的建设规模总体适宜,规划设计方案合理;选址与周边环境相适应,
建设条件能基本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该项目实施后,将显著改善厂区员工居住
状况,提高其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5-1-6
    综上,该项目的建设具有必要性,且本项目建设业主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
备案手续,不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

    (三)长寿经开区八颗组团移民生态工业园一期标准厂房项目

    截至本告知函回复出具之日,长寿经开区八颗组团移民生态工业园一期标准
厂房项目(以下简称“长寿经开项目”)建设业主重庆长寿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寿经开集团”)已取得如下审批文件:

       发文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关于长寿经开区移民生态
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
                           工业园区一期标准厂房立项           长发改投【2017】449 号
委员会
                           的批复》
                           《关于调整长寿经开区移民
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
                           生态工业园区一期标准厂房           长发改投【2017】502 号
委员会
                           项目名称的通知》
                           《关于长寿经开区八颗组团
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
                           移民生态工业园一期标准厂           长发改经【2018】37 号
委员会
                           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重庆市长寿区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长寿区环境保护局                                      渝(长)环准【2018】017 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字第 500115201800504 号
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 500115201900524 号
资源局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00117201904120401

    长寿经开项目已履行完毕与项目建设用地相关的审批手续,并已取得项目建
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书,具体如下:

    文号          权利人   权利性质     面积(m2)   用途               位置
渝(2018)长寿
                  长寿经                             工业      长寿经开区八 B06-03/02、
区不动产权第                 出让       122,741.06
                  开集团                             用地          八 B06-04/02 地块
  000528865 号

    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长寿经开区”)是 2010 年经国务院批准
由重庆(长寿)化工园区升级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规划管理面积 80
平方公里,重点发展综合化工、新材料新能源、冶金钢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
五大产业。本项目所涉“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系指由符合要求的开发业主统一规
划建设,达到建筑规模要求的通用工业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和节
能省地的特征。为了促进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重庆市从 2004
年开始,大力推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如今已取得明显成效,成为工业

                                         5-1-7
园区发展中的一个亮点,2014 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快提升工业园
区发展水平的意见》中再次提出“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完善基础设施、加大财政
扶持,支持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

    为了落实长寿经开区发展规划,加快八颗组团移民生态工业园的发展建设,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为八颗组团移民生态工业园吸引更多入驻企业,完善企业配
套厂房及设施,为更多企业提供高效、便捷、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业主方启动
了该项目;该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新增就业岗位,有效解决长寿区三峡移民就业问
题,带动交通运输、物流、包装、建筑等行业的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
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长寿经开区八颗组团移民生态工业园标准厂房的建设具有
必要性。

    综上,该项目的建设存在必要性,且本项目建设业主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
备案手续,不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

    (四)重庆市渝北区中医院三级甲等医院主体工程施工项目

    截至本告知函回复出具之日,重庆市渝北区中医院三级甲等医院主体工程施
工项目(以下简称“渝北中医院项目”)建设业主重庆市渝北中医院(以下简称
“渝北中医院”)已取得如下审批文件:

        发文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关于渝北区中医院三级甲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
                           等医院建设项目变更立项的    渝北发改投【2017】634 号
员会
                           批复》
                           《关于同意渝北区中医院三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
                           级甲等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    渝北发改投【2018】520 号
员会
                           研究报告的批复》
                           《重庆市渝北区建设项目环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                                渝(北)环准【2015】134 号
                           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重庆市规划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字第 500112201500024 号
重庆市规划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 500112201600086 号
重庆市渝北区城乡建设委员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00119201803160101
会

    渝北中医院项目已履行完毕与项目建设用地相关的审批手续,并已取得项目
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书,具体如下:




                                      5-1-8
                       权利
   文号       权利人           面积(m2)   用途          位置
                       性质
201D 房地证
              渝北                          医卫慈
 2015 字第             划拨       67,495             渝北区空港工业园
              中医院                        善用地
  00484 号

    重庆市渝北区中医院是集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教学、科研、预防
为一体的重庆市示范中医院、国家二级甲等中医院。受医院现有土地狭小、布局
不合理等因素的影响,发展速度缓慢,极不利于医院建设成为三级医院。同时,
渝北区位于重庆市主城区,是重庆经济重要增长极、国家中心城市主体功能区、
形象展示区。目前渝北区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总体发展较快,但医疗卫生
事业发展相对滞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服务水平十分重要。

    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健全渝北区医疗服务体系,提高渝北区医疗卫生服务水
平,有利于渝北区中医院达到三级甲等医院水平,完善综合医院医疗服务功能,
提高医院医疗服务水平;有利于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
生体系中的作用;项目建成后可容纳病床 1,500 张,有利于缓解看病难、看病贵
的问题,充分发挥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的作用,故该项目的实施具有必
要性。

    综上,该项目的建设存在必要性,且本项目建设业主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
备案手续,不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

二、取得各个建设项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应招标而未招标的情况,如为
招标取得,其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方式具体如下:

    (一)重庆铁路口岸公共物流仓储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

    铁路口岸项目由园投仓储公司作为发包人。园投仓储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注册资本 56,486.29 万元,主要经营仓储服务,为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
限责任公司(原重庆西部现代物流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
部物流资产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有资产管理中
心,企业性质为地方国有企业。

    该项目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铁路口岸公共物流仓
储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沙发改【2016】137 号)批准建设,并经《关于重庆铁

                                    5-1-9
路口岸公共物流仓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沙发改【2017】569 号)批
准立项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园投仓储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于重庆市招
标投标综合网(http://www.cqzb.gov.cn)、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
(www.cpcb.com.cn)公告该项目《招标文件》(泓展招字(2016)045 号)。根
据 2016 年 11 月 30 日招标人园投仓储公司下发的《重庆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发行人被确定为重庆铁路口岸公共物流仓储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中标人。2016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与园投仓储公司签署《重庆铁路口岸公共物流仓储项目工
程总承包(EPC)合同》。

    (二)重庆保税港区空港皓月小区公租房项目(一标)

    皓月小区公租房项目由公租房公司作为发包人。公租房公司为重庆保税港区
开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税港区开发集团”)全资子公司,重庆两
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持有保税港区开发集团 90.06%的股份,为其实际控制人,企
业性质为地方国有企业。

    1、背景及合作过程

    重庆保税港区特别是空港功能区地处两江新区腹地,可以充分享受两江新区
的优惠政策。根据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 2018 年两江新区
政府主导类投资计划通知》(渝两江管办发【2018】7 号),重庆保税港区空港皓
月小区公租房项目为两江新区重点建设项目。本项目的功能定位为重庆保税港区
笔记本代工厂商配套的集中宿舍区,能够保证空港员工安心工作,维护空港的生
产、生活秩序。根据两江新区管委会相关要求,该项目旨在加快产业转型,加速
产业落地,保障园区入驻企业员工正常生活,满足新进订单及新增产业的员工住
宿需求。该项目对两江新区做大支柱产业,推动产业基地化布局、集群化发展、
智能化提升,补足产业链上的短板,形成新的增长点具有重大意义。

    2、项目取得方式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八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之“一、本次募集资
金的使用计划”之“(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补充披露了皓月
小区项目有关招投标程序的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5-1-10
    (1)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1)《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
招标:……(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
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
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
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
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皓月小区项目取得方式合规性

    1)皓月小区项目取得方式应履行的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皓月小区由于业主方公租房公司为国有
企业,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应进行招投标。

    2)重庆市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批复的法
律效力

    ①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
法的通知》(渝府发【2017】31 号)(以下简称“《通知》”)之“第七条……
根据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核准项目享有市级核准权
限。……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直管区域内项目进行核准,享有与市
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同等权限。……”。故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管理范

                                  5-1-11
围内的核准项目享有市级核准权限。

    ②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重庆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本
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根据《通知》,两江新区管委会享有与市发展改革委
同等权限。故两江新区管委会有权对其直管区域内项目招投标工作做出指导和
协调。

    ③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
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根据根
据《通知》,根据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核准项目享有
市级核准权限。故两江新区管委会有权对其直管区域内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
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核准。

    ④根据《关于下达 2018 年两江新区政府主导类投资计划的通知》(渝两江
管办发【2018】7 号),皓月小区项目为两江新区政府核准的政府投项项目。

    综上,皓月小区为两江新区管委会核准的投资项目,两江新区管委会作为
项目核准单位有权对该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核准。同
时,两江新区管委会对该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亦具有市发展改革委的
同等权限。

    3)两江新区管委会对皓月小区项目的批复

    两江新区管委会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出具《关于保税港区智能终端产业载
体资源项目实施单位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批复》(渝两江管【2017】109 号):“鉴
于该项目属重大招商项目,经两江新区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2017
年第 11 次专题工作会议研究,管委会第 106 次办公会议审定,原则同意该请示
中厂房项目及厂房配套道路勘察、涉及、施工、监理和皓月小区及配套道路项
目施工、监理采用直接发包方式实施”。

    4)重庆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以下简称“经济运行局”)对皓月小区项目
可研的批复

    经济运行局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出具《关于重庆保税港区空港皓月小区公
租房项目可研的批复》(渝两江经审【2018】42 号):“招标核准:……经两江
新区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2017 年第 11 次专题工作会议研究,管

                                   5-1-12
委会第 106 次办公会议审定,原则同意该该项目施工、监理采用直接发包方式
实施。……”

    (5)皓月小区项目已履行必要的审批、备案程序

    根据本问题回复第一部分第(二)问的回复,皓月小区已取得立项批复、
环评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已履行必要的审批、备案程序。

    (6)皓月小区的建设意义以及采用直发包方式实施的原因

    重庆市两江新区,成立于 2010 年,是中国内陆第一个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
同时是继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后,由国务院直接批复的第三个国家级
开发开放新区。皓月小区所在的保税港区空港功能区地处两江新区腹地,可以
充分享受两江新区的优惠政策。该项目为两江新区重点建设项目,功能定位为
保税港区笔记本代工厂商配套的集中宿舍区,能够保证空港员工安心工作,维
护空港的生产、生活秩序,满足新进订单及新增产业的员工住宿需求。该项目
对两江新区招商引资,做大支柱产业,形成新的增长点具有重大意义。

    业主方公租房公司出于为保障入驻保税港区企业员工正常生活,急需满足
新进订单及新增产业的员工住宿需求等原因,在与重庆建工多年良好合作的基
础上,通过向两江新区管委会报送《关于恳请支持保税港区智能终端产业载体
资源项目建设有关事宜的请示》(渝保税港文﹝2017﹞130 号),经其批复后采用
了直发包方式实施。

    综上所述,皓月小区项目应履行招投标程序,但因其为两江新区重点招商
项目,工期紧、任务重,经两江新区管委会批复,采用直发包方式实施。两江
新区管委会作为该项目的核准单位(市级核准权限),该辖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
协调单位和该辖区招投标工作的核准单位,同时作为业主方的实际控制人出具
了采用直发包方式实施的批复,项目可行性亦经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批准,同
时该项目已取得立项批复、环评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备案程序,故该项目不存在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导致项目合同被撤销、解除、
确认无效或发生争议纠纷等风险,该项目实施不存在实质上的不利影响。


                                  5-1-13
    根据 2017 年 8 月 23 日发包人公租房公司下发的《重庆市建设工程直接发包
通知书》,发行人被确定为该项目承包人。2017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与公租房
公司签署《重庆保税港区空港皓月小区公租房项目(一标施工合同)》。

    (三)长寿经开区八颗组团移民生态工业园一期标准厂房项目

    长寿经开区八颗组团移民生态工业园一期标准厂房项目由长寿经开集团作
为发包人。长寿经开集团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重庆市
重要的国有资产和重点项目的建设营运主体,负责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土
地整治及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性质为地方国有企业。

    该项目经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长寿经开区移民生态工业园
区一期标准厂房立项的批复》(长发改投【2017】449 号)及《关于长寿经开区
八颗总团移民生态工业园一期标准厂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长发改经
【2018】37 号)批准立项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长寿经开集团于 2018
年 1 月于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和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
交易网公告《招标文件》。根据 2018 年 2 月 23 日招标人长寿经开集团下发的《重
庆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确定为长寿经开区八
颗组团移民生态工业园一期标准厂房项目工程总承包的中标人。2018 年 4 月 26
日,发行人与长寿经开集团签署《长寿经开区八颗组团移民生态工业园一期标准
厂房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四)重庆市渝北区中医院三级甲等医院主体工程施工项目

    重庆市渝北区中医院三级甲等医院主体工程施工项目由渝北中医院作为发
包人。渝北区中医院是集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为一
体的重庆市示范中医院、国家二级甲等中医院。

    该项目经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渝北区中医院三级甲等医院
建设项目变更立项的批复》(渝北发改投【2017】634 号)及《关于同意渝北区
中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渝北发改投【2018】520
号)批准立项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渝北中医院及代建业主重庆临空都
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空基建公司”)于 2017 年 8 月于重
庆 市 招 标 投 标 综 合 网 ( http://www.cqzb.gov.cn )、 重 庆 建 设 工 程 信 息 网


                                       5-1-14
( http://www.cqjsxx.com ) 、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www.ybggb.com.cn)上公告《招标文件》项目编号:0703-1641CIC1K418)。
根据 2018 年 1 月 2 日招标人渝北中医院下发的《重庆市渝北区工程建设项目中
标通知书》,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确定为重庆市渝北区中医院三级甲等
医院主体工程施工项目的中标人。2018 年 4 月 26 日,发行人与代建业主临空基
建公司签署《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三、根据与业主就募投项目签署的协议,申请人在募投项目中承担的主要责任
和义务。结合相关项目协议的约定,进一步说明申请人作为建设总承包商在募
投项目协议项下支付款项的用途、性质,该等募投资金的使用是否构成资本性
支出。

       (一)发行人在各募投项目中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情况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类型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1      重庆铁路口岸公共物流仓储项目                                 EPC 项目
 2      重庆保税港区空港皓月小区公租房项目(一标)                 施工总承包项目
 3      重庆长寿经开区八颗组团移民生态工业园一期标准厂房项目工程   工程总承包项目
 4      重庆市渝北区中医院三级甲等医院主体工程施工项目             施工总承包项目
 5      偿还银行贷款                                                     -

       EPC、施工总承包及工程总承包等总承包类项目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
(总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
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该类型的施工项目不仅要求总
承包商承担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工作,更关键是要求总承包商要建立健全系
统、完善、科学的工程总承包组织管理体系,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服务。行业
特性决定了发行人开展总承包类业务需要占用大量资金,资金对总承包类业务起
到积极支撑作用。

       根据发行人与各募投项目建设业主签署的业务合同中,约定的发行人作为各
募投项目承包人所承担主要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责任与义务                                     内容概要



                                       5-1-15
 责任与义务                                   内容概要
               主要包括遵守法律,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依法纳税;根据监理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
               中的任何缺陷;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等。
  一般义务     同时,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配合下,开始施工前负责办理重庆市相关规定
               要求承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有关申请报批手续,并取
               得必须的许可(包括必须的夜间施工许可手续),使承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未
               履行上述义务的各种罚款和责任。
               履约担保为中标价(或合同暂定金额)的 10%(现金或银行保函),提交
  履约担保     时间通常为签订合同后或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一定期限内。在承包人未违约
               的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后一定期限内退还。
               工程所需的工程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合格材料供应,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
材料和工程设
               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文件中的要求。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
  备的采购
               设备,无预付款。
               由承包人负责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
  交通运输     承包人承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并承担有关
               费用。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招投标文件范围内的临时设施费用。超出项目用地红线
施工设备和临
               范围的临时用地,须提前取得发包人批准。
  时设施
               发包人通常不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按规定制定严格的
施工安全责任   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并履行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如果造成安全事故,由承包人及时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
               建发〔2010〕13 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
  环保责任
               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
               明施工等责任。
               承包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合同内工程
进度计划管理   项目施工方案等报送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审批。
               承包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技术交底后 14 日内报送。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为结算金额的 3-5%,在工程结算支付时一次性扣
  质量保证     留。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缺陷(通常为 2-5 年),经验收合格签认后一
               定期限内支付给承包人,该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内不计息。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作为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总承包人,从事 EPC 或工
程总承包过程中,需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
一揽子工作及相应的资金投入。

    (二)发行人在募投项目协议项下的支付款项用途、性质及资本性支出构
成分析

    根据上述各募投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方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具体承包范围
及各募投项目的实施方案,发行人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构成进行了合
理估算,工程建设价格参照相关供应商报价信息或市场价格估算。测算同时综合
考虑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及实施进度等因素,具体数额明细安排及测算过


                                     5-1-16
程合理。具体估算与经济评价指标测算的相关依据如下表所示:

项目估算与经                                                                是否构成资
                                         款项性质
  济评价指标                                                                  本性支出
                  工程施工过程中所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
 建筑工程费                                                                     是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直接费用
                  工程项目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
 设备购置费                                                                     是
                  器具的直接费用
                  结合施工方案,测算所需的设备租赁费、人工成本、辅材
 安装工程费                                                                     是
                  成本或分包费用等,属于与执行建造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
                  依据项目所在地市场询价进行确定的工程分包费用,属于
   分包费                                                                       是
                  与执行建造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
                  是指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
 现场管理费                                                                     是
                  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等
                  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自行筹集用于项目建设
  财务费用                                                                      否
                  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
                  主要为 EPC 及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所涉设计及地勘部分的相
设计及勘察费                                                                    是
                  关支出,属于与执行建造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增值税及相关
      税金                                                                      否
                  税金的测算

      各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如下:

      1、重庆铁路口岸公共物流仓储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

      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中的 16,000.00 万元投入该项目中的建筑、安装工程
及设备采购中的资本性支出部分,其余资金采用公司自筹方式予以解决。项目具
体投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工程分布或费   项目预            投资性质构成            剔除非资本性支出
 序号
                 用名称     计成本      资本性支出    非资本性支出      后项目预计成本

  一          建设工程费    48,889.51     48,309.45          580.06           48,309.45
             混凝土框架、
  1          钢结构屋面厂   23,420.66     23,150.73          269.93           23,150.73
             房
  1-1        建筑工程费      6,489.93      6,489.93               -            6,489.93
  1-2        设备购置费      1,027.75      1,027.75               -            1,027.75
  1-3        主要材料费     10,417.63     10,417.63               -           10,417.63
  1-4        安装工程费      3,185.14      3,185.14               -            3,185.14
  1-5        分包费          1,309.79      1,309.79               -            1,309.79
  1-6        现场管理费       720.49        720.49                -              720.49
  1-7        财务费用         269.93                         269.93                   -



                                          5-1-17
       工程分布或费   项目预           投资性质构成           剔除非资本性支出
序号
           用名称     计成本     资本性支出    非资本性支出     后项目预计成本

 2     纯钢结构厂房   2,462.32      2,433.60          28.72            2,433.60
2-1    建筑工程费      345.38        345.38               -              345.38
2-2    设备购置费       44.40         44.40               -               44.40
2-3    主要材料费     1,082.82      1,082.82              -            1,082.82
2-4    安装工程费      559.86        559.86               -              559.86
2-5    分包费          319.66        319.66               -              319.66
2-6    现场管理费       81.48         81.48               -               81.48
2-7    财务费用         28.72                         28.72                   -
       纯混凝土结构
 3                    4,298.55      4,258.35          40.20            4,258.35
           厂房
3-1    建筑工程费     1,721.77      1,721.77              -            1,721.77
3-2    设备购置费      157.60        157.60               -              157.60
3-3    主要材料费     1,461.01      1,461.01              -            1,461.01
3-4    安装工程费      693.12        693.12               -              693.12
3-5    分包费          107.95        107.95               -              107.95
3-6    现场管理费      116.91        116.91               -              116.91
3-7    财务费用         40.20                         40.20                   -
 4        展示厅      8,545.74      8,453.85          91.89            8,453.85
4-1    建筑工程费     2,736.53      2,736.53              -            2,736.53
4-2    设备购置费      176.00        176.00               -              176.00
4-3    主要材料费     2,280.57      2,280.57              -            2,280.57
4-4    安装工程费      858.91        858.91               -              858.91
4-5    分包费         2,132.30      2,132.30              -            2,132.30
4-6    现场管理费      269.53        269.53               -              269.53
4-7    财务费用         91.89                         91.89                   -
 5        办公楼      4,590.73      4,539.05          51.69            4,539.05
5-1    建筑工程费     1,474.08      1,474.08              -            1,474.08
5-2    设备购置费       88.00         88.00               -               88.00
5-3    主要材料费     1,088.47      1,088.47              -            1,088.47
5-4    安装工程费      613.47        613.47               -              613.47
5-5    分包费         1,131.05      1,131.05              -            1,131.05
5-6    现场管理费      143.96        143.96               -              143.96



                                   5-1-18
              工程分布或费   项目预                  投资性质构成                剔除非资本性支出
 序号
                  用名称     计成本         资本性支出      非资本性支出           后项目预计成本

    5-7       财务费用          51.69                                51.69                        -
              平基土石方、
      6       道路等室外工    5,571.51         5,473.87              97.63                5,473.87
                  程
    6-1       建筑工程费      1,822.99         1,822.99                  -                1,822.99
    6-2       设备购置费              -                 -                -                        -
    6-3       主要材料费      1,403.41         1,403.41                  -                1,403.41
    6-4       安装工程费       135.90              135.90                -                  135.90
    6-5       分包费          1,852.35         1,852.35                  -                1,852.35
    6-6       现场管理费       259.22              259.22                -                  259.22
    6-7       财务费用          97.63                                97.63                        -
              建设工程其他
     二                       1,076.15         1,076.15                  -                1,076.15
                  费用
      1       工程设计        1,076.15         1,076.15                  -                1,076.15
    1-1       设计费用         988.60              988.60                -                  988.60
    1-2       勘察费            87.56               87.56                -                   87.56
             合计            49,965.66        49,385.60             580.06               49,385.60

          2、重庆保税港区空港皓月小区公租房项目(一标)项目

          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中的 59,600.00 万元投入该项目中的建筑、安装工程
及设备采购中的资本性支出部分,其余资金采用公司自筹方式予以解决。项目具
体投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投资性质构成               剔除非资本性
序             工程分部           项目预计
                                                     资本性       非资本性         支出后的项目
号             或费用名称           成本
                                                       支出         支出             预计成本
1                    车库          10,730.03        10,637.14         92.90              10,637.14
1-1       建筑工程费                  3,663.98       3,663.98                -            3,663.98
1-2       设备购置费                           -              -              -                    -
1-3       主要材料费                  3,685.39       3,685.39                -            3,685.39
1-4       安装工程费                  2,052.56       2,052.56                -            2,052.56
1-5       分包费                          956.56       956.56                -              956.56
1-6       现场管理费                      278.65       278.65                -              278.65
1-7       财务费用                         92.90              -       92.90                       -

                                              5-1-19
                                                  投资性质构成            剔除非资本性
序         工程分部            项目预计
                                              资本性       非资本性       支出后的项目
号         或费用名称            成本
                                                支出         支出           预计成本
2                宿舍          30,200.77      29,897.75       303.02            29,897.75
2-1   建筑工程费               15,235.82      15,235.82               -         15,235.82
2-2   设备购置费                          -            -              -                  -
2-3   主要材料费                 6,204.83      6,204.83               -          6,204.83
2-4   安装工程费                 3,781.11      3,781.11               -          3,781.11
2-5   分包费                     3,556.89      3,556.89               -          3,556.89
2-6   现场管理费                 1,119.09      1,119.09               -          1,119.09
2-7   财务费用                    303.02               -      303.02                     -
3                公寓          24,518.13      24,334.89       183.25            24,334.89
3-1   建筑工程费                11,360.84     11,360.84               -         11,360.84
3-2   设备购置费                          -            -              -                  -
3-3   主要材料费                 3,382.73      3,382.73               -          3,382.73
3-4   安装工程费                 5,713.18      5,713.18               -          5,713.18
3-5   分包费                     3,196.44      3,196.44               -          3,196.44
3-6   现场管理费                  681.69        681.69                -           681.69
3-7   财务费用                    183.25               -      183.25                     -
4              综合楼            4,996.04      4,957.05        38.99             4,957.05
4-1   建筑工程费                 2,647.86      2,647.86               -          2,647.86
4-2   设备购置费                          -            -              -                  -
4-3   主要材料费                  984.20        984.20                -           984.20
4-4   安装工程费                  784.30        784.30                -           784.30
4-5   分包费                      375.08        375.08                -           375.08
4-6   现场管理费                  165.60        165.60                -           165.60
4-7   财务费用                     38.99               -       38.99                     -
      平基土石方、道路等室外
5                               11,973.09     11,842.23       130.86            11,842.23
              工程
5-1   建筑工程费                 1,645.05      1,645.05               -          1,645.05
5-2   设备购置费                          -            -              -                  -
5-3   主要材料费                 1,055.12      1,055.12               -          1,055.12
5-4   安装工程费                 2,295.54      2,295.54               -          2,295.54
5-5   分包费                     6,363.64      6,363.64               -          6,363.64
5-6   现场管理费                  482.88        482.88                -           482.88


                                       5-1-20
                                                   投资性质构成            剔除非资本性
序         工程分部           项目预计
                                                资本性       非资本性      支出后的项目
号         或费用名称           成本
                                                  支出         支出          预计成本
5-7   财务费用                       130.86              -      130.86                    -
            合计                 82,418.07     81,669.06        749.01           81,669.06

      3、长寿经开区八颗组团移民生态工业园一期标准厂房项目

      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中的 29,700.00 万元投入该项目中的建筑、安装工程
及设备采购中的资本性支出部分,其余资金采用公司自筹方式予以解决。项目具
体投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工程分部        项目预                 投资性质构成              剔除非资本性支出
号      或费用名称      计成本        资本性支出       非资本性支出      后的项目预计成本

一      建设工程费      42,102.57        41,676.26             426.31            41,676.26
 1         厂房         38,856.52        38,464.78             391.74            38,464.78
1-1   建筑工程费        16,375.18        16,375.18                  -            16,375.18
1-2   设备购置费                 -                 -                -                     -
1-3   主要材料费        10,824.86        10,824.86                  -            10,824.86
1-4   安装工程费         3,561.28         3,561.28                  -             3,561.28
1-5   分包费             6,314.32         6,314.32                  -             6,314.32
1-7   现场管理费         1,389.15         1,389.15                  -             1,389.15
1-8   财务费用            391.74                   -           391.74                     -
 2       室外环境        3,246.05         3,211.48              34.57             3,211.48
2-1   建筑工程费         1,350.68         1,350.68                  -             1,350.68
2-2   设备购置费                 -                 -                -                     -
2-3   主要材料费         1,609.83         1,609.83                  -             1,609.83
2-4   安装工程费          181.82              181.82                -              181.82
2-5   分包费                     -                 -                -                     -
2-7   现场管理费           69.15               69.15                -               69.15
2-8   财务费用             34.57                   -            34.57                     -
       建设工程其他
二                        436.36              436.36                -              436.36
           费用
 1       工程设计         318.18              318.18                -              318.18
1-1   设计费用            318.18              318.18                -              318.18
 2        勘察费          118.18              118.18                -               118.18

                                         5-1-21
序      工程分部       项目预             投资性质构成                剔除非资本性支出
号      或费用名称     计成本       资本性支出        非资本性支出    后的项目预计成本

2-1   勘察费             118.18          118.18                   -              118.18
        合计           42,538.94      42,112.62             426.31            42,112.62

      4、重庆市渝北区中医院三级甲等医院主体工程施工项目

      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中的 30,700.00 万元投入该项目中的建筑、安装工程
及设备采购中的资本性支出部分,其余资金采用公司自筹方式予以解决。项目具
体投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工程分部      项目预              投资性质构成                剔除非资本性支出
号      或费用名称    计成本        资本性支出        非资本性支出    后的项目预计成本

 1       房屋建筑      40,790.44       39,490.44           1,300.00           39,490.44
1-1   建筑工程费        9,561.92        9,561.92                  -            9,561.92
1-2   设备购置费                -                 -               -                   -
1-3   主要材料费       11,165.41       11,165.41                  -           11,165.41
1-4   安装工程费       12,347.58       12,347.58                  -           12,347.58
1-5   分包费            3,790.74        3,790.74                  -            3,790.74
1-6   现场管理费        2,624.79        2,624.79                  -            2,624.79
1-7   财务费用          1,300.00                           1,300.00                   -
 2       室外环境       2,739.50        2,709.50             30.00             2,709.50
2-1   建筑工程费         535.37          535.37                   -              535.37
2-2   设备购置费                -                 -               -                   -
2-3   主要材料费         502.68          502.68                   -              502.68
2-4   安装工程费                -                 -               -                   -
2-5   分包费            1,511.45        1,511.45                  -            1,511.45
2-6   现场管理费         160.00          160.00                   -              160.00
2-7   财务费用            30.00                   -          30.00                    -
        合计           43,529.94       42,199.94           1,330.00           42,199.94

      综上,根据上述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业务合同的约定,发包方均不提供建造
服务,发行人作为各募投项目的工程建造方为项目提供建造服务。因此在建造期
间,发行人对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确认
相关的收入和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的规定,项目合

                                      5-1-22
同成本为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
完成止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发行人本次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构成测算均由各工程分部建设工程费
及工程设计、勘察费用组成,除了产生的相应财务费用外,均为实施募投项目相
关的必要直接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属于资本性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上述各工程分部建设工程费发生时公司应将其计入“工
程施工——合同成本”,项目发包方将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并增加其在
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此外 EPC 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周期需要跨越不同的会
计年度,因此上述募集资金投入根据协议约定作为资本性支出符合会计准则的规
定,具有合理性。

四、募集资金具体投入是否存在涉及或变相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房地产
项目。

       根据发行人与各建设业主签署的业务合同及建设业主已取得的审批及备案
文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建设用地性质具体如下表所示,发
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均不涉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房地产项
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发包方              项目建设内容概要    建设用地用途
                                          公共物流仓储工程,包括标
 1      铁路口岸项目     园投仓储公司                                仓储用地
                                          准仓库、冷链仓库等
        皓月小区公租房                    重庆保税港区笔记本代工厂
 2                       公租房公司                                  二类居住用地
        项目                              商配套的集中宿舍区
 3      长寿经开项目     长寿经开集团     通用工业厂房               工业用地
 4      渝北中医院项目   渝北中医院       医院主体工程               医卫慈善用地
 5      偿还银行贷款           -                         -

       如上表所示,除皓月小区公租房项目外,其余募投项目建设用地性质均不属
于住宅及商业用地。皓月小区公租房项目的功能定位为重庆保税港区笔记本代工
商配套的集中宿舍区,该项目的建设能够保证空港员工安心工作,维护空港的生
产、生活秩序。根据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下达 2018 年
两江新区政府主导类投资计划通知》(渝两江管办发【2018】7 号),该项目为两
江新区重点建设项目。同时,根据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同意保


                                        5-1-23
税港区空港皓月小区公租房项目建设的批复》,“重庆市政府下达保税港区公租房
建设目标任务为 2.25 万套,目前保税港区已建成并分配 8083 套…随着保税港区
招商和产业发展,需要加快新建部分公租房,以解决园区入驻企业员工的住房困
难问题。经研究,同意保税港区启动空港皓月小区项目 4310 套公租房建设。”故
皓月小区公租房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
见》(建保【2010】87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租房社区建设工作的意
见》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该项
目建设不属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房地产项目。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均不包含房地产开发业务,且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均不具备房地产及土地开发业务资质,报告期内亦未开展房地产开发业
务。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涉及或变相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房
地产项目。

五、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并分析了与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审批及备案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及可研批复、用地规划、施工规划、项目环评、招
投标等文件,并查阅了发行人与各募投项目业主方签署的业务合同。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均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趋势及政策法规要
求,具有必要性,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业主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及备案程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重复建设。

    铁路口岸项目、长寿经开项目、渝北区中医院项目均依法履行了公开招投标
流程,取得方式符合有关规定。皓月小区项目经两江新区管委会批复通过直发包
方式取得,两江新区管委会有权对其辖区内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指导、协调及核
准,故不存在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导致项目合同被撤销、解除、确认无效或发
生争议纠纷等风险,该项目实施不存在实质上的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与业主就募投项目签署的协议,结合相关项目协议约定的建设总
承包商在募投项目协议项下支付款项的用途、性质,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募集

                                  5-1-24
资金投入部分认定为资本性支出依据充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具有合理性。

    同时,通过核查发行人各募投项目审批及备案文件、工程承包范围、项目建
设内容及建设用地性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及相关业务资质,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涉及或变相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房地
产项目。

    (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均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趋势及政
策法规要求,具有必要性,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业主方均已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及备案程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重复建设。

    铁路口岸项目、长寿经开项目、渝北区中医院项目均依法履行了公开招投标
流程,皓月小区公租房项目系发行人根据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批复采用直接发包
方式取得,上述募投项目取得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与业主就募投项目签署的协议,结合相关项目协议约定的建设总
承包商在募投项目协议项下支付款项的用途、性质,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募集
资金投入部分认定为资本性支出依据充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具有合理性。

    同时,通过核查发行人各募投项目审批及备案文件、工程承包范围、项目建
设内容及建设用地性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及相关业务资质,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涉及或变相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房地
产项目。

    (三)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均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趋势及政策法规要
求,具有必要性,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业主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及备案程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重复建设。

    铁路口岸项目、长寿经开项目、渝北区中医院项目均依法履行了公开招投标
流程,皓月小区公租房项目系发行人根据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批复采用直接发包
方式取得,上述募投项目取得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与业主就募投项目签署的协议,结合相关项目协议约定的建设总


                                 5-1-25
承包商在募投项目协议项下支付款项的用途、性质,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建设
工程费等认定为资本性支出依据充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具有合理性。

    同时,通过核查发行人各募投项目审批及备案文件、工程承包范围、项目建
设内容及建设用地性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及相关业务资质,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涉及或变相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房地
产项目。




                                 5-1-26
问题二:未决诉讼

       关于未决诉讼等。申请人报告期内未决诉讼、仲裁案件数量众多且数额
较大。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申请人及申请人子公司作为原告/仲裁申请
人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标的金额达到 55.07 亿元,作为被告/仲裁被申
请人且尚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项的标的金额共计 29.92 亿元,分别占申请
人正在履行的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为 3.04%和 1.66%,但涉诉金额远高于其每
年实现的净利润。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
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2)重要诉讼项下,其
追回款项或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是否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3)对各诉讼或仲裁事项预估风险和损失的情况,是否结
合各诉讼或仲裁事项财产追索风险、赔偿损失情况按规定计提或有负债,具
体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和会计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
况;

    由于建设项目存在周期长,合同复杂,合同变更较多等特点,存在双方对工
程款产生争议,难以在短时间内达成一致的情形,因此需要用以诉讼方式借助法
律的权威,公平公正地解决双方意见分歧,部分案件还存在由于超合同施工,双
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一致,但对方为了增加付款的合理性,主动要求公司提起诉
讼,通过诉讼最终确定工程款的情形。

    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亦存在诉讼较多的情形:根据 WIND 资讯及中国
裁判文书网,2016-2018 年,上海建工、宁波建工、龙元建设和公司分别收到诉
讼相关的裁判文书 82 份、293 份、529 份和 340 份。可见,公司诉讼、仲裁案件
数量众多主要为建筑施工业务性质及公司业务体系庞大所致。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作为原告/仲裁申请人且尚未结案的诉讼、
仲裁事项的标的金额共计 55.07 亿元,作为被告/仲裁被申请人且尚未结案的诉
讼、仲裁事项的标的金额共计 29.92 亿元,分别约占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5-1-27
日正在履行的工程施工合同总金额的 3.04%、1.66%。

       截至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作为原告/仲裁申请人且尚未结案的诉讼、仲裁
事项的标的金额共计58.07亿元,作为被告/仲裁被申请人且尚未结案的诉讼、仲
裁事项的标的金额共计28.22亿元,分别约占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正在履行的
工程施工合同总金额的2.92%、1.42%。

       公司诉讼较多,但是相对比较集中,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作为原
告/仲裁申请人的未决诉讼/仲裁中,1,000 万元以上共计 118 项,金额合计 51.28
亿元,占公司作为原告/仲裁申请人的未决诉讼/仲裁总金额的 93.11%。其中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已结案 8 项,仍处于未决状态的 110 项,新增公司作为原告/
仲裁申请人、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 4 项,共计 114 项。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作为被告/仲裁被申请人的未决诉讼/仲裁中,
1,000 万以上诉讼共计 38 项,金额合计 13.97 亿元,占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作为被告/仲裁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总金额的 46.69%。其中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已结案 6 项,仍处于未决状态的 32 项,新增公司作为被告/仲裁被申请人、
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 5 项,共计 37 项。

       (一)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118 项作为原告/仲裁申请人、涉案
金额在 1,000 万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以及 2019 年 1-6 月新增的 4 项发行
人作为原告/仲裁申请人、涉案金额在 1,000 万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在
截至本告知函回复日的案件进展情况

         受理
序号                    基本案情               请求           裁判结果       执行情况
         情况
                 发行人与重庆市公共住房
                 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
                                          对方增加工程     对方支付发行人    执行完
        重庆仲   署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完
 1                                        款 1,436.71 万   工程款 1,436.71   毕,已结
          裁委   毕后由于合同变更,发行
                                          元               万元              案
                 人要求增加工程款引起纠
                 纷,对其提起诉讼
                 发行人与四川省永合实业
        四川省                            支付工程款、滞
                 有限公司、四川劲力房地                                      执行和解
        成都市                            纳 金 等 合 计 对方支付发行人
                 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建设                                      后执行完
 2      中级人                            2,707.31 万元, 本息合计约
                 工程合同,建设完毕后由                                      毕,已结
        民法院                            其 中 工 程 款 部 1,900 万元
                 于双方对应付的工程款产                                      案
                                          分 1,783 万元
                 生纠纷,对其提起诉讼
        四川省   发行人与成都天之海实业   支付质保金、工   对方退还发行人    执行完
 3
        成都市   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合   程款利息等合     质保金并支付工    毕,实际

                                      5-1-28
         受理
序号                   基本案情                请求            裁判结果       执行情况
         情况
       中级人   同,建设完毕后由于双方    计 1,363.91 万    程款,共计        执行到位
       民法院   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纠      元,其中工程款    1,044.01 万元及   1,421.21
                纷,对其提起诉讼          质 保 金 为       利息              万元,已
                                          1,338.40 万元                       结案
                                          对方支付工程
                发行人与海南美龙投资有
                                          款、损失及违约
                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合
       海南省                             金    共    计    对方支付发行人
 4              同,建设完毕后由于双方                                        执行中
         高院                             15,986.23 万      6,031.41 万元
                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纠
                                          元,其中工程款
                纷,对其提起诉讼
                                          13,186.47 万元
                                          对方支付工程
                发行人与贵州金源华府置
                                          款、资金占用损    对方支付发行人
                业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
       毕节市                             失、利息等共计    工程款 1,547.18
 5              合同,建设完毕后由于双                                        执行中
         中院                             1,810.65 万元,   万元及资金占用
                方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纠
                                          其中工程款为      损失
                纷,对其提起诉讼
                                          1,547.18 万元
                发行人与毕节市天厦房地
                                          对方支付工程
                产开发有限公司、毕节市
                                          款、利息、保证    一审判决对方支
                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贵州省                             金 等 共 计       付发行人工程款
                公司、中京博泰毕节地产
 6     高级人                             11,278.92 万      保证金等合计    不适用
                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
       民法院                             元,其中工程款    6,762.38 万元,
                程合同,建设完毕后由于
                                          及 保 证 金 为    二审审理中
                双方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
                                          9,079.33 万元
                纠纷,对其提起诉讼
                发行人与毕节市天厦房地
                                          对方支付工程
                产开发有限公司、毕节市
                                          款、利息、保证    一审判决对方支
                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贵州省                             金 等 共 计       付发行人工程款
                公司、中京博泰毕节地产
 7     高级人                             12,715.76 万      保证金等合计    不适用
                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
       民法院                             元,其中工程款    7,182.33 万元,
                程合同,建设完毕由于双
                                          及 保 证 金 为    二审审理中
                方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纠
                                          9,436.25 万元
                纷,对其提起诉讼
                发行人(城建集团)与重
       重庆市   庆康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对方支付发行人
                                          对方支付工程
       第五中   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建设                      工程款及利息共
 8                                        款 2,176.16 万                      执行中
       级人民   完毕后由于双方对应付的                      计 2,196.16 万
                                          元
         法院   工程款产生纠纷,对其提                      元
                起诉讼
                发行人(城建集团)与贵
                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
       贵州省                             对方支付工程      对方支付发行人
                司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建
 9     高级人                             款 4,248.40 万    所欠工程款及利    执行中
                设完毕后,由于双方对应
       民法院                             元,并支付利息    息 2,383 万元
                付的工程款产生纠纷,对
                其提起诉讼
       陕西省   发行人(交建集团)参与    对方偿还保证      对方返还发行人
                                                                              执行完
       渭南市   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    金、利息等共计    信誉保证金
 10                                                                           毕,已结
       中级人   管理有限公司投标,缴纳    1,049.2 万元,    1,000 万元,并
                                                                              案
       民法院   保证金 1,000 万元,未获   其中保证金为      支付同期资金占


                                      5-1-29
        受理
序号                   基本案情               请求            裁判结果       执行情况
        情况
                得资格预审,对方未退保   1,000 万元        用利息。
                证金对其提起诉讼
                                         对方支付工程
                发行人(二建公司)与重
                                         款、利息、保证
                庆逸悦置地有限公司签署
       重庆大                            金 等 合 计       对方支付发行人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过程
 11    足区人                            1,889.64 万元,   价款共计          执行中
                中,由于双方对应付的工
       民法院                            其中工程款及      1,653.75 万元
                程款产生纠纷对其提起诉
                                         保 证 金 为
                讼
                                         1,642.81 万元
                                         对方返还人民      对方返还发行人
       河北省   发行人(二建公司)因河
                                         币并支付利息      本金 884.4 万
       石家庄   北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等    共    计    元,违约金
 12    市长安   司、关宝巨在建设工程中                                       执行中
                                         1,224.33 万元,   265.23 万元,共
       区人民   的不当得利产生纠纷,对
                                         其 中 本 金 为    计 1,149.33 万
         法院   其提起诉讼
                                         1,220.15 万元     元
                发行人(二建公司)与周
       重庆市                            对方承担原告
                才银签署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中                            超额支付的各      对方支付发行人
 13             建设完毕后由于双方对应                                       执行中
       级人民                            种款项人民币      602.82 万元
                付的工程款产生纠纷,对
       法院、                            1,447.8 万元
                其提起诉讼
                发行人(二建公司)与巴
                                         对方支付工程
                中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
                                         款、利息、保证
                司、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
       四川省                            金 等 共 计       对方支付价款共
                公司、四川荣新房地产开
 14    高级人                            7,456.73    万    计 2,924.47 万    执行中
                发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
       民法院                            元,,其中工程    元
                合同,建设完毕后由于双
                                         款及保证金为
                方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纠
                                         4,172.03 万元
                纷,对其提起诉讼
                                         对方支付工程
                                                           对方支付发行人
                发行人(二建公司)与遂   款、利息、保证
                                                           工程款、利息等
       遂宁仲   宁市中心医院签署建设工   金 等 共 计
                                                           费用共计
 15    裁委员   程合同,建设完毕后由于   19,318.62 万                      执行中
                                                           3,278.00 万元,
         会     双方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   元,其中工程款
                                                           被告正在向法院
                纠纷,对其提起诉讼       及保证金共计
                                                           申请撤销仲裁
                                         3,723.60 万元
                                         对方支付工程
                发行人(三建公司)与重
                                         款、利息、保证
                庆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对方支付发行人
       重庆市                            金 等 合 计
                司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建                     工程款、保证金、
 16    高级人                            4,132.55 万元,                    执行中
                完毕后由于双方对应付的                     违约金共计
       民法院                            其中工程款及
                工程款产生纠纷,对其提                     4,075.76 万元
                                         保 证 金 为
                起诉讼
                                         2,132.52 万元
                发行人(三建公司)与仵
                                         对方支付垫付      对方支付发行人
       重庆市   家驹
                                         款 3,032.34 万    垫付款 3,032.34
       永川区   、仵兆庆、重庆永祥房地
 17                                      元及其资金占      万元及利息、滞    执行中
       人民法   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建设
                                         用损失 200 万     纳金、违约金合
         院     工程合同后由于双方对工
                                         元                计 4,000 余万
                程款产生纠纷,对其提起


                                     5-1-30
        受理
序号                   基本案情               请求            裁判结果       执行情况
        情况
                诉讼
                发行人(三建公司)与重   对方支付工程
       重庆市   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款、利息、保证
       第五中   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建设   金等合计 8,037    对方支付发行人
 18                                                                          执行中
       级人民   完毕后由于双方对应付的   万元,其中工程    4,945 万元
         法院   工程款产生纠纷,对其提   款为 4,537 万
                起诉讼                   元
                                         对方支付工程
                发行人(三建公司)与重
                                         款、利息、保证
                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                            金 等 合 计
                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建设                     驳回原告诉讼请
 19    南岸区                            1,554.59    万                      不适用
                完毕后由于双方对应付的                     求
         法院                            元,,其中工程
                工程款产生纠纷,对其提
                                         为 1,184.59 万
                起诉讼
                                         元
                                         对方支付工程
                发行人(四建公司)与广
                                         款、利息、保证
       四川广   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
                                         金 等 合 计       对方支付发行人
       元市中   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合
 20                                      6,474.04 万元,   支付 1,552.97     执行中
       级人民   同,建设完毕后由于双方
                                         其中工程款及      万元
         法院   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纠
                                         保    证    金
                纷,对其提起诉讼
                                         5,474.04 万元
                发行人(四建公司)与重   对方支付工程
                                                           双方达成和解,
       重庆市   庆市引领房地产开发有限   款及利息、违约
                                                           对方支付发行人
       第三中   公司签署建设工程合同     金等合计 5,618
 21                                                        工程款、损失、    执行中
       级人民   后,建设过程中由于双方   万元,其中工程
                                                           保证金 7,694.09
         法院   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纠     款 及 保 证 金
                                                           万元
                纷,对其提起诉讼         4,400 万元
                发行人(四建公司)与重
       重庆市   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
                                         对方支付拖欠      对方支付发行人
       北碚区   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合
 22                                      的 工 程 款       工程款 1,643.63   执行中
       人民法   同,建设完毕后由于双方
                                         1,673.63 万元     万元
         院     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纠
                纷,对其提起诉讼
                发行人(七建公司)与重
       重庆市   庆市涪陵禾立房地产开发
                                         对方支付工程
       第一中   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合                     对方支付发行人
 23                                      款 1,122.62 万                      执行中
       级人民   同,建设完毕后,由于双                     1,118.05 万元
                                         元
         法院   方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纠
                纷,对其提起诉讼
                发行人(七建公司)与重
       重庆市   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签
                                         对方支付工程                        执行完
       第五中   署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完                     对方支付发行人
 24                                      款 4,122.71 万                      毕,已结
       级人民   毕后由于双方对应付的工                     2,471.49 万元
                                         元                                  案
         法院   程款产生纠纷,对其提起
                诉讼
                发行人(七建公司)与余   对方支付代为      对方支付发行人
       重庆仲
 25             丽红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后   清 偿 的 款 项    代为清偿的款项    执行中
         裁委
                因双方对代为清偿的款项   1,092.56 万元     1,092.56 万元

                                     5-1-31
        受理
序号                   基本案情               请求            裁判结果       执行情况
        情况
                产生纠纷,对其提起诉讼
                发行人(七建公司)与遵
                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   对方支付应付
       贵州省
                公司签署建设工程合同,   款 5,085.7 万     对方支付发行人
 26    高级人                                                                执行中
                建设完毕后由于双方对应   元,其中工程款     2,069 万元
       民法院
                付的工程款产生纠纷,对   3,725.70 万元
                其提起诉讼
                发行人(七建公司)与遵   对方支付应付
                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   工程进度款及
       贵州省
                公司签署建设工程合同,   利    息     款   对方支付发行人
 27    高级人                                                                执行中
                建设完毕后由于双方对应   5,709.01 万元,    3,669.52 万元
       民法院
                付的工程款产生纠纷,对   其 中 工 程 款
                其提起诉讼               3,365.20 万元
                发行人(七建公司)与务
                                         对方支付应付
                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
       贵州省                            工    程    款
                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                     对方支付发行人
 28    高级人                            12,488.31 万                        执行中
                程合同,建设完毕后由于                     7,802.08 万元
       民法院                            元,其中工程款
                双方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
                                         9,221.08 万元
                纠纷,对其提起诉讼
                                         对方返还八建
       重庆市   发行人(八建公司)与张                     对方返还发行人
                                         公司代其支付
       九龙坡   洋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后因                     代其支付的款项
 29                                      的材料款及借                        执行中
       区人民   代为支付的款项产生纠                       1,126.6 万元及
                                         款    共    计
         法院   纷,对其提起诉讼                           利息
                                         1,298.78 万元
                发行人(八建公司)与重   对方支付工程
                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款及利息、并返
       重庆市                                              对方支付发行人
                司、重庆一帆房地产开发   还履约保证金
       第五中                                              履约保证金、工
 30             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合   共计 17,694.46                      执行中
       级人民                                              程款及利息共计
                同,建设完毕后由于双方   万元,其中工程
         法院                                              24,276.62 万元
                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纠     款 及 保 证 金
                纷,对其提起诉讼         16,249.12 万元
                发行人(九建公司)与重
       重庆市   庆惠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对方支付发行人
       第五中   司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建   对方支付工程
 31                                                        工程款 1,710.55   执行中
       级人民   设完毕后由于双方对应付   款 1,768 万元
                                                           万元
         法院   的工程款产生纠纷,对其
                提起诉讼
                发行人(九建公司)与重
       重庆市   庆鑫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对方支付工程
       第一中   司、冯超、吴昌洪签署建                     对方支付发行人
 32                                      款 1,750.50 万                      执行中
       级人民   设工程合同,建设完毕后                     1,750.50 万元
                                         元
         法院   由于双方对应付的工程款
                产生纠纷,对其提起诉讼
                发行人(九建公司)与陈
       重庆市                            对方支付工程
                世明签署建设工程合同,                     对方支付发行人
       第五中                            款及利息 1,703
 33             建设完毕后由于双方对应                     工程款 1,500 万   执行中
       级人民                            万元,其中工程
                付的工程款产生纠纷,对                     元
         法院                            款 1,500 万元
                其提起诉讼

                                     5-1-32
        受理
序号                   基本案情                请求             裁判结果       执行情况
        情况
                发行人(九建公司)与重     对方支付工程
                                                             对方支付发行人
                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     款、利息等其他
                                                             工程款、停工损
       重庆仲   司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建     损 失 共 计
 34                                                          失费等其他损失    执行中
         裁委   设过程中由于双方对应付     11,485 万元,
                                                             共计 5,847.25
                的工程款产生纠纷,对其     其 中 工 程 款
                                                             万元
                提起诉讼                   2,333.46 万元
                                           对方支付借款
       重庆市   发行人(九建公司)与陈     本金、资金占用
                                                             对方支付发行人
       江北区   舸、邱艳签署借款合同后     费 等 共 计
 35                                                          借款共计 792.11   执行中
       人民法   因合同内容产生纠纷,对     1,029.61 万元,
                                                             万元
         院     其提起诉讼                 其 中 本 金 为
                                           792.11 万元
                发行人(住建公司)与重
                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签署
                                                                               执行完
       重庆仲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完毕     对方支付工程      对方支付发行人
 36                                                                            毕,已结
         裁委   后,由于双方对应付的工     款 8,000 万元     8,000 万元
                                                                               案
                程款产生纠纷,对其提起
                诉讼
                                           对方支付工程
                发行人(住建公司)与重     进度款及资金
                庆基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占用费并赔偿
                                                          对方支付发行人
       重庆仲   司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建     损 失 共 计
 37                                                       工程进度款           执行中
         裁委   设完毕后,由于双方对应     4,130.5 万元,
                                                          2,889.67 万元
                付的工程款产生纠纷,对     其中工程进度
                其提起诉讼                 款为 3,780.53
                                           万元
                发行人(住建公司)与王
                慧斌、王慧敏、仵兆庆、     对方支付经济
                仵家驹、重庆云天物业发     损失、资金占用
       重庆市                                                对方支付发行人
                展有限公司、重庆永祥房     损 失 共 计
       第五中                                                经济损失、资金
 38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柴自     6,364.36 万元,                     执行中
       级人民                                                占用损失共计
                君签署内部承包合同,建     其中经济损失
         法院                                                3,726.05 万元
                设完毕后由于对工程自筹     为 4,097.68 万
                资金、自负盈亏产生纠纷,   元
                对其提起诉讼
                发行人(住建公司)与王
                                           对方支付借款
                慧斌、王慧敏、仵兆庆、
       重庆市                              及 利 息 共 计
                仵家驹、重庆云天物业发                     对方支付发行人
       第五中                              2,947.42 万元,
 39             展有限公司、重庆永祥房                     借款及利息共计      执行中
       级人民                              其中借款本金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柴自                     3,179.15 万元
         法院                              为 1,927.38 万
                君签署借款合同后产生纠
                                           元
                纷,对其提起诉讼
       重庆市   发行人(住建公司)与汉     对方支付工程
       第五中   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款、到期质保金    对方支付发行人
       级人民   司、重庆建昌房地产开发     及占用损失共      质保金、资金占
 40                                                                            执行中
       法院、   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合     计 1,762.63 万    用利息等费用共
       后移送   同,建设完毕后由于双方     元,其中工程款    计 784.45 万元
       陕西省   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纠       及 质 保 金


                                      5-1-33
         受理
序号                   基本案情                请求            裁判结果       执行情况
         情况
       汉中市   纷,对其提起诉讼          1,673.35 万元
       中级人
       民法院
                发行人(住建公司)与重    对方支付工程
       重庆市   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    款、合同违约金    对方支付发行人
       第五中   团)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    及 利 息 共 计    工程欠款及违约
 41                                                                           执行中
       级人民   程合同,建设过程中由于    6,753.83 万元,   金共计 6,753.83
         法院   双方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    其中工程款为      万元
                纠纷,对其提起诉讼        5,891.78 万元
                                          对方支付借款
       重庆市   发行人(住建公司)与杨    本金及利息共      对方支付发行人
       渝中区   勇签署借款合同后由于对    计 2,651.3 万     借款本金及利息
 42                                                                           执行中
       人民法   方应付借款产生纠纷,对    元,其中借款本    共计 2,651.3 万
         院     其提起诉讼                金为 2,430.91     元
                                          万元
                发行人(住建公司)与车
       重庆市   怀中签署建设工程合同,    对方支付工程
                                                            对方支付发行人
 43    江北人   建设完毕后由于双方对应    款 1,641.4 万                       执行中
                                                            1,202.24 万元
       民法院   付的工程款产生纠纷,对    元
                其提起诉讼
       重庆市   发行人(住建公司)与骆    对方支付借款      对方支付发行人
       渝中区   建亚签署借款合同后因对    本金及利息共      借款本金及利息
 44                                                                           执行中
       人民法   方应付借款产生纠纷, 对   计 1,268.41 万    共计 1,268.41
         院     其提起诉讼                元                万元
                                          对方支付借款
       重庆市   发行人(住建公司)与黄
                                          本 金 及 利 息    对方支付发行人
       渝中区   建签署借款合同后因对方
 45                                       1,037.19 万元,   本金及利息共计    执行中
       人民法   应付借款产生纠纷,对其
                                          其中借款本金      461.15 万元
         院     提起诉讼
                                          为 454.85 万元
                发行人(市政交通公司)    对方支付工程
       重庆市   与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    进度款及利息
                                                            对方支付发行人
       第一中   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合      共计 1,868.17
 46                                                         工程款及利息共    执行中
       级人民   同,建设完毕后由于双方    万元,其中工程
                                                            计 787.44 万元
         法院   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纠      进度款为 1,288
                纷,对其提起诉讼          万元
                发行人(工业公司)与重
       重庆市   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签署
                                                            对方支付发行人
       第一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    对方支付工程
 47                                                         工程款 7,265 万   执行中
       级人民   完毕后由于双方对应付的    款 7,265 万元
                                                            元
         法院   工程款产生纠纷,对其提
                起诉讼
                发行人(渝远装饰)与重    对方支付工程
                                                            对方退还发行人
       重庆市   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    款及违约金等
                                                            履约保证金、并
       第一中   司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建    共 计 2,113.1
 48                                                         支付工程款等相    执行中
       级人民   设完毕后由于双方对应付    万元,其中工程
                                                            关款项共计
         法院   的工程款产生纠纷,对其    款为 1,896.06
                                                            1,393.68 万元
                提起诉讼                  万元
 49    重庆市   发行人与重庆工业职业技    对方支付工程      对方支付发行人    执行完

                                      5-1-34
         受理
序号                   基本案情               请求           裁判结果       执行情况
         情况
       渝北区   术学院签署建设工程合     款、质保金及利 工程款(含质保      毕,实际
       人民法   同,建设完毕后主要由于   息    共    计 金)172.73 万元     收回
           院   双方对利息部分产生纠     1,068.43 万元, 及利息             254.27
                纷,对其提起讼           其中工程款及                       万,已结
                                         质 保 金 为                        案
                                         942.97 万元
                发行人与重庆西彭铝产业
       重庆市   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署                    一审判决对方支
                                         对方支付违约
       九龙坡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完毕                    付发行人违约金
 50                                      金 1,514.44 万                     不适用
       区人民   后由于由于双方对应付的                    983.94 万元,二
                                         元
         法院   违约金产生纠纷,对其提                    审审理中
                起诉讼
                发行人与重庆业晋房地产   对方支付工程
       重庆市                                             一审判决对方支
                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   款、违约金等共
       第一中                                             付发行人工程款
 51             程合同,建设完毕后由于   计 3,236.45 万                   不适用
       级人民                                             2,877.05 万元,
                双方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   元,其中工程款
         法院                                             二审审理中
                纠纷,对其提起诉讼       2,995.40 万元
                发行人与重庆市荣昌区荣
                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
                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建设   对方支付工程
       第五中                                             驳回原告诉讼请
 52             过程中由于情势发生变     款 4,125.54 万                     不适用
       级人民                                             求
                更,发行人要求增加工程   元
         法院
                款而产生纠纷,对其提起
                诉讼
                                         对方退还业主
                发行人与重庆裕鑫城市建
                                         使用费、支付利
       重庆市   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建设
                                         息损失合计共
       第四中   工程合同,建设过程中由
 53                                      计 3,775.34 万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级人民   于双方主要对应付利息、
                                         元,后变更为本
         法院   违约金等产生纠纷,对其
                                         金 2000 万元及
                提起诉讼
                                         利息
                                                          一审判决对方支
                发行人与盘县南方嘉龙房
                                         对方支付工程     付发行人工程
       贵州省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建
                                         款、利息、违约   款、违约金、保
 54    高级人   设工程合同,建设完毕后                                      不适用
                                         金 等 共 计      证金等共计
       民法院   由于双方对应付的工程款
                                         7,004.02 万元    570.6 万元,二
                产生纠纷,对其提起诉讼
                                                          审审理中
                发行人与武汉长江航运中
       武汉市                            支付剩余工程     一审判决对方支
                心实业有限公司签署建设
       江汉区                            款及违约金等     付发行人共计
 55             工程合同,建设过程中由                                      不适用
       人民法                            共计 1,331.29    789.95 万元,二
                于双方对应付的工程款产
         院                              万元             审审理中
                生纠纷,对其提起诉讼
                发行人与泸州市江阳区城
       四川省   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对方支付工程
       泸州市   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建设
 56                                      款    共   计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中级人   完毕后由于双方对应付的
                                         5,213.33 万元
       民法院   工程款产生纠纷,对其提
                起诉讼


                                     5-1-35
        受理
序号                   基本案情               请求            裁判结果       执行情况
        情况
                发行人与成都高投长岛置                     一审判决对方支
                业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                     付工程款、贷款
       成都市                            对方支付工程
                合同,建设完毕后由于双                     利息、工程补偿
 57    中级人                            款、利息等共计                      不适用
                方主要对应付利息、违约                     款共计 4,937.28
       民法院                            5,135.57 万元
                金等产生纠纷,对其提起                     万元,二审审理
                诉讼                                       中
                                         对方支付因工
                                         程停工导致的
       成都市   发行人(埠外)与成都高
                                         损失、因二标段
       高新技   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签署
                                         规模建设导致
 58    术产业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完毕                     撤诉              不适用
                                         的损失、延迟支
       开发区   后在利息、违约金等方面
                                         付进度款的违
         法院   存在争议,对其提起诉讼
                                         约 金 共 计
                                         1,546.47 万元
                发行人与南充市嘉陵区城
       四川省
                乡规划建设局签署建设工   对方支付资金
       南充市
 59             程合同,建设完毕后在资   利息 2,764.64     裁定驳回起诉      不适用
       中级人
                金利息方面产生纠纷,对   万元
       民法院
                其提起诉讼
                发行人与阜阳市城南新区
       阜阳市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建                     一审判决对方支
                                         对方支付增加
       颍州区   设工程合同,建设完毕后                     付发行人工程款
 60                                      工    程   款                     不适用
       人民法   在由于双方对应付的工程                     1,336.28 万元,
                                         1,870.04 万元
         院     款和质量问题上产生纠                       二审审理中
                纷,对其提起诉讼
                发行人与绵阳市投资控股
       四川省
                (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建   对方赔偿经济
       绵阳市
 61             设工程合同,建设完毕后   损失 2,035.46     仲裁审理中        不适用
       仲裁委
                由于双方对应付的工程款   万元
         员会
                产生纠纷,对其提起诉讼
                发行人与红云红河烟草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   对方支付工程
       曲靖市
                限责任公司会泽卷烟厂签   尾款和利息等
 62    中级人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署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完   共计 11,224.42
       民法院
                毕后由于双方对应付的工   万元
                程款产生纠纷,对其提起
                诉讼
                                         对方支付工程
                发行人与毕节市博泰房地                     一审判决:对方
                                         款、利息、保证
                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支付发行人工程
       贵州省                            金 等 共 计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完毕                     款及保修金共计
 63    高级人                            1,534.22 万元,                    执行中
                后由于双方对应付的工程                     996.18 万元;
       民法院                            其中工程款及
                款产生纠纷,对其提起诉                     二审判决:驳回
                                         保 证 金 为
                讼                                         上诉,维持原判。
                                         1,261.19 万元
       贵州省   发行人与毕节市博泰房地   对方支付工程      一审判决:对方
 64    高级人   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款、利息、保证    支付发行人工程    执行中
       民法院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完毕   金 等 共 计       款、保修金等费


                                     5-1-36
        受理
序号                   基本案情                 请求            裁判结果        执行情况
        情况
                后由于双方对应付的工程     2,668.69 万元,   用共计 2,327.18
                款产生纠纷,对其提起诉     其中工程款及      万元;二审判决:
                讼                         保 证 金 为       驳回上诉,维持
                                           2,327.19 万元     原判。
                发行人(城建集团)与巴
                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签署建设施工合
                                           对方向原告支
                同、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
       四川省                              付拖欠的工程
                有限公司、海南中润韦汇
 65    高级人                              款项 12,140.00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地产有限公司、刘伟樑作
       民法院                              万元,并支付利
                为担保方,建设完毕后由
                                           息
                于双方主要对应付利息、
                违约金等产生纠纷,对其
                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对方支
                                                             付发行人拖欠工
                发行人(城建集团)与河口     对方支付工程
                                                             程款及利息共计
                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签署     款及利息违约
       云南省                                                1,652.5 万元,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完毕     金    合    计
 66    高级人                                                二审判决除支付 执行中
                后由于双方主要对应付利     14,234.07 万
       民法院                                                1,652.5 万元外,
                息、违约金等产生纠纷,     元,其中工程款
                                                             另行支付利息
                对其提起诉讼               911.71 万元
                                                             (约 2,900 万
                                                             元)
                                           对方支付工程
                发行人(市政二公司)与                       一审判决:对方
                                           款、利息、保证
                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签                       支付发行人工程
       重庆市                              金 等 共 计
                署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完                       款、项目保证金
 67    九龙坡                              1,504.58 万元,                      不适用
                毕后由于双方对应付的工                       共计 1,266.88
       区法院                              其中工程款及
                程款产生纠纷,对其提起                       万元及利息,正
                                           保    证    金
                诉讼                                         在上诉
                                           1,284.58 万元
                发行人(市政二公司)与
                                           对方支付工程
                建始县吉江水务有限公
       湖北省                              款、利息、保证
                司、重庆吉江环保技术有
       恩施市                              金等共计 4,990
 68             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合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中级人                              万元,其中工程
                同,建设过程中由于双方
       民法院                              款及保证金为
                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纠
                                           3,990 万元
                纷,对其提起诉讼
                发行人(市政二公司)与
                                           对方支付工程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签
                                           款及逾期付款
       重庆仲   署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完
 69                                        利息共计 4,010    仲裁审理中         不适用
         裁委   毕后由于双方主要对应付
                                           万元,其中工程
                利息、违约金等产生纠纷,
                                           款 4,000 万元
                对其提起诉讼
                发行人(市政二公司)与     对方退还履约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签     保证金、投标保
       重庆仲
 70             署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完     证 金 及 支 付 资 仲裁审理中         不适用
         裁委
                毕后在保证金和资金占用     金占用费共计
                费等方面存在争议,对其     1,377.65 万元,


                                      5-1-37
        受理
序号                   基本案情               请求           裁判结果      执行情况
        情况
                提起诉讼                 其 中 保 证 金
                                         1,367.65 万元
                发行人(桥梁公司)与重
                                         对方支付工程
                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培
                                         款、利息、违约
       重庆市   训有限公司、重庆保安集
                                         金 等 共 计
 71    九龙坡   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建设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1,152.88 万元,
       区法院   工程合同,建设完毕后由
                                         其中工程款为
                于双方对应付的工程款产
                                         636.40 万元
                生纠纷,对其提起诉讼
                发行人(交建集团)与重   对方支付工程
                庆渝建工程建设有限公     款、资金占用
       重庆市
                司、福建圣凯工程劳务有   费、垫付金等合
       第三中
 72             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分包   计 4,568.56 万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级人民
                合同,建设完毕后由于双   元,其中工程款
         法院
                方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纠   及 垫 付 金
                纷,对其提起诉讼         4,310.97 万元
                发行人(二建公司)与重
                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对方支付逾期     一审判决对方支
       重庆市
                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建设   付款违约金、实   付发行人停窝工
 73    高级人                                                              不适用
                完毕后由于双方对应付的   际 损 失 共 计   损 938.88 万元,
       民法院
                工程款产生纠纷,对其提   3,210.32 万元    二审审理中
                起诉讼
                发行人(二建公司)与四   对方支付工程
       南充市   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款、利息、保证
       顺庆区   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建设   金 等 合 计
 74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人民法   完毕后由于双方对应付的   1,600.88 万元,
         院     工程款产生纠纷,对其提   其 中 工 程 款
                起诉讼                   144.29 万元
                发行人(二建公司)与商
                丘市成功置业有限公司签
       商丘市                            对方支付工程
                署建设工程合同,建设过
 75    中级人                            款 4,430.02 万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程中由于双方对应付的工
       民法院                            元
                程款产生纠纷,对其提起
                诉讼
                发行人(三建公司)与重
                                         对方支付工程
       重庆市   庆泰洋控股有限公司签署
                                         款、利息等合计
       第一中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完毕
 76                                      6,035.88 万元,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级人民   后由于由于双方对应付的
                                         其 中 工 程 款
         法院   工程款产生纠纷,对其提
                                         4,818.29 万元
                起诉讼
                发行人(三建公司)与重
                                         对方支付工程
       重庆市   庆中远化工物流有限公司
                                         款、利息等合计
       第一中   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建设
 77                                      3,069.17 万元,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级人民   完毕后由于双方对应付的
                                         其 中 工 程 款
         法院   工程款产生纠纷,对其提
                                         2,459.61 万元
                起诉讼
       重庆仲   发行人(三建公司)与重   对方支付工程
 78                                                       仲裁审理中      不适用
         裁委   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签署   款 1,151.40 万


                                     5-1-38
        受理
序号                   基本案情               请求            裁判结果       执行情况
        情况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完毕   元(及资金占用
                后由于双方对应付的工程   利 息 暂 计
                款产生纠纷,对其提起诉   20.00 万元)
                讼
                发行人(三建公司)与重
       重庆市   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签   对方支付拖欠
                                                           一审驳回原告诉
       第五中   署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完   的 工 程 款
 79                                                        讼请求,二审审    不适用
       级人民   毕后由于双方对应付的工   10,448.75 万元
                                                           理中
         法院   程款产生纠纷,对其提起   及利息
                诉讼
                                         对方支付工程
                发行人(三建公司)与重
                                         款、利息、保证
                庆化工职业学院有限公司
                                         金 等 合 计
       重庆仲   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建设
 80                                      12,186.83 万 仲裁审理中             不适用
         裁委   完毕后由于双方对应付的
                                         元,其中工程款
                工程款产生纠纷,对其提
                                         及 保 证 金 为
                起诉讼
                                         9,061.76 万元
                                         对方支付工程
                                         款、利等共计
                发行人(四建公司)与重   2,105.68 万元,
       重庆市   庆富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   其 中 工 程 款
       沙坪坝   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合     1,954.55 万元,
 81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区人民   同,建设完毕后由于双方   后诉讼请求变
         法院   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纠     更为支付工程
                纷,对其提起诉讼         款 1,628.21 万
                                         元并计算利息
                                         至付清之日止。
                发行人(四建公司)与重
                                         对方支付工程
                庆迈崴机器有限公司签署
                                         款、利息等合计
       重庆市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完毕
 82                                      4,875.59 万元,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一中院   后由于双方主要对应付利
                                         其 中 工 程 款
                息、违约金等产生纠纷,
                                         3,363.49 万元
                对其提起诉讼
                发行人(四建公司)与重
                                         对方支付工程                        仲裁出现
                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签署                     对方赔偿发行人
                                         款 及 利 息                         数字错
       重庆仲   建设工程合同后,建设完                     各类款项
 83                                      1,186.34 万元,                     误,我方
         裁委   毕后,由于双方对应付的                     1,106.68 万元及
                                         其 中 工 程 款                      正在申请
                工程款产生纠纷,对其提                     利息
                                         1,171.34 万元                       补正中
                起诉讼
                发行人(七建公司)与重   对方支付工程
                                                           一审判决对方退
       重庆市   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款、利息、停工
                                                           还发行人履约保
       巴南区   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建设   损 失 共 计
 84                                                        证金 250 万元,   不适用
       人民法   过程中由于双方对应付的   2,380.36 万元,
                                                           二审审理中
         院     工程款产生纠纷,对其提   其 中 工 程 款
                起诉讼                   1,253.06 万元
       重庆市   发行人(七建公司)与梁   对方支付工程
 85    第二中   平丰绿农产品批发物流市   款、利息及违约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级人民   场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   金    共    计


                                     5-1-39
        受理
序号                   基本案情               请求            裁判结果      执行情况
        情况
        法院    合同,建设完毕后由于双   3,618.89 万元
                方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纠
                纷,对其提起诉讼
                发行人(七建公司)与重
                                         对方支付工程
       重庆市   庆红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
                                         款 及 利 息 共 计 对方支付发行人   执行完
       北碚区   公司签署建设工程合同,
 86                                      1,064.92 万元, 工程款及利息共     毕,已结
       人民法   建设完毕后,由于双方对
                                         其 中 工 程 款 计 610.10 万元      案
         院     应付的工程款产生纠纷,
                                         1,038.40 万元
                对其提起诉讼
                                         对方支付工程
                发行人(七建公司)与张   款损失及利息
       重庆仲   建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后,   共计 3,043.14
 87                                                        仲裁审理中       不适用
         裁委   由于双方对应付的工程款   万元,其中工程
                产生纠纷,对其提起诉讼   损    失    款
                                         2,992.50 万元
                                         对方退还履约
                发行人(七建公司)与重   保证金、赔偿停
       重庆市   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工损失并支付
       第五中   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建设   工 程 款 共 计
 88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级人民   过程中,由于双方对应付   4,622 万元,其
         法院   的工程款产生纠纷,对其   中工程款及履
                提起诉讼                 约 保 证 金 为
                                         3,822 万元
                                         变更诉讼请求
                                         后为:对方支付
                发行人(七建公司)与黄
                                         我司垫付款及
       重庆仲   鑫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后因
 89                                      利 息 等 共 计    仲裁审理中       不适用
         裁委   双方代为清偿的款项产生
                                         2,636.01 万元,
                纠纷,对其提起诉讼
                                         其中工程款为
                                         2,463.96 万元
                发行人(七建公司)与王   对方支付本金
       重庆市                                              对方支付发行人
                江、李志华签署借款合同   及 利 息 共 计
       九龙坡                                              借款本金及利息
 90             后,由于双方主要对应付   1,224.53 万元,                    执行中
       区人民                                              共计 1,062.82
                利息等产生纠纷,对其提   其中借款本金
         法院                                              万元
                起诉讼                   为 848.01 万元
                                         对方支付发行
                发行人(八建公司)与重   人工程款、利
       重庆市   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   息、履约保证金
       第二中   公司签署建设工程合同,   共计 3,008.58
 91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级人民   建设完毕后由于双方主要   万元,其中工程
         法院   对应付利息、违约金等产   款及履约保证
                生纠纷,对其提起诉讼     金为 2,978.97
                                         万元
                发行人(八建公司)与云   对方支付进度
       云阳县   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   款、停工损失共
 92    人民法   司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建   计 1,389.51 万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院     设过程中由于双方对应付   元,其中进度款
                的工程款产生纠纷,对其   为 1,191.70 万


                                     5-1-40
        受理
序号                   基本案情               请求            裁判结果      执行情况
        情况
                提起诉讼                 元
                                         对方支付工程
                发行人(八建公司)与重   款及资金占用
       重庆市   庆海龙土地整治有限公司   损失并退还保
                                                           一审驳回原告诉
       第五中   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建设   证 金 共 计                        不适用
 93                                                        讼请求,二审审
       级人民   完毕后由于由于双方对应   22,297.89 万
                                                           理中
         法院   付的工程款产生纠纷,对   元,其中工程款
                其提起诉讼               为 21,987.09
                                         万元
                                         对方支付工程
                发行人(九建公司)与四
                                         款、逾期利息、
       四川省   川南江广域房地产开发有
                                         工程守护费、材
       巴中市   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合
 94                                      料 费 等 共 计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中级人   同,建设完毕后由于双方
                                         3,846.07 万元,
       民法院   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纠
                                         其 中 工 程 款
                纷,对其提起诉讼
                                         2,031.79 万元
                发行人(九建公司)与席   对方支付亏损
       重庆仲   春明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后   款 1,270.67 万    驳回原告仲裁请
 95                                                                         不适用
         裁委   因双方对应付的工程款项   元及资金占用      求
                产生纠纷,对其提起诉讼   利息
                                         对方支付工程
                发行人(九建公司)与重                     对方支付发行人
                                         回购款、逾期违
                庆雾都宾馆签署建设工程                     工程回购款款、
                                         约 金 共 计
                合同,建设完毕后由于双                      融资利息、逾期
 96    重庆仲                            2,044.61 万元,                    执行中
                方主要对应付利息、违约                     利息、律师费和
         裁委                            其中工程回购
                金等产生纠纷,对其提起                     仲裁费共计
                                         款为 1,035.98
                诉讼                                       1,336.82 万元
                                         万元
                                         对方支付应付
                发行人(九建公司)与比   货款、违约金、
                                                           对方支付发行人
       重庆市   如县齐鑫实业有限公司、   加价款及资金
                                                           货款、违约金、
       第五中   魏万林签署物资买卖合     占用费、诉讼费
 97                                                        加价款、资金占   执行中
       级人民   同,建设过程中由于对方   共计 4,515.51
                                                           用费共计
         法院   应付货款产生纠纷,对其   万元,其中应付
                                                           4,515.51 万元
                提起诉讼                 货款 2,070.08
                                         万元
                                         对方支付工程
                发行人(九建公司)与南
                                         欠款、利息、人
       四川省   江县宏业冶金辅料有限公
                                         工损失、材料损
       南江县   司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建
 98                                      失、律师费共计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人民法   设过程中由于双方对应付
                                         1,634.99 万元,
         院     的工程款产生纠纷,对其
                                         其中工程欠款
                提起诉讼
                                         为 872.16 万元
                发行人(九建公司)与重   对方支付工程
                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   款、工程履约保
       重庆仲   司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建   证金及逾期付
 99                                                        仲裁审理中       不适用
         裁委   设过程中由于双方对应付   款违约金;并支
                的工程款产生纠纷,对其   付工程款及违
                提起诉讼                 约 金 共 计

                                     5-1-41
        受理
序号                   基本案情               请求            裁判结果        执行情况
        情况
                                         15,506.02 万
                                         元,其中工程款
                                         及 保 证 金 为
                                         11,670.69 万元
                发行人(十一建公司)与
                                         对方支付工程      由于双方仅对 40
                广元宏浩恒大房地产开发
                                         款及利息共计      万存在争议,经
                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合
100    广元仲                            3,715.23 万元,   协商双方暂时保     不适用
                同,建设完毕由于双方对
       裁委员                            其 中 工 程 款    留 40 万争议,我
                应付的工程款产生纠纷,
         会                              3,345.20 万元     方主动撤诉
                对其提起诉讼
                                         对方退还保证
                发行人(十一建公司)与
                                         金、并支付工程
       重庆市   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
                                         款及利息共计
       北碚区   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合
101                                      1,005.32 万元,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人民法   同,由于双方对应付的工
                                         其中工程款及
         院     程款产生纠纷,对其提起
                                         保 证 金 为
                诉讼
                                         840.80 万元
                                         对方支付工程
       贵州省   发行人(十一建公司)与
                                         款、利息、及停
       六盘水   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签
                                         工 损 失 共 计
102    市中级   署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双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7,050.31 万元,
       人民法   方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纠
                                         其中工程款
         院     纷,对其提起诉讼
                                         4,400 万元
                发行人(十一建公司)与
       贵州省
                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签   对方支付工程      一审判决驳回原
       水城县
103             署建设工程合同,建设过   进度款逾期利      告诉讼请求,二     不适用
       人民法
                程中由于对逾期利息产生   息 1,122 万元     审审理中
         院
                纠纷,对其提起诉讼
                发行人(十一建公司)与
       贵州省
                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签   对方支付工程
       六盘水
                署建设工程合同,建设过   款及利息 2,080
104    市中级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程中由于由于双方对应付   万元,其中工程
       人民法
                的工程款产生纠纷,对其   款 2,000 万元
         院
                提起诉讼
                发行人(十一建公司)与
                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   对方退还质保
                                                           一审判决对方退
                展有限公司、重庆凯尔基   金并支付工程
                                                           还发行人质保
       重庆市   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     款、违约金、利
                                                           金、并支付发行
       江北区   司、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   息    共    计
105                                                        人工程款、逾期 不适用
       人民法   份有限公司、陈伟仪、陈   1,422.10 万元,
                                                           违约金等费用共
         院     竹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建   其中工程款及
                                                           计 958.90 万元,
                设完毕后由于双方主要对   质 保 金 为
                                                           二审审理中
                应付利息、违约金等产生   966.37 万元
                纠纷,对其提起诉讼
       重庆市   发行人(住建公司)与蔡
                                         对方支付借款      一审判决驳回原
       第一中   炳燃、沈正会签署借款合
106                                      本金 6,690.54     告诉讼请求,二     不适用
       级人民   同后因对方应付借款产生
                                         万元及利息        审审理中
         法院   纠纷,对其提起诉讼


                                     5-1-42
        受理
序号                   基本案情               请求           裁判结果       执行情况
        情况
                发行人(住建公司)与四
                                         对方支付工程
                川凯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
       遂宁市                            款及利息共计
                公司签署建设工程合同,
107    中级人                            2,146.17 万元,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建设完毕后由于双方对应
       民法院                            其 中 工 程 款
                付的工程款产生纠纷,对
                                         1,669.87 万元
                其提起诉讼
                                         对方支付工程
                发行人(住建公司)与遵
                                         款、利息及履约
                义家诚置业有限公司签署
       贵州省                            保证金等共计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完毕
108    高级人                            12,505.4 万元,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后由于双方对应付的工程
       民法院                            其中工程款及
                款产生纠纷,对其提起诉
                                         保 证 金 为
                讼
                                         9,651.31 万元
                发行人(市政交通公司)
                与中昊黑元化工研究设计   对方支付工程     一审判决对方支
       自贡中   院有限公司、威远宏大房   款及利息共计     付发行人工程款
109    级人民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建   2,180 万元,其   及利息共计      不适用
         法院   设工程合同,由于双方主   中工程款 2,000   1,489.96 万元,
                要对应付利息、违约金等   万元             二审审理中
                产生纠纷,对其提起诉讼
                发行人(市政交通公司)   对方支付工程
       重庆市
                与董鹏飞、陈明、马清旭   款 及 利 息
       渝北区
110             签署建设工程合同,由于   1,504.70 万元,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人民法
                双方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   其 中 工 程 款
         院
                纠纷,对其提起诉讼       1,498.01 万元
                发行人(市政交通公司)
       重庆市                            对方支付项目     对方支付发行人
                与梁元兴签署建设工程合
       第一中                            建设资金 2,500   项目建设资金共
111             同,建设完毕后由于双方                                      执行中
       级人民                            万元及垫付资     计 1,574.50 万
                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纠
         法院                            金 500 万元      元
                纷,对其提起诉讼
                                         对方支付工程
                发行人(市政交通公司)
                                         欠款及违约金
                与唐德高、陆光明签署建
       重庆仲                            共计 1,088.78
112             设工程合同,建设完毕后                    仲裁审理中        不适用
         裁委                            万元,其中工程
                由于双方对应付的工程款
                                         欠款 1,078.78
                产生纠纷,对其提起诉讼
                                         万元
                发行人(市政交通公司)
       重庆市
                与周雯婧、梁元兴签署建   对方支付工程
       北碚区
113             设工程合同,建设完毕后   欠款 1,327.49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人民法
                由于双方对应付的工程款   万元及利息
         院
                产生纠纷,对其提起诉讼
                发行人(工业公司)与富
       云南省   源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对方支付发行人
                                         对方支付工程
       曲靖市   司、吴嘉毅签署建设工程                    工程款、利息共
114                                      欠款 3,628 万                      不适用
       中级人   合同,建设完毕后由于双                    计 2,142 万元,
                                         元
       民法院   方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纠                    二审审理中
                纷,对其提起诉讼
115    云南省   发行人(工业公司)与富   对方支付工程     对方支付发行人    不适用

                                     5-1-43
         受理
序号                   基本案情                请求           裁判结果       执行情况
         情况
       曲靖市   源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欠款 1,005.72    工程款、利息共
       中级人   司、吴嘉毅、杨稳昆签署    万元             计 559 万元,二
       民法院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完毕                     审审理中
                后由于双方对应付的工程
                款产生纠纷,对其提起诉
                讼
                发行人(工业公司)与富
                                                         对方支付发行人
       云南省   源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对方支付工程、 工程款、逾期利
       曲靖市   司、吴嘉毅、杨稳昆签署
116                                       违 约 款 共 计 息共计 1,393.48     不适用
       中级人   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双方
                                          1,812.31 万元 万元,二审审理
       民法院   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纠
                                                         中
                纷,对其提起诉讼
                                          对方支付工程
                发行人(工业公司)与庆
                                          款本金、利息及
                华集团霍尔果斯国际贸易
       新疆高                             停工损失等费
                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合
117    级人民                             用    共    计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同,建设过程中由于双方
         法院                             3,846.27 万元,
                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纠
                                          其 中 工 程 款
                纷,对其提起诉讼
                                          1,118.75 万元
                发行人(工业公司)与北
                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
                                          对方支付工程
                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北京
                                          款、逾期利息、
       呼和浩   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
                                          冬施费用、质保
       特市赛   司、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
118                                       金 等 共 计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罕区人   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市
                                          1,255.93 万元,
       民法院   政工程管理局签署建设工
                                          其 中 工 程 款
                程合同,建设完毕后由于
                                          939.63 万元
                双方对应付的工程款产生
                纠纷,对其提起诉讼
                发行人与重庆市新城开发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发行人    对方支付工程
       重庆仲
                按约完成施工,竣工验收    款 3497.93 万元
119    裁委员                                              仲裁审理中        不适用
                完成结算审计。根据审计    及利息;支付保
         会
                结果,新城开发公司尚欠    全费 3.52 万元。
                本公司工程款未付,发行
                人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发行人(云南分公司)与
                                          对方返还超付
                云南永矗建筑劳务有限公
                                          工程款 5,783.63
       云南省   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合
                                          万元;支付资金
       昆明市   同,工程结束后,双方确
120                                       占 用 利 息 至 本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中级人   认结算书 2 份,分别对合
                                          息付清之日止,
       民法院   同内外工程的金额进行了
                                          暂计 138.37 万
                确认。据此,云南分公司
                                          元。
                依法提起诉讼。
       重庆市   发行人(十一建公司)与    对方支付工程
121    第一中   重庆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    款 2,808.63 万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级人民   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元并承担逾期


                                      5-1-44
         受理
序号                      基本案情                  请求           裁判结果        执行情况
         情况
         法院      合同,因大禹公司原因,    支付的资金占
                   严重影响发行人工期,造    用利息;支付工
                   成大量停窝工损失。案涉    程进度款的资
                   工程完工后,大禹公司至    金 占 用 利 息
                   今拖欠工程款未付,故发    138.55 万元;赔
                   行人依法提起诉讼          偿停窝工损失
                                             暂计 425.00 万
                                             元等
                   发行人(住建公司)与大                       一审判决对方支
                                             对方支付工程
                   方水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付发行人工程款
        贵州省                               款   13,774.15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2,590.24 万元,
122     高级人                               万元及资金占                        不适用
                   工程竣工结算后,大方公                       资金占用费
        民法院                               用 费 2,702.15
                   司尚欠工程款未支付,故                       1,706.39 万元,
                                             万元
                   发行人依法提起诉讼                           尚在上诉期

       (二)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38 项作为被告/仲裁被申请人、涉
案金额在 1,000 万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以及 2019 年 1-6 月新增的 5 项发
行人作为被告/仲裁被申请人、涉案金额在 1,000 万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事
项,在截至本告知函回复日的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仲裁
序号    受理情况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执行情况
                                               申请人请求
                                                                 2018 年 11 月,
                    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
                                            发行人支付剩余       民事判决:驳
                    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
        贵州省高                            工 程 款 本 金       回强捷钢结构
                    合同纠纷起诉,要求发
 1      级人民法                            1,486.48 万 元 及    的诉讼请求,       不适用
                    行人(重庆建工贵州分
          院                                利息,涉案金额约     2019 年 6 月贵
                    公司、重庆建工)支付
                                            1,859.57 万元        州省高院裁定
                    剩余工程款项
                                                                 发回重审
                    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因财产
                    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发       四被告共同赔偿
        安徽省颍
 2                  行人等四被告,认为四       损失暂定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州区法院
                    被告在案涉工程勘察、     1,018.25 万元
                    设计、施工、监理过程
                    中分别存在过错
                    雷洪波因建设工程施
                                            发行人支付款项
                    工合同纠纷起诉发行
        云南省高                            7,491.32 万元及
                    人(市政二公司、重庆
 3      级人民法                            利息 2,875.05 万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建工),认为发行人拖
          院                                    元,共计
                    延办理内部结算和支
                                            10,366.37 万元
                    付尾款
                    唐建云因建设工程施      发 行 人 支 付
        云南省高
                    工合同纠纷起诉发行      7,450.84 万 元 及
 4      级人民法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人(市政二公司、重庆    利息 660.00 万元,
          院
                    建工),认为发行人拖    返还风险抵押金


                                           5-1-45
                                             原告/仲裁
序号   受理情况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执行情况
                                             申请人请求
                  延办理内部结算和支      75.00 万元及利息
                  付尾款                  40 万 元 , 共 计
                                          8,225.84 万元
                  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
                                          发行人支付欠付
                  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
       云南省红                           工程款 953.49 万
                  包合同纠纷起诉发行
 5     河州中级                           元及利息 297.97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人(市政二公司、重庆
       人民法院                              万元,共计
                  建工),认为发行人拖
                                            1,251.46 万元
                  延支付工程尾款
                  张建尧与发行人(重庆    发行人支付工程
       昭通市中
                  建工、爆破公司)因对    款 800 万元及利息
 6     级人民法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工程结算款产生争议,      200 万元,共计
         院
                  张建尧起诉发行人            1,000 万元
                                                               二审判决发行
                  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
                                                               人支付货款
                  任公司因钢材买卖合
       重庆市第                                                2,270.54 万元   发行人执
                  同纠纷起诉发行人(重     发行人支付欠款
 7     一中级人                                                以及违约金、    行完毕,本
                  庆建工、物流公司),     4,743.00 万元
         民法院                                                银行承兑汇票    案结案
                  认为发行人未按约履
                                                               贴息 2,381.82
                  行付款义务
                                                               万元
                  南川禹光水务投资公
                  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                           驳回申请人仲    发行人收
                  同纠纷对发行人(城建                         裁请求;申请    回 692.77
       重庆仲裁                             发行人支付约
 8                集团)提起仲裁,要发                         人支付被申请    万元,剩余
         委员会                             3,149.21 万元
                  行人以结算金额确定                           人欠付工程款    款项还在
                  的金额对工程款进行                           697.32 万元       执行中
                  多退少补
                  四川国惠置业发展有
                  限公司因债权转让合                           撤销二审判
       成都市锦   同纠纷起诉发行人(诚    发行人支付 1,200     决;维持一审
 9     江区人民   建集团)及成福兴,要    万元的投标保证       判决(即驳回     不适用
         法院     求发行人对成福兴债            金             原告全部诉
                  权转让的投标保证金                           求)
                  进行支付
                                                               一审判决发行
                                          发行人支付工程       人支付工程款
                  重庆利群建筑劳务有      款 2,166.13 万元     1,912.42 万及
       巴中市中   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      及资金占用损失         资金占用利
 10    级人民法   同纠纷起诉发行人(城    483.77 万元,退还    息;退还保证     不适用
         院       建集团),认为发行人    剩 余 保 证 金        金 200.00 万
                  尚欠工程款未付          200.00 万元,共计    元,发行人不
                                          2,849.90 万元        服,正在二审
                                                                   审理中
                  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      发行人支付工程
                  任公司因建设工程合      款 5,178.79 万元、
       重庆仲裁
 11               同纠纷,认为发行人      其他财产保全费        仲裁审理中      不适用
         委员会
                  (城建集团、交建集      等 15.3 万元,共
                  团)尚欠工程款,申请    计 5,194.09 万元


                                         5-1-46
                                            原告/仲裁
序号   受理情况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执行情况
                                            申请人请求
                  仲裁
                                                            民事判决:发
                                                            行人支付工程
                  重庆豪坤建筑劳务有   发 行 人 支 付 拖 欠 款、工程款利
       重庆市璧   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   工程劳务款本金、          息共计
 12    山区人民   同纠纷,认为发行人   利息,保证金违约 1,515.26 万            已上诉
         法院     (城建集团)尚欠工程 的 利 息 等 共 计 元,保证金违
                  款                   1,691.69 万元;       约利息 10 万
                                                            元,其它款项
                                                                100 万元
                  遵义市三和瑞通实业                        调解书:双方
                  有限公司因原材料买                        中止原合同履
                                       发行人支付混凝
       贵阳市中   卖合同纠纷起诉发行                        行;发行人支
                                       土货款及逾期违
 13    级人民法   人(城建集团、城建集                      付     货    款    待履行
                                       约 金 共 计
         院       团遵义市新蒲区分公                        1,118.11 万
                                       1,307.88 万元
                  司),认为发行人尚欠                      元,律师费
                  货款                                      19.0 万元
                  重庆人和尚邦商贸有 发 行 人 支 付 钢 材
       重庆市渝   限责任公司因原材料 款本金及利息、支
 14    中区人民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发 付钢材加价款,共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法院     行人(城建集团),认 计约 1,107.27 万
                  为发行人尚欠货款     元
                                                            一审判决发行
                                                            人只需支付工
                  袁满因建设工程施工 发 行 人 支 付 工 程 程款 42.25 万
       重庆市第   合同起诉发行人(交建 款约 3,000 万元及 元及利息,退
 15    一中级人   集团),认为发行人未 资金占用损失;返 还 保 证 金            不适用
         民法院   办理结算;发行人对袁 还保证金 120 万元 120.00 万元及
                  满提起反诉           及资金占用损失       利息,发行人
                                                            提起上诉,正
                                                            在二审审理
                  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 发 行 人 支 付 工 程
                  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 款 2,691.11 万元
                  (交建集团)提供的 及利息 50 万元,
       重庆仲裁
 16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 保 证 金 资 金 占 用   仲裁审理中       不适用
         委
                  价及总价》未按照优选 利息 50 万元,30
                  文件的约定编制,故申 万 律 师 费 , 共 计
                  请仲裁               2,821.11 万元
                  中为国际融资租赁(深                      发回重审后新
                  圳)有限公司因融资服                      的一审判决:
                                       支付融资顾问服
       贵州省安   务合同,要求发行人                        发行人支付服
 17                                    务费 1,056.00 万                        不适用
       顺市中院   (交建集团)支付巨额                      务 费 350 万
                                       元
                  服务费,发行人拒绝,                      元;本案二审
                  因此起诉发行人                            审理中
                  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                        一审判决发行
       重庆市第                        发行人退还超付
                  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                        人退还超付工
 18    一中级人                        工 程 款 1,792.28                       不适用
                  同纠纷,要求发行人                        程款 2,218.03
         民法院                        万元
                  (二建公司)支付超付                      万元;目前在

                                        5-1-47
                                              原告/仲裁
序号   受理情况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执行情况
                                              申请人请求
                  工程款                                       二审审理中
                  重庆勇拓置业有限公       发行人支付工期
                  司与发行人(二建公       迟 延 违 约 金
       重庆市高   司)的工程已完工交       6,905.00 万元;赔
 19    级人民法   付,但勇拓公司认为,     偿损失 10,785.39      中止诉讼       不适用
         院       发行人工期迟延,给其     万元,资金占用损
                  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     失 61.76 万元;共
                  此起诉发行人             计 17,752.15 万元
                  吴庭俊因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起诉发行
                                           发行人支付工程      驳回原告诉讼
       山东威海   人(二建公司)及、威
 20                                        款 2,000.00 万元    请求,一审判     不适用
         中院     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
                                           及利息                决待生效
                  限公司,认为发行人未
                  支付剩余工程款
                  重庆中远化工物流有       发行人支付修复
                  限公司认为发行人(三     费、逾期竣工违约
       重庆市第   建公司)未按期完工、     金、中远化工利润
 21    一中级人   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       损失、返还超付工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民法院   题且拒不修复,中远化     程款、支付质量鉴
                  工自行修复后,起诉发     定费共 5,123.65
                  行人                     万元
                                                               发行人支付工
                  任卫华因建设工程施
                                                               程 款 193.93
                  工合同纠纷起诉发行
       重庆市南                            发行人支付工程      万元,莱美药    发行人执
                  人(七建公司)及重庆
 22    岸区人民                            款 1,000.00 万元    业退还任卫华    行完毕,已
                  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
         法院                              及利息              质保金 402.67     结案
                  司,认为发行人欠付工
                                                               万元;任卫华
                  程款
                                                               放弃其他诉求
                  2015 年-2016 年,发行
                  人(七建公司)分别提
                  起 3 起诉讼,要求重庆
                  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
       重庆市第   司支付工程欠款,并在     发行人赔偿经济
                                                               驳回帝烨公司
 23    五中级人   诉讼过程中申请查封       损失 16,775.81 万                    已结案
                                                                 诉讼请求
         民法院   帝烨公司土地,帝烨公     元
                  司认为上述查封存在
                  超额保全,给其造成巨
                  大损失,因此起诉发行
                  人
                  2014 年发行人(七建
                  公司)将承包的重庆帝
                  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支付工程
       重庆市巴   开发的工程分包给三       款、违约金、停工
 24    南区人民   原告(朱建明、李金平、   损失并退还履约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法院     刘建兵),2018 年帝烨    保证金,共计约
                  公司开发的项目被整       2,792.31 万元
                  体拍卖,三原告与发行
                  人间的合同无法继续

                                         5-1-48
                                             原告/仲裁
序号   受理情况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执行情况
                                             申请人请求
                  履行,故诉至法院
                                                             民事裁定:本
                  2010 年,袁文斌将债                        案须以发行人
                  权(发行人-八建公司                        与袁和平、袁
                  因南涪路高速公路项                         文斌、徐贵明
                  目收取袁文斌                               之间的建设工
       重庆市南                           立即退还保证金
                  1,581.75 万元的履约                        程施工合同纠
 25    川区人民                           及利息,约为                       不适用
                  保证金)转让给蔡显                         纷案件的审理
         法院                             2,000 万元
                  明,2013 年项目通车                        结果为依据,
                  后,蔡显明认为发行人                       该案正在审理
                  应将上述履约保证金                         当中,尚未审
                  退还,故提起诉讼                           结,故本案中
                                                             止诉讼
                                                             民事裁定:本
                                                             案须以发行人
                  2009 年发行人(八建                        与袁和平、袁
                  公司)基于南涪路高速                       文斌、徐贵明
                  公路项目收取袁和平                         之间的建设工
       重庆市南                           发行人立即退还
                  交纳的 1,581.75 万元                       程施工合同纠
 26    川区人民                           保证金及利息,约                   不适用
                  保证金,2013 年项目                        纷案件的审理
         法院                             为 1,800 万元
                  通车后,袁和平认为发                       结果为依据,
                  行人应将上述履约保                         该案正在审理
                  证金退还,故提起诉讼                       当中,尚未审
                                                             结,故本案中
                                                             止诉讼
                  刘兴因施工合同纠纷
                  起诉发行人(九建公      发行人支付工程
       四川省遂
                  司、交建集团),认为    款、退还履约保证
 27    宁市中级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发行人尚欠部分保证      金、及相关利息共
       人民法院
                  金未退还、部分工程款    计 5,806.87 万元
                  未支付,故提起诉讼
                  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
                                          发行人支付应付
                  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
                                          工程款,支付开具
                  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仲
       重庆仲裁                           建安发票税金,支
 28               裁,认为涉案工程已于                        仲裁审理中     不适用
         委员会                           付逾期付款利息,
                  2017 年完成结算,但
                                          共计 1,404.12 万
                  发行人(九建公司)尚
                                          元
                  欠工程款未付
                  张传洪认为其按建设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履
                                          发行人支付工程
       重庆市开   行完全部义务,而发行
                                          款、退还保证金、
 29    州区人民   人(住建公司)尚欠工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及相关利息共计
         法院     程劳务费未付、履约保
                                          约 2,000 万元
                  证金未退还,故诉至法
                  院
       遵义市中   遵义家诚置业有限公      发行人支付违约     民事裁定:准
 30    级人民法   司认为发行人(住建公    金及支付律师费     许原告撤回起    已结案
         院       司)未能按照施工合同    共计 2,100 万元    诉

                                         5-1-49
                                              原告/仲裁
序号   受理情况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执行情况
                                              申请人请求
                  约定的日期完成任务,
                  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
                  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郭继林与江苏兴厦建
                  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兴厦公司签订《债权转
                  让协议》,郭继林将案     发行人支付工程     发行人支付兴    发行人执
       江阴市人
 31               涉工程产生的对发行       款及利息共计       厦公司 550 万   行完毕,已
         民法院
                  人(住建公司)的债权     2,737.58 万元      元                结案
                  转让给兴厦公司,现兴
                  厦公司认为发行人欠
                  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祁兵因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起诉发行人(住建
                  公司)、王庆生、袁世     发行人及王庆生、
       重庆市九
                  同、重庆绅帝富达实业     袁世同连带支付
 32    龙坡区人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款及利息合
         民法院
                  认为案涉项目的水电       计 2,977.23 万元
                  安装部分是由其实施,
                  发行人差欠其工程款
                  黄晓平因建设工程合
                                           冉显寿对案涉工
                  同纠纷起诉冉显涛,认
       重庆市武                            程合伙进行结算,
                  为冉显寿差欠其合伙
 33    隆区人民                            分 配 合 伙 利 润 及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投资款及利润,本诉讼
         法院                              支付合伙投资款,
                  里发行人(住建公司)
                                           共计 2,304 万元
                  作为第三人
                  周建华因建设工程合
                                           发行人与冉显涛
                  同纠纷起诉发行人(住
                                           共同支付工程劳
       重庆市武   建公司)等五被告,认
                                           务款及违约金共
 34    隆区人民   为因发行人等五被告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计 2,209.79 万元,
         法院     之间的各种纠葛,导致
                                           其他被告承担相
                  其遭受经济损失,故诉
                                           应连带责任
                  至法院
                                                            周开均、兰维
                  2010 年,周开均等人                                         由于发行
                                                            江退还陈德强
                  参与发行人(市政交通                                        人与周开
                                                            等 4 人保证金
                  公司)遂资路工程,但                                        均、兰维江
                                                            840.00 万元并
                  施工中擅自将部分工                                          的案件尚
                                                            支付资金占用
                  程分包给陈德强等 4       发行人与周开均                     在审理中,
                                                            费,发行人在
                  人,并收取其保证金,     等人退还履约保                     本案法院
                                                            欠付周开均、
       遂宁中级   完工后,陈德强等 4       证金、拖欠的工程                   未同意执
 35                                                         兰维江工程款
       人民法院   人发现其在周开均处       款、及资金利息、                   行,目前发
                                                            及保证金范围
                  获得价款比周开均获       违 约 金 共 计                     行人主动
                                                            内承担支付责
                  取价款低 15%左右认       2,812.21 万元                      将不动产
                                                            任,陈德强等
                  为不公,要求比照高价                                        冻结在法
                                                            4 人返还周开
                  直接与发行人办理结                                          院,以免法
                                                            均、兰维江超
                  算无果,遂将发行人与                                        院冻结银
                                                            付 工 程 款
                  周开均等人起诉法院                                          行账户
                                                            93.94 万元,


                                       5-1-50
                                               原告/仲裁
序号   受理情况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执行情况
                                               申请人请求
                                                                支付鉴定费
                                                                18.00 万元
                  周开均与兰维江因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起诉发行人(市政交通
                  公司、交建集团)及遂      发行人及遂资高
                  资高速公路公司,认为      速公路公司支付
       遂宁中级   案涉工程交验前,发行      工程款、返还综合
 36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人民法院   人、遂资高速与工程监      保证金、及相应资
                  理公司已对其实施部        金占用费共计
                  分进行计量结算,但至      5,615.12 万元
                  今拖欠其工程款未付、
                  综合保证金未退,故诉
                  至法院
                  昆山运鑫贸易公司因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发
                  行人(工业公司),由
                  于江苏德洛西机电工
                                                                 发行人支付第    与德洛西
                  程有限公司是案涉买
                                            昆山运鑫公司:发 三人德洛西公        达成和解,
                  卖合同的实际权益人,
                                            行人支付货款及 司         货    款   在 2021 年
                  运鑫公司是根据德洛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共 3,677.64 万元   6 月 30 日
       江苏省苏   西公司的委托以德洛
 37                                         计 7,082.80 万元 并承担逾期付        前支付完
       州市中院   西公司的名义与建工
                                            德洛西:发行人支 款利息;驳回        毕,目前已
                  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开
                                            付合同尾款,具体 昆山运鑫贸易        支      付
                  票。2017 年 4 月 5 日,
                                            以实际结算为准。 有限公司全部        2,023.42
                  德洛西以第三人的身
                                                                 诉求            万元
                  份加入诉讼,请求法院
                  判令工业公司支付合
                  同尾款,具体以实际结
                  算为准。
                  重庆皇嘉丝绸有限责
                                            河淼劳务支付钢
                  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
                                            材款 1,089.04 万
                  纷,多次向重庆河淼建
       重庆市丰                             元,蒙昌海承担连
                  筑劳务有限公司、蒙昌
 38    都县人民                             带支付责             原告已撤诉       已结案
                  海追收钢材款,但河淼
         法院                               任;发行人在欠付
                  劳务一直未付,故诉至
                                            工程款中承担支
                  法院,发行人(水利港
                                            付责任
                  航)在本案中为第三人
                  重庆素志建筑安装工        发行人支付工程
       云南省昭   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        款 1,900.00 万
 39    通市中级   程合同纠纷,认为发行      元(以鉴定为准)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人民法院   人差欠其剩余工程款        及 利 息 暂 计
                  项,故诉至法院。          200.00 万元
                  重庆市裕丰建筑工程
       云南省昭   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        发行人支付工程
 40    通市中级   施工合共纠纷,认为发      款 1800 万元及利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人民法院   行人(三建公司)差欠      息暂计 500 万元
                  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5-1-51
                                              原告/仲裁
序号    受理情况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执行情况
                                            申请人请求
                                         发行人支付货款
                    中国西部建设贵州有 1,403.00 万元;支        发行人支付应
                    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 付违约金 240.11             付货款为
        贵阳仲裁
 41                 纷,认为发行人(三建 万元,随本清;承       1403.00 万元,    履行中
          委员会
                    公司)差欠货款未付, 担仲裁费、保全费       承担仲裁费等
                    故向仲裁委提出申请。 0.50 万元及保险          11.72 万元
                                         费 1.36 万元
                    重庆市荣昌区荣新环 发 行 人 支 付 逾 期
                    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竣 工 违 约 金
        重庆市第    与发行人签订建设工 450.00 万元;赔偿
 42     五中级人    程施工合同,荣新公司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民法院    认为发行人工期滞后, 造 成 的 损 失
                    案涉工程处于半停工 2,600.00 万元(以
                    状态,故诉至法院     评估结果为准)
                    沧州永岐建筑劳务有
                    限公司与发行人(交建
                                         发行人支付工程
                    集团)签订工程劳务合
        山东省济                         款 及 质 保 金
                    同,永岐劳务称其按量
 43     南市中级                         3,161.37 万元;支       一审审理中       不适用
                    如期竣工,案涉工程已
        人民法院                         付 逾 期 利 息
                    通车,但发行人仅支付
                                         337.71 万元
                    部分工程款,故诉至法
                    院

       上述情况已经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目前
存在的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及其影响”之“(二)诉
讼状况”中补充披露。

二、重要诉讼追回款项、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和未来的影响

       (一)发行人作为原告/仲裁申请人的重要诉讼在截至本告知函回复日的具
体情况

       鉴于公司作为原告/仲裁申请人的 5,000 万元以上的重要诉讼占公司诉讼/仲
裁总额的 56.60%,以下分析 5,000 万以上重要诉讼/仲裁的主要情况。

       1、截止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诉讼/仲裁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仍处于审理状态的案件综述如下:

           原告                                                               诉讼金额
序号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申请人                                                             (万元)
  1      九建公司     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5,506.02
  2      城建集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4,234.07
  3      重庆建工     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2,715.76


                                          5-1-52
           原告                                                      诉讼金额
序号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申请人                                                    (万元)
                     司、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中京博泰毕节地
                     产置业有限公司
                     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
 4       重庆建工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1,278.92
                     限责任公司、中京博泰毕节地
                     产置业有限公司
 5       八建公司    重庆海龙土地整治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2,297.89
 6       住建公司    遵义家诚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2,505.40
 7       三建公司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2,186.83
                     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
                     限公司、海南中润韦汇地产有
 8       城建集团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2,140.00
                     限公司、刘伟樑、四川秦巴新
                     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建工、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
 9      重庆建工云   任公司、红云红河烟草(集团)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1,224.42
        南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卷烟厂
 10      三建公司    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0,448.75
 11     十一建公司   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7,050.31
                     盘县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
 12      重庆建工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7,004.02
                     公司
                                                  与建设工程合同有
 13      住建公司    蔡炳燃、沈正会                                     6,690.54
                                                    关的借款纠纷
 14      三建公司    重庆泰洋控股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6,035.88
                     泸州市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
 15      重庆建工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5,213.33
                     资有限公司
 16      重庆建工    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5,135.57
 17      重庆建工    云南永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5,922.00
 18      住建公司    大方水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3,774.15

       (1)九建公司诉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

       ①基本案情

       九建公司与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建设施工合同,约定九建公司
承建重庆市永川区凤凰湖韩国城建设工程一标段。由于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
公司拖欠工程款,2017 年 5 月九建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爱利福
天东置业有限公司:1、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 1,000.00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
支付工程款 10,670.69 万元及违约金;3、九建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项

                                        5-1-53
目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4、赔偿停窝工损失 3,755.33 万元;5、承担仲裁费、
工程造价鉴定费 80.00 万元等。

       ②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该案件尚在仲裁审理中。

       ③法律意见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鉴定报告确定的工程造价 1.27 亿元
可以得到全部支持,窝工损失和未来利润可以得到部分支持。此外重庆爱利福天
东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于合法在
建工程,可以通过司法处置方式变现,案件具有可执行性。因此其追回款项可能
性较大,预计不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城建集团诉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①基本案情

    2007 年 4 月 19 日,城建集团(原告)与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被告)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2012 年 11 月 3 日,合同
约定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
项。

    城建集团向云南省高院提起诉讼,最终诉讼请求为:1、支付工程款 911.71
万元,利息 3,071.555 万元(暂计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金额共计 3,983.26 万元,
及 2018 年 3 月 1 日直至实际付款日的欠付款利息;2、支付违约金 4,787.92 万元
(暂计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及 2018 年 3 月 1 日直至实际付款日的违约金;变
更后的涉案金额合计 8,771.18 万元。

       ②进展情况

       2018 年 9 月,云南省高院作出(2018)云民初 51 号民事判决:1、河口
县政府支付尚欠工程款 911.71 万元;2、河口县政府支付欠付款利息 740.80
万元及以 911.71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3、驳回城建集团其他本诉诉求;4、驳回河口县政府的反诉诉求。城建集团
不服该判决,于 2018 年 10 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1-54
    2019 年 5 月,最高法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 67 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
审判决第 1、2、4 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 3 项;3.河口县政府按人民银行同期
同类贷款利率向城建集团支付自 2013 年 1 月 15 日起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止
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约 2,900 万元);4.驳回城建集团其他本诉请求。

    由于本诉讼主要是力争高额利息和违约金,工程款本身所占比例很小,
目前判决已经支持了公司工程款的请求,并支持了部分利息请求,且项目系
政府工程,因此其追回款项可能性较大,预计不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
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重庆建工诉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毕节市博泰房地产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京博泰毕节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①基本案情

    2010 年 5 月,重庆建工与被告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4 年,重庆建工、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和中京博泰毕节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两被告作为
共同发包人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2017 年 7 月,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工程与毕
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京博泰毕节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签署补
充协议,愿意在 1.4 亿元范围内为被告若干项目承担付款责任。建设完毕竣
工验收后,被告已支付款项 5.23 亿元,尚有 9,436.25 万元未支付。

    重庆建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最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判令
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京博泰毕节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
欠付工程款 9,436.25 万元;并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上浮 20%,自 2018 年 8 月 16 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并以欠
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判令毕节市博泰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京博泰毕节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
担因逾期支付进度款而产生的下列资金利息及违约金:(1)对于利息(财务
费用),分别以每月欠付的各期进度款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暂
算至 2017 年 7 月 11 日,共计 3,279.51 万元;(2)以欠付进度款 4,418.22 万
元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利息(财务费用),以日利率万分之


                                  5-1-55
一为标准计算违约金,自 2017 年 7 月 12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
令重庆建工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在前述第 1、 项诉讼请求中在 4,067.42 万元的范围内与二被告承担共同
支付义务。5、判令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等。

    ②进展情况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 年 3 月 20 日做出一审判决,并经 2019 年 4
月 29 日笔误补正裁定书确定,被告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
付公司工程款 7,182.33 万元,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该在 4,042.42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原告对项目折价或者拍卖款在上述范围内享
有优先受偿权。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4)重庆建工诉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毕节市博泰房地产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京博泰毕节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①基本案情

    2011 年 2 月原告重庆建工与被告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毕节博泰”)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2014 年原告与毕节博泰、中京博泰毕节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
博泰”)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两被告作为共同发包人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
2017 年 7 月,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厦地产”)与
毕节博泰、中京博泰签署《三方协议》,愿意在 1.4 亿元范围内为被告若干项
目承担付款责任。2014 年 3 月 30 日,重庆建工与毕节博泰、中京博泰签署
补充协议,完工后被告支付款项 4.42 亿元,尚欠 9,079.33 万元未支付。

    原告将各被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毕节博泰、中京
博泰支付欠付工程款 9,079.33 万元;并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上浮 20%,自 2018 年 8 月 16 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并
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判令毕节博
泰房、中京博泰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因逾期支付进度款而产生的下列资金利息
及违约金:(1)对于利息(财务费用),分别以每月欠付的各期进度款为基数,
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暂算至 2017 年 7 月 15 日,共计 1,858.75 万元;


                                  5-1-56
对于违约金,分别以欠付的各期进度款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一为标准,
暂算至 2017 年 7 月 15 日,共 340.85 万元,利息与违约金合计 2,199.59 万元;
(2)以欠付进度款 2,813.05 万元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利息
(财务费用),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违约金,自 2017 年 7 月 16 日起
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公司就本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
令天厦地产在前述第 1、 项诉讼请求中在 4,067.42 万元的范围内与二被告承
担共同支付义务;5、判令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等。变更后涉案金额合计
约 11,278.92 万元。

    ②进展情况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 年 3 月 20 日做出一审判决,并经 2019 年 4
月 29 日笔误补正裁定书确定,被告毕节博泰应支付公司工程款 6,762.38 万元,
天厦地产应该在 4,042.42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原告对项目折价或
者拍卖款在上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天厦地产、毕节博泰、中京博泰上述两案中,由于发行人依法对被告采取
了保全措施,查封了被告房产 964 套,预计基本覆盖公司尚未收回的相关成本。
因此其追回款项可能性较大,预计不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5)八建公司诉重庆海龙土地整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基本案情

    原、被告就海龙村康居工程及楼宇工业园区和海龙村巴渝新居(一期)工程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原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并在 2016 年 10 月进
行全部工程移交,2017 年 10 月向被告提交与合同有关的工程结算资料。但被告
拒不办理工程结算且拖延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截止起诉时被告仍拒不支付工
程欠款。

    八建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21,987.09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
金占用损失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按照年利率 18%的标准分段计算,从 2014
年 8 月起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18 年 1 月底为 1,210.65 万元);2、判令被
告退还保证金 310.80 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

                                  5-1-57
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3、判令原告对被告案涉两工程截至 2016 年 4
月 8 日所有未出售房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工程款、资金占用损失、保证金
等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或确认原告的工程款优先受偿;4、本案全部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②进展情况

    2019 年 6 月 6 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因未取得用
地许可证自始无效,原告不能依据合同请求工程款、违约金等,因此一审判决驳
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书中明确“八建公司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投入涉
案工程项目建设的经济损失另案予以解决”。八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由于法院本身没有否定八建公司可以向被告追偿损失,为该项诉讼提供法
律服务的律师认为,即使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那么按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
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
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
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
作出判决”的规定,八建公司可以向海龙公司进行索赔,索赔的损失金额,按照
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主张。即使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进行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
造价,因工程已经完成施工,进行了竣工验收和移交,结合到海龙公司已经付款
的情况,也不会出现巨大差额,不会造成工程项目亏损。

    八建公司依法对被告采取了保全措施,海龙土地整治有限公司将其全部可售
未售房产质押给公司,包括车库 1,143 个,办公楼 18,609.73 平方米地下室 27,227
平方米,住宅 53 套,别墅 20 栋,预计足以覆盖八建公司尚未收回的相关成本。
因此其追回款项可能性较大,预计不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6)住建公司诉遵义家诚置业有限公司

    ①基本案情

    2013 年 11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家诚国际广场一期工程一标段建

                                  5-1-58
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严格按约履行全部合同项下义务并完
成竣工验收及备案登记,但被告拒不办理工程结算。经原告多次催收,截止
起诉时被告仍拒不支付剩余工程尾款。住建公司将被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
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等,涉
案金额 12,505.40 万元。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财保 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
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家诚置业银行存款及其他价值人民币 1.10 亿元的财产。

    ②进展情况

    目前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目前双方无争议部分已办理结算,结算金额
约 2.3 亿元,争议部分正在鉴定中。公司预计可以覆盖实际投入,不会造成
损失。由于发行人依法对被告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了被告房产 289 套,车库
900 个,预计足以覆盖公司尚未收回的相关成本。其追回款项可能性较大,预计
不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三建公司诉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①基本案情

    2014 年 12 月 25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三建公司
承建化工学院一期工程。工程建设完毕后,因化工学院的原因至今未办理竣
工验收手续,但工程已交付使用。2018 年 6 月,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化工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化工学
院”),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立即与申请人就重庆化工职业学院迁建工程(一
期)进行结算,支付尚欠工程款约 5,961.76 万元(以鉴定金额为准),并承担
资金利息约 351.72 万元(现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 30 日,从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 5,961.76 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
130%计付);2、退还工程保证金 3,100.00 万元,并承担资金利息约 414.79
万元(暂从 2015 年 2 月第一次应退款至 2018 年 1 月应退款,共计 29 次应退
款,分段计算为 414.79 万元),另从 2018 年 2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3,100.00 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 130%计付;3、支付因图书
馆、学生宿舍 F 楼未修建产生的损失 621.88 万元;4、支付抢工费 1,187.68


                                 5-1-59
万元;5、支付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增加的建设成本约 500.00 万元
(以鉴定为准);6、支付申请人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49.00 万元;7、
承担本案仲裁费、鉴定费等仲裁费用。

    ②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该案件尚在仲裁中。法院正在组织对工程额进行鉴定,并将
以鉴定结果做为判决的基础,从目前与鉴定机构的沟通看,鉴定结果与三建
公司实际投入的工程量不会差距很大,预计仲裁机构可以支持三建公司大部
分诉讼请求,不会对三建公司造成损失。该项目是事业单位项目,追回款项
可能性较大,预计不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城建集团诉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市中润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润韦汇地产有限公司、刘伟樑、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巴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①基本案情

    2013 年 7 月,城建集团与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总承
包施工合同》,2016 年 12 月,各方签订《工程款支付担保书》,约定巴中市
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
任,海南中润韦汇地产有限公司、刘伟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于对方拖欠
工程款项,且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在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享有
1.1 亿债权,2017 年 4 月,原告城建集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
院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项 12,140.00 万元,并支付
利息(以欠款金额为本金,从 2017 年 2 月 6 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直至款项付清为止);2、被告二至被告六对被告一欠付
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②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该案件尚在一审审理中。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
为,本案本金已经双方核实,在欠息标准和起息时间上尚存在争议,本案已
经采取了必要的保全措施(冻结了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巴中市中

                                5-1-60
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享有的 1.1 亿债权和中润实业公司持有的海南中润韦汇地产
有限公司股权),因此收回欠款及利息前景乐观。预计不会对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重庆建工及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诉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卷烟厂

    ①基本案情

    2012 年 8 月 17 日,重庆建工与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
订了《会泽卷烟厂就低技术改造项目联合工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合同
签订后,原告完成建设合同在 2015 年 9 月 1 日前将所有工程移交被告方占用
和使用,直至 2016 年 1 月 22 日,被告方才组织所有单位进行工程整体竣工
验收。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方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工程期限一再被拖延,给
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2017 年 3 月,原告重庆建工及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卷烟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支
付工程尾款 8,439.24 万元(以鉴定报告为准);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拖
欠的工程尾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 2015 年 9 月 1 日起
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为 597.78 万元;3、赔偿
经济损失 2,187.40 万元。以上三项合计 11,224.42 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鉴定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②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法院正在组织对工程额进行鉴定,并将以鉴定结果做为判决的基础,根
据重庆建工与鉴定机构的初步沟通,目前鉴定报告初稿确定的工程款与公司
实际工程量差别不大,预计鉴定金额不会有大的变动。由于红云红河烟草(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央企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公司,实力雄厚,因
此追回款项可能性较大,预计不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5-1-61
利影响。

    (10)三建公司诉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①基本案情

    2011 年 2 月 28 日,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8 日
与被告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三建公司承建“巴南
区长江防洪整治二期工程西流沱段”,合同价为 19,580.01 万元,合同签订后,
原告按约定进行并完成施工内容,在 2014 年 2 月 28 日召开的验收会议中,
认为验收合格,同意验收。

    由于被告未付工程款,2017 年 8 月,三建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10,448.75 万元,并向原告支付
途期付款利息(截至 2017 年 8 月 28 日止为 2,966.12 万元);请求判被告承担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由于部分工程不符合结算条件,2018 年 4 月,三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 4,085.74 万元,并向原告支付適期付款
利息(从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
以应付工程款为基数分段计算至付清之目止)。

    ②进展情况

    2019 年 5 月 6 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初审判决,认为根据合
同约定,涉案工程结算需经重庆市巴南区审计局审核确认,由于审计局尚未
进行审计,因此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的条件尚未成就,驳
回三建公司诉讼请求。

    法院仅仅认定支付条件不成就,没有否定公司向被告收取相关工程款的权
利。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是全国地产百强重庆融汇地产(集团)有限公
司旗下公司,公司实力较强,该项目是政府项目,政府审计后回款项可能性
较大,预计不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1)十一建公司诉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

    ①基本案情


                                  5-1-62
    2013 年 6 月,十一建公司与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就六盘水市红桥新区
中心商务区项目(云顶 1978 城市综合体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签订后,十一建公司按约进场施工。由于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
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时因其资金原因,案涉项目被迫停工。因此十一建公司
将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诉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
1、支付工程款 4,400.00 万元(以鉴定结论为准);2、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利随本清,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止为 1,050.31 万元;3、赔偿停工损失
1,600.00 万元(以鉴定结论为准);4、承担诉讼费用等。

    ②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本案件尚在一审审理中。法院正在组织对工程额进行鉴定,
并将以鉴定结果做为判决的基础,根据重庆建工与鉴定机构的初步沟通,目
前无争议的部分与公司实际工程量差别不大,预计可以覆盖公司成本。发行
人依法对被告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了被告房产 17,009.79 平方米,车库 19 个,
以及若干车辆,预计足以覆盖公司相关成本。因此追回款项可能性较大,预计不
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2)重庆建工诉盘县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①基本案情

    2013 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在盘县
的南方-云鼎尚城房地产项目,项目完工后,被告未结算且拖欠工程款,因此
重庆建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请求为要求被告:1、支付欠
付工程款 6,799.73 万元;2、按合同约定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以欠付的工程款
6,799.73 万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9 月 28 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至
本金付清之日止;3、支付因拖延支付进度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共计 4.29
万元;4、退还履约保证金 200 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 2016
年 11 月 2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5、就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
权;6、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②进展情况

    2019 年 3 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民初 295 号民事判决:

                                 5-1-63
1、嘉龙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 338.54 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2.06
万元,并继续算至随本清;3、退还保证金 200.00 万元及利息;4、公司在 338.54
万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5、驳回其余诉求。公司不
服判决,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对工程价款认定明显偏
低,根据公司目前提交的证据,二审法院有较大可能认定增加认定应该支付
的金额超过公司该项目的实际成本,且公司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
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其追回款项可能性较大,预计不
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3)住建公司诉蔡炳然、沈正会

    ①基本案情

    2010 年 11 月 25 日,蔡炳燃与住建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承接“重
庆三环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双河口段工程项目”,蔡炳燃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向
住建公司借款未还,故住建公司诉至法院。沈正会是蔡炳然配偶。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 6,690.54 万元;2、本
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②进展情况

    一审判决驳回住建公司诉讼请求,截至目前,本案件尚在二审审理中。

    ③法律意见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从证据盖然性原则看,大部分借款
主张都有得到法院支持并胜诉的可能。同时,即使在本案中住建公司无法胜
诉,也可以通过承包关系另案起诉追索。此外,考虑到公司对蔡炳然的借款
实际已经作为对重庆三环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双河口段工程项目的投入,列
入项目成本,该项目已经结算,成本和亏损已经体现 2018 年及以前年度财务
报表中,预计即使不能收回,也不会给公司未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能收回一部分,将增加公司收回期的利润。

    (14)三建公司诉重庆泰洋控股有限公司


                                  5-1-64
    ①基本案情

    2011 年 3 月,原被告签署《天府煤矿棚户区安置房工程施工合同》,2014
年完成竣工验收,并陆续交付用户使用,竣工后被告长期不办理结算,因此
2017 年 6 月,原告三建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
1、依法支付原告工程款暂计 4,818.29 万元(具体以鉴定金额为准),并承担
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暂计 1,127.46 万元,直到款项付清为止;2、支付总
包配合费 56.65 万元;3、赔偿因 A01 号地块 8#、9#楼外墙设计变更导致的
经济损失 33.48 万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②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本案件尚在一审审理中。法院正在组织对工程额进行鉴定,
并将以鉴定结果做为判决的基础,根据三建公司与鉴定机构的初步沟通,由
于目前双方认可部分已经基本覆盖公司实际发生的工程额,且重庆泰洋控股
有限公司目前信用状况良好,该项目为政府棚户区安置房工程类项目,三建
公司依法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
利,因此追回款项可能性较大,预计不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15)重庆建工诉泸州市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①基本案情

    2014 年 6 月,公司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建设管理中心就泸州市江阳
区西南医疗康健城定向限价商品房建设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
年 5 月,泸州市江阳区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做出会议纪要,将涉案项目交给
泸州市江阳区公共住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实施,并与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
2015 年 9 月,泸州市江阳区公共住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泸州市江
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公司认真履行施工义务,对
于施工中出现的非公司原因所致的施工项目及工程量的增加有权要求按实结
算,故公司依法提起诉讼。由于合同外施工较多,甲方表示无法确定如何支
付工程款,建议公司交司法裁决,公司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判令被告:1、按实结算原告施工过程中增加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


                                5-1-65
工程款合计 5,213.33 万元(其中:挖土石方 593.08 万元;混凝土旋挖灌注桩
3,472.63 万元;电梯设备及安装 686.42 万元;桩基检测费 235.80 万元;AB
区 D22 和 D25 钢筋连接方式变更 118.30 万元;AB 区桩间土开挖及截桩头
107.10 万元),并在结算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及相应的文明措施费;
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②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本案件尚在一审审理中。法院正在组织对工程额进行鉴定,
并将以鉴定结果做为判决的基础,根据重庆建工与鉴定机构的初步沟通,由
于鉴定报告初稿所载的工程价款与实际工程量差距不大,预计根据鉴定结论
可以收到的工程款收入能够覆盖项目成本,且项目是政府项目,其追回款项
可能性较大,预计不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6)重庆建工诉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

    ①基本案情

    2010 年 7 月,公司与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就成都高新国际生态总
部园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因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
司的原因,案涉项目在 2013 年 11 月 6 日至 2014 年 8 月 18 日期间停工。为
解决停工期间公司损失及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迟延付款应支付违约金
问题,公司依法向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请求法院
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 4,771.57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支付贷款利息 26.26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支付工程补偿款 337.74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4、承担诉讼费用。

    ②进展情况

    2019 年 2 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 01 民初 2720 号民事
判决:1、成都高投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 4,573.28 万元;2、支付贷款利息
26.26 万元;3、支付工程补偿款 337.74 万元;4、驳回其余诉求。截至目前,
本案件尚在二审审理中。

    目前一审判决金额预计足以覆盖公司尚未收回的相关成本,且成都高投长
岛置业有限公司是成都市高新区政府融资平台,实力较为雄厚,因此公司追

                                 5-1-66
回款项可能性较大,预计不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17)重庆建工诉云南永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①基本案情

       发行人(云南分公司)与云南永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合
同,工程结束后,双方确认结算书2份,分别对合同内外工程的金额进行了确认。
据此,云南分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②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本案件尚在一审审理中。由于对方已经出具明确的结算书,公
司债权具有法律依据,且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预计
可以收到的工程款收入能够覆盖项目成本,其追回款项可能性较大,预计不会
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8)住建公司诉大方水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①基本案情

       发行人(住建公司)与大方水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竣工结算后,大方公司尚欠工程款未支付,故发行人依法提起诉讼。

       ②进展情况

       2019年8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民初22号民事判决:1、大
方水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住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2,590.23万元;2、大方水西投
资置业有限公司向住建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暂定1,706.39万元,最终支付前按照
年利率24%标准持续计息;3、住建公司就工程款对项目折价和拍卖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4、驳回其余诉求。目前本案尚在上诉期。

       公司已经采取必要保全措施,查封被告房屋129套(商业门面、车库),面积
共计18,502.32平方米;土地4块,面积共计34,719.06平方米,且对案涉工程折价
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收到的工程款收入能够覆盖项目成本,其
追回款项可能性较大,预计不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5-1-67
       2、截止本告知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仲裁金额超
过 5,000 万的相关诉讼和仲裁中,已经有生效裁判,在执行中的案件综述如下:

          原告/                                                       诉讼金额
序号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申请人                                                      (万元)
 1       二建公司   遂宁中心医院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9,318.62
                    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       八建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7,694.46
                    重庆一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       重庆建工   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5,986.23
                    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
 4       七建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2,488.31
                    有限公司
 5       九建公司   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1,485.00
 6       三建公司   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8,037.00
 7       住建公司   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8,000.00
                    巴中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8       二建公司   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7,465.73
                    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       工业公司   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7,265.00
                    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
 10      住建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6,753.83
                    有限公司
                    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11      四建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6,474.04
                    司
 12      七建公司   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5,085.70
 13      七建公司   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5,709.01
 14      四建公司   重庆市引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5,618.00

       (1)二建公司诉遂宁市中心医院

       ①基本案情

        2009 年,二建公司与遂宁市中心医院签署《建设施工合同》,承建其东院
区一期土建及外装工程,实施完毕后,由于对工程款存在争议,2017 年 5 月,
二建公司向遂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遂宁市中心医院:1、向申
请人支付工程欠款 3,723.60 万元及利息;2、向申请人赔偿损失 7,590.37 万元;3、
向申请人支付增加工程量而未按工程款拨付进度款的利息及损失 8,004.65 万元;
4、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②进展情况

       2018 年 12 月,遂宁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遂仲字第 83 号裁决书:1、给付
工程款 2,034.76 万元;2、给付附加工作费 536.51 万元;3、给付补偿费 2.70 万

                                      5-1-68
元;4、给付 2014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8 月 15 日期间欠付工程款等费用利息
损失 744.37 万元;5、赔偿索赔损失 284.63 万元。

    2019 年 3 月,遂宁仲裁委作出(2017)遂仲字第 83-1 号补正裁决书:1.遂宁
市中心医院给付二建公司工程款 1770.66 万元;2.给付附加工作费 536.51 万元;
3.给付补偿费 2.7 万元;4.给付 2014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8 月 15 日期间欠付
工程款等费用利息损失 683.5 万元;5.赔偿索赔损失 284.63 万元。目前二建公司
正在申请执行。

    遂宁市中心医院在收到裁决书后,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之诉,请
求撤销仲裁委裁决,现撤销之诉案件正在审理中。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
律师认为本案极大可能驳回申请人遂宁市中心医院的诉求,维持遂宁市仲裁委
出具的 2017 遂仲字第 83 号裁决书。

    目前仲裁金额已经可以覆盖公司尚未收回的相关成本,法院通常会认可仲裁
裁决,即使仲裁协议无效,预计法院判决与仲裁结果之间不存在较大变化,且由
于该项目是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工程,其追回款项可能性较大,预计不会对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八建公司诉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一帆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①基本案情

    2014 年 12 月 24 日,八建公司与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无极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雷士大厦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八建公司承包无极公司发包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的“重庆雷士大厦”工程,
八建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进场施工至 2017 年全部停工,完成工程量造价预
估为 1.43 亿元,但无极公司从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八建公司支付过工程款。2017
年 4 月,八建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无
极公司就“雷士大厦”工程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
令被告无极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 14,299.12 万元(暂定),其
中 5,886 万元自 2016 年 1 月 13 日起按年利率 20%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时止
(计算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为 1,445.34 万元),其余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5-1-69
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时止;3、判令被告立即返还
原告工程履约保证金 1,950 万元;4、确认原告就本案所涉工程的工程价款对重
庆“雷士大厦”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重庆一
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无极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6、本案诉
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

    ②进展情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 05 民初 690 号《民事判决书》:1、
解除八建公司与无极公司就“雷士大厦”工程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
充协议;2、无极公司支付八建公司工程款 16,170.98 万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20%支付利息;3、无极公司返
还履约保证金 1,950 万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款付清
之日止,按年利率 20%支付利息;4、无极公司支付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述
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 6,155.23 万元;5、八建在工程款 16,170.98
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重庆一帆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对工程款 15,993.16 万元和履约保证金 1,950 万元,以及以工程款
15,993.16 万元和履约保证金 1,950 万元为本金,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
日止按年利率 20%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重庆一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无极公司追偿;7、驳回八建公司其他诉求。

    无极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8 年 11 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8)渝民终 596 号民事裁定:因无极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上诉人无极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目前八建公司申请执行,由于八建公司对项目工程款在 1.62 亿元范围内
具有优先受偿权,可以覆盖成本。项目工程已完工工程面积约 10 万平方米,
折算每平方米建筑成本 2,000 余元,项目为商业用房,地处重庆市区南滨路,
预计项目建成后销售价值大约为 2 万元/平方米,其追回款项可能性较大,预
计不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重庆建工诉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


                                  5-1-70
    ①基本案情

    重庆建工于 2010 年 11 月 9 日和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
原告承建海南美龙生态园住宅小区商住楼。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但
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断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工期一拖再拖,
甚至将原告承包的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公司。

    重庆建工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和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
定由原告承建海南美龙生态园住宅小区商住楼一配套商业宿舍。合同签订后,
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断拖欠
工程进度款,导致工期一拖再拖,工程完工后又不依约进行工程验收并支付
工程款,严重违约。

    原告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向海南省人民法院向被告提起诉讼,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合同义务,依约对海南美龙生态园住宅小区工程组织相
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2、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7,003.64 万元(包括鉴
定报告中确定部分和不确定部分的造价 5,323.87 万元以及未进入鉴定报告中
的各项费用 1,679.77 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利润损失 628.44 万元及
利息;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不断延期的损失及支付
所有欠款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和违约金等共 789.80 万元(暂计至 2015 年 8 月
原告起诉前,利息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3 年期同期贷款利率的 4 倍计算至
被告清偿之日止;违约金计算标准请求法院调整增加为按照被告逾期支付工
程进度款和计算款的每日 0.5‰计算至被告清偿所有欠款为止);5、判令被告
立即履约《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依约支付出售的房款的 50%共 285.32 万
元以冲抵工程款以及违反《补充协议》的违约金 171.19 万元;6、判令原告
对上述被告应支付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用。

    ②进展情况

    后双方调解,2018 年 2 月 12 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具
体见(2015)琼环民初字第 7 号《民事调解书》):1、双方确认涉案工程结算
价为 1.8 亿元,被告借给原告 500 万元借款抵扣工程款后,被告已支付工程


                                 5-1-71
款 119,685,936.46 元,被告尚需要支付工程款 6,031.41 万元;2、双方签订调
节协议后公司申请解封 40 套公寓房(一套别墅相当于 4 套公寓);被告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前支付 2,000 万元申请解封下一批 30 套公寓房,被告支付至 3,500
万元后,公司申请解封下一批 30 套公寓房;被告支付至 5,000 万元后,公司
申请解封下一批 30 套公寓房。公司收到全部工程款后,申请解封全部房屋。
被告应在本调解书生效后 5 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调解书出具后,双方按
调解书各自履行。

    调解书确定金额目前已经可以覆盖公司尚未收回的相关成本,截至目前
已收款 2,000 万元。发行人依法对被告采取了保全措施,因被告偿还部分债务,
公司解封了部分房屋,剩余查封被告共 125 套公寓,预计足以覆盖公司相关成本。
公司追回款项可能性较大,预计不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4)七建公司诉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①基本案情

    七建公司与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合
同》,约定承建其务川县洪渡河畔住宅小区项目,由于被告未按时支付工程款,
2016 年 4 月 12 日,原告七建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
告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款项暂共计 12,488.31
万元,分别为:1、工程进度款 9,221.08 万元;2、逾期支付利息 1,935.70 万
元(暂计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此后利息以 9,221.08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
率 12%计算,利随本清);3、停工损失 440.00 万元;4、因被告未按约定支
付工程款导致原告对外支付违约金,暂计 726.53 万元:(1)务川自治县鹏程
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暂计 69.34 万元(暂计至 2016 年 3 月 25 日,此后
违约金以 479.88 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 3%计算,利随本清);(2)五矿钢铁重
庆有限公司钢材逾期加价款 657.19 万元;5、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
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损失 165 万元:(1)律师费 150 万元;(2)担保费 15
万元。

    2016 年 5 月 24 日,七建公司请求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七建公司在


                                  5-1-72
工程进度款 9,221.08 万元的范围内就被告名下的涉案工程住宅楼、商业楼、
车库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②进展情况

    2016 年 12 月 22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民初 75 号《民
事判决书》:被告向七建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 8,073.08 万元及利息。七建公司
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间,被告向七建公司公司支付部
分款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终 240 号《民事调解书》:双方
确认案涉工程结算价 3.8 亿元(含利息、质保金),被告已付工程款 30,957.92
万元;对于欠付工程款 7,042.08 万元,被告用案涉工程房产进行抵顶;双方
同意质保金 760.00 万元以财产抵顶形式退还;七建公司负责提交案涉工程办
理竣工验收手续应由其提交的所有资料,并配合被告办理备案验收手续;本
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案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

    调解书确定的款项已经覆盖公司尚未收回的相关成本。截至目前,该案
件尚在执行中。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出具的调解书确定被告欠七建公司
的 7,000 余万元是以房冲抵,具体抵款房屋的明细作为了调解书的附件,该调解
书及附件已交务川住建局备案,务川住建局办公会形成了会议纪要确定明细上的
房屋系七建公司所有,目前已网签备案房屋为 3,500 万左右,剩余的房屋可以随
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因此不存在上述房产被开发商转卖的风险。七建公司追回
款项可能性较大,预计不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九建公司诉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①基本案情

    2015 年 6 月,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 2015 年 6 月 23 日受理,并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
作出仲裁裁决(案号为(2015)渝仲字第 1577 号),具体如下:1、重庆市泽
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江实业”)应支付工程款 1,977.38 万元,
停工损失 1,628.33 万元;2、应向申报人支付工程款利息合计 1,053.36 万元;
3、应向申报人支付损失赔偿 327.81 万元(按每月 25.18 万元计算,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4、应向申报人支付保证金 500.00


                                 5-1-73
万元及保证金资金占用损失 283.88 万元;5、应向申报人支付仲裁费 36.51
万元,鉴定费 40.00 万元;6、申报人对工程款 1,977.38 万元享有建设工程价
款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从 2016 年 7 月 29 日起以 5,846.76 万元为基数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付清为止。

    ②进展情况

    在九建公司准备申请执行时,泽江实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泽江实
业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处置方案,泽江实业正在处置自己资产用于偿
还债务。

    根据重庆铂码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重庆市泽江实业发
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拟处置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资
产评估报告》,泽江实业拟处置资产评估值为 32,031.64 万元。为该项诉讼提
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目前虽然泽江实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是该公司资
产变现价值预计超过 2 亿元,重庆仲裁委做出的裁决内容中直接成本金额不
高,停工损失、利息、违约金部分较高,且直接成本部分具有建设工程优先
受偿权,可就建设工程价款第一顺位受偿,因此预计收回账面成本的把握较
大。

    根据服务律师的法律意见,发行人认为,公司追回款项的可能性较大,预
计不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三建公司诉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①基本案情

    2009 年,公司与被告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兰波红城丽景二
期工程,由于被告不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013 年 3 月 18 日,原告三建公
司因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告、被告于 2009 年 8
月 12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应收工程款
4,537 万元,返还原告保证金 1,200 万元,逾期支付违约金 2,300 万元(截至
诉状载明的起诉之日,最终数据以按约据实结算为准)。

    2013 年 6 月 18 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民
初字第 00288 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三建公司与被告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

                                 5-1-74
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解除;原告三建公司与被告重庆兰波
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施工合同关系中被告仅欠原告工程款(不含安装工程
款)共计 4,945 万元,被告就本施工合同不再欠原告其他任何款项,其中 2,250
万元在被告未如期支付的情况下,不再另行支付利息或违约金;被告在 2013
年 7 月 15 日前向原告支付 1,000 万元;被告在 2013 年 10 月 15 日前向原告
支付 3,945 万元。

    ②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本案件尚在进一步执行中。法院判决已经完全覆盖公司相关
成本,且三建公司依法对被告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了被告兰波红城丽景 73 套
住宅和商业,面积合计 6,576.53 平方米,预计足以覆盖相关成本。三建公司追回
款项可能性较大,预计不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住建公司诉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

    ①基本案情

    2011 年 3 月 15 日,住建公司与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
宫公司”)就“重庆市武隆县夏宫仙女山假日国际社区二期工程”签订了《施
工合同》,由于夏宫公司尚欠 8,000 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给住建公司,故住建公
司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夏宫公司支付住建公司工程款 8,000 万元;2、
裁决住建公司对涉案工程 1-F、2-F、3-E、4-10H、12H、11H、13G、14G、
15G、16G 工程就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3、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2016 年 6 月 7 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渝仲字第 1161 号《仲
裁裁决书》:1、夏宫公司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 5 日内向住建公司支付工程款
8,000 万元;2、住建公司对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石梁子村的重庆夏宫仙女
山项目假日国际社区二期 1-F、2-F、3-E、4-10H、12H、11H、13G、14G、
15G、16G 工程的折价或变卖价款,在本裁决第 1 项 8,000 万元限额内享有优
先受偿权。

    ②进展情况

    本案已执行完毕,实际执行金额为 8,000 万元。



                                 5-1-75
    (8)二建公司诉巴中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
公司、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①基本案情

    二建公司承建了被告巴中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新置
业”)位于平昌县的“荣新两江国际”4-6 号工程。由于被告拖欠工程款,2015
年 5 月,原告二建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
告工程款 3,344.08 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的停窝工损失暂定金额 1,947.73
万元;3、原告的工程价款对涉案工程的拍卖、折价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5 年 6 月,二建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
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3,344.08 万元”变更为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4,062.03 万元及利息 74.18 万元(最终应付工程
款按已完工程量的造价鉴定结论计算,利息从合同约定的应付工程款时间开
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
74.18 万元)”,同时请求对工程款优先受偿;将原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
原告的停窝工损失暂定金额 1,947.73 万元”变更为“判令原告支付因其违
约、工程停窝工及其他事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3,210.93 万元”;增加诉讼请
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 110 万元及利息 8.60 万元(利息从应退之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
8.06 万元)。”

    2015 年 6 月,二建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四川省荣新集团
有限公司、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二、第三被告并就全部诉
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18 年 6 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川民初字第 74 号《民
事调解书》:1、二建公司自愿撤回对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荣新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由四川省高院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之后,本案当
事人仅为二建公司与荣新置业;2、各方确认荣新置业与二建公司签订的施工
合同及补充协议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解除。案涉工程造价总计 5,268.54 万元,
荣新置业已付工程款 2,854.07 万元,尚欠工程款 2,414.47 万元;尚欠履约保


                                 5-1-76
证金 110.00 万元;3、二建公司在上述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工程享有优
先受偿权,但在 2017 年 1 月 20 日前已销售、签约、备案、预告登记以及拆
迁安置的房屋除外;4、荣新置业应向二建公司补偿 400.00 万元(包括停窝
工损失以及 2018 年 8 月 1 日当日及之前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二建公司
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荣新置业主张任何索赔款项;5、荣新置业应于 2018 年
6 月 1 日当日向二建公司支付完毕本协议第二项、第四项约定的款项,二建
公司应于 2018 年 8 月 1 日前向荣新置业出具未开具部分款项的发票;如未按
上述约定时间支付完毕款项,两个月宽限期届满后,荣新置业应自 2018 年 8
月 2 日起支付利息;6、二建公司应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向荣新置业提交案
涉工程的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并协助办理 6#楼的竣工验收;7、二建公司应
按约定承担 4-6#楼所修建部分的质量保修义务,质量保修期从 2015 年 5 月
12 日起计算;8、如案外人就 4-6#楼二建公司所修建部分向二建公司或荣新
置业主张权利,二建公司与荣新置业应及时沟通、共同处理;9、二建公司、
荣新置业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求。

    ②进展情况

    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二建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省高院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受理,同时指定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执行。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现根据人民法院所确定的处
置资产价值及二建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分析,二建公司接受以物抵债实现本
案债权后,能覆盖贵公司的申请执行金额及相关成本,且二建公司对“荣新.
两江国际”4-6 号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预计实现债权的可能性较
大。

    根据服务律师的法律意见,发行人认为,公司追回款项的可能性较大,
预计不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工业公司诉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

    ①基本案情

    2018 年 7 月,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因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创公司”)诉


                                 5-1-77
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被告:1、支付工程款 7,265.00 万元;2、
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 7,265.00 万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
款优先受偿权;3、承担诉讼费用等。

    2018 年 9 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 01 民初 357 号
民事判决:1、锐创公司支付工程款 7,265.00 万元;2、确认工业公司对案涉
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 7,265.00 万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锐创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等。

    ②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本案尚在执行中。鉴于法院判决金额支持公司诉讼请求,且
工业公司依法对被告采取了保全措施,已经查封被告房产 7,731.42 平方米,价值
预计可以覆盖判决金额,其追回款项可能性较大,预计不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0)住建公司诉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①基本案情

    2012 年 12 月 18 日,住建公司与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绅帝公司”)就重庆巴山仪器厂保障性住宅工程暨汽车后市场
商贸中心工程一标段 1#楼、2#楼、3#楼,二标段 4#楼、5#楼、8#楼及 8A、
8B 工程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2015 年 1 月 22 日经双方结算已完工工程
结算额为 20,438.31 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 15,151.75 万元,尚欠工程款
5,286.55 万元和工程违约金 862.05 万元。因此,住建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
级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 5,891.78 万元及合同违
约金 862.05 万元(此款中不包含按合同约定预留的 1%保修金 212.22 万元);
2、确认住建公司对前述施工工程欠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立即支
付 2015 年 9 月 23 日经双方确认的合同违约金 862.05 万元;4、确认住建公
司对前述合同违约金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支付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的合同违约金(以工程欠款 5,891.78 万元为本金,月息 3%计算,利随
本清);6、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7 年 6 月 15 日,重庆市五中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 1239

                                 5-1-78
号《民事判决书》:绅帝公司向住建公司支付工程欠款 5,891.78 万元,该工程
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支付违约金 862.05 万元,支付从 2015 年 10 月 17 日起
的违约金。

    ②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本案尚在执行中。鉴于法院判决全额支持住建公司诉讼请求,
且住建公司依法对被告采取了保全措施,已经查封被告房产 7,677.09 平方米,预
计足以覆盖尚未收回的相关成本,其追回款项可能性较大,预计不会对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1)四建公司诉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①基本案情

    2016 年 1 月,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广元东合时代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合时代”)诉至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东合时代向原告四建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 4,434.99
万元,其中有争议部分的工程款以鉴定为准;2、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额自
2013 年 1 月 16 日至付清为止的资金利息,其中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资金
占用利息为 1,963.47 万元;3、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 225.70 万元及逾期返还
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算至实际全部退还时为止)。

    2016 年 3 月 16 日,原告四建公司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
请求申请,请求:1、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下欠工程款 4,434.99 万元变更为
5,248.34 万元;2、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资金占用利息 1,963.47 万元变更为
1,000 万元。

    2016 年 3 月 16 日,反诉人(本诉被告)东合时代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反诉申请,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四建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
326.46 万元、工程交付逾期违约金 140 万元、违约违法分包违约金共计
1,494.21 万元。

    ②进展情况

    一审判决东合时代向四建公司支付工程欠款、返还履约保证金等共计


                                 5-1-79
1,605.97 万元。东合时代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2019 年 1 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民终 1168 号民事判
决:二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合计金额 1,602.97 万元;原告
(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四建申请执行,于
2019-4-23 收到广元市朝天区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决定立案执行。

    截至目前,本案件尚在执行中。鉴于法院判决额可以覆盖公司尚未收回
的相关成本,且四建公司依法对被告采取了保全措施,已经查封被告营业房产 3
套,车库 191 个,预计足以覆盖尚未收回的成本,其追回款项可能性较大,预计
不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2)七建公司诉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①基本案情

    发行人子公司七建公司与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
合同,建设完毕后由于对方应付工程进度款产生纠纷,对其提起诉讼,要求
对方支付款项 5,085.70 万元(工程款 3,725.70 万元、停工损失 1,360 万元)
及资金占用损失、诉讼费。

    ②进展情况

    2016 年 6 月 21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2016)黔民初 74 号民事调
解书,内容为: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 1,089 万元,停工损失及利息 960 万元、
诉讼费用 20 万元,共计 2,069 万元。2018 年 1 月 8 日七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2018 年 7 月 3 日达成协议:被告尚欠本金 1,949 万元、利息 181.48 万元、诉
讼费 20 万元,合计 2,150.48 万元。

    (13)七建公司诉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①基本案情

    七建公司与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龙公司”)签
署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完毕后由于对方应付工程进度款产生纠纷,对其提起
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款项 5,709.01 万元。

    ②进展情况

                                 5-1-80
    2018 年 7 月 12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2017)黔民初 164 号民事
调解书:1、本案中侨龙公司应支付工程尾款 3,231.52 万元;2、侨龙公司应
支付工程质保金 438 万元。截至目前,本案尚在执行中。

    鉴于上述两案法院判决金额基本覆盖公司尚未收回的成本。且根据双方
达成的协议,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七建支付 5,800 万元,已付现
金 250 万元,代付税款 50 万元,代抵材料商货款 250 万元,对外抵款 2,100 万
元,七建公司有法院生效文书确认的对“侨龙财智国际”项目 D 栋享有价值 3,100
万左右的优先受偿权,而“侨龙财智国际”项目 D 栋的价值在两亿元以上,足
可以覆盖剩余的债权。其追回款项可能性较大,预计不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4)四建公司诉重庆市引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①基本案情

    2018 年 5 月,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引领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领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案
金额 5,618.00 万元。

    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于 2014 年 3 月 2 日签订的武隆县隆成国际工程
(I 标段)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2、退还履约保证金 400.00 万元;3、
支付工程款 4,000.00 万元(以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为准)及资金利息(以 4,000.00
万元为基数,工程款以鉴定结果为准,自 2018 年 2 月 10 日起至实际给付时
为止,按月息 2%计算);4、四建公司在引领公司欠付工程款 4,000.00 万元
(具体金额以鉴定结果为准)以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
程款优先受偿权;5、支付 2018 年 2 月 1 日前的资金利息和停工损失 1,218.00
万元;6、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

    ②进展情况

    2019 年 1 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 03 民初 187 号
民事调解书:1、双方继续履行案涉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2、引
领公司分期支付应付工程款 5,878.59 万元、损失 1,415.50 万元及履约保证金
400.00 万元;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由法院依法判决。针对民事调解书

                                  5-1-81
第 3 项内容,2019 年 2 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 03 民
初 187 号民事判决:四建公司就案涉工程拍卖、变卖的价款,在 5,878.59 万
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除三峡银行武隆支行抵押权之外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偿权。

    截至目前,本案件尚在执行中。鉴于法院判决额可以覆盖四建公司尚未
收回的相关成本,且四建公司依法对被告采取了保全措施,已经查封了被告商
业房产 17,410.61 平方米,车库 900 个,金额总价值预计足以覆盖公司相关成本,
追回款项可能性较大,预计不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综合上述发行人(含下属公司)作为原告/仲裁申请人的重要诉讼/仲裁的
基本情况和为上述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法律意见:

    申请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含下属公司)作为原告/仲裁申请人的重要诉
讼/仲裁,其追回款项的可能性较大,不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含下属公司)作为原告/仲裁申请人的重要诉讼
/仲裁,其追回款项的可能性较大,预计不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含下属公司)作为原告/仲裁申请人的重要诉讼/
仲裁,其追回款项的可能性较大,不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作为被告/仲裁被申请人的重要诉讼在截至本告知函回复日的
具体情况

    公司作为被告/仲裁被申请人的 5,000 万元以上的重要诉讼/仲裁共计占公司
诉讼/仲裁总额的 29.04%,以下主要分析 5,000 万以上作为被告/仲裁被申请人的
重要诉讼/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作为被告/仲裁被申请人、涉案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重要诉讼、仲裁事项的案件综述如下:



                                  5-1-82
                                                                       诉讼金额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万元)
 1      雷洪波           市政二公司、重庆建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366.37
 2      唐建云           市政二公司、重庆建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8,225.84
        重庆川九建设有
 3                       城建集团、交建集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5,194.09
        限责任公司
        重庆勇拓置业有
 4                       二建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7,752.15
        限公司
        重庆中远化工物
 5                       三建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5,123.65
        流有限公司
        重庆帝烨地产投   七建公司、瀚华担保股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
 6                                                                      16,775.81
        资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害责任纠纷
 7      刘兴             九建公司、交建集团     施工合同纠纷             5,806.87
                         市政交通公司、交建集
 8      周开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5,615.12
                         团、遂资高速
        昆山运鑫贸易公
 9                       工业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7,082.80
        司

       1、雷洪波诉市政二公司、重庆建工

       (1)基本案情

       2009 年 8 月,公司与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政府签订元绿二级公路(以下简称
“元绿路”)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后将元绿路一标段部分工段交由市政二公司
管理。2009 年 10 月,雷洪波与市政二公司就元绿路(K31+500—K40+270)签
订内部承包合同。案涉工程已于 2012 年 2 月竣工并移交。雷洪波认为市政二公
司拖延办理内部结算和支付尾款,同时认为公司应对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故
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1、市政二公司支付款项 7,491.32 万元,及自 2012
年 3 月 27 日起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2,875.05 万元;2、公司在上述欠款范
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市政二公司、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等。

       (2)进展情况

       本案目前处于一审审理中。

       (3)律师意见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原告的诉求证据不足,严重脱离事实,
其诉求金额的绝大部分会被法院驳回,发行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不大。

       2、唐建云诉市政二公司、重庆建工



                                      5-1-83
    (1)基本案情

    2009 年 8 月,公司与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政府签订元绿路施工总承包框架协
议,后将元绿路一标段部分工段交由市政二公司管理。2009 年 10 月,唐建云与
市政二公司云南元绿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就元绿路(K19+400—K29+500)签订全
额风险内部承包合同。案涉工程已于 2012 年 2 月竣工并移交。唐建云认为市政
二公司拖延办理内部结算和支付尾款,同时认为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
院。诉讼请求为判令:1、市政二公司支付款项暂定 7,450.84 万元,并支付利息
暂定 660.00 万元(以法院判决为准);2、市政二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 75.00 万元,
并支付利息从 2009 年 10 月 29 日起暂定 40.00 万元(以法院判决为准);3、公
司在欠付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市政二公司、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等。

    (2)进展情况

    本案目前处于一审审理中。

    (3)律师意见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原告的诉求证据不足,严重脱离事实,
其诉求金额的绝大部分会被法院驳回,发行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不大。

    3、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城建集团、交建集团

    (1)基本案情

    2009 年 9 月,交建集团作为共同邀请人的代表和川九公司签订《重庆三环
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双河口段工程项目土建工程合同文件(第 LJ7 合同
段)》。川九公司认为案涉工程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通过交工验收,二被申请人尚
欠工程款未付,故依法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裁决二被申请人:1、连带给付工
程款 5,178.79 万元,并支付自 2013 年 6 月 26 日起至全款付清之日止,以差欠工
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1.5 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2、连带
赔偿申请人为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 10.00 万元,财产保全保险费 4.80 万元,财产
保全费 0.50 万元,合计 15.30 万元;3、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2)进展情况

    本案目前为仲裁审理中。


                                  5-1-84
    (3)律师意见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针对本仲裁中涉及的主要事项,发行
人与律师已补强了相关证据资料,目前可乐观预料本案结果,预计承担责任的可
能性不大。

    4、重庆勇拓置业有限公司诉二建公司

    (1)基本案情

    2011 年 9 月,勇拓公司与二建公司就勇拓〃蓝澳岛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合同总价暂定 10,000.00 万元。目前工程已完工交付,勇拓公司认为,
二建公司工期迟延,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
1、支付工期迟延违约金 6,905.00 万元;2、赔偿损失暂定 10,785.39 万元,以及
资金占用损失暂定 61.76 万元;3、负担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2)进展情况

    因勇拓置业公司认为本诉讼与另一二建公司诉勇拓公司的索赔案件存在关
联性,因此向法院提出中止本案,2019 年 5 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8)渝
01 民初 248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本案中止诉讼。

    (3)律师意见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根据二建公司目前提供的协议及会议
纪要等资料,已经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工期已约定顺延,且责任在于勇拓公司。
勇拓公司要求二建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及损失的诉请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不
充分,二建公司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5、重庆中远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诉三建公司

    (1)基本案情

    2013 年 4 月,三建公司与中远化工就长寿化工园区中远化工物流仓库项目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远化工认为合同签订后,三建公司未按期完工、
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拒不修复。中远化工自行修复后,现将三建公司诉至法
院。诉讼请求为判令:1、确认双方签署的施工合同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解除;
2、三建公司按解除后项目现状移交中远化工自行修复,并承担自行修复所发生

                                   5-1-85
的修复费(经第三方评估共计 1,487.02 万元);3、三建公司移交前期建设过程中
形成的工程资料,并配合中远化工在整改修复后办理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4、三建公司承担自约定的竣工之次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的逾期竣工违约金
2,300.40 万元;5、三建公司承担因不能按时竣工交付合格工程导致中远化工不
能正常进入经营的年利润损失 379.00 万元;6、确认三建公司已经完工工程中,
合格工程造价为 6,310.32 万元(以鉴定为准),确认因三建公司过错造成建设工
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中远化工减少合格工程造价 10%仅需支付 5,679.29
万元,确认中远化工有权按约扣除相应 5%保修金 315.52 万元,待质保期届满后
支付,三建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 945.10 万元;7、三建公司据实承担并支付工程
质量鉴定费 12.13 万元;8、三建公司对项目建设工程中除《检测报告》范围外
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等工程按照设计使用寿命承担质保责任和相应民事
责任;9、三建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

    (2)进展情况

    本案目前处于一审审理中。

    (3)律师意见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鉴定机构对中远化工提出的经营损失
的鉴定申请无法作出鉴定,已作退案处理。对工程质量和有质量问题部分工程的
修复费用鉴定事项,中远化工单方面委托的质量鉴定不被认可,对三建公司不具
有约束力;根据不被认可的质量鉴定报告进行的工程修复设计也对三建公司不具
有约束力。本案的司法鉴定机构即使对不具有约束力的质量鉴定报告和工程修复
设计作出工程修复造价鉴定,三建公司也将建议合议庭不予采信。对三建公司申
请的工程造价鉴定初稿,三建公司已进行复核,并就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向本案合
议庭提交了书面意见,争取合议庭对争议工程(包括强夯工程等)的认定,按有
利于建工三建的计价方式进行造价确定。根据以上情况综合分析,在合议庭充分
采纳建工三建意见的基础上,预计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不大。

    6、重庆帝烨

    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七建公司、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案情

                                  5-1-86
    2015 年-2016 年,因君禧天地项目七建公司分别提起 3 起诉讼,要求重庆帝
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烨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并在诉讼过程中
申请查封帝烨公司土地,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华担保”)为此
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现帝烨公司认为上述查封存在超额保全,给其造成巨大损失,
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1、七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16,775.81 万元;2、
瀚华担保在其保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七建公司及瀚华
担保承担。

    (2)进展情况

    2018 年 11 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 05 民初 689 号《民
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9 年 5 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结案。

    7、刘兴诉九建公司、交建集团

    (1)基本案情

    2010 年 5 月 13 日,刘兴与九建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2010 年 8 月
9 日,刘兴与九建公司签订《全额风险承包合同》,将遂资眉高速 TJ1-6 工程项目
交给刘兴具体实施。2011 年 9 月 20 日,刘兴与九建公司签订《关于解除遂资路
TJ1-6 工区内部全额承包风险合同的协议》并组织退场。现刘兴认为截止起诉时
九建公司尚欠部分保证金未退还、部分工程款未支付,故将九建公司、交建集团
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1、九建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394.55 万元,并
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 1,923.20 万元,并承担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返
还之日的利息共计 2,489.12 万元;以上共计 5,806.87 万元;2、交建公司在欠付
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3、九建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进展情况

    本案目前处于一审审理中。

    (3)律师意见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截至目前,刘兴向法院提供的大部分
鉴定材料为复印件和单方制作的书证,若刘兴无法提供相关原件或辅助证据予以


                                  5-1-87
佐证,那么其提供的材料被采信的可能性较低。就目前的情况看,刘兴始终未提
供有力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将难以得到支持。

    8、周开均、兰维江诉市政交通公司、交建集团、遂资高速

    (1)基本案情

    2010 年 6 月,交建集团与遂资公司签订《四川省遂资眉高速公路遂宁至资
阳段工程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文件》(TJ1 标段)。2015 年 5 月,交建集团与市
政交通签订《四川省遂资眉高速公路遂宁至资阳段工程项目土建施工部分施工工
区合同文件》(TJ1-5 工区)。2010 年 6 月,周开均、兰维江与市政交通签订《四
川省遂资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土建工程第 TJ1-5 工区内部任务委派协议书》,案
涉工程已于 2013 年 6 月建成通车。原告认为案涉工程交验前,交建集团、遂资
高速与工程监理公司已对其实施部分进行了计量结算,但至今拖欠其工程款未
付、综合保证金未退,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1、支付工程款 5,075.36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2、返还综合保证金 539.76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3、承担诉
讼费用等。

    (2)进展情况

    本案目前处于一审审理中。

    (3)律师意见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周开均、兰维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
己完成工程价款数量,而市政交通公司能够证明已经足额退还了履约保证金,已
经大额度支付了工程款;周开均、兰维江对诉求没能够举示足够证据,依现有条
件,市政交通等公司胜诉几率较大。

    9、昆山运鑫贸易公司诉工业公司,第三人:江苏德洛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1)基本案情

    2017 年 4 月,昆山运鑫贸易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公司之子公司工业公
司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昆山运鑫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工业公司
支付货款 6,945.34 万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 137.46 万元(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 4.75%从 2016 年 9 月 6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合计 7,082.80 万元;


                                   5-1-88
2、工业公司承担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于江苏德洛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是案涉
买卖合同的实际权益人,运鑫公司是根据德洛西公司的委托以德洛西公司的名义
与工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开票。2017 年 4 月 5 日,德洛西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
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工业公司支付合同尾款,具体以实际结算为准。

    2018 年 12 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 05 民初 54 号民事判决:
1、工业公司支付第三人德洛西公司货款 3,677.64 万元并承担从判决自动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2、驳回昆山运鑫贸易有限公司全部诉求。

    (2)进展情况

    工业公司已于 2019 年 6 月与德洛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工业公司需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 120 万元,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全部 3,677.64 万元。2019 年 6 月 17 日江
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苏 05 执 62 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申请执
行人德洛西与被执行人工业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以此向法院撤回执
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法院裁定(2017)苏 05 民初 54 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并将本案被冻结的公司账户全部解冻。截至本回复日,工业公司已完成支付
2,023.42 万元,剩余部分将按照和解协议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付清。

    综合上述发行人(含下属公司)作为被告/仲裁被申请人的重要诉讼/仲裁
基本情况、案件进展和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申请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含下属公司)作为被告/仲裁被申请人的未决
重要诉讼/仲裁,发行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含下属公司)作为被告/仲裁被申请人的未决重
要诉讼/仲裁,发行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含下属公司)作为被告/仲裁被申请人的未决重要
诉讼/仲裁,发行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1-89
三、对各诉讼或仲裁事项预估风险和损失的情况,是否结合各诉讼或仲裁事项
财产追索风险、赔偿损失情况按规定计提或有负债,具体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
计准则的规定

       (一)发行人作为原告/仲裁申请人且尚未结案的诉讼或仲裁未确认预计负
债的原因说明

    发行人作为原告/仲裁申请人且尚未结案的诉讼和仲裁均为发行人为了追回
相关款项而主动提起的诉讼/仲裁申请,该事项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3 号)及相关应
用指南规定,发行人就该类诉讼事项不存在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情
形,按照准则规定不需要确认为预计负债。

       (二)发行人作为被告/仲裁被申请人未决诉讼或仲裁确认预计负债的整体
情况

    发行人作为被告/仲裁被申请人未决诉讼或仲裁主要原因为分包商、供应商
诉求返还工程款、货款及利息等发起的诉讼或申请的仲裁,部分是业主方由于工
程量纠纷、对工程质量或者完工进度有争议提起的诉讼或仲裁。

    公司报告期内的预计负债的计提标准如下:

    1、针对一审已经审结,尚未进入二审,或正在二审审理中的诉讼事项,根
据法院的判决金额超出公司目前账面负债金额的部分,参考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
服务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计提预计负债。

    2、针对一审尚在审理中的诉讼,公司根据诉讼事项的性质,并结合为该项
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判断诉讼事项败诉的可能性,当诉讼事
项败诉的可能性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应确认预计负债的标准,同时应承担的诉讼
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公司则计提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否则不计提确认
预计负债。

    公司报告期内上述预计负债计提确认的标准保持一致,2017 年 2 月公司完
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IPO),IPO 前后公司预计负债计提确认标准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还在一审审理中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均与为该项诉讼


                                   5-1-90
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进行了逐项认真分析,总体上发行人败诉或出现仲裁不利的
可能性较小,结合律师出具的预判结果与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未决诉讼对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同时,由于对还
在一审审理中的未决案件败诉或胜诉的可能性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对可能承担
的额外经济利益流出金额尚无法做出恰当的估计和计量,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3 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定,报告期
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尚在一审审理中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均不符合会
计准则计提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因而未发生计提并确认预计负债的情况。

       (三)发行人作为被告/仲裁被申请人未决诉讼或仲裁计提预计负债的具体
情况

       1、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已判决/已一审审结、二审正在审理中的未决诉
讼/仲裁计提预计负债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就已判决/已一审审结、二审正在审理中的诉讼计提
了预计负债,2018 年年末预计负债余额 6,615.64 万元,2019 年 6 月 30 日预计负
债余额为 3,913.58 万元,不存在计提的大额预计负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案件已
判决/已一审审结、二审正在审理中的未决诉讼/仲裁计提预计负债具体情况如下:

       (1)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诉重庆建工贵州分公司、重庆建工

    2011 年 8 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盘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钢结构工程》
专业分包合同。强捷钢构诉称,案涉工程于 2013 年 5 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
用,但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故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1、
支付工程款本金 1,486.48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 2018 年 4 月 16 日起至付清之
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暂计 373.08 万元);2、承
担诉讼费、保全费。2018 年 11 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
黔 02 民初 66 号民事判决:驳回强捷钢结构的诉讼请求。强捷钢结构不服该判决,
已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 年 6 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
重审。

    本案件一审胜诉,发行人报告期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5-1-91
    会计师认为由于不存在需要发行人承担的现时义务,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
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
关应用指南的规定。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需要承担的现时义务,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
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建工、物流公司

    2016 年 6 月,淮矿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公司、物流公司签订《钢材供货合同》。
淮矿公司认为公司与物流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判
令二被告:1、支付欠款 4,743.00 万元(其中货款 2,270.54 万元,贴息及违约金
2,472.46 万元);2、以 2,270.54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9%支付违约金;3、承担本
案诉讼费。2018 年 8 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 01 民初 30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建工偿还货款 2,270.54 万元,以及截止 2018 年 5 月
15 日的违约金、银行承兑汇票贴息 2,460.15 万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5 月 16 日
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货款 2,270.54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9%计算的违约金。
2019 年 4 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民终 1 号《民事判决书》:1、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重庆建工向淮矿偿还货款
2,270.54 万元,以及截止 2018 年 5 月 15 的违约金、银行承兑汇票贴息 2,381.82
万元,并向淮矿支付自 2018 年 5 月 16 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3、驳
回其他诉求。发行人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项目应付账款余额 4,730.69 万元,可以覆盖公
司履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因此未计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应付账款金额可以覆盖公司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未计提
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可以覆盖公司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
出,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3)南川禹光水务投资公司诉城建集团

    2010 年 3 月,南川禹光公司与城建集团签订了《南川半溪河亲水工程和两
岸景观一起施工合同》,城建集团依约进场施工。2015 年 8 月,北京中建华公司

                                  5-1-92
出具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为 5,991 万余元,但南川禹光公司已向城建集团支付
8,718 万余元。故南川禹光公司向重庆仲裁委提起仲裁。诉讼请求为 1、请求责
令被申请人提供本案工程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结算;2、工程款以结算确定
的金额多退少补;3、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2017 年 12 月,重庆仲裁委作出(2015)渝仲字第 2346 号裁决:1、驳回申
请人仲裁请求;2、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欠付工程款 697.32 万元;3、申请人支
付被申请人律师费 18.00 万元;4、驳回被申请人其他仲裁反请求。发行人已收
回 692.77 万元,剩余款项还在执行中。

    本案胜诉,发行人报告期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由于不存在需要发行人承担的现时义务,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
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
关应用指南的规定。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案件胜诉,发行人不存在需要承担的现时义务,发行
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四川国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成福兴、城建集团

    2014 年成福兴因欲承包项目,向城建集团缴纳了投标保证金 1,200 万元;2013
年,成福兴内部承包了城建集团巴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工程项目。因巴中项目实施
过程中钢材款支付问题,成福兴承诺用前述 1,200 万元保证金冲抵钢材款。后成
福兴于 2015 年 11 月与四川国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惠公司”)签
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此 1,200 万元债权转让给国惠公司。故国惠公司将成
福兴、城建集团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成福兴与国惠公司签订的《债
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2、判令城建集团将成福兴债权转让的投标保证金 1,200
万元立即给付国惠公司,并由城建集团承担其资金利息损失 112.00 元;3、本案
诉讼费用由城建集团承担。

    2018 年 10 月,四川省高院作出(2018)川民再 570 号再审判决:1、撤销
二审判决;2、维持一审判决(即驳回四川国惠全部诉求)。

    根据再审判决,本案胜诉,发行人报告期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5-1-93
    会计师认为由于不存在需要发行人承担的现时义务,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
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
关应用指南的规定。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案件胜诉,发行人不存在需要承担的现时义务,发行
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5)重庆利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城建集团

    2013 年城建集团承建巴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工程项目并任命成福兴为该项目
总负责人。同年 9 月,成福兴代表城建集团与重庆利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利群劳务”)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2017 年 9 月,城建集团与利群
劳务签订最终结算书,但城建集团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利群劳务将城建集
团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 2,166.13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
失 483.77 万元(从 2016 年 12 月 28 日起暂计至 2017 年 11 月 28 日,以 2,166.13
万元为本金,按月息 2%计算至付清时止);2、退还剩余保证金 200.00 万元;3、
承担诉讼费。2019 年 2 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 19 民初 63 号
民事判决:1、城建集团向利群劳务给付工程款 1,912.42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
息;2、退还保证金 200.00 万元;3、驳回其余诉求。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200 万元保证金的收取人为四川省化
工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有该公司出具的收据为证,该笔保证金不应由城建
集团承担,应由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

    因此,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本项目计提预计负债 2,028.35 万元。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本项目预计负债仍为 2,028.35 万元。

    会计师认为预计负债计提金额可以覆盖公司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可以覆盖公司履行相关现时义务
所需支出,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6)袁满诉交建集团

    原告袁满于 2010 年 6 月与交建集团签订关于遂资高速公路 TJ1—9 工区项目


                                    5-1-94
的内部承包合同,后来由于袁满原因,造成项目长期停工,故交建集团于 2012
年 4 月开始对该项目自行经营管理。由于双方未办理结算,故袁满将交建集团诉
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建集团对袁满提起反诉。诉讼请求为:1、请求
判令交建集团支付工程款约 3,000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依法判令交建集团
返还保证金 120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交建集团承担。2015 年
11 月 11 日,交建集团反诉袁满,提出以下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袁满返还交
建集团代付的履约保证金 500 万元、损失 402.6175 万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袁
满赔偿交建集团为袁满贷款的损失 531.9 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袁满承担。
2017 年 12 月 18 日,一中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 864 号民事判决:1、
交建集团支付工程款 42.25 万元,并以 42.25 万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9 月 2 日起
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交建集团退还
保证金 120.00 万元,并以 120 万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9 月 2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驳回袁满其他诉求;4、驳回交
建集团反诉请求。交建集团对本案已提起上诉,正在二审审理中。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项目应付账款余额为 42.25 万元,其他应付款
余额为 120 万元,发行人 2017 年年末计提预计负债 23.48 万元。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项目应付账款余额为 42.25 万元,其他应付款
余额为 120 万元, 2018 年年末预计负债合计金额 83.32 万元。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项目应付账款余额42.25万元,其他应付款余额为120
万元,2019年6月30日预计负债合计金额为86.82万元。

    会计师认为各报告期期末预计负债计提金额可以覆盖公司履行相关现时义
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各报告期期末预计负债计提金额可以覆盖公司履行相
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7)任卫华诉七建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5 月 14 日七建公司承包南岸区特色及专科用药制剂产业化基地项目
的土建、安装及室外管网工程,后分包给原告任卫华。因七建公司欠付工程款,
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1、七建公司支付工程款 1,000.00 万元,并

                                   5-1-95
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莱美药业在欠付工
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2019 年 3 月,
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 0108 民初 14490 号民事调解书:1、七建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前向任卫华支付工程款 193.93 万元;2、莱美药业退还任卫华质
保金 402.67 万元;3、任卫华放弃其他诉求。发行人执行完毕,已结案。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项目应付账款余额为 193.93 万元,发行人认为,
上述金额已经覆盖法院调解书确认的金额,各报告期期末未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应付账款金额可以覆盖公司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未计提
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截至 2018 年末该项目应付账款余额可以覆盖公司履行
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8)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七建公司、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件一审状态即为胜诉,发行人报告期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具体案情及
进展情况参见本告知函回复问题二之“二/(二)/6、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诉七建公司、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认为由于不存在需要发行人承担的现时义务,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
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
关应用指南的规定。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一审状态为胜诉,发行人不存在需要承担的现时义务,
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9)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住建公司、江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2009 年 8 月,住建公司、兴厦公司、案外人郭继林就江阴金科锦绣天成一
期工程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2012 年,案涉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
并办理结算。2017 年 8 月,郭继林与兴厦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因案涉
工程产生的对住建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兴厦公司。兴厦公司认为住建公司欠付工程
款,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1、住建公司支付工程款 2,621.94 万元、


                                  5-1-96
支付工程款利息 115.64 万元;2、江阴金科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住建公司
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19 年 3 月,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 0281 民初 12295 号民事调解
书:1、住建公司就江阴锦绣天成工程、无锡世界城工程尚欠郭继林除江阴锦绣
天成工程未付质保金外的工程款按 550.00 万元计算,郭继林已将此款债权转让
给兴厦公司,由住建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前直接向兴厦公司支付;2、住建
公司、兴厦公司、郭继林之间就江阴锦绣天成工程、无锡世界城工程再无其他任
何纠纷。发行人执行完毕,已结案。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项目应付账款余额为 550.00 万元。发行人认为,上
述金额已经覆盖法院调解书确认的金额,各报告期期末未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应付账款金额可以覆盖公司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未计提
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截至 2018 年末该项目应付账款余额可以覆盖公司履行
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0)陈德强、兰先伦、代安中、魏泽红诉市政交通公司、周开均、兰维江、
吴万军、陈应开

    2015 年 5 月陈德强等 4 人在遂宁中院起诉市政交通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
违约金 2,000 余万元,要求退还保证金 840 万元。该案的基本情况为:2010 年 5
月市政交通公司承建遂资路 TJ1-15 工区工程,周开均、兰维江等人依约参与项
目运营管理并投入全部资金,施工中周开均擅自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陈德强等人,
并收取其 840 万元保证金。中途因周开均等人拖欠工程款导致陈德强下属班组停
工,经公司管理部门参与沟通协调后复工,后续多数工程款由公司直接代付给一
线施工班组。完工后,陈德强等人发现其在周开均处获得价款比周开均获取价款
低 15%左右认为不公,要求比照高价直接与公司办理结算无果,遂起诉法院。

    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 840 万,拖欠的工程款 1,710.68 万元及
资金利息,违约金 261.53 万元,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8 年 3 月,四川
省高院作出(2017)川民终 1233 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
即周开均、兰维江退还陈德强等 4 人保证金 840.00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市

                                   5-1-97
政交通在欠付周开均、兰维江工程款及保证金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陈德强等 4
人返还周开均、兰维江超付工程款 93.94 万元,支付鉴定费 18.00 万元;2、驳回
陈德强等 4 人的其他诉求和周开均、兰维江的其他反诉请求。由于市政交通公司
与周开均、兰维江的案件尚在审理中,本案法院未同意执行。目前发行人主动将
不动产冻结在法院,以免法院冻结银行账户。

     发行人认为由于法院判决市政交通在欠付周开均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市
政交通与周开均等人结算尚未办理。且双方处于另一诉讼中,该诉讼尚在一审审
理中,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尚不具备预测诉讼结果的条件。因
此尚无法计算市政交通是否欠付周开均工程款,因此本诉讼期末未计提预计负
债。

     会计师认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定,根据本案目前的实际情况,发行人尚无法对该诉讼
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发行人无法准确计量该诉
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因此本诉讼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保荐机构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
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
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11)昆山运鑫贸易公司诉工业公司,第三人:江苏德洛西机电工程有限公
司

     具体案情及进展情况参见本告知函回复问题二之“二/(二)/9、昆山运鑫贸
易公司诉工业公司,第三人:江苏德洛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业公司已于 2019
年 6 月与德洛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相关款项支付时间,目前正在履行支
付义务中。

     由于生效判决书中要求支付货款 3,677.64 万元,工业公司已支付 410 万元,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账面应付账款已调整至 3,267.64 万元,发行人已将案件受
理费和律师费 27.09 万元计入预计负债。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工业公司已累
计支付 2,023.42 万元,应付账款余额 1,654.22 万元,预计负债余额 27.09 万元。

     会计师认为上述预计负债计提金额可以覆盖公司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

                                   5-1-98
出的最佳估计数,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各报告期期末预计负债计提金额可以覆盖公司履行相
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一审审理中的未决诉讼/仲裁计提预计负债情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还在一审审理中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与相关诉讼提供
法律服务的律师进行了逐项认真分析,总体上发行人败诉或出现仲裁不利的可能
性较小,结合律师出具的预判结果、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未决诉讼对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同时,由于对还在一
审审理中的未决案件败诉或胜诉的可能性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对可能承担的额
外经济利益流出金额无法做出恰当的估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
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3 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定,报告期各期末,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未就还在一审审理中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计提预计负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涉案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案件还在一审审理中的未决诉讼/仲裁具体情况如下:

    (1)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重庆建工、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
筑设计研究院、安徽省阜阳市勘测院、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将公司、湖南城市
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安徽省阜阳市勘测院、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
司诉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案涉工程盛唐雅苑在施工期间出现质量缺
陷事件,现已整改完成,产生加固费用。阜阳城投认为四被告在案涉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分别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四被告:
1、共同赔偿损失暂定 1,018.25 万元(以鉴定结论为准);2、承担诉讼费用等。
本案目前处于一审审理中。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
对涉案工程地下室出现上浮原因及责任比例申请了司法鉴定,重庆建工是否需要
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比例将已鉴定结果为准。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目前的实际情况,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
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因此

                                 5-1-99
本诉讼各报告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
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
定。

    保荐机构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
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
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2)雷洪波诉市政二公司、重庆建工

    本案目前处于一审审理中。具体案情参见本告知函回复问题二之“二/(二)
/1、雷洪波诉市政二公司、重庆建工”。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经济利
益流出及相应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
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因此本诉
讼各报告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
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
定。

    保荐机构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
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
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3)唐建云诉市政二公司、重庆建工

    本案目前处于一审审理中。具体案情参见本告知函回复问题二之“二/(二)
/2、唐建云诉市政二公司、重庆建工”。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经济利

                                  5-1-100
益流出及相应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
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因此本诉
讼各报告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
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
定。

    保荐机构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
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
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4)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市政二公司、后追加重庆建工为被告

    2010 年 3 月,市政二公司与神工集团签订《省道 214 线元阳(南沙)至绿
春二级公路工程一标段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案涉工程于 2012 年 5 月交付业主运
行使用,2018 年 4 月办理结算。神工集团认为市政二公司拖延支案情:2010 年
3 月,市政二公司与神工集团签订《省道 214 线元阳(南沙)至绿春二级公路工
程一标段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案涉工程于 2012 年 5 月交付业主运行使用,2018
年 4 月办理结算。神工集团认为市政二公司拖延支付工程尾款,故诉至法院;同
时认为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未向市政二公司完全支付工程款项,故申请追加公司为
被告。诉讼请求为判令:1、确认《施工分包合同》中手写增加内容未生效;2、
支付欠付工程款 953.49 万元,及迟延支付该款利息至付清欠付工程款之日止,
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为 297.97 万元;3、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案目前处于一审
审理中。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经济利
益流出及相应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目前的实际情况,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
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因此
本诉讼各报告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5-1-101
    会计师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
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
定。

    保荐机构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
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
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5)张建尧诉重庆建工、爆破公司

    2010 年 1 月 8 日,建工集团承包昭通市昭通至巧家(金塘)二级公路工程
建设——移交(BT)项目投资建设工程,并将该工程分为四个分部,三分部工
程交予全资子公司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2010 年 8 月 12 日,
爆破公司将小杨保隧道工程发包给了张建尧,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协议
约定承包范围为小杨保隧道的所有土建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总造价
依据交通运输部 2007 定额及云南省运输厅补充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中工程直
接费上浮 5%计价,并计算临时设施费、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措
施费及工地转移费。现双方对工程结算付款产生争议,据此了张建尧向法院提起
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爆破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 800 万元(以最后工程
造价司法鉴定结论为准)及从 2013 年元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支付利息 200 万元(暂计算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计算至付清时为止);2、诉讼费用由爆破公司、
公司承担。本案目前处于一审审理中。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工程承包协议签订后,重庆爆破已多
次向张建尧支付工程款项,合计 1,247.89 万元,均有明确的证据在案为证,故重
庆爆破已付清原告的全部工程款,原告的诉请应当全部驳回。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目前的实际情况,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
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因此
本诉讼各报告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


                                  5-1-102
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
定。

    保荐机构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
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
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6)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城建集团、交建集团

    本案目前为仲裁审理中。本案目前处于一审审理中。具体案情参见本告知函
回复问题二之“二/(二)/3、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城建集团、交建集团”。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针对本仲裁中涉及的主要事项,发行
人与律师已补强了相关证据资料,目前可乐观预料本案结果,预计承担责任的可
能性不大。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
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因此本诉
讼各报告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
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
定。

    保荐机构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
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
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7)遵义市三和瑞通实业有限公司诉城建集团、城建集团遵义市新蒲区分
公司

    2016 年 11 月,瑞通公司与重庆司庆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
同》,约定向城建集团承建遵义市虾子镇棚户区改造石桥还房建设等项目供应混
凝土。城建集团向瑞通公司出具授权,委托重庆司庆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


                                  5-1-103
瑞通公司认为城建集团欠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1、连
带支付混凝土货款 1,118.11 万元;2、连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89.77 万元;3、
承担诉讼费用等。2019 年 7 月,贵阳市中院作出(2018)黔 01 民初 752 号调解
书:1.双方同意终止原合同履行;2.截止 2019 年 6 月 27 日,经双方结算城建集
团应向瑞通公司支付货款 1,118.11 万元;3.支付律师费 19.8 万元;4.其他内容详
见调解书。本案待履行。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根据本案截至 2018 年末时的实际情
况,城建集团欠付原告货款金额与原告所述一致。但原告与城建公司在《商品混
凝土购销合同》中并未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应当得到支持。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截至 2018 年末及 2019 年 6 月末时的实际情况及为该项
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无法对该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部分是
否可能导致公司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
相关预计负债。因此本诉讼 2018 年末及 2019 年 6 月末未计提预计负债。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上述案件账面应付账款金额为 429 万元。2019 年 7 月发行人
拿到调解书后,发行人将超额的 708.91 万元计入应付账款。

    会计师认为,根据本案截至 2018 年末及 2019 年 6 月末时的实际情况,由于
无法对该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部分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
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
定。2019 年 7 月发行人拿到调解书后,发行人已将超额的 708.91 万元计入应付
账款。

    保荐机构认为,根据本案截至 2018 年末时的实际情况,由于无法对该诉讼
请求中的违约金部分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
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
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2019 年 7 月发行人拿到调解书后,发行人已
将超额的 708.91 万元计入应付账款。

    (8)重庆人和尚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城建集团

    2017 年 5 月,城建集团与尚邦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尚


                                  5-1-104
邦公司向城建集团承建的新蒲新区和余庆区两工地供货。尚邦公司认为城建集团
欠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1、支付钢材款本金 952.80 万元
及利息;2、支付钢材加价款(2018 年 8 月 31 日前的加价款为 118.60 万元,从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按每日 0.41 万元计算加价款至款项付清之止);3、承担诉
讼费用等。本案目前处于一审审理中。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本所律师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
致经济利益流出及相应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目前的实际情况,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
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因此
本诉讼各报告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
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
定。

    保荐机构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
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
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9)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交建集团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重庆三环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双河口段工程项
目土建工程合同文件(第 LJ4 合同段)》,该项目已完工。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提供
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总价》未按照优选文件的约定编制,故申请至重庆
仲裁委仲裁。仲裁请求为:1、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 2,691.11 万元;2、
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利息 50 万元;3、裁令被申
请人支付申请人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 50 万元;4、本案仲裁费用及律师费 30
万元整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目前还在仲裁审理中。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本所律师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
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及相应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

                                  5-1-105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目前的实际情况,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
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
因此本诉讼各报告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
合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
定。

       保荐机构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
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
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10)中为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交建集团

    2016 年 9 月,中为国际与交建集团签订《融资顾问服务合同》。2017 年 5 月,
中为国际居间服务的项目融资已到位,但交建集团未支付融资顾问服务费,故中
为国际将交建集团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1、支付融资顾问服务费
1,056.00 万元;2、支付自 2017 年 5 月 17 日起至实际付清融资顾问服务费之日
止的违约金;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截至 2018 年末,本案件为发回重审状态。
2019 年 4 月 23 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黔 04 民初 162 号
判决书:交建集团支付中为国际 350 万元居间服务费,驳回中为国际其他诉讼请
求,本案二审审里中。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根据本诉讼截至 2018 年末时的实际
情况,无法对本案结果做出预判。本案一审判决后,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从目前掌握的证据以及查询相关司法案例来看,中
为公司主张巨额服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判断二审法院判决交建集团
应该支付顾问费的金额,因此无法判断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
对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截至 2018 年末及 2019 年 6 月末时的实际情况以及服务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
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因此本诉讼各报告期末未计


                                  5-1-106
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根据本案截至 2018 年末及 2019 年 6 月末时的实际情况及服务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
出合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各报告期末不计提预计
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
关应用指南的规定。

    保荐机构认为,根据本案截至 2018 年末及 2019 年 6 月末的实际情况及服务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
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
条件,因此发行人各报告期末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11)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二建公司

    2011 年 9 月 2 日,二建公司与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
拓地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二建公司承建勇拓地产位于重庆渝北区
的蓝澳岛项目高层 1#、2#、3#楼及地下室工程。之后双方就该合同的履行产生
了争议。勇拓地产于 2016 年 6 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二建公司,认
为其支付的工程款已超过工程造价总额。其主要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
告退还超付工程款 1,792.28 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从 2015 年 5 月 6 日
至实际竣工日的逾期竣工违约金 1,975 万元(以每日 5 万元为标准,暂计算至 2016
年 6 月 6 日);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开具金额为 908 万元发票;4、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法转包违约金 1,000 万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
代理费 34.1 万元;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
2018 年 5 月 17 日,勇拓地产又另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二建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合计 17,752.15 万元,同时在前
述其诉二建公司工程款及工期延误案件中,撤回了第 2 项“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
付从 2015 年 5 月 6 日至实际竣工日的逾期竣工违约金 1975 万元(以每日 5 万元
为标准,暂计算至 2016 年 6 月 6 日)”及第 4 项“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法转
包违约金 1,000 万元”诉讼请求。截至 2018 年末,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2019
年 6 月 11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渝 01 民初 605 号民事判决
书:二建公司退还勇拓地产超付工程款 2,218.03 万元,驳回勇拓地产其他诉讼请

                                  5-1-107
求。本案目前在二审审理中。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根据本案件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的实际情况,及鉴定机构初步测算的情况,勇拓地产并未超付,勇拓地产在本案
中胜诉的可能性不大。本案一审判决后,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从
发行人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查询相关司法案例来看,预计二审中法院认可一审中存
在争议的费用的可能性较大,发行人支付一审判决的超付工程款的可能性较小。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实际情况,无法对该诉讼
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
相关预计负债,因此本诉讼 2018 年未计提预计负债。根据本案截至 2019 年 6
月末的实际情况及服务律师的法律意见,发行人认为二审法院认可一审中存在
争议的费用的可能性较大,发行人支付一审判决的超付工程款的可能性较小,
因此本诉讼 2019 年 6 月末尚无法确定本案件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
未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根据本案 2018 年末及 2019 年 6 月末的实际情况及服务律师出
具的法律意见,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
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定。

    保荐机构认为,根据本案 2018 年末及 2019 年 6 月末的实际情况及服务律师
出具的法律意见,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
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12)重庆勇拓置业有限公司诉二建公司

    本案中止诉讼。具体案情参见本告知函回复问题二之“二/(二)/4、重庆勇
拓置业有限公司诉二建公司”。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根据二建公司目前提供的协议及会议
纪要等资料,已经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工期已约定顺延,且责任在于重庆勇拓置
业有限公司,其要求二建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及损失的诉请事实及法律依据
并不充分,二建公司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5-1-108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目前的实际情况,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
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因此
本诉讼各报告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定,根据本案目前的实际情况,发行人尚无法对该诉讼
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发行人无法准确计量该诉
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因此本诉讼未计提预计负债。

    保荐机构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
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
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13)吴庭俊诉二建公司、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0 年 12 月和 2011 年 1 月,二建公司与卓达公司分别就卓达香水海苏格
兰城一期第八标段和卓达香水海北欧小镇 B 区三、四标段工程项目签订《建筑
工程总承包合同》。2011 年 5 月,二建公司与吴庭俊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书》。
由于卓达公司拖欠二建公司款项导致二建公司无法按期向吴庭俊支付工程款,吴
庭俊被迫于 2013 年 3 月停工,案涉工程后续施工由二建公司组织完成。现案涉
工程已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故吴庭俊将二
被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1、二建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 2,000 万元并支
付欠款利息;2、卓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3、承担诉
讼费。2019 年 6 月,威海市中院作出(2018)鲁 10 民初 174 号民事判决:驳回
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待生效。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根据案件截至 2018 年末的资料情况,
在搜集证据,积极应诉的前提下,待全面清理,收集二建公司损失情况及依据,
经过本案证据交换后,律师事务所会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反诉要求吴庭俊赔偿
损失。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资料及陈述的相关事实,本案可能取得胜诉的概率很
大。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截至 2018 年末时的实际情况,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
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


                                  5-1-109
预计负债;2019 年 6 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因此本诉讼各报告期末未计
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根据本案截至 2018 年末时的实际情况,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
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
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
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定。

    保荐机构认为,根据本案截至 2018 年末时的实际情况,由于无法对该诉讼
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
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
计准则规定。

       (14)重庆中远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诉三建公司

    本案目前处于一审审理中。具体案情参见本告知函回复问题二之“二/(二)
/5、重庆中远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诉三建公司”。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经济利
益流出及相应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目前的实际情况,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
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因此
本诉讼各报告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
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
定。

    保荐机构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
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
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15)朱建明、李金平、刘建兵诉七建公司、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2014 年七建公司承包了帝烨公司开发的君禧天地项目住宅区桩基工程,之


                                  5-1-110
后分包给三原告(合伙)施工,2014 年元月开始组织入场施工,12 月底因工程
款拖欠原因,工程暂停施工,在此期间,三原告还承包了涉案工程的 95、96、
97、98 楼的电梯井土石方部分。2018 年 5 月 17 日帝烨公司开发的君禧天地项目
被整体拍卖,至此三原告与七建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诉至法院。诉
讼请求为:请求七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停工损失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帝
烨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涉案金额共计 2,792.31 万元。本案处
于一审审理中。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案涉桩基工程已经被炸毁,朱建明、
李金平、刘建兵要求七建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极有可能因其举证不能而被法院
裁定驳回起诉。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
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因此本诉讼
各报告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
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
定。

    保荐机构认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
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
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16)蔡显明诉八建公司

    2010 年 1 月 19 日,袁文斌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其债权为:2009 年 11 月 30
日被告收取袁文斌交纳的 15,817,500 元保证金,收款事由是南涪路高速公路项目
履约保证金,收据上备注待建工集团退还被告后归还。2013 年 9 月 28 日,南涪
路竣工通车,原告认为履约保证金应该退还,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
1、立即退还保证金 1,581.75 万元,并自 2009 年 11 月 30 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时止(本息合计暂定 2,000.00 万元);2、诉讼保全费由
被告承担。2018 年 5 月,南川区法院作出(2017)渝 0119 民初 7826 号之二民


                                  5-1-111
事裁定:本案须以八建公司与袁和平、袁文斌、徐贵明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正在审理当中,尚未审结。本案目前为中止
诉讼。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目前的实际情况,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
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因此
本诉讼各报告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
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
定。

    保荐机构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
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
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17)袁和平诉八建公司

    2009 年 11 月 30 日被告收取原告交纳的 1,581.75 万元保证金,收款事由是
南涪路高速公路项目履约保证金,收据上备注待建工集团退还我司后归还。2013
年 9 月 28 日,南涪路竣工通车,原告认为履约保证金应该退还,故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退还保证金 1,581.75 万元,并自 2009 年 11 月
30 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时止(本息合计暂定 1,800.00
万元);2、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2018 年 5 月,南川区法院作出(2017)渝
0119 民初 7825 号之二民事裁定:本案须以八建公司与袁和平、袁文斌、徐贵明
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正在审理当中,尚
未审结。本案目前为中止诉讼。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目前的实际情况,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
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因此
本诉讼各报告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
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

                                 5-1-112
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
定。

    保荐机构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
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
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18)刘兴诉九建公司、交建集团

    本案目前处于一审审理中。具体案情参见本告知函回复问题二之“二/(二)
/7、刘兴诉九建公司、交建集团”。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刘兴向法院提供的大部分鉴定材料为
复印件和单方制作的书证,若刘兴无法提供相关原件或辅助证据予以佐证,那么
其提供的材料被采信的可能性较低。届时,其诉讼请求将难以得到支持。因此,
就目前的情况看,刘兴始终未提供有力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目前的实际情况,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
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因此
本诉讼各报告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
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
定。

    保荐机构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
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
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19)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诉九建公司

    2012 年 8 月,九建公司和潼南四建签订《四川高速公路遂宁至资阳段工程
项目土建工程第六工区施工段路基专业分包合同》。潼南公司认为案涉工程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完成结算,被申请人尚欠工程款未付,故依法申请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1、支付应付工程款 1,314.12 万元;2、支付开具建安发票税金


                                   5-1-113
30.00 万元;3、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60.00 万元;4、承担本案仲裁费用。本案目
前为仲裁审理中。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并未办理最终结算,且仲
裁庭已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在鉴定意见作出前,暂无法确定九建公司应支付的工
程款金额。同时也暂时无法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基数;由于未办理结算,所
以原告诉请自 2017 年 4 月 18 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也缺乏依据。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目前的实际情况,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
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因此
本诉讼各报告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
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
定。

    保荐机构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
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
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20)张传洪诉住建公司、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住建公司与原告就金科开州财富中心项目签订《建设工程劳
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但住建公司尚欠工程
劳务费未付、履约保证金未退还,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1、支付
工程款 1,000 万元;2、退还保证金 300 万元并从 2016 年 12 月 31 日起按照年利
率 6%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3、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本案目前处
于一审审理中。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本案争议较大,就目前掌握的证据来
看,初步判定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住建公司较为有利。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目前的实际情况,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
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因此
本诉讼各报告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5-1-114
    会计师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
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
定。

    保荐机构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
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
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21)遵义家诚置业有限公司诉住建公司

    2013 年 11 月 19 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家诚国际广场一期工程一标段工
程施工合同》,被告于 2014 年 2 月 15 日进场施工,但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被
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日期完成施工任务。原告认为被告工期严重违约,给
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1、支付违
约金 2,000 万元;2、支付律师费 100 万元;3、开具工程款发票;4、承担诉讼
费用等。本案 2018 年底时处于一审审理中。2019 年 5 月 10 日,原告遵义家诚
置业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
黔 03 民初 312 号之一,准许遵义家诚置业撤回起诉,本诉讼结案。

    对于本诉讼截至 2018 年末时的情况,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
原告认为是住建公司工期违约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但原告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
意见书》上注明了“无工期延误”,且已盖章确认;同时原告存在逾期支付工程
进度款和大量设计变更的事实,结合原告在《竣工验收意见书》确认的“无工期
延误”的情况,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初步判定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住建
公司较为有利。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截至 2018 年末的实际情况,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
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
负债,2019 年 5 月原告撤回起诉。因此本诉讼报告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根据本案截至 2018 年末的实际情况,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
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
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


                                  5-1-115
[2006]5 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定。

    保荐机构认为,根据本案截至 2018 年末的实际情况,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
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
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
准则规定。

       (22)祁兵诉住建公司、王庆生、袁世同、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

    2012 年 12 月,住建公司与绅帝公司签订《重庆巴山仪器厂保障性住宅工程
暨汽车后市场商贸中心工程一标段 1#楼、2#楼、3#楼,二标段 4#楼、5#楼、8#
楼及 8A、8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祁兵认为案涉项目的水电安装
部分是由其实施,故住建公司差欠其工程款,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
1、住建公司、王庆生、袁世同连带支付工程款 1,635.84 万元及利息暂计 1,341.39
万元(最终以法院审理查明的金额为准),利随本清;2、绅帝公司在欠付工程款
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3、原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工程的建设工程价款享
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本案目前处于一审审理中。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由于本案目前处于一审待开庭阶段,
并未进行证据交换及实质审理,故本案结果暂无法进行预判,暂无法判定未来是
否需要支付。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目前的实际情况,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
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因此
本诉讼各报告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
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
定。

    保荐机构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
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
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5-1-116
       (23)黄晓平诉冉显寿,第三人:住建公司

    2015 年 9 月,住建公司与武隆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武隆县利丰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签订《武隆县利丰锦江竹苑项目三标段施工合同》。同年 12 月,住建
公司与冉显寿就案涉工程签订《内部承包合同》。2015 年 9 月,黄晓平与冉显寿
就案涉工程签订《个人合伙协议书》。现该工程已竣工交付,黄晓平认为冉显寿
差欠其合伙投资款及利润,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冉显寿
对案涉工程合伙进行结算,并分配合伙利润;2、支付合伙投资款 804 万元;3、
承担诉讼费用。审理期间,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立即给付利润分配 1,500 万元。
本案目前处于一审审理中。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住建公司作为第三人,不需直接承担
责任,但本案处理结果仍然与住建公司有关,需要保持持续关注。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目前的实际情况,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
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因此
本诉讼各报告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
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
定。

    保荐机构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
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
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24)周建华诉住建公司、冉显寿、黄晓平、重庆市武隆区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重庆市武隆区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住建公司与冉显寿签订《武隆县利丰锦江竹苑项目三标段内
部承包合同》。目前,案涉项目已全部竣工验收。原告认为,住建公司指派冉显
寿向其进行案涉项目的劳务分包,实际由冉显寿和黄晓平共同向其进行劳务分
包。由于五被告之间的各种纠葛,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诉讼期
间,周建华变更诉讼请求为:1、住建公司与冉显寿共同支付工程劳务结算款

                                   5-1-117
1,984.55 万元,资金利息暂计 175.24 万元、利随本清;2、住建公司与冉显寿支
付违约金 50 万元;3、武隆投资公司与利丰公司对第 1 项诉求在欠付工程款范围
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黄晓平对第 1 项诉求承担补充连带责任;5、原告在第
1 项诉求金额内,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6、全部诉讼费用
由被告共同承担。变更后涉案金额为 2,209.79 万元。本案目前处于一审审理中。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本所律师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
致经济利益流出及相应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目前的实际情况,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
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因此
本诉讼各报告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
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
定。

    保荐机构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
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
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25)周开均、兰维江诉市政交通公司、交建集团、遂资高速

    本案目前处于一审审理中。具体案情参见本告知函回复问题二之“二/(二)
/8、周开均、兰维江诉市政交通公司、交建集团、遂资高速”。本案处于一审审
理中。

    根据本诉讼截至 2018 年末时的实际情况,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认为,由于诉讼尚未完全展开,周开均及交建集团、遂资公司的应诉思路没有完
全展示,因此不具备预测诉讼结果的条件。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
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因此本诉
讼各报告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5-1-118
    会计师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
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
定。

    保荐机构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
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
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26)重庆皇嘉丝绸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河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蒙昌海,
第三人:水利港航

    2014 年 3 月,皇嘉公司与河淼劳务签订《钢材买卖协议》。同年 6 月河淼劳
务与水利港航就普洱市江城县水库工程第 01 标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皇嘉公司多次向河淼劳务追收钢材款,但河淼劳务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诉讼
请求为判令:1、河淼劳务支付钢材款 1,089.04 万元,蒙昌海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水利港航在欠付工程款中承担支付责任;3、二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截至
2018 年末时,本案处于一审审理中。2019 年 6 月 25 日,原告皇嘉丝绸有限责任
公司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渝
0230 民初 5302-1 号准许皇嘉丝绸撤回起诉,本诉讼结案。

    对于本诉讼截至 2018 年末时的情况,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
1、从了解的情况看,原告的起诉与水利公司没有直接联系,因此,该案诉讼风
险小,但为了控制案件可能产生的风险,建议还是应委托律师代表公司出庭应诉,
通过积极抗辩,将所有可能的风险排除在法庭裁决之前。2、由于此案暂未进入
一审法庭调查质证程序,故本案的第二被告蒙昌海是否负有责任无从知晓,进而
也无法判定第三人水利公司未来是否会承担责任。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截至 2018 年末的实际情况,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
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
债,2019 年 6 月,皇家丝绸撤回起诉,因此本诉讼各报告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截至 2018 年末的实际情况,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
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


                                  5-1-119
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
[2006]5 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定。

    保荐机构认为,截至 2018 年末的实际情况,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
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
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27)重庆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城建集团、张朝均

    2013 年 6 月,重庆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张朝均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
包合同》。2013 年 12 月,豪坤劳务又与城建集团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豪坤劳务诉称,案涉工程于 2017 年 10 月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支付剩余
工程款,故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1、支付拖欠工程劳务款本金
875.99 万元,以及至 2018 年 5 月 24 日止欠付工程劳务款的利息 639.27 万元,
两项合计 1,515.26 万元;2、支付保证金违约的利息 40.67 万元;3、支付为进行
施工筹款的利息 31.22 万元;4、支付在施工中垫付的其他款项 104.54 万元;5、
支付从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至付清拖欠工程劳务款本金之日止的延期付款利息;
6、承担诉讼费。前面 1-4 项诉求共计 1,691.69 万元。截至 2018 年底,本案尚在
一审审理中。2019 年 7 月,璧山区法院作出(2018)渝 0120 民初 3700 号民事
判决:1.城建集团向豪坤劳务支付工程款 875.99 万元,至 2018 年 5 月 24 日止欠
付工程款利息 639.27 万元,合计 1,515.26 万元;2.支付保证金违约的利息 10 万
元;3.支付其他款项 100 万元(原告在施工中为被告垫付);4.支付利息;5.驳回
原告其他诉求。城建集团已提起上诉。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根据本案截至 2018 年末时的实际情
况,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及相应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2019
年 7 月法院出具民事判决后,城建集团提起上诉,为本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认为城建集团拥有大量的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工程主体竣工验收后,豪坤公司总
劳务只完成 80%,豪坤公司无权领取后面 20%的工程款(约为 762 万元),该部
分工程款从一审判决的 875.99 万元中减去后,加上保证金违约利息及其他款项
后,城建集团只需支付约 260 万元。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截至 2018 年末时的实际情况,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


                                  5-1-120
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
计负债,因此本诉讼截至 2018 年末未计提预计负债。一审判决后,发行人认为
根据本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服务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截至 2019 年 6 月末,本项
目应付账款余额 264 万元可以覆盖服务律师认为本案应支付的金额,因此未计提
预计负债。会计师认为,根据本案截至 2018 年末时的实际情况,无法对该诉讼
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
件;根据 2019 年 6 月末本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服务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应付账
款余额可以覆盖服务律师认为本案应支付的金额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 号)及相关应用
指南的规定。

    保荐机构认为,根据本案截至 2018 年末时的实际情况,无法对该诉讼是否
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
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根据 2019 年 6 月末本案件的实际情况
及服务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应付账款余额可以覆盖服务律师认为本案应支付
的金额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3、2019年上半年发行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新
增未决诉讼/仲裁,在截至2019年6月30日时确认预计负债情况

       (1)重庆素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建工

       重庆素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认为重庆建工差欠
其剩余工程款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重庆建工支付工程款 1,900.00 万
元(以鉴定为准)及利息暂计200.00 万元,承担诉讼费用。本案尚在一审审理
中。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本所律师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
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及相应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目前的实际情况,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
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
因此本诉讼报告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

                                  5-1-121
合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
定。

       保荐机构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
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
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2)重庆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三建公司

       重庆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认为三建公司差
欠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三建公司支付工程款 1,800.00 万元
(以鉴定为准)及利息暂计500.00 万元,承担诉讼费用。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本所律师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
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及相应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目前的实际情况,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
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
因此本诉讼报告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
合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
定。

       保荐机构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
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
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3)中国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诉三建公司

       中国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认为三建公司差欠货款未付,
故向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解除《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2、三
建公司支付货款 1,403.00万元;3、三建公司支付违约金 240.11 万元,随本清;
4、三建公司承担仲裁费、保全费 0.50 万元及保险费 1.36 万元。2019年6月,


                                  5-1-122
贵阳仲裁委作出(2019)贵仲字第0184号调解书:1.双方同意解除合同;2.双方
结算应付货款为1403.00万元,分7期支付;3.若任一期未按期支付,需支付违约
金100.00万元;4.承担仲裁费等11.72万元。本案履行中。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事项应付账款余额为1,431.29万元,可以覆盖公司履
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因此发行人未计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应付账款金额可以覆盖公司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未计
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可以覆盖公司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
出,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4)重庆市荣昌区荣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重庆建工

       重庆市荣昌区荣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荣新公司认为重庆建工工期滞后,案涉工程处于半停工状态,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重庆建工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450万元;2、重庆建工赔偿不履行
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失2600万元(以评估结果为准);3、重庆建工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本所律师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
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及相应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目前的实际情况,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
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
因此本诉讼报告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
合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
定。

       保荐机构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
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
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5-1-123
       (5)沧州永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交建集团

       沧州永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交建集团签订工程劳务合同,永岐劳务认为
其按量如期竣工,案涉工程已通车,但交建集团仅支付部分工程款,故诉至法
院。诉讼请求为:1、交建集团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3161.37万元;2、交建集团
支付逾期利息337.71万元,及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交建
集团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为该项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认为,本所律师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
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及相应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案目前的实际情况,尚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
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
因此本诉讼报告期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
合理的估计,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5号)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
定。

       保荐机构认为,由于无法对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
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
认条件,因此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四)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作为原告、仲裁申请人的未决诉讼、仲裁事
项涉及应收款项已充分计提坏账准备,本次发行符合“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作为原告、仲裁申请人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追
回款项的可能性较大

       (1)法院整体支持公司诉讼请求的比例较高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118项作为原告/仲裁申请人、涉案金额在1,000
万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以及2019年1-6月新增的4项中,已经取得生效判决
的案件共59件,金额共计计24.77亿元。发行人诉讼或仲裁请求得到全部或部分


                                   5-1-124
支持的案件55件,金额合计23.80亿元(占上述59项案件金额的96.08%);法院未
实质否定公司诉讼或仲裁请求,公司尚有其他救济途径案件2件,金额合计0.69
亿元(占上述全部案件金额的2.79%);发行人诉讼或仲裁请求实质未得到支持
的案件2件,金额合计0.28亿元(占上述全部诉讼金额的1.13%)。从胜率上看,
公司作为原告/仲裁申请人的未决诉讼得到支持的比例较大。

       (2)法院判决可以覆盖公司本金部分(包括一定毛利)

       公司作为原告/仲裁申请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工程款和保证金、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利息。由于工程款本身是包含一定利润的,只要法院判决金
额高于工程款和保证金部分,公司通过诉讼就不仅收回了成本而且可以取得一
定利润。

       在前述全部59个案件中,除去公司尚有其他救济途径的2个案件,其他57个
案件金额合计24.08亿元,其中公司工程款和保证金合计16.72亿元,判决金额合
计16.97亿元,已经超过公司申请的工程款(含合同毛利)和保证金部分,实际
上,公司起诉的工程款和保证金部分一般会高于公司实际承担的成本,有时还
会超出较多。整体看公司通过诉讼追偿具有较好的效果。

       (3)公司具有建筑工程优先权,收回把握较大

       公司作为原告/仲裁申请人提起的绝大多数诉讼是公司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
的诉讼。根据《合同法》第286条,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
款优先受偿。公司建设工程优先于一般债权也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受偿,为公司
最终执行判决提供了有力保障。

       综上,法院基本支持公司对工程款(含毛利)和保证金的请求,且执行具
有一定保障,公司作为作为原告/仲裁申请人的诉讼案件,追回款项的可能性较
大。

       2、公司已经计提充分坏账准备

       公司主要通过对上述案件涉及的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的方式确定上述案
件是否会给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针对账面余额在800.00万以上应收款项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单项金


                                     5-1-125
额不重大但账龄较长的应收款项也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
生了减值,公司将会进行减值处理。在减值测试过程中,公司综合考虑业主方
的付款能力和意愿,在充分考虑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包括诉状、裁判文书和代
理律师的法律意见,以及其他因素比如其他收款来源、收款来源的可靠性等基
础上进行减值测试,未发现上述应收款项存在减值迹象。

    对单项金额重大但不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款项及单项金额不重大且风险
不大的应收款项,公司按照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

    报告期内,2016年末公司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6,493.33万元、其他应收款
坏账准备3,652.54万元,合计10,145.87万元;2017年末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11,027.33万元、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3,964.89万元,合计14,992.22万元;2018年
末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3,030.78万元、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3,492.12万元,合
计16,522.90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充分计提了坏账
准备。

    3、本次发行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的发
行条件

    根据上述分析,公司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对资产损失的影响已充分体现于公
司报告期财务数据中,2016-2018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前后孰
低)分别为:6.73%、6.11%、5.31%,三年平均为6.05%,符合公开发行可转债
的条件。

四、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会计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会计师查阅并分析了发行人相关案件的合同、起诉
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工程造价司法鉴证报告、诉讼服务律师法律
意见、案情分析、公司账务处理等文件。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作为原告/仲裁申请人追回重要起诉案件的
款项可能性较大,发行人作为被告/仲裁被申请人承担重要被诉案件的可能性较
小,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
报告期各期末按规定计提了未决诉讼的预计负债,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5-1-126
计提的预计负债充分,符合公司实际。

    (二)律师核查意见

    申请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作为原告/仲裁申请人追回重要起诉案件的款项可
能性较大,发行人作为被告/仲裁被申请人承担重要被诉案件的可能性较小,不
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发行人及会
计师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按规定计提了未决诉讼的预计负债,会计处理
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符合公司实际。

    (三)会计师核查意见

    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作为原告/仲裁申请人追回重要起诉案件的款项可能性
较大,发行人作为被告/仲裁被申请人承担重要被诉案件的可能性较小,不会对
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
按规定计提了未决诉讼的预计负债,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预计负
债充分,符合公司实际。




                                5-1-127
问题三:行政监管

    关于行政监管措施。因申请人控股股东期间占用申请人资金、财务核算
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治理不规范,重庆证监局于 2017 年 12 月对
发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1)重庆证监局行政监
管措施中所涉及事项发生的原因、对申请人的影响、相关整改措施及效果,
申请人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2)大股
东占用资金是否涉及首发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利益是否受到严重损害;(3)
申请人会计基础是否薄弱,财务核算是否规范;(4)报告期会计师事务所关
于内控鉴证及审计意见情况,是否符合再融资发行条件。请保荐机构、律师
和会计师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回复】

一、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中所涉及事项发生的原因、对申请人的影响、相
关整改措施及效果,申请人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
全有效

    (一)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中所涉及事项发生的原因、对申请人的影
响、相关整改措施及效果

    1、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

    因 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0 月,公司及其子公司按月先行支付应由建工控
股承担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建工控股在每季度末再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公司,导致
建工控股期间性占用公司资金问题。

    重庆建工根据重庆证监局现场检查提出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建工控股已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及时归还了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占用的资金余额 139.94 万
元,并向重庆建工付清了当季度应承担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余额 724.39 万元。

    公司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资金
占用管理制度》”),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要求,妥善处理该费用的支付,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5-1-128
联方资金往来,杜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整改措施取得良好效果,自 2018 年起,
公司于每季度先收到建工控股支付的当季改制前离退休人员费用后,再将其支付
给离退休人员,公司未收到上述款项之前将不再代付任何应由建工控股承担的离
退休人员费用。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号披露《2018 年年度报告》、会计师出具的《关于重
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大信
专审字[2019]第 1-01346 号),公司 2018 年无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
况。

    资金占用问题公司已及时整改,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可
转债发行无重大不利影响。

       2、财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

    因为部分在建项目存在收入确认跨期情况,部分施工项目未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动态成本管理,建设期内的收入、成本结算不准确,遂资高速项目已完成决算
但仍存在待结转的工程施工成本,部分在建项目工程施工成本暂估不准确,BT
项目会计核算不规范,安装公司部分办公楼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部分办公
楼转入固定资产后的后续支出会计处理不规范等导致财务核算不规范问题。

    (1)收入跨期问题

    公司以已获取与业主等各方签订的签量审核确认单作为已经完成的合同工
作量,以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
以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工程项目收入,符合建筑施工行业特性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
求。公司由于建筑施工行业特点,每期末工程签量受票据传递及时性及三方或四
方审核进度的影响,个别项目存在期末工程签量未能及时取得三方或四方审核确
认单,以致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情况。该问题主要是公司 2016 年未及时取得签量
单的产值为 1,818.73 万元、占 2016 年营业收入的 0.04%,占比较小。

    针对以上问题,公司召开了专题会议并进一步修订完善《项目成本核算办法》
《收入成本结转管理办法》,并制定《工程收入、成本结转管理办法》(重建司发
(2017)159 号,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办法》”),要求重庆建工及所属单位
每期末积极与业主及监理取得联系,每个项目必须及时取得期末的工程签量审核

                                 5-1-129
确认单,以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确保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公司2017年不存在上述问题。

    (2)工程项目成本暂估问题

    工程项目成本暂估不充分问题主要因为财务人员在未取得发票情况下,暂
估金额和实际金额有所差异。根据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在未取得发票情况
下,财务人员应根据项目部编制并经项目经理审核的成本暂估表暂估成本入账,
而暂估金额与实际金额通常存在一定的差异,该问题导致公司2016年暂估工程施
工-合同成本与实际金额差异约为14,765.60万元,占2016年资产总额的0.23%、
占比较小;由于公司工程项目的完工百分比为根据三方审核的签量占预计总收
入比例确定,并以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成本,故该问题不影响公司损益。

    公司针对成本暂估问题召开了专题会议,并进一步修订完善《项目成本核算
办法》《收入成本结转管理办法》,并制定《公司管理办法》要求重庆建工及所属
单位每期末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发生成本,按照工程项目施工相关的主要成本构成
明细项目按照项目进度暂估已发生施工成本,保证存货及应付账款财务报表列报
准确;落实动态成本管理要求,加强项目成本预算管理和动态成本管理,当工程
项目累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别占“预计总成
本”的比例,偏差超过正或负 3%时,立即进行项目风险测试并按《公司管理办
法》规定重新暂估,确保在建项目工程施工成本暂估准确。

    (3)遂资高速项目已完成决算但仍存在待结转的工程施工成本问题

    遂资高速项目是由子公司交建集团承做的BOT项目。该项目最终审计结算
在政府审计(遂宁市审计局)、业主方确认后于2017年1月完成,根据政府审计结
果,合同总收入有所减少,审减收入对应的工程量主要涉及分包工程,因此交
建集团需要根据政府审计结果向分包单位相应审减分包工程量,并办理最终结
算以确定该项目最终成本。在这一过程中,由于遂资高速项目整体工程造价40
余亿元、工程量较大,存在众多的分包工程,故在重庆证监局检查时未完成与
分包单位的结算,故未做关账处理。截至2017年1月31日,遂资高速项目工程施
工合计44.78亿元,工程结算43.72亿元,遂资高速项目存在待结转的工程施工1.06
亿元,因此重庆证监局认为资高速项目已完成决算但仍存在待结转的工程施工


                                 5-1-130
成本。

    由于遂资高速项目在政府审计后涉及交建集团和业主方对最终结算金额的
审核确认以及交建集团根据政府审计和业主确认的结算结果对分包单位进行审
计调整并最终结算,这一过程因涉及了审计计量、商业谈判以及司法程序等故
需要较长的时间。交建集团按照监管要求并结合与各分包单位的结算进展,于
2017-2018年逐步与鑫道公司、纵易达公司、邻水县中信建筑公司等分包商完成
结算并结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06亿元至主营业务成本,并对遂资高速项目进
行了关账处理,关账后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同时减少43.72亿元。遂资高速项目
已不存在待结转的工程施工成本,交建集团已按监管要求完成整改。

    (4)BT 项目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

    ①公司 BT 项目采用的会计核算方式

    A、建设期核算方式

    公司 BT 项目提供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15 号—建造合同》确认
相关收入和费用,同时确认为长期应收款。项目施工结束,根据最终工程竣工决
算确认金额,补计或冲减工程收入,同时补计或冲减长期应收款。

    B、回购期核算方式

    BT 合同中对于建设工程费用、投资回报率和融资利息等均进行了明确的约
定,公司在建设工程移交业主后,根据 BT 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在项目结
果能够可靠的估计时确认收入,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待收到业主支付的款项时
冲减长期应收款,收回或处置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之间的
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②BT 项目核算有关规定

    A、会计准则

    无明确规定。

    B、《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 年第 1 期)对上市
公司采用 BT(建设-移交)模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应参照企业会计

                                 5-1-131
准则对 BOT 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核算:项目公司同时提供建造服务的,
建造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
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
计量,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其中,长期应收款应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按期确认
利息收入,实际利率在长期应收款存续期间内一般保持不变。另,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三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实际利率,是指将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
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BT 项目会计核算方式

 可比公司                           BT项目会计核算方式
             本集团在 BT 合同框架下先投入建设资金,并直接参与实施项目的建设,在
             建设过程中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列示于长期应收款。在完成基础设施项目的建
             设后,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 BT 合同签约的对方(即:业主),业主根据 BT
             合同的约定,以项目回购款的形式分期归还本集团投入项目的建设资金。当
 上海建工
             BT 项目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时,建造合同收入按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计
             量,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待收到业主支付的款项后,冲减长期应收款。收
             回或处置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
 宁波建工    无明确说明。
 龙元建设    无明确说明。
数据来源:2018 年年度报告

    公司 BT 项目会计核算方式与上海建工基本一致。公司 BT 项目会计核算方
式自开展 BT 业务以来未发生变化,2010 年至今保持一致。

    ④整改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重庆证监局警示函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安排财务工作人员对企
业会计准则及《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中对 BT 项目会计核
算的讲解重点学习,制订落实整改方案:A、公司根据会计准则及《上市公司执
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完善了 BT 项目的会计核算办法,对 BT 项目建
设工程收入、融资利息的确认和计量等制订了具体规定;B、因近年财政部对地
方政府融资建设工程的政策变化,公司报告期内较少开展新的 BT 项目,存续中
尚未完成回购的 BT 项目大多为 2010-2013 年开工,于 2012 年起陆续完工进入回
购期,由于其 BT 业务模式特点存续周期较长,考虑到会计核算方式的延续性和


                                    5-1-132
一贯性、财务数据可比性以及已向业主按合同金额出具的发票金额与收入按折现
金额计算存在不一致可能影响到增值税申报等原因,公司对于已进入回购期的
BT 项目仍按 BT 合同约定核算;C、对尚在建设期及未来开工的 BT 项目,公司
按会计准则、《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和公司有关办法,应
用实际利率法对长期应收款按摊余成本计量、按期确认利息收入。

    综上,公司 BT 项目核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5)安装集团部分办公楼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部分办公楼转入固定
资产后的后续支出会计处理不规范

    安装集团部分办公楼由于其地面未进行开荒铺设地板、墙壁未粉刷、顶板
未吊顶、消防管道通水、供电线路未安装完毕、房间保温工程未完成且未实际
使用等情况,财务人员判断其未达预定可使用状态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证监
局提出应转固问题后,公司及时对办公楼进行账务调整,对在建工程中大楼未
装修剩余部分进行转固、对动力空调照明工程办公自动化转出到机器设备、对
装修费转出到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等,对在建工程6,446.60万元进行了转固等会计
处理。安装集团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固问题及后续支出会计处理不规范已清理纠
正。公司已按监管要求整改,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及整改情况,公司已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和指定媒体披露《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重庆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17-080),并且公司在 2017 年年报中对此进
行了说明。

    综上所述,公司针对财务核算不规范问题组织财务人员学习企业会计准则等
有关法规,完善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同时在全集团范围内展开自查纠正,严
格要求财务人员按会计准则规范财务核算并及时整改,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
通,及时获取指导意见,对存在问题按有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整改。

    财务核算不规范问题公司已及时整改,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对
本次可转债发行无重大不利影响。

    3、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因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中关于 BT 项目会计政策的披露过于原则,未

                                 5-1-133
充分体现其 BT 项目业务特点,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问题。

    公司针对上述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对信息披露法规进行培训和学
习,在《2017 年年度报告》进一步对与 BT 项目相关的会计政策,结合公司 BT
项目业务特点进行了充分披露,保证了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全面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及信息披露的质量;同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及时获
取指导意见,对存在问题按有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整改。

    信息披露不准确问题公司已及时整改,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对
本次可转债发行无重大不利影响。

    4、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问题

    因为公司董事、监事人数不符合公司《公司章程》(2017 年修订)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资金管理中心的资金结算、财务核算、账户管理等由公司资金管理
中心人员代为实施及控股股东资金管理中心人员有权查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
资金账户情况等导致公司治理不规范问题。

    公司针对上述问题积极建议控股股东尽快向公司提名董事、监事的相关候选
人,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控股股东重
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推荐,提名陈健先生、杜慎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
满。该议案已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
并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选
举陈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公司监事人数已增补到位并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董事会由 8 名董事构成,比公司章程规定人数少 1 名,公司积极建议控
股股东尽快提名新任董事候选人,但根据重庆市国资委的工作部署,为推动形成
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控股股东建工控股拟将其持有的 30%公司股权无
偿划转予重庆市国资委下属国有独资企业高速集团。因此,新任董事候选人拟在
无偿划转完成后由高速集团提名。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发布了《重庆建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2019 年 1 月,无偿


                                 5-1-134
划转事项取得重庆市国资委关于划转事项的批复文件,2019 年 5 月 14 日,国有
股份无偿划转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根据公司 2019 年 6 月 20 日披露的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临 2019-049),公司董事会
董事和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尚在进行中,为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的
连续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将延期换届,同时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及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股东推荐董事 6 名(含高速集团推荐
董事 1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人数已增补到位。

    另外,公司已对代控股股东资金管理中心实施的资金结算、财务核算、账户
管理等工作进行移交,划分了管理人员操作权限,杜绝了控股股东资金管理中心
人员查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账户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人数较《公司章程》规定少 1 人的问题不会造成
董事会、监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同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均为
长期从事建筑工程及相关行业、或任职重庆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国有企业,对公司
日常运作和业务发展具备丰富经验,因此该问题未对公司正常运作产生重大影
响;同时公司已完成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董事、监事人数在本
次换届选举完成后均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以该问题对公司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可转债发行无重大不利影响。

    (二)申请人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等有关法规要求,通过完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
有效的内部控制,保证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组织架构

    (1)治理架构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5-1-135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明确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确保
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形成制衡。

    (2)组织架构

    公司组织结构设置科学合理,能确保经营高效运作。在内部机构岗位设置
上,充分遵循了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识别不相容职务,并根据相关的风险
评估结果设立内部牵制机制,特别是在涉及重大或高风险业务处理程序时,建
立了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的分离和牵制。

    2、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了清晰的内部控制监督组织架构,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
公司制定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规
则》、《内部审计制度》、《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大纲》等。审计部为公司
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内部控制检查和自我评价工作,并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

    3、风险评估

    公司根据自身客观情况建立了适合本公司的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明确了风
险管理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提出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监督与改进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从而建立了为实现公司战略总体目标提
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4、主要内控制度

    公司内控制度涵盖了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除上述制度外,还主要包括《财
务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了营运资金和投融资管理工作;《资产
营运管理办法》等对资产管理全过程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建设工程项目管
理纲要》等对工程项目各业务流程的有效管控;《工程收入、成本结转管理办法》
等以对各销售流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分包管理办法》等规定业务部门按审批程
序组织和实施分包;一系列财务核算、管理制度以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信息与沟通通过信息中心管控平台,进行行政事务、人力资源、市场营

                                 5-1-136
销、成本管控、财务管理、项目管理、档案管理等;以及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以保证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和规范运作。

    5、重庆证监局警示函中所涉及事项不构成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重庆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生在公司上市第一年,公司各部门人员对上市公司
各项制度的理解不够深入,在具体工作中存在少部分资金占用、财务核算不规
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而被重庆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其对内控完善起到很
好的推进作用,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该等问题并已按监管要求完成整改,警示
函事项涉及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不够完善的问题,详见本问题第一部分的回复,
总结如下:

    资金占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问题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属于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一般缺陷。

    收入跨期问题主要原因是发行人以各方签订的签量审核确认单作为工程项
目收入确认依据,每期末工程签量受第三方不可控因素影响导致收入确认存在
小部分跨期情况;在建工程转固问题主要原因由于部分在建工程未完成且未实
际使用等情况,财务人员判断其未达预定可使用状态,因此在在建工程科目核
算,证监局提出整改意见后,已经在2017年转固;遂资高速问题主要是因为2017
年由于政府审计调减与业主办理结算后,需要与分包单位相应扣减分包工程量,
并办理最终结算以确定该项目成本,周期较长,故在重庆证监局检查时存在待
结转的工程施工成本导致,交建集团根据会计准则结合业务实际已完成工程施
工成本结转。上述三项均不涉及财务报表错报、不属于重大会计差错。上述问
题涉及的内部控制节点主要包括工程收入确认环节控制、在建工程转固等资产
管理控制,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的要求在上述控制
节点明确制定并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不构成内控设计或执行重大缺陷。

    工程项目成本暂估不充分问题主要因为财务人员在未取得发票情况下,暂
估金额和实际金额有所差异。根据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在未取得发票情况
下,财务人员应根据项目部编制并经项目经理审核的成本暂估表暂估成本入账,
而暂估金额与实际金额通常存在一定的差异。该问题主要为公司2016年暂估工程
施工-合同成本与实际金额差异约为14,765.60万元,占2016年资产总额的0.23%、


                                5-1-137
占比较小;由于公司工程项目的完工百分比为根据三方审核的签量占预计总收
入比例确定,并以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成本,故该问题不影响公司损益。该
问题不属于财务报表错报、不属于重大会计差错,估计不准确金额占资产比例
较小,该问题不构成内控设计或执行的重大缺陷,且公司已经按照证监局要求
进行了充分整改。

    BT项目核算问题主要系公司上市前财务人员对《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问题解答》理解不够到位而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核算。公司目前存续BT项
目主要为2010-2013年开工,其合同总价款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小,公司
根据其BT合同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核算,其财务核算制度与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第1期》有所差异。根据《上
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中BT项目核算方法测算,截至2017年
末公司累计少确认投资收益1,066.02万元、占2017年利润总额的2.08%,截至2018
年末公司累计少确认投资收益1,057.35万元,占2018年利润总额的1.88%,占比
较小,不构成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在重庆证监局提出后上述问题后,公司已按监管要求及时整改,上述缺陷
已经得到纠正。综上,警示函涉及问题不属于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同时,公司通过组织相关部门业务人员深入学习有关法规、经长期调研同
时结合公司实际修订相关财务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资金占用管理制
度等,公司财务报告、非财务报告一般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已进行恰当完善;重
庆证监局警示函问题构成的一般内部控制执行缺陷,公司积极整改同时在下一
年通过公司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双重监督机制,予以重点关注,未有
类似问题发生。同时,公司与重庆证监局深入沟通,按期口头汇报或提交有关
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并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
计准则、信息披露相关法规进行深入研究,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就法律法规的解
读加强和监管部门的事前沟通,确保各项业务运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重庆证监局未就相关问题提出进一步整改要求。

    虽然上述问题对公司内部控制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评价结果未形成重大影
响,但通过该事项说明公司在内部控制程序运行上存在一定的不足,为了适应
公司业务快速稳定发展的需要,在保证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

                                5-1-138
基础上,公司高度重视和关注与公司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的优化和提升。主要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持续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工作,根据政策、市场和管理要求的变化,学
习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准则,及时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水平和员
工相应的工作胜任能力;

    (2)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能作用及充实内部审计队伍,使其能对
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等进行更有效的监督;

    (3)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使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
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提高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加大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力度,提升风险的应对和管控
能力,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6、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鉴证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7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
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了
评价,确认“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
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
2016-2018年,大信会计师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17]第
1-000602号、大信专审字[2018]第1-01624号、大信专审字[2019]第1-01348号)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9]第1-2243号):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5-1-139
二、大股东占用资金不涉及首发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严重损害

    (一)公司代付离退休职工费用的背景原因

    建工控股占用的资金为其为发行人承担的公司及部分原为国有企业、事业单
位改制的发行人子公司在公司股份制改造前(2010 年 5 月股份制改制,股改基
准日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离退休职工费用。

    针对上述公司、部分原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子公司在股份制改造前
的离退休职工费用问题,2016 年 4 月、5 月,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离退休职工费用
处置方案的决议》,并根据重庆市国资委做出的《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离退休职工费用相关事宜的批复》(渝国资[2016]212 号),公司与建工控股签
订了《关于承担离退休职工费用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公司及
其部分子公司股改前离退休的职工费用由建工控股承担”。

    由于上述离退休职工均为公司及部分子公司职工,且根据公司及部分子公司
的薪酬管理制度,支付上述费用时点、金额各不相同,出于实际操作性考虑,形
成了公司每月代付、建工控股按季度结算的支付方案。该等费用的实际支付单位
对职工支付时间与实际承担主体建工控股向公司支付的时间存在不一致,造成了
控股股东期间性的资金占用。

    综上所述,公司代付离退休职工费用主要为历史原因、出于实际操作性的考
虑形成,建工控股并无意图占用公司资金。

    (二)首发募集资金专户专用

    公司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按照有关法规制定
了《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根据《管理制度》,公司与保荐机构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
金专户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严格按照首发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使用
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首发募集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公司首发募集资金 53,796.00 万元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


                                  5-1-140
户。

    2017 年 8 月 16 日,公司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将 34,000.00 万元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其余募集资金用于投入首发募投项目
即钢结构项目或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详见公司 2017 年 8 月 30 日披露的《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7-044)、2018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2017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临
2018-030)。

    上述公司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已在法定时间内提前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归
还,详见《关于提前归还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临
2018-062)。

       (四)公司每月代为支付的离退休职工费用较小且均为自有资金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建工控股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余额为 0。
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期间为 2017 年 1-10 月,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15
日,募集资金临时补流董事会决策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3 日、实施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6 日。

    2017 年 1-3 月、4-6 月控股股东占用的公司资金已分别于 2017 年 3 月末、6
月末归还。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其到位后至 2017 年 8 月 15 日(实
施临时补流前一日)一直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内,故 2017 年 1-7 月公司代付离
退休职工费用时不涉及募集资金。

    公司 2017 年 8 月-10 月代付的离退休职工费用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年8月             2017年9月   2017年10月
代付离退休职工费用         153.04                373.86       139.94

    公司 2017 年 8-9 月代付离退休职工费用合计 526.91 万元,建工控股按原季
度结算方案于同年 9 月末归还;2017 年 10 月代付离退休职工费用 139.94 万元,
建工控股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归还并向公司支付其应承担的离退休人员当季剩
余费用 724.39 万元。

    公司 2017 年 8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无受限的货币资金余额以及其剔除临时

                                      5-1-141
补流募集资金 34,000.00 万元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年8月1日    2017年9月1日      2017年10月1日         2017年10月31日
无受限货币资金
     注1             341,997.00      344,037.00              327,134.47        278,765.00
余额
剔除临时补流募
集资金后的无受       307,997.00      310,037.00              293,134.47        244,765.00
限货币资金余额
            注2
  平均余额                                      288,983.37
注 1:无受限货币资金余额为现金和无受限银行存款合计余额;
注 2:平均余额为 2017 年 8-10 月期间,每月初和 10 月末的无受限货币资金剔除临时补流
募集资金后的平均余额。

    2017 年 8-10 月,公司每月代付的离退休职工费用合计为 666.85 万元(其中
526.91 万元建工控股已于同年 9 月末归还),相较于公司同期间的无受限货币资
金剔除临时补流募集资金后的平均余额 288,983.37 万元,金额较小、占比 0.23%,
公司每月代付的离退休职工费用均为自有资金代付;公司代付应由控股股东承担
的离退休职工费用主要是由于该部分离退休职工劳动合同均与公司或其子公司
签订,该部分离退休职工费用每月实际支付时点、金额各不相同,出于实际操作
性考虑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形成了公司每月代付、建工控股按季度结算的支
付方案,建工控股并无意图占用公司资金。

    综上所述,公司每月代付的离退休职工费用均为自有资金代付,且首发募集
资金用于临时补流的部分已按期归还,建工控股占用的资金不涉及首发募集资
金;在重庆证监局现场检查后,建工控股已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及时归还了截
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占用的资金余额并向公司付清了当季度应承担的离退休人
员费用,杜绝了资金占用,没有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申请人会计基础较好,财务核算规范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严格要求公司及其子公
司按照有关制度进行财务核算、会计处理;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财
务部门岗位齐备,所聘用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该岗位
工作,各关键岗位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通过记账、核对、岗位职责落实、
职责分离、档案管理等会计控制方法,确保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告编
制有良 好基础;建立了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责任追究等相关管理制


                                      5-1-142
度,对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建立了较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不存在会计基础薄
弱的情形。

    针对重庆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
及时整改并落实责任人员,同时展开全公司及子公司范围内的自查和纠正,并进
一步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监督机制,确保了财务核算的规范运行。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会计师对公司
2016-2018 年度财务报告分别出具了大信审字[2017]第 1-00359 号、大信审字[2018]
第 1-02166 号、大信审字[2019]第 1-02242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报告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内控鉴证报告及审计意见,公司符合再融
资发行条件

    对于 2016 年内部控制情况,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审
字[2017]第 1-00602 号)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于 2017 年 2 月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对 2017 年内部控制情况,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
信专审字[2018]第 1-01624 号)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
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 2018 年内部控制情
况,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9]第 1-2243 号)认为,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会计师对公司
2016-2018 年度财务报告分别出具了大信审字[2017]第 1-00359 号、大信审字[2018]
第 1-02166 号、大信审字[2019]第 1-02242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综上,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
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
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
缺陷;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5-1-143
的审计报告。因此,公司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中的可转债发行条件。

五、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查阅公司有关文件,查阅了会计师出具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审计报告,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公司已按上述整
改措施进行了整改,公司治理水平、内部控制水平、财务规范水平和信息披露工
作得到提升,申请人的规范化运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按重庆证监局要求整改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
务,财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方面内控制度健
全、有效,并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控股股东占用的资金不涉及首发募集资金,上市公
司利益没有受到严重损害;报告期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均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
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公司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内部控
制制度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报告期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均出
具标准无保留结论的《鉴证报告》或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再融
资发行条件。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公司已按重庆监管局要求整改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财
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方面内控制度健全、有
效,并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
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控股股东占用的资金不涉及首发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利益
没有受到严重损害;报告期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均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
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公司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报告期会计师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5-1-144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符合再融资发行条件。

    (三)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已按重庆证监局要求整改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方面内控制度健全、
有效,并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
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代付大股东占用资金不涉及首发募集资金,上市公
司利益没有受到严重损害;报告期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均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
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公司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内部控
制制度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报告期我们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
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符合再融资发行条件。




                                5-1-145
问题四:持续盈利能力

    关于持续盈利能力。申请人近三年及一期综合毛利率、营业毛利金额呈
持续下降趋势。请申请人:(1)结合报告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合
理性以及报告期各期末对未决诉讼预计赔偿确认预计负债的充分性等情况,
进一步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不低于 6%”的规定;(2)进一步说明综合毛利率、营业毛利下降的原因及
合理性,近三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呈上升趋势的原因及合理性;(3)进一步说
明导致综合毛利率持续下滑的因素是否已经消除,对持续盈利能力及本次募
投项目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结合报告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以及报告期各期末对未决
诉讼预计赔偿确认预计负债的充分性等情况,进一步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的规定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

    公司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变更包括: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坏账
准备计提政策的变更以及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变更;无会计估
计变更。具体如下

    1、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随着近年来国内经济发展,公司所持有投资性房地产价值不断提升,公允价
值计量模式比成本计量模式更能动态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了更加客
观的反映公司资产的真实价值,增强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公司决定将投资性
房地产的计量方法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经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投资性房地产改
用公允模式计量增加了公司净资产,降低了公司资产负债率,有利于公司低成本
融入资金,增强了公司在承接工程项目时的市场竞争力,为公司拓展业务规模提
供了有力支撑。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对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方法由成本模式计


                                 5-1-146
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变更后公司不对其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并以资产
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
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同时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或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上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属于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
益(2008)》(〔2008〕43 号)列举项目(十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应为非经常性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以其转换当日
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
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
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
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
式。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
利益时,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
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下:

    (1)对 2016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影响

                                                                            单位:元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追溯调整前           追溯调整后         影响(增加+/减少-)
投资性房地产             193,767,191.02        471,204,724.20          277,437,533.18
固定资产                1,293,015,461.78      1,295,929,443.89           2,913,982.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6,413,071.12        256,856,848.09             443,776.97
递延所得税负债               5,597,120.85       54,480,841.88           48,883,721.03
其他综合收益              -52,320,919.47       174,988,015.93          227,308,935.40


                                    5-1-147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追溯调整前              追溯调整后           影响(增加+/减少-)
盈余公积                    142,550,935.34           142,803,086.55               252,151.21
未分配利润                 1,574,232,960.43         1,578,583,445.05             4,350,484.6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4,491,025,272.19         4,722,936,843.42           231,911,571.23
少数股东权益                325,918,629.29           325,918,629.29                         -

    (2)对 2016 年 1 月 1 日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影响

                                                                                    单位:元
                                 2016 年 1 月 1 日
             项目              追溯调整前            追溯调整后          影响(增加+/减少-)
投资性房地产                  184,111,674.62         450,556,683.13            266,445,008.51
固定资产                     1,096,608,973.51       1,099,853,968.54             3,244,995.03
递延所得税资产                239,940,091.52         240,567,062.16               626,970.64
递延所得税负债                   5,647,637.33         52,860,854.76             47,213,217.43
其他综合收益                   -29,879,816.89        196,776,773.53            226,656,590.42
盈余公积                      134,156,430.52         134,145,173.80                -11,256.72
未分配利润                   1,503,572,706.24       1,500,019,872.57            -3,552,833.6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4,388,767,298.73       4,611,859,798.76           223,092,500.03
少数股东权益                  296,389,577.10         296,389,577.10                         -

    (3)对 2016 年度利润表相关科目影响

                                                                                    单位:元
                                     2016 年度
             项目              追溯调整前              追溯调整后         影响(增加+/减少-)
营业成本                     40,673,854,364.35      40,665,880,160.81           -7,974,203.54
管理费用                       847,564,840.58          847,895,853.50             331,012.92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2,250,856.45            2,250,856.45
所得税费用                     101,716,886.95          103,455,464.52            1,738,577.57
净利润                         356,615,420.28          364,770,889.78            8,155,469.5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324,016,015.73          332,171,485.23            8,155,469.50
润
少数股东损益                     32,599,404.55          32,599,404.55                       -
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22,607,706.10          -21,955,361.12            652,344.98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
                                -22,441,102.58          -21,788,757.60            652,344.98
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5-1-148
                                     2016 年度
             项目              追溯调整前          追溯调整后          影响(增加+/减少-)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
                                   -166,603.52         -166,603.52                      -
收益的税后净额
综合收益总额                    334,007,714.18      342,815,528.66           8,807,814.4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
                                301,574,913.15      310,382,727.63           8,807,814.48
收益总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
                                 32,432,801.03       32,432,801.03                      -
总额

    2、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规定,公司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中分类为“组合
2(应收关联方款项、未到期的保证金)不计提坏账准备”变更为“组合 2(未
到期的保证金、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该会计
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开
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扩大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的范围,公司会计政策
较变更前更为谨慎,稳健。根据以上会计政策变更议案,公司对 2015 年财务报
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财务报表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影响数
应收账款                      12,739,842,610.57    12,731,486,609.82        -8,356,000.75
其他应收款                     8,654,032,381.05     8,653,952,953.40           -79,427.6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4,395,931,024.37     4,388,767,298.73        -7,163,725.64

    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变更

    (1)公司根据财政部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
会[2016]22 号)规定,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发生的交易,公司执行新的会计处
理规定,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等。

    (2)公司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修订相应的会
计政策,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
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5-1-149
    (3)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颁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公司修订相应的会计政策,对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助,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4)公司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修订相应的会计政策,对公司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按该通知要求进行编制。

    (5)公司根据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
格式进行修订,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
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6)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上述四项准则以下简称
“新金融工具准则”)、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以下简称“新报表格式”),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上述会计
准则的修订情况,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将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自 2018 年
起按新报表格式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并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比较财务报表
列报的信息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首日执行新准则和转准则的差异、
调整计入 2019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因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不会
对 2018 年度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影响财务报表的项目
列报,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实质影响。

    上述因财政部统一下发的会计准则而应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4、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5-1-150
           上述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报告期净
     资产收益率无实质性影响,以下主要分析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以及坏账准
     备计提政策的变更对公司报告期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1)对公司 2016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如下: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方法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对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6 年 1 月 1 日的会计报表
     进行了追溯调整;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政策变更,并
     对 2015 年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上述两项会计政策变更调整影响公司 2016 年
     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如下:

                                                                            单位:元
                                                                                  影响
                                            2016 年度追溯     2016 年度追溯
  项目                  序号                                                    (增加+/
                                               调整前            调整后
                                                                                减少-)
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
                         A                   324,016,015.73    332,171,485.23      8,155,469.50
股东的净
利润
非经常性
                         B                    26,365,209.45     28,175,544.34      1,810,334.89
损益
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
                       C=A-B                 297,650,806.28    303,995,940.89      6,345,134.61
公司普通
股股东的
净利润
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
                         D                 4,395,931,024.37   4,611,859,798.76   215,928,774.39
股东的期
初净资产
发行新股
或债转股
等新增
的、归属                  E
于公司普
通股股东
的净资产
新增净资
产次月起
至报告期                  F
期末的月
份数
回购或现
                         G                   244,950,000.00    244,950,000.00
金分红等

                                        5-1-151
                                                            影响
                       2016 年度追溯     2016 年度追溯
  项目      序号                                          (增加+/
                          调整前            调整后
                                                          减少-)
减少的、
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
资产
减少净资
产次月起
至报告期     H                    4.00             4.00
期末的月
份数
     同一
     控制
     下企
     业合
             I          191,239,690.43   191,239,690.43
     并被
     合并
     方净
     资产
     增减
     净资
     产次
     月起
     至报    J
     告期
     期末
     的月
     份数
     因其
其
     他交
他
     易或
     事项
     引起
     的净
             K           23,203,214.45    23,203,214.45
     资产
     增减
     变动
     加权
     平均
     数
     增减
     净资
     产次
     月起
             L                    6.00             6.00
     至报
     告期
     期末
     的月


                   5-1-152
                                                                                      影响
                                            2016 年度追溯      2016 年度追溯
  项目                  序号                                                        (增加+/
                                               调整前             调整后
                                                                                    减少-)
    份数
报告期月
                         M                            12.00              12.00
份数
计入其他
权益工具
的可续期
                          N
债持有人
利息加权
平均数
加权平均
            O=D+A/2+E*F/M-G*H/M±K*L/M+N    4,487,890,639.46   4,707,897,148.60   220,006,509.14
净资产
加权平均
净资产
(扣除同
           O=D-I+A/2+E*F/M-G*H/M±K*L/M+N   4,296,650,949.03   4,516,657,458.17   220,006,509.14
一控制下
合并影
响)
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                P=A/O                         7.22%              7.06%           -0.16%
益率
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
加权平均               Q=C/O                          6.93%              6.73%           -0.20%
净资产收
益率

           ①因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增加公司 2016
     年度净利润 8,155,469.50 元,其中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8,155,469.50
     元。具体影响科目如下:

           A.因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对其计提折旧或
     进行摊销,冲回折旧(或摊销)减少营业成本 7,974,203.54 元;

           B.其中内部出租的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在合并层面转为固定资产,补
     提折旧调增管理费用 331,012.92 元;

           C.资产负债表日确认 2016 年度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250,856.45 元;

           D.所得税费用影响金额为 1,738,577.57 元。

           ②因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增加 2016 年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 223,092,500.03 元,因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


                                        5-1-153
     变更减少 2016 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 7,163,725.64 元,两项合
     计增加 2016 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 215,928,774.39 元。

           ③2016 年度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250,856.45 元,扣除所得税费用影响金额
     440,521.56 元,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金额为 1,810,334.89 元。

           (2)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方法由成本计量模式
     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公司 2017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2017 年度(投资    2017 年度(投资           影响
  项目                  序号                   性房地产          性房地产            (增加+/
                                               调整前)           调整后)             减少-)
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
           A
股东的净                                     340,154,904.72    363,203,419.99      23,048,515.27
利润
非经常性
           B
损益                                          28,519,994.24     44,654,996.41      16,135,002.17
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
           C=A-B
公司普通                                     311,634,910.48    318,548,423.58       6,913,513.10
股股东的
净利润
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
           D
股东的期                                   4,491,025,272.19   4,722,936,843.42    231,911,571.23
初净资产
发行新股
或债转股
等新增
的、归属   E
                                             537,960,000.00    537,960,000.00
于公司普
通股股东
的净资产
新增净资
产次月起
至报告期   F
                                                     10.00              10.00
期末的月
份数
回购或现
金分红等
减少的、
归属于公   G
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
资产

                                        5-1-154
                           2017 年度(投资    2017 年度(投资      影响
  项目          序号          性房地产          性房地产       (增加+/
                              调整前)           调整后)        减少-)
减少净资
产次月起
至报告期    H
期末的月
份数
     同一
     控制
     下企
     业合
            I               220,605,267.84    220,605,267.84
     并被
     合并
     方净
     资产
     增减
     净资
     产次
     月起
     至报   J
     告期
     期末
     的月
     份数
其 因其
他 他交
     易或
     事项
     引起
            K               166,875,096.29    166,875,096.29
     的净
     资产
     增减
     变动
     数
     增减
     净资
     产次
     月起
     至报   L                         6.00              6.00
     告期
     期末
     的月
     份数
报告期月
            M                       12.00             12.00
份数
计入其他
权益工具
            N
的可续期
债持有人


                       5-1-155
                                                2017 年度(投资    2017 年度(投资         影响
  项目                   序号                      性房地产          性房地产          (增加+/
                                                   调整前)           调整后)           减少-)
利息加权
平均数
加权平均
           O=D+A/2+E*F/M-G*H/M±K*L/M+N        5,192,840,272.70   5,436,276,101.56   243,435,828.87
净资产
加权平均
净资产
(扣除同
           O=D-I+A/2+E*F/M-G*H/M±K*L/M+N      4,972,235,004.85   5,215,670,833.72   243,435,828.87
一控制下
合并影
响)
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   P=A/O                                        6.55%              6.68%            0.13%
益率
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
加权平均   Q=C/O                                        6.27%              6.11%            -0.16%
净资产收
益率

           ①因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增加公司 2017
     年 度 净 利 润 22,834,307.58 元 , 其 中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23,048,515.27 元,少数股东损益-214,207.69 元。具体影响科目如下:

           A.因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对其计提折
     旧或进行摊销,冲回折旧(或摊销)减少营业成本 8,451,701.83 元;

           B.其中内部出租的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在合并层面转为固定资产,补
     提折旧调增管理费用 331,012.92 元;

           C.资产负债表日确认 2017 年度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18,889,559.24 元;

           D.所得税费用影响金额为 4,175,940.57 元。

           ②因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增加 2017 年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 231,911,571.24 元,。

           ③2017 年度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18,889,559.24 元,扣除所得税费用及少数股
     东损益影响金额 2,754,557.07 元,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金额为 16,135,002.17 元。

           (3)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方法由成本计量模式
     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公司 2018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如下:


                                            5-1-156
                                                            单位:元
                        2018 年度(投资       2018 年度(投资        影响
  项目      序号           性房地产             性房地产        (增加+
                           调整前)              调整后)         /减少-)
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
             A           358,100,208.24       394,315,342.54     36,215,134.30
股东的净
利润
非经常性
             B                9,181,161.31     32,829,181.79     23,648,020.48
损益
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
            C=A-B        348,919,046.93       361,486,160.75     12,567,113.82
公司普通
股股东的
净利润
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
             D         5,828,238,610.94      6,634,186,379.92   805,947,768.98
股东的期
初净资产
发行新股
或债转股
等新增
的、归属     E
于公司普
通股股东
的净资产
新增净资
产次月起
至报告期      F
期末的月
份数
回购或现
金分红等
减少的、
归属于公     G           112,499,000.03       112,499,000.03
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
资产
减少净资
产次月起
至报告期     H                        5.00               5.00
期末的月
份数
     同一
     控制
其 下企
              I
他 业合
     并被
     合并


                    5-1-157
                                             2018 年度(投资     2018 年度(投资          影响
  项目                   序号                   性房地产           性房地产          (增加+
                                                调整前)            调整后)           /减少-)
     方净
     资产
     增减
     净资
     产次
     月起
     至报                 J
     告期
     期末
     的月
     份数
     因其
     他交
     易或
     事项
     引起
                          K                   156,206,791.76      79,792,203.22    -76,414,588.54
     的净
     资产
     增减
     变动
     数
     增减
     净资
     产次
     月起
     至报                 L                              6.00              6.00
     告期
     期末
     的月
     份数
报告期月
                          M                            12.00              12.00
份数
计入其他
权益工具
的可续期
                          N                    -12,687,500.00     -12,687,500.00
债持有人
利息加权
平均数
加权平均
            O=D+A/2+E*F/M-G*H/M±K*L/M+N     6,025,830,027.60   6,811,678,069.46   785,848,041.86
净资产
加权平均
净资产
(扣除同
            O=D-I+A/2+E*F/M-G*H/M±K*L/M+N   6,025,830,027.60   6,811,678,069.46   785,848,041.86
一控制下
合并影
响)
加权平均                P=A/O                         5.94%              5.79%            -0.15%

                                        5-1-158
                                                    2018 年度(投资      2018 年度(投资          影响
  项目                   序号                          性房地产            性房地产          (增加+
                                                       调整前)             调整后)           /减少-)
净资产收
益率
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
加权平均                Q=C/O                                5.79%                5.31%            -0.48%
净资产收
益率

           ①因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增加公司 2018
     年 度 净 利 润 37,437,627.55 元 , 其 中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36,215,134.30 元,少数股东损益 1,222,493.25 元。具体影响科目如下:

           A.因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对其计提折
     旧或进行摊销,冲回折旧(或摊销)调减营业成本 18,747,309.87 元;

           B.其中内部出租的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在合并层面转为固定资产,补
     提折旧调增管理费用 3,452,888.07 元;

           C.资产负债表日确认 2018 年度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9,015,768.95 元;

           D.所得税费用影响金额为 6,872,563.20 元。

           ②因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增加 2018 年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 805,947,768.98 元;公司下属子公司三建公
     司和住建公司 2018 年吸收外部投资后,公司分别持有其 53.78%和 53.41%的权
     益,导致当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其他交易或
     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中,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影响金额为-76,414,588.54
     元。

           ③2018 年度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9,015,768.95 元,扣除所得税费用及少数股
     东损益影响金额 5,367,748.47 元,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金额为 23,648,020.48 元。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报告期净利润、净资产总体影响如下:

                                                                                          单位:元
                      2018 年度/2018.1.1           2017 年度/2017.1.1         2016 年度/2016.1.1
           科目     影响金额(减           注   影响金额(减            注   影响金额(减       注
                                    占比                         占比                      占比
                    少时为“-”)               少时为“-”)                少时为“-”)



                                                5-1-159
                 2018 年度/2018.1.1           2017 年度/2017.1.1         2016 年度/2016.1.1
    科目       影响金额(减           注   影响金额(减            注   影响金额(减       注
                               占比                         占比                      占比
               少时为“-”)               少时为“-”)                少时为“-”)
扣非后净利润
                8,421,858.60    2.03%   3,944,748.34 1.13%    5,904,613.05 1.75%
影响合计数
归属于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期 805,947,768.98 12.15% 231,911,571.24 4.91% 215,928,774.39 4.68%
初净资产
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扣    减少 0.48 个百分点    减少 0.16 个百分点      减少 0.20 个百分点
非前后孰低)
注:“占比”为对应科目影响金额(绝对值)占会计政策变更后即当期财务报告数据比例。

    综上所述,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非经常性损益,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会
计政策的变更,对扣非后净利润的影响主要为折旧(或摊销)减少,对 2016-2018
年扣非后净利润的税后影响金额分别为 5,904,613.05 元、3,944,748.34 元、
8,421,858.60 元,分别占当期扣非后净利润的 1.75%、1.13%、2.03%,占比较小;
而 上 述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对 2016-2018 年 期 初 归 母 净 资 产 的 影 响 额 分 别 为
215,928,774.39 元、231,911,571.24 元、805,947,768.98 元,占当年期初归母净资
产比例分别为 4.68%、4.91%、12.15%。

    因此,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净资产的影响远大于对
扣非后净利润的影响,导致报告期内公司净资产的增幅远大于扣非后净利润的增
幅,所以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在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
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后是降低的。

    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以成本模式计量时,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前后孰低)分别为:6.93%、6.27%、5.79%,三年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 6.33%;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
式后,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前后孰低)
分别为:6.73%、6.11%、5.31%,三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 6.05%,
均符合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二)报告期各期末对未决诉讼预计赔偿确认预计负债的充分性

    报告期各期末对未决诉讼预计赔偿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详见本回复第二题
的回复。未决诉讼预计赔偿对公司报告期损益的影响已体现于财务报表中,对公
司报告期净资产收益率水平没有影响。

                                           5-1-160
   (三)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的规定

   公司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过程如下:




                               5-1-161
                                                                                                                             单位:元
                         项目                                   序号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A             394,315,342.54      363,203,419.99      332,171,485.23
非经常性损益                                                      B              32,829,181.79       44,654,996.41       28,175,544.3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C=A-B            361,486,160.75      318,548,423.58      303,995,940.89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                                  D            6,634,186,379.92    4,722,936,843.42    4,611,859,798.76
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            E                                 537,960,000.00
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F                                          10.00
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              G             112,499,000.03                          244,950,000.00
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H                         5.00                                    4.00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合并方净资产                             I                                 220,605,267.84      191,239,690.43

其   增减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J
他   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加权平均数               K              79,792,203.22      166,875,096.29       23,203,214.45
     增减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L                         6.00                6.00                6.00
报告期月份数                                                     M                       12.00               12.00               12.00
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的可续期债持有人利息加权平均数                    N              -12,687,500.00
                                                         O=D+A/2+E*F/M-G*H/
加权平均净资产                                                                 6,811,678,069.46    5,436,276,101.56    4,707,897,148.60
                                                            M±K*L/M+N
                                                         O=D-I+A/2+E*F/M-G*H
加权平均净资产(扣除同一控制下合并影响)                                       6,811,678,069.46    5,215,670,833.72    4,516,657,458.17
                                                             /M±K*L/M+N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P=A/O                    5.79%               6.68%               7.06%




                                                               5-1-162
                         项目           序号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Q=C/O            5.31%          6.11%          6.73%




                                       5-1-163
           综上所述,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后更加谨慎、稳健,更加客观的反映了资产的
       真实价值,增强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对未决诉讼预计赔偿已充
       分计提预计负债,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已体现于财务报表中。2016-2018 年公司
       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会计政策变更前后孰低、扣非前后孰低)分别为:
       6.73%、6.11%、5.31%,三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 6.05%,符合本次
       发行可转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的规定。

       二、综合毛利率、营业毛利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近三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呈上
       升趋势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综合毛利率、营业毛利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报告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及营业毛利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总收入          2,578,900.39             4,665,388.40      4,504,961.19    4,325,669.85
       营业收入            2,577,151.06             4,661,984.01      4,498,632.17    4,320,523.13
       主营业务收入        2,538,125.24             4,592,761.24      4,457,248.70    4,284,617.21
       其他业务收入           39,025.82               69,222.77         41,383.47        35,905.92
       营业成本            2,450,313.53             4,431,319.89      4,281,100.52    4,066,588.02
       营业毛利              126,837.53              230,664.12        217,531.65       253,935.12
       综合毛利率                    4.99%               5.02%              4.96%          5.99%
       注:营业毛利=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综合毛利率=(营业总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总收入

           公司主营业务是营业总收入的主要来源,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1-6 月占比为 99.05%、98.94%、98.44%和 98.49%。公司主营业务是影响综合
       毛利率及营业毛利的决定性因素。

           公司报告期主营业务按业务类别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 1-6 月
项目                                                                        营业收    营业成      毛利率
                                                          毛利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                  毛利率   入比上    本比上      比上年
                                                          占比
                                                                            年增减    年增减        增减
房屋
         1,519,682.94   1,451,397.96    68,284.98        59.64%     4.49%    35.34%   34.21%      0.80%
建设
基建
           795,565.30    769,030.77     26,534.53        23.18%     3.34%    -5.32%   -4.90%      -0.42%
工程

                                                5-1-164
专业
        79,975.53        74,720.74     5,254.79     4.59%    6.57%   -21.59%   -22.83%   1.50%
工程
建筑
        48,061.12        45,575.59     2,485.53     2.17%    5.17%    48.81%    49.70%   -0.57%
装饰
其他
        94,840.35        82,913.60    11,926.76    10.42%   12.58%    11.34%    26.32%   -10.36%
收入
营业
              公司 2019 年 1-6 月营业毛利为 126,837.53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17.87%
毛利
综合
毛利           公司 2019 年 1-6 月综合毛利率为 4.99%,较上年同期增加 0.04 个百分点
率
                                               2018 年度
项目                                                                 营业收    营业成    毛利率
                                                    毛利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                毛利率   入比上    本比上    比上年
                                                    占比
                                                                     年增减    年增减      增减
房屋
       2,476,496.83    2,381,077.22    95,419.61   45.57%   3.85%     4.85%      4.72%   0.12%
建设
基建
       1,661,763.63    1,593,260.08    68,503.55   32.72%   4.12%     -4.90%    -5.08%   0.18%
工程
专业
        204,604.82       195,162.84     9,441.98   4.51%    4.61%    21.18%    22.87%    -1.31%
工程
建筑
         60,758.04        56,642.36     4,115.68   1.97%    6.77%    -34.19%   -34.88%   0.99%
装饰
其他
        189,137.91       157,234.02    31,903.89   15.24%   16.87%   118.02%   169.34%   -15.84%
收入
营业
                      公司 2018 年营业毛利为 230,664.12 万元,较上年增加 6.04%
毛利
综合
毛利                  公司 2018 年综合毛利率为 5.02%,较上年增加 0.06 个百分点
率
                                               2017 年度
项目                                                                 营业收    营业成    毛利率
                                                    毛利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                毛利率   入比上    本比上    比上年
                                                    占比
                                                                     年增减    年增减      增减
房屋
       2,361,865.93    2,273,689.77    88,176.16   43.92%   3.73%     -2.45%    -1.82%   -0.62%
建设
基建
       1,747,471.49    1,678,609.65    68,861.84   34.30%   3.94%    13.09%    15.27%    -1.81%
工程
专业
        168,838.23       158,835.67    10,002.56   4.98%    5.92%    103.79%   107.56%   -1.71%
工程
建筑
         92,318.61        86,982.44     5,336.17   2.66%    5.78%    -34.90%   -34.85%   -0.08%
装饰
其他
         86,754.44        58,377.28    28,377.16   14.14%   32.71%    -7.26%    -9.95%   2.01%
收入
营业
                      公司 2017 年营业毛利为 217,531.65 万元,较上年减少 14.34%
毛利
综合
毛利                  公司 2017 年综合毛利率为 4.96%,较上年减少 1.02 个百分点
率

                                            5-1-165
                                                   2016 年度
项目                                                                     营业收   营业成   毛利率
                                                        毛利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                毛利率   入比上   本比上   比上年
                                                        占比
                                                                         年增减   年增减     增减
房屋
          2,421,208.22   2,315,857.36     105,350.86   44.34%   4.35%         -        -        -
建设
基建
          1,545,196.12   1,456,301.26      88,894.86   37.42%   5.75%         -        -        -
工程
专业
            82,850.88      76,524.80        6,326.08   2.66%    7.64%         -        -        -
工程
建筑
           141,818.71     133,515.14        8,303.57   3.49%    5.86%         -        -        -
装饰
其他
            93,543.28      64,828.71       28,714.57   12.09%   30.70%        -        -        -
收入
营业
                                 公司 2016 年营业毛利为 253,935.12 万元
毛利
综合
毛利                                    公司 2016 年综合毛利率为 5.98%
率

           公司毛利主要来源于以房屋建设和基建工程为主的建筑工程业务,2016 年、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1-6 月二者合计占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为 81.76%、
       78.22%、78.29%和 82.82%,因此公司营业毛利及综合毛利率变动主要受建筑工
       程业务影响。

           1、2017 年营业毛利及综合毛利率水平较 2016 年变动分析

           公司 2017 年营业毛利较 2016 年减少 36,403.47 万元、减幅 14.34%,综合毛
       利率下降 1.02 个百分点,主要因为:“营改增”影响;建筑行业市场竞争激烈、
       公司以规模战略适当降低工程中标价格;人工成本、钢材和水泥等原材料价格大
       幅上涨等。

           (1)“营改增”影响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016 年 5 月 1 日起,公司全面由缴纳营业税改为
       缴纳增值税。2016 年 5 月前签订的建造合同的合同金额包含营业税,公司 2016
       年的营业毛利包含了这部分营业税即 24,680.03 万元,占 2017 年较 2016 年营业
       毛利减少 36,403.47 万元的 67.80%,是公司 2017 年营业毛利、综合毛利率下降
       的主要因素。

           (2)中标工程价格降低

                                                5-1-166
    公司主要经营地重庆市成为直辖市以来在三峡库区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
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西部地区重要经济增长地区和长江上游地区经济
中心,建筑行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而大型建筑企业在竞争中优势更为明显。公
司基于拓展业务规模的发展战略考虑,在招投标中适当降低了工程价格承接更多
的优质工程以树立品牌效益、巩固其重庆市场的行业龙头地位,导致其工程项目
毛利率在短期内略有下降。

    (3)钢材、水泥等原材料价格上涨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钢材、水泥、混凝土,由于混凝土的主料为水泥,因此水
泥的价格走势直接决定了混凝土的价格走势。2016 年以来钢材和水泥等原材料
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上涨,材料费成本约占公司营业成本的 40%-50%,而公司签
订工程合同与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存在时间差,部分工程项目因未能充分预计原
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而没有约定业主单位提供足够的补偿,导致工程项目毛利率下
降。

    ①钢材价格走势

    2016 年、2017 年,Myspic 综合钢材平均价格指数分别为 97.45、141.32,2017
年较 2016 年上涨 45.01%,2017 年高点 166.86 较 2016 年初低点 73.96 上涨
125.61%。整体上 2016-2017 年钢材价格大幅上涨,如下图所示:




                                  5-1-167
图 1:钢价综合指数,数据来源:Wind 资讯

    ②水泥价格

    2016 年、2017 年,全国水泥(P.O42.5 散装)平均价格分别为 261 元/吨、
342 元/吨,2017 年较 2016 年上涨 31.28%。2017 年高点 451 元/吨较 2016 年初
低点 241 元/吨上涨 87.14%。整体上 2016-2017 年国内水泥价格大幅上涨,如下
图所示:




图 2:水泥价格走势,数据来源:Wind 资讯

    综上,由于工程合同与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一般存在时间差,部分以前年度
的工程项目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预测未来供给侧改革带来的钢材、水泥价格大幅
上涨波动,导致 2017 年工程项目毛利率下降。

    (4)人工成本上涨

    建筑行业是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人力成本约占总成本的 20%-30%,2016 年、
2017 年公司人工成本人均约为 220 元/天、240 元/天,2017 年较 2016 年上涨
9.09%,人工成本上涨也一定程度上导致公司毛利和毛利率水平下降。

    2、2018 年营业毛利及综合毛利率水平较 2017 年变动分析

    公司 2018 年营业毛利较 2017 年增加 13,132.47 万元、增幅 6.04%,综合毛
利率上升 0.06 个百分点,主要因为:公司品牌效应、规模战略效益逐步体现带


                                     5-1-168
动了议价能力提升,原材料价格波动趋缓,人工成本控制初见成效等。

    (1)IPO 助力公司发展、规模战略效益逐步体现

    公司于 2017 年上市,上市后企业信息披露公开、透明,能更好的展现财务
状况和业务实力,从而融资难度和门槛显著不同,资金面更为有利,从而有利于
承接更多毛利率较高的带资工程项目;并具有较强的品牌效应。公司上市后,充
分发挥上市企业的品牌效应和市场优势,同时巩固、拓展市场份额的战略效应提
升了参与工程招投标的市场竞争力,并将在一定业务周期内逐步转化为效益,初
步体现为 2018 年营业毛利较 2017 年增加 13,132.47 万元,增幅 6.04%,综合毛
利率增加 0.06 个百分点。

    (2)原材料价格波动趋缓、成本控制初见成效

    ①钢材价格波动趋缓

    2017 年和 2018 年,根据 WIND 资讯统计,Myspic 综合钢材平均价格指数
分别为 141.32 和 153.27,2018 年较 2017 年上涨 8.46%。2016 年以来钢材价格触
底后开始回升,2017 年大幅上涨,2018 年则基本在高位附近波动,详见本问题
回复中“图 1、钢价综合指数”。

    2018 年与 2017 年相比,钢材价格虽有上涨,但整体波动趋缓,同时公司充
分吸取了 2016 年以来供给侧改革带来的钢材价格上涨不利影响的经验,2017 年
逐步通过子公司新材公司开展钢材贸易业务,部分钢材利用集中采购的价格优势
进一步降低了钢材价格波动对工程项目毛利率的影响。随着新材公司钢材贸易业
务日趋发展、成熟,公司在未来对钢材价格波动风险控制和成本管理将进一步加
强。

    ②水泥价格持续高位波动、但幅度缩窄

    2017 年和 2018 年,重庆水泥(P.O42.5)平均价格分别为 298 元/吨和 427
元/吨,2018 年较 2017 年上涨 43.29%。2018 年高点 493 元/吨较 2017 年初低点
309 元/吨上涨 59.55%,低于 2017 年上涨幅度 87.14%。自 2016 年初价格探底之
后,国内水泥价格总体呈现上扬趋势,2017 年涨幅最为明显,而 2018 年虽持续
上涨主要保持在高位波动,详见本问题回复中“表 2、水泥价格走势”。水泥价
格波动幅度的缩窄降低了工程项目签订合同时未能预测水泥价格大幅上涨的不

                                  5-1-169
 利影响。

         ③人工成本上涨幅度减小

         2017 年和 2018 年公司人工成本人均约为 240 元/天和 250 元/天, 2018 年较
 2017 年上涨 4.17%,低于 2017 年的涨幅 9.09%并基本处于预计涨幅范围内,公
 司人工成本控制方面已初步取得成效,减小了人力成本上涨的影响。

         3、2019年上半年营业毛利及综合毛利率水平

         公司2019年1-6月营业毛利为126,837.5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7.87%,综
 合毛利率为4.99%,较上年同期增加0.04个百分点。公司营业毛利的提高主要是
 因为2019年上半年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长,其中新签合同金额385.42亿元,较去
 年同期增长8.99%,在建的工程合同金额1,984.26亿元,较2018年末增长9.84%;
 公司毛利率的提高主要是由于工程项目的周期性,公司2018年市场竞争中议价能
 力的提升在2019年逐步体现;根据本问题回复中的图1、钢价综合指数和图2、水
 泥价格走势,钢材、水泥等原材料价格波动明显减小或有所下降,成本费用得
 到有效控制。综合影响下,公司营业毛利及综合毛利率水平稳中提升。

         4、其他收入毛利变动分析

         公司主营业务其他收入构成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项目                                                      营业                 营业
           营业收入    毛利率   营业收入     毛利率                 毛利率               毛利率
                                                          收入                 收入
酒店服
            2,120.12   44.61%     5,299.33    47.63%     4,748.65   47.33%    4,784.72   46.07%
  务
设计、
检测服      2,996.10   15.27%     6,547.98    18.41%     6,570.25   27.15%    3,922.32   21.44%
  务
车辆通
           12,454.80   32.59%    20,805.24    41.64%    18,757.00   47.86%   17,228.22   45.21%
行收入
商品混
凝土生
           68,832.91    8.51%   148,787.78    12.79%    51,818.18   28.99%   62,400.92   28.05%
产、销
  售
其他        8,436.42    7.20%     7,697.59      6.36%    4,860.36    7.18%    5,207.10    7.25%
合计       94,840.35   12.58%   189,137.91   16.87%     86,754.44   32.71%   93,543.28   30.70%

         公司主营业务其他收入毛利率较高的原因是酒店服务、设计服务、车辆通行

                                             5-1-170
收入(高速公路业务)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业务的毛利率较高,2018 年毛
利率较 2016-2017 年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17 年以来受环保政策影响,商品
混凝土的原材料水泥价格大幅上涨,公司产品售价虽根据原材料价格波动相应调
整但具有滞后性,同时公司为了拓展混凝土业务规模发展纵向产业链而未同等上
调售价以占领市场份额,导致 2018 年毛利率明显下降。

    总体而言,公司主营业务其他收入规模占比较小,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1-6 月分别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2.17%、1.93%、4.12%和 3.74%,对
公司营业毛利和综合毛利率影响有限。而公司酒店业务进一步发展,高速公路车
流量增加,混凝土市场份额扩大等也为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5、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对比情况

    由于建筑行业上市公司细分业务结构各不相同,因此以相同或相似类型的细
分行业毛利率对比分析,具体如下:

                                    上海建工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业务
 类型              毛利              毛利                毛利              毛利
         毛利率            毛利率              毛利率            毛利率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建筑施
          6.41%   56.50%    7.75%    52.17%     7.23%   61.43%    7.17%   61.86%
  工
                                    龙元建设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业务
 类型              毛利              毛利                毛利              毛利
         毛利率            毛利率              毛利率            毛利率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土建施
          9.58%   93.71%    8.67%    83.00%     5.29%   47.10%    7.91%   77.71%
  工
                                    宁波建工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业务
 类型              毛利              毛利                毛利              毛利
         毛利率            毛利率              毛利率            毛利率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房屋建
          4.40%   30.30%    4.74%    30.10%     3.86%   30.17%    6.10%   46.55%
  设
市政与
公用建    6.80%   20.48%    7.17%    18.01%     6.94%   20.41%    8.36%   19.58%
  设
                                    重庆建工

 业务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类型    毛利率    毛利    毛利率    毛利      毛利率    毛利    毛利率    毛利

                                    5-1-171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房屋建
          4.49%   59.64%    3.85%    45.57%       3.73%   39.44%       4.35%   40.70%
  设
基建工
          3.34%   23.18%    4.12%    32.72%       3.94%   30.80%       5.75%   34.34%
  程
资料来源:Wind

    由上表可见,公司主要业务房屋建设、基建工程业务毛利率与宁波建工、龙
元建设报告期变动趋势一致,均为 2017 年下降、于 2018 年回升。

    公司房屋建设业务的毛利率与宁波建工相近,略低于龙元建设的土地施工业
务,低于上海建工的建筑施工业务。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综合毛利率如下:

     可比公司       2019 年 1-6 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上海建工                9.24%             9.54%          10.47%           10.22%
     宁波建工                7.92%             6.34%           7.04%           7.60%
     龙元建设                9.42%             10.20%          8.39%           8.47%
      平均值                 8.86%             8.69%          8.63%            8.76%
     重庆建工                4.99%             5.02%           4.96%           5.98%
资料来源:Wind

    总体来看,公司综合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主要原因
是:1、行业毛利率水平较高的基建项目公司主要集中于重庆市,由于其多山、
多江的地形特征,基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技术难度大,工程成本高,造成施工毛
利偏低;2、公司于 2017 年上市,较可比公司上市时间较短,上市后企业信息披
露公开、透明,能更好的展现财务状况和业务实力,从而融资难度和门槛显著不
同,资金面更为有利,并具有较强的品牌效应。而工程项目周期一般在 2-5 年,
公司上市带来的品牌效应和战略规模效益将在未来逐步体现。

    公司主要细分业务房屋建设业务毛利率与宁波建工相近,基础设施建设业务
毛利率由于主要经营地重庆市的地势特性略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房屋建设、基
建工程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 2017 营业毛利、综合毛利率水平较 2016 年有所下降,主要
是因为“营改增”影响;公司为树立品牌效应、巩固市场地位并进一步拓展业务
的战略部署下,主动降低中标工程价格;而人工成本,钢材和水泥等原材料价格


                                     5-1-172
大幅上涨所致。公司在 2017 年上市后,充分发挥上市企业的品牌效应和市场优
势,同时规模战略提升了参与工程招投标的市场竞争力,并通过加强人工成本控
制、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管理等措施以降低不利因素的影响,体现为 2018 年营
业毛利较 2017 年增加 13,132.47 万元、增幅 6.04%,综合毛利率增加 0.06 个百分
点,公司 2018 年营业毛利和综合毛利率水平企稳回升,2019 年上半年继续保持
了稳中增长的趋势。

       (二)近三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呈上升趋势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报告期扣非归母净利润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一、营业总收入                  4,665,388.40     4,504,961.19    4,325,669.85
其中:营业收入                  4,661,984.01     4,498,632.17    4,320,523.13
利息收入                            3,381.75         6,306.38        5,124.08
手续费佣金收入                        22.64             22.64           22.64
二、营业总成本                  4,609,043.21     4,456,130.14    4,280,339.73
其中:营业成本                  4,431,319.89     4,281,100.52    4,066,588.02
利息支出                                              273.74          239.40
税金及附加                        14,251.29         14,286.83       36,206.74
销售费用                            1,393.40         1,969.86        1,693.28
管理费用                          82,180.89         80,107.19       81,615.34
研发费用                            3,937.91         1,632.32        3,174.25
财务费用                          58,326.32         59,564.21       80,023.28
资产减值损失                      17,633.51         17,195.47       10,799.43
加:    其他收益                    2,242.50         1,339.70
投资收益                           -4,557.12          652.26          988.30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901.58         1,888.96         225.09
资产处置收益                        2,679.66         1,201.65        2,524.44
三、营业利润                      59,611.81         53,913.61       49,067.95
加:营业外收入                      2,895.05         1,487.91        3,582.85
减:营业外支出                      6,225.83         4,061.29        5,828.16
四、利润总额                      56,281.03         51,340.24       46,822.64
减:所得税费用                    11,611.25         12,019.43       10,345.55


                                   5-1-173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五、净利润                          44,669.78                 39,320.81             36,477.09
少数股东损益                           5,238.24                3,000.47              3,259.94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39,431.53                 36,320.34             33,217.15
利润
非经常性损益                           3,282.92                4,465.50              2,817.5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36,148.62                 31,886.93             30,399.59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 2017 年比 2016 年增加 1,487.34 万元,2018 年比 2017
年增加 4,261.69 万元,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主要影响因素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36,148.62          31,886.93         30,399.59
东的净利润
本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
                                                  4,261.69          1,487.34                 -
股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增加额
                                  主要影响因素
财务费用降低(增加为-)                                  -        20,459.07                  -
资产减值损失增加(降低为+)                              -        -6,396.04                  -
营业毛利降低(增加为+)(2016 年剔除营
                                               13,132.47          -11,723.4                  -
业税影响)
投资收益降低(增加为+)                        -5,209.38                   -                 -
管理费用增加(降低为+)                        -2,073.70                   -                 -
研发费用增加(降低为+)                        -2,305.59                   -                 -
少数股东权益增加(降低为+)                    -2,237.77                   -                 -

    1、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 2017 年同比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017 年较 2016 年增
加 1,487.34 万元,主要原因是融资规模下降、财务费用降低。

    (1)财务费用

    公司 2017 年融资规模下降,从而财务费用同比减少 20,459.07 万元。

                                                                                  单位:万元
               财务费用项目                         2017 年                    2016 年
                    利息支出                            61,256.32                   77,251.84
               减:利息收入                              7,420.52                    6,192.65


                                     5-1-174
            财务费用项目                      2017 年                2016 年
              汇兑损失                                                      0.004779
            减:汇兑收益                                25.25
             手续费支出                            1,986.44                 1,227.10
              其他支出                             2,350.83                 6,308.58
     设定受益福利义务的利息费用                    1,416.40                 1,428.40
                 合计                             59,564.21                80,023.28

    ①利息支出

    公司利息支出 2017 年较 2016 年减少 15,995.52 万元,主要是因为融资规模
下降。公司有息债务主要如下:

                                                                         单位:万元
              负债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短期借款                           895,407.63               944,229.69
              长期借款                           686,830.00               513,180.0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12,000.00               350,730.00
    其他流动负债中的 1 年期公募债                          0               50,000.00
                 合计                          1,694,237.63             1,858,139.69
         资产负债率(合并)                         89.62%                   92.14%

    2017 年公司有息债务较 2016 年减少 163,902.06 万元,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
下降 2.52 个百分点。有息债务规模下降是利息支出下降的主要原因。

    ②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为重庆建工及其子公司向建工控股支付的担保费,担保费率为
1.2%/年,2017 年较 2016 年减少 3,957.75 万元,主要原因是 2017 年 1 月之后,
无新增的建工控股对重庆建工的下属子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

    综上所述,公司 2017 年利息支出、担保费等财务费用的下降是净利润同比
增加的主要原因。

    (2)资产减值损失

    公司资产减值损失 2017 年较 2016 年增加 6,396.04 万元,主要是因为坏账损
失增加 6,173.55 万元,具体如下:


                                    5-1-175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2016 年
                 坏账损失                            16,319.42                    10,145.87
               存货跌价损失                            -398.17                        578.03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601.40
                 贷款准备                                  672.81                      75.53
                   合计                              17,195.47                    10,799.43

    公 司 2017 年 末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为 1,524,917.27 万 元 、 较 2016 年 末 的
1,423,645.31 万元增加 7.11%,2017 年应收账款坏账综合计提比例为 6.92%、较
2016 年的 6.64%增加 0.28 个百分点。公司 2017 年坏账损失的增加主要是因为应
收账款余额增长及综合计提比例增加所致,而应收账款余额的增长主要是因为公
司营业收入规模增加,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12.31/2017 年度                2016.12.31/2016 年度
应收账款余额                                  1,524,917.27                     1,423,645.31
营业收入                                      4,498,632.17                     4,320,523.13
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                        33.90%                              32.95%

    (3)营业毛利下降而净利润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 2017 年营业毛利同比减少 36,403.47 万元,而净利润同比增加 3,103.19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增加 1,487.34 万
元。主要原因是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016 年 5 月 1 日起,公司全面由缴纳营业
税改为缴纳增值税。2016 年 5 月前签订的建造合同的合同金额包含营业税,公
司 2016 年的营业毛利包含了这部分营业税即 24,680.03 万元。剔除上述营业税影
响后,公司 2017 年营业毛利较 2016 年减少 11,723.44 万元,影响因素详见本问
题第二部分中“(一)综合毛利率、营业毛利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而公
司在业务规模拓展的同时,应收款项及其计提的坏账损失随之增长,导致 2017
年资产减值损失增加 6,396.04 万元;同时,公司“降负债”的经营目标初见成效、
2017 年财务费用较 2016 年减少 20,459.07 万元,财务费用下降对净利润的正向
影响大于剔除“营改增”因素后营业毛利下降的负向影响,从而公司净利润及归
母净利润同比小幅上升。

                                    5-1-176
    2、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 2018 年同比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 2018 年较 2017 年增加 4,261.69 万元,主要原因是营业
毛利增加带动了净利润增加。

    (1)营业毛利

    公司 2017 年上市后,充分发挥了上市企业的品牌效益和市场优势,业务规
模的扩大带动了 2018 年营业毛利同比增加 13,132.47 万元。公司营业毛利主要来
自主营业务建筑工程业务,其 2018 年较大幅度增长主要源于公司业务规模逐步
扩大,公司正在履行工程项目合同情况如下: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亿元)                     1,806.53           1,502.41         1,331.25
工程项目合同金额较上年增长率                 20.24%             12.86%                    -

    在公司巩固重庆市区建筑市场龙头、拓展业务规模战略下,2016-2018 年承
接工程项目合同金额逐年增加,2018 年公司正在履行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同比增
长 20.24%,营业毛利企稳增长,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上升与其业务规模增长相
匹配。

    (2)投资收益

    公司投资收益 2018 年较 2017 年减少 5,209.38 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司联营企
业通粤高速由于高速公路行业投资回收期较长的业务模式,运营初期亏损,其权
益法下核算 2018 年投资损失 6,098.97 万元,导致公司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
资的投资收益 2018 年减少 4,899.12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2017 年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6,017.08                   -1,117.96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                                                       310.4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取得的投资收益                    1,459.96                     1,459.78
                 合计                               -4,557.12                        652.26

    (3)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①管理费用


                                   5-1-177
    公司 2018 年管理费用较 2017 年增加 2,073.70 万元,主要原因是随着公司效
益提升、职工待遇提高,同时人工成本上涨,导致职工薪酬同比增长 2,976.38 万
元。

    ②研发费用

    公司 2018 年研发费用较 2017 年增加 2,305.59 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司基于战
略部署加大研发投入,2018 年 4 月设立重庆建工建筑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导致研发费用同比增加。

    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2018 年较 2017 年合计增加 4,379.29 万元。

    (4)子公司增资的影响

    2018 年 8 月,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三建公司、
住建公司分别增资 8 亿元、 亿元,增资后,公司持有三建公司、住建公司 53.78%、
53.41%的权益。三建公司、住建公司 2018 年分别实现净利润 9,404.81 万元、
10,910.00 万元,由此导致公司 2018 年少数股东损益同比增加 2,237.77 万元。

    综上所述,2018 年公司业务进一步扩展,扣非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主要
是因为营业毛利较 2017 年增长 13,132.47 万元带动了净利润的增长;管理费用、
研发费用等随业务规模相应增长,二者合计增加 4,379.29 万元,而受联营企业通
粤高速运营初期亏损的负面影响,2018 年投资损失 4,557.12 万元,同时子公司
2018 年下半年进行股权融资、其资本金增加的效益短期未充分释放,从而减少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2,237.77 万元,上述因素综合影响下 2018 年公司扣非归母
净利润增长了 4,261.69 万元。

三、综合毛利率持续下滑的因素是否已经消除,对持续盈利能力及本次募投项
目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综合毛利率持续下滑的因素是否已经消除

       1、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长

    (1)建筑行业景气度向好

    公司所处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市场规模庞大。随着经济
的持续发展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建筑业市场需求持续增长,虽近年经济发

                                  5-1-178
展进入“新常态”、国内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放缓,但基础设施投资增
速保持在高位,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 年全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
农户)63.56 万亿元,比上年增长 5.9%。固定资产投资尤其是基础设施投资持续
增长是建筑行业持续发展的有利基础。

    公司主要经营地重庆市,为我国第四个直辖市,在三峡库区建设和西部大开
发战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直辖效应及其辐射作用日益增强,重庆市已成为
我国西部地区重要经济增长极和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近年来,重庆市抓住国
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带来的机遇,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综合实
力进一步增强。重庆市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将促进
其建筑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公司约占 80%的建设施工业务集中于重庆市内,所
处地域优势明显。

    2018 年以来,在中央财政积极发力下铁路等中央投资项目表现良好,而地
方主导的市政投资仍受制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清理回升速度较慢。2018 年 8 月,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其在 2019 年对地
方基建的作用将逐步体现,资金面的缓解对地方基建投资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公司所处行业背景、地域经济发展为其提供了较为有利的经营环境。

    (2)公司营业收入及新签合同持续增长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总收入(亿元)                     257.89        466.54      450.50      432.57
营业总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率             16.57%         3.56%       4.14%           -
新签合同金额(亿元)                   385.42         660.2      598.44      500.91
新签合同金额较上年同期增长率             8.99%       10.32%      19.47%           -
5 亿元以上新签合同金额(亿元)           90.45       147.41      140.95      102.62
5 亿元以上新签合同金额较上年同
                                       58.07%         4.58%      37.35%           -
期增长率

    2016-2018 年,公司营业总收入、新签合同规模逐年增长。2017 年公司规模
战略效应显著加之当年上市的良好形象,新签合同金额大幅增长、同比增幅
19.47%,其中新签 5 亿元以上的重大工程项目合同规模显著增长、同比增幅
37.35%,为此公司在投标时适当降低了价格加之国家财税政策、原材料成本上涨
等行业普遍因素影响,综合毛利率有所下降;2018 年公司在业务规模显著增长

                                      5-1-179
后,更加重视承接高质量、高技术含量的工程项目以及议价能力的提升,在原有
设计研究院基础上,投资设立重庆建工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建造更多规
模大、技术复杂、工艺难度高、需要集成创新的高毛利工程,因建造工程普遍具
有项目周期较长的业务特点,上述新签合同将在未来一定周期内逐步转化成公司
的收入和利润,2018 年初步体现为公司在保持了业务规模稳定增长的同时,综
合毛利率企稳提升了 0.06 个百分点,2019 年上半年公司继续保持了稳中增长的
趋势。

    (3)多元化股权结构助力公司发展

    2018 年 4 月根据重庆市国资委部署,公司启动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工作并
于 2019 年 5 月完成,详见“临 2019-040 号”公告。股权划转完成后,高速集团
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 30%股权。高速集团系重庆市大型国有独资的集项目
投资、工程建设于一体的城市公路、市政项目基建运营商,总资产 1,700 余亿,
资金和基建业务实力雄厚,成为公司大股东后,将助力公司增强行业毛利率较高
的市政、基建建设业务发展,带动公司业务综合毛利率的提升。例如,2019 年 4
月高速集团作为甲方(政府指定的特定投资人)、公司作为乙方(联合体牵头人)
连同丙方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新签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
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项目合同,并联合成立项目公司(公司持股 26%),
该项目总投资约 137 亿元,预计毛利率为 13%-15%,为近年来公司最大的基建
投资建设项目。

    2、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趋缓

    (1)钢材价格波动趋缓

    2018 年以来,随着供给侧改革逐见成效,市场对政策逐步消化,钢材供给
较为稳定,受国内经济环境及中美贸易战影响,钢材需求较为疲软,钢材价格虽
处近年高位但波动平缓。目前国内钢铁行业利润水平处于近年高位,受钢铁行业
效益驱动加大生产力度影响,2018 年至今钢材供给量较为稳定,需求端受我国
经济增速放缓及国际贸易形势影响保持相对稳定,钢材市场供需趋于平衡,而钢
材社会库存量处增长趋势,钢材价格预计不会出现持续大幅上涨。




                                 5-1-180
图 3:社会库存:钢材,数据来源:WIND

    根据本问题第二部分回复中图 1、2016 年至 2019 年 7 月 Myspic 综合钢价指
数统计,2016-2017 年钢材价格大幅上涨、至 2017 年末达到近五年最高点,2018
年高位波动,而 2019 年初至今则出现高位回落趋势,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1-7 月 Myspic 综合钢价指数的标准偏差分别为 12.97、6.78 和 3.19,2018 年至
今钢材价格波动幅度明显下降。

    (2)水泥价格达历史高位、波动趋缓

    同样受供给侧改革及环保政策影响,2016 年以来国内水泥价格大幅上涨,
随着改革逐见成效、环保常态化,2018 年国内水泥价格持续上涨但主要在高位
波动、2018 年末达到 493 元/吨,为近 5 年历史高位。2019 年水泥价格由于供给
侧改革影响已充分释放,环保限产影响也充分体现于目前的高位价格,年初至今
持续下滑,剔除淡季因素在可预见的经济形势下,亦将告别过去三年快速大幅上
涨的趋势。根据本问题第二部分回复中图 2、2016 年至今水泥价格走势,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1-7 月全国水泥平均价格的标准偏差分别为 36.81、21.43
和 7.73,2018 年至今水泥价格波动幅度明显缩窄。

    综上所述,由于钢材、水泥等原材料成本约占工程项目总成本的 40%-50%,
是影响建设工程项目毛利率的重要因素,公司充分吸取 2016 年以来受供给侧改
革、环保政策催动的钢材、水泥价格上涨带来不利影响的经验,在签订工程合同
时对原材料价格波动预计更加充分、谨慎,并通过设置更加合理的补偿条款或价
格调整机制以保证盈利空间;加之上述政策影响已被市场充分消化,钢材和水泥
价格趋势参考政策面、历史经验已初见肩部、波动趋于平缓,为公司提供了较为

                                   5-1-181
稳定的经营环境,因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及波动而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下降
的影响因素已基本消除。

    (3)建材产业链增强建设施工业务综合实力、降低不利因素的影响

    商品混凝土是建筑行业的重要原材料之一,其主料为水泥,公司子公司新材
公司为重庆市大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企业,根据重庆市商品混凝土协会数据
统计,2018 年新材公司的商品混凝土产量约为 455 万立方米,在重庆市场占有
率居行业第二位,占据 20%以上市场份额,可生产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及特种
混凝土,为高新技术企业。商品混凝土产成品不可储存,在搅拌完成后必须在 2
小时内送到施工现场浇筑,因此结合路况销售半径一般在 30-40 公里以内,而公
司约 80%的建设施工项目位于重庆市,虽 2016 年以来水泥限产、价格大幅上涨
等直接传导至商品混凝土端,新材公司混凝土产业链保证供应及水泥集中采购的
优势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供给侧改革、环保限产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建设工程业
务的传导。同时,2017 年新材公司因钢材市场形势逐步发展原来较为零星的钢
材贸易业务,公司部分钢材利用集中采购的价格优势进一步降低了价格波动对工
程项目毛利率的影响。

    3、人工成本管控进一步加强

    2016-2018 年公司人工成本人均约为 220 元/天、240 元/天和 250 元/天,2018
年较 2017 年上涨 4.17%,低于 2017 年的涨幅 9.09%,公司人工成本控制方面已
初步取得成效。在此基础上,公司安全生产部于 2019 年初对工程劳务成本进行
了更为系统、全面的调研,根据不同工种将 2019 年人工平均成本预计为 250 元/
天-350 元/天,从而公司在投标工程报价及签订业务合同时更能结合项目周期充
分考虑人工费的增长,以合理避免了因人工成本预计不足对工程项目盈利空间的
影响。由于近年来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工资上涨为普遍性影响因素,目前经济形
势在过去高速增长基础上呈放缓趋势,加之建筑行业发展较为成熟,一定周期内
其人工成本大幅上涨或波动的可能性较小;公司通过不断优化人力成本管控、劳
务外包转移风险等措施,人工成本增长因素对公司业务毛利率的影响基本可控。

    影响综合毛利率因素总结如下表:




                                  5-1-182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综合毛利率
(2016 年剔除营                5.02%                   4.96%            5.45%
  业税影响)
变动(增加为+,
                           +0.06%                      -0.49%             -
    减少为-)
                                 主要影响因素如下:
                  下半年出台地方政府专项债
行业及市场环境    意见,资金面缓解,有利于带     降杠杆、清理隐形债务,资金面收紧
                  动基建业务增长
                  上市公司品牌效应体现、融资
     IPO                                         2017 年 2 月上市         -
                  能力加强
                  侧重发展高品质项目,同时品
                                                 因规模战略主动
   中标价格       牌效应、规模效应带动议价能                              -
                                                 降低投标报价
                  力提升
                  策划 30%股权划转至高速集
新的大股东助力
                  团事宜,高速集团将助力公司              -               -
基建业务发展
                  尤其是基建业务发展
                  市场充分消化政策影响,2018
                  年高位波动、幅度明显减小,
 钢材价格波动
                  2019 年初至今则出现高位回
                                                 供给侧改革、环保政策等影响导致价格
                  落趋势
                                                 大幅上涨
                  市场充分消化政策影响,2018
 水泥价格波动     年至今水泥价格波动幅度明
                  显缩窄
 人工成本上涨     涨幅 4.17%                     涨幅 9.09%               -

    综上所述,业务成本方面,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或波动、人工成本上涨等影
响公司综合毛利率的不利因素已基本消除或可控;公司战略方面,2017 年规模
战略目标已基本实现、新签合同量同比增长 19.47%,2018 年更侧重于发展高质
量工程项目;市场竞争力方面,公司 2017 年上市的品牌效益逐步释放,融资渠
道扩宽,资金实力、品牌形象得到提升,加之规模效益在市场份额上的体现,议
价能力增强,将在一定的业务周期内转化为综合毛利率的提升。建设工程业务特
点为项目周期较长,因此未来一段时间主要实施在手合同,未来收入和完工工程
量具有较强的确定性。2018 年公司综合毛利率在上述因素综合作用下已企稳回
升 0.06 个百分点,营业毛利增幅 6.04%,而上述不利影响因素的消除、议价能力
的提升以及优质工程的拓展将在未来为公司业务毛利率及经营业绩带来持续增
长的保障。

    4、2019 年上半年经营情况

    公司2019年上半年经营情况如下:

                                       5-1-183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 1-6 月       同比变动
   营业总收入              2,578,900.39          2,212,251.31       16.57%
       毛利                  128,586.87            109,407.08       17.53%
   综合毛利率                      4.99%                 4.95%       0.04%
    营业利润                  33,295.06             24,607.91       35.30%
    利润总额                  55,561.93             24,837.10      123.71%
      净利润                  44,319.57             19,501.52      127.26%
   归母净利润                 34,547.90             18,584.02       85.90%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17,250.90             16,159.65        6.75%

    2019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总收入达2,578,900.39万元、同比增长16.57%,保持
持续增长;同时,公司推进项目规范化管理,强化工程项目成本计划与过程管
控,突出成本费用管理,营业利润达33,295.06万元,同比增长35.30%;在收入
增长的拉动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影响后公司上半年归母净利润达17,250.90万
元,同比增长6.75%。公司收入、利润都保持稳步增长。

    由于公司近年来大力拓展市场,并且高度重视质量形成良好口碑,公司在
手工程项目合同金额逐年上升,业务增长较快,市场议价能力逐步加强;2019
年以来,随着供给侧改革、环保限产等政策已被市场充分消化并体现于目前钢
材、水泥等原材料价格中、其波动明显减小,对公司利润水平的不利影响基本
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上半年公司毛利达128,586.87万元、同比增长17.53%,综
合毛利率达4.99%、同比提升0.04个百分点、环比一季度提升0.16个百分点在公
司营业收入规模较大的基础上,有力带动了净利润的增长。

    (二)对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对持续盈利能力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 2016-2018 年新签合同规模持续增长,2019 年上半年公司新签合同金
额 385.42 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8.99%,在建的工程合同金额 1,984.26 亿元,
较 2018 年末增长 9.84%,由于工程项目周期性,上述新签及在建工程合同的增
长将在一定周期内逐步转化成公司的收入和利润,为公司为未来利润的长远增
长带来一定的保证。

    根据上述分析,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或波动、人工成本上涨等影响公司综合

                                  5-1-184
毛利率的不利因素已基本消除或可控,2018 年公司综合毛利率已企稳回升、2019
年上半年亦实现同比增长,同时考虑工程施工行业普遍具有一季度因春节等施工
成本较高的因素,预计 2019 年全年公司营业收入及毛利水平将在上半年基础上
持续增长。

      同时公司作为重庆市区最大的国有龙头上市建筑企业,业务资质体系完善;
拥有 1 个国家企业技术中心、1 个博士后工作站、1 个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1 个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和 2 个研究院,具备较为先进的技术管理和创新体系;
依托于 20 余年建筑行业经验,打造了一支较为稳定的专业人才骨干队伍;公司
主要经营地重庆市为我国第四个直辖市,在三峡库区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发
挥了重要作用,重庆市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及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必
将促进重庆市建筑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公司所处地域优势明显。公司作为重庆
市最大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连续 16 年名列中国企业 500 强,连续 13 年名列全
国建筑企业前 25 强;公司累计获得 22 个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24 个中国安装
之星、6 个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16 个国家优质工程奖银奖、11 个中国建筑
工程装饰奖等国家级荣誉。上述行业竞争优势为公司持续盈利提供了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影响公司综合毛利率的不利因素已基本消除或可控,对持续盈利
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2、对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为铁路口岸项目、皓月小区项目、长寿经开项目、渝北中
医院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除偿还银行贷款外,均为公司主营业务工程总承包或
施工总承包项目,公司对该类业务的实施已具备了丰富的经验,并具有充足的人
员、技术等各项储备,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上
述项目的合同成本投入,投资概况和预计效益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金额
  1     重庆铁路口岸公共物流仓储项目                   51,044.78       16,000.00
  2     重庆保税港区空港皓月小区公租房项目(一标)     89,437.46       59,600.00
        长寿经开区八颗组团移民生态工业园一期标准
  3                                                    45,619.80       29,700.00
        厂房项目工程总承包



                                       5-1-185
                                                                   拟使用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金额
        重庆市渝北区中医院三级甲等医院主体工程施
  4                                                  47,551.37       30,700.00
        工项目
  5     偿还银行贷款                                 30,000.00       30,000.00
                       合计                         263,653.41      166,000.00

      本次募投项目均为公司主营业务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业务,且在业主方
综合实力、项目质量、经济效益等方面均为公司较为优质的项目。根据本问题第
三部分“(一)综合毛利率持续下滑的因素是否已经消除”的回复,公司 2018 年
综合毛利率已企稳回升,影响毛利率下滑的不利因素已基本消除或可控,不对本
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访谈了管理层及对比分
析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情况,分析公司毛利率是否合理;查阅公司相关定期报
告、行业研究报告、统计数据,结合产业政策情况、市场发展趋势、财务数据对
比分析,对影响毛利率和净利润的主要因素进行了分析;查阅了会计师出具的《关
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非经常性损益
的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19]第 1-01349 号)并复核了 2016 年-2018 年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及非经常性损益计算表。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中分类为“组合 2(应收关联方款项、未
到期的保证金)不计提坏账准备”变更为“组合 2(未到期的保证金、公司合并
范围内的关联方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合理的扩大了计提坏账准备的范
围,更能体现公司会计政策的谨慎、稳健;公司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方法由成
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能更加客观的反映公司所持有的投资性房
地产的真实价值,增强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报告期各期末对未决诉讼预计赔
偿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其预计赔偿对公司报告期损益的影响已体现于财务报表
中,对公司报告期净资产收益率水平没有影响。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变更调整前、
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前后孰低)均符合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5-1-186
券的要求。

    公司 2017 年毛利率下滑,主要是由于公司拓展市场的战略部署在招投标时
适当降低毛利以承接更多的工程项目,以及主要原材料和人工成本上涨所致,具
有合理性;2018 年,钢材、水泥市场价格趋于稳定或波动趋缓,公司亦采取措
施有效降低价格波动风险,影响公司毛利率下滑的主要因素均已消除或可控,综
合毛利率已企稳回升;公司报告期扣非归母净利润上升是营业毛利、期间费用和
非经常性损益变动综合影响的结果,具有合理性;2018 年以来,钢材、水泥市
场价格趋于稳定或波动趋缓,公司亦采取措施有效降低价格波动风险,影响公司
毛利率下滑的主要因素均已消除或可控,综合毛利率已企稳回升,2019 年上半
年毛利率已实现同比、环比增长,报告期新签合同金额稳步增长,项目储备充足,
不会对持续盈利能力或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中分类为“组合 2
(应收关联方款项、未到期的保证金)不计提坏账准备”变更为“组合 2(未到
期的保证金、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更能体现公
司会计政策的谨慎、稳健;公司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方法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
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能更加客观的反映公司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价
值,增强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报告期各期末对未决诉讼预计赔偿已充分计提
预计负债,其预计赔偿对公司报告期损益的影响已体现于财务报表中,对公司报
告期净资产收益率水平没有影响。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变更调整前后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扣非前后孰低)均符合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要求。

    公司 2017 年毛利率下滑,主要是由于公司拓展市场的战略部署在招投标时
适当降低毛利以承接更多的工程项目,以及主要原材料和人工成本上涨所致,具
有合理性;2018 年,钢材、水泥市场价格趋于稳定或波动趋缓,公司亦采取措
施有效降低价格波动风险,影响公司毛利率下滑的主要因素均已消除或可控,综
合毛利率已企稳回升;公司报告期扣非归母净利润上升是营业毛利、期间费用和
非经常性损益变动综合影响的结果,具有合理性;2018 年以来,钢材、水泥市
场价格趋于稳定或波动趋缓,公司亦采取措施有效降低价格波动风险,影响公司
毛利率下滑的主要因素均已消除或可控,综合毛利率已企稳回升,2019 年上半

                                5-1-187
年毛利率已实现同比、环比增长,报告期新签合同金额稳步增长,项目储备充足,
不会对持续盈利能力或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1-188
问题五:行政处罚

       关于行政处罚。报告期内申请人被环保、安全生产部门多次进行行政处
罚。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1)相关行政处罚涉及事项是否已经整改落实到
位,相关措施是否有效;(2)对涉事子公司、业务分支机构采取的责任追究
和完善管理措施;(3)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是否存在重大缺
陷,相关信息披露是否依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行政处罚涉及事项是否已经整改落实到位,相关措施是否有效

    (一)安全生产类

    截至 2019 年 6 月末,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被处以 1 万元以上罚款的主要
安全生产类行政处罚共计 55 次,其中因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受到安监主管部门处
罚 3 次、受处罚主体涉及 3 家子公司;主因工程安全隐患等受到住建委等主管部
门处罚 52 次、受处罚主体涉及母公司及 19 家子公司。上述安全生产类处罚根据
处罚决定书并通过主管机关确认已缴纳罚款、积极整改,主要为安全生产一般事
故、安全隐患等。

    根据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5 日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下简称
“《再融资解答》”)之问题 4 之“(一)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上述 54
次安全生产类处罚中 23 次(安全生产一般事故 2 起、工程安全隐患类 21 起)涉
及的 12 家子公司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
5%)且没有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
相关情形。

    2018 年,上述有关子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
(合并口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处罚主体     营业收入        占比     净利润     占比      处罚次数
   1         四建公司     197,603.40       4.30%   2,188.81    4.90%        3
   2         市政一公司   160,779.06       3.50%   1,871.06    4.19%        1
   3         十一建公司    86,257.80       1.88%    932.19     2.09%        2


                                     5-1-189
  序号     处罚主体     营业收入          占比     净利润     占比     处罚次数
   4      市政二公司     75,962.79         1.65%     769.84    1.72%      1
   5       爆破公司      87,871.90         1.91%     735.85    1.65%      3
   6       八建公司     137,882.58         3.00%     582.34    1.30%      2
   7       二建公司     212,871.93         4.63%     321.16    0.72%      2
   8       桥梁公司      43,718.83         0.95%     153.98    0.34%      4
   9       七建公司      69,614.11         1.52%    -915.41   -2.05%      2
   10      水利公司     78,277.14          1.70%     901.92    2.02%      1
   11     脚手架公司    17,067.71          0.37%   1,571.36    3.52%      1
   12      科力公司      2,220.59          0.05%      59.94    0.13%      1
                              合计                                        23

    剔除上述子公司安全生产类行政处罚后,公司报告期主要安全生产类行政处
罚共计 32 次,处罚事由主要为安全隐患,其中安全生产一般事故 1 起、安全隐
患及其他类 31 起。

    公司受到安全生产类行政处罚次数较多,主要与其所从事建筑施工业务的行
业特点有关。一方面,近年来国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稳步增长以及重庆市的重要
经济地位带动建筑行业持续发展。公司作为重庆市最大的建筑施工企业,业务体
系及管理体系非常庞大,拥有子公司 50 余家,2018 年末在手工程项目 1000 余
个,工程业务量增长的同时也伴随了建设施工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合规的情形;另
一方面,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依赖数量众多的从业人员,2018 年公司劳务用工约
12 万人次,具有劳动密集型的特征,由于劳务人员整体受教育程度较低,尽管
公司一向重视安全生产、从严管理,但在工期紧、工程项目众多的情况下,仍可
能出现个别施工人员未按照规章操作,从而被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对于安全生产类行政处罚公司整改情况如下:

    1、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处罚

    公司子公司工业公司因工人在塔吊检修作业中,塔吊平衡臂倾斜,造成人员
伤亡。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完
成善后赔付等事宜,并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工业公司对
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缺乏自主防护能力;工业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其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按照有关

                                     5-1-190
规定对车间进行经常性检查、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该违章作业行为。

    公司高度重视工业公司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成立了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
安全生产部总经理任副组长,总工办、组织人事部、纪委监察室、法律事务部、
工会、企业运行管理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为组员的事故调查组,针对事故发生原
因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如下:

    (1)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分析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薄
弱环节,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落实整改措施以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2)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大
对施工现场(车间)的安全检查力度、深入细致的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坚决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3)认真分析工程、工艺特点,加强掌握安全技术特性,加强安全防护措
施的有效性,并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4)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开展安全
“三级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

    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跟踪事故单位整改及防范措施执行情况并验收确认已
落实到位。

    2、安全隐患及其他类处罚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违章操作涉及安全隐患、无证施工类行政处罚共计 31
次,其中处罚主体涉及母公司及 7 家子公司,其中安全隐患类 25 次、无证施工
类 6 次,具体如下:

    (1)安全隐患类

    公司受到安全隐患类行政处罚主要因为住建主管部门在对施工现场例行检
查中发现的各类临边防护、预留洞口未及时覆盖、临时用电搭接等施工作业不规
范形成的安全隐患问题。涉及母公司 10 次、住建公司 5 次、九建公司 3 次、城
建公司 4 次、工业公司 2 次、三建公司 1 次处罚。

    公司及上述子公司收到处罚后,公司安全生产部介入调查、并对相应工程进
行安全检查、停工督办,针对具体的施工作业不规范行为积极整改:

                                  5-1-191
    ①完善各类临边防护、覆盖预留洞口、规范临时用电搭接、加固各类模板支
撑体系、规范设置脚手架连墙件等,按规章施工作业;

    ②涉事子公司、项目部组织该工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和业务素质。

    涉事子公司及事业部同时将整改结果报公司安全生产部验收、合格复工,公
司该类处罚已整改完毕。

    (2)无证施工类

    公司受到无证施工类行政处罚主要因为业主单位在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
的情况下,要求公司进场施工。涉及母公司 1 次、九建公司 2 次、市政交通公司
1 次、安装公司 1 次、三建公司 1 次处罚。

    公司及有关子公司收到处罚后,公司安全生产部介入调查、并对相应工程进
行安全检查,积极整改:

    ①项目部催促业主方尽快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②在出现业主方因行政审批等原因办理施工许可需要一定的流程时间时,公
司主动汇报办理进展并申请该项目所在重庆市或区住建委下属建管部或建管科
提前介入,对该工程施工各环节进行安全监管和督察;

    ③工程停工直至取得施工许可。

    涉事子公司及事业部同时将整改结果报公司安全生产部验收,公司该类处罚
已整改完毕。

    同时,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然而工程施工
本身存在较大的危险性,因此除上述针对具体处罚事项的积极整改外,公司从建
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断优化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费
用投入等方面防范安全生产隐患。同时严格执行安全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安全
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以及安全生产暗访督查、交叉检查等专项
检查,排查在建工程安全隐患;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月”、应急救援演练等教
育培训。当发现安全隐患问题时,由公司管理层牵头,安全生产部及总工办联合
有关部门及责任主体调查原因、严格落实整改和验收到位。


                                 5-1-192
       (二)环保类

       报告期内,公司被处以 1 万元以上罚款的主要环保类行政处罚共计 71 项,
处罚主体涉及母公司及 19 家子公司,通过主管机关确认已积极整改。

       根据《再融资业务解答》之问题 4 之“(一)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上述 71 项环保处罚中 22 项涉及的 11 家子公司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
具有重要影响(占比均小于 5%)且没有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其
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相关情形。

       2018 年,上述相关子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
(合并口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处罚主体      营业收入          占比        净利润     占比         处罚次数
 1         四建公司      197,603.40         4.30%      2,188.81    4.90%          3
 2         水利公司       78,277.14         1.70%        901.92    2.02%          1
 3        市政二公司      75,962.79         1.65%        769.84    1.72%          1
 4         爆破公司       87,871.90         1.91%        735.85    1.65%          2
 5         二建公司      212,871.93         4.63%        321.16    0.72%          9
 6         建新建筑       69,549.80         1.51%        236.05    0.53%          1
 7         桥梁公司       43,718.83         0.95%        153.98    0.34%          1
 8        葆晟混凝土        287.84          0.01%       -462.38   -1.04%          1
 9         七建公司       69,614.11         1.52%       -915.41   -2.05%          1
 10       十一建公司     86,257.80          1.88%       932.19     2.09%          1
 11        八建公司     137,882.58          1.65%       582.34     1.72%          1
                                    合计                                          22

       剔除上述子公司环保类行政处罚后,公司报告期主要环保类行政处罚共计
49 次,根据处罚事由,主要为噪声污染,具体如下:

             处罚事由                       处罚主体                处罚次数
                                            重庆建工                     18
                                            城建集团                     2
无证或违规夜间施工导致噪声污染
                                            住建公司                     1
                                            三建公司                     9



                                       5-1-193
           处罚事由                  处罚主体           处罚次数
                                     安装公司              2
                                     九建公司              4
                                     交建集团              3
                          小计                             39
                                     三建公司              3
                                     安装公司              1
         扬尘或大气污染              九建公司              1
                                     住建公司              1
                                   市政交通公司            1
                          小计                             7
                                     新材公司              1
            违规排污
                                     住建公司              2
                          小计                             3
                          合计                             49

    公司所受环保类行政处罚主要是噪声污染,与其所从事建筑施工业务的行业
特点有关。根据本题回复第一部分“(一)安全生产”中的分析,主要是业务体
系及管理体系非常庞大、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从业人员数量众多,同时公司作为重
庆市最大的国有建筑企业,承接较多市属重点民生工程项目,市或区政府为更好
的解决民生问题,要求工期紧、任务量大,工地多地处重庆主城人流密集区,造
成了夜间施工噪音超出规定分贝的环保问题。尽管公司定期组织环保法规学习、
加强环保宣传和培训力度,但在工期紧、工程项目众多的业务量下,仍可能出现
极个别施工人员未按照环保规章进行操作,从而被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根据具体处罚事由,公司整改情况如下:

    1、无证或违规夜间施工导致噪声污染类

    公司受到噪声污染类行政处罚主要因为未提前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夜间施
工作业、噪音分贝超出夜间规定值。

    公司及涉事子公司收到处罚后,公司安全生产部介入调查,停工督办,积极
整改:

    (1)施工现场增设隔音装置;

                                  5-1-194
    (2)组织涉事的子公司及事业部认真学习环保法规,科学、合理地制定施
工计划,尽量降低夜间施工的频次;

    (3)必须夜间施工时,应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及公司环保有关办法向公司安全生产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前申报;

    (4)经公司安全生产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夜间作业的,应
当在夜间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公告附近居民,做好周边居民协调工作和环保法规的
宣传解释工作,以最大程度降低夜间作业的环境影响。

    涉事子公司同时将整改结果报公司安全生产部验收、合格复工,公司该类处
罚已整改完毕。

    2、扬尘或大气污染类

    公司受到扬尘或大气污染类行政处罚主要因为土石方作业未采用湿式作业
法,露天堆放的河沙、石粉等未设置密封围栏或覆盖等。

    公司及涉事子公司收到处罚后,公司安全生产部介入调查,停工督办,积极
整改:

    (1)土石方作业必须采用湿式作业法,项目购置水雾炮车,洒水车,设置
喷淋系统;

    (2)安排专人进行人工洒水降尘、并借调洒水车等设施进行喷洒,定期检
查、维修洒水降尘设备;

    (3)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
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时,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
予以覆盖;

    (4)组织作业人员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控制现场扬尘,避免再次
出现类似现象。

    涉事子公司及事业部同时将整改结果报公司安全生产部验收、合格复工,公
司该类处罚已整改完毕。




                                5-1-195
       3、违规排污

    该处罚为新材公司生活污水排水污染物超标,公司安全生产部介入调查,主
要因公司排污设施维修期间发生,相关负责人员环保意识不强导致。新材公司积
极整改:相关设施检修完成后已恢复运行,生活污水排水污染物恢复规定标准之
下,并对有关人员组织加强环保规章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制观念,杜绝同类事
件。新材公司同时将整改结果报公司安全生产部验收,公司该类处罚已整改完毕。

    同时,公司作为大型国有企业非常重视承担环保主体责任,然而工程施工本
身业务性质易多发噪音染尘等污染,因此除上述针对具体处罚事项的积极整改
外,公司在集团层面贯彻执行有关环保法规,投资升级公司“智慧工地”管理平
台,工程项目逐步实现“扬尘噪声监测”的智能化应用;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宣传和培训力度;严格督促各子公司和事业部合理安排工期、现场配置防尘降噪
的设施;并责成安全生产部对公司在建项目进行环保暗访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
改。

二、对涉事子公司、业务分支机构采取的责任追究和完善管理措施

    公司所处建筑施工行业具有劳动密集型特点,在施工中多发安全生产隐患、
噪声污染等,为此公司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管
理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管理措施和追责机制。

       (一)安全生产类

       1、安全生产类问题的管理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公司对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制定了《安全风险评价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及
质量管理奖惩办法》、《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现场诚
信评价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所属各单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工程质量责
任事故时,由公司安全生产部会同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室提出问责意见,按程
序提交公司党委会审议,问责意见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处理决定。公司安全生
产部实施问责、验收并跟踪被问责单位处理决定执行情况以及采取的预防和改进
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如下:

    (1)组织管理网络

                                  5-1-196
    董事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生
产安全副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负责,实行“一岗双责”;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公司各类重大安全事
宜决策,并对公司安全生产负责;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部,负责具体日常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各子公司及其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工作并配备足够专职安全员。各子公司及项目必须按规定确保安全费用
投入。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检查上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下阶
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有关文件,并研
究提出本企业的贯彻落实措施;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研究落实解决问
题的措施和方法等。

    (2)安全管理

    ①安全检查

    公司安全生产部牵头子公司、事业部和有关专家定期每半年、每季度、每月、
每周组织全面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事业部组织不定
期或专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或督查。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
否健全、完善;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
是否处于安全作业状态;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
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
正确佩戴和熟练使用;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
险作业行为;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
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及时采取措施;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安全生
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完善、演练,以及对演练后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修改完善;在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是否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应急抢险物资储备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

    ②安全隐患排查

    各子公司及项目部应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


                                5-1-197
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
人和子公司安全部门;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发现重大隐患、
危险源实行“一对一”专人跟踪落实监管,并在现场醒目处每天予以公示;子公
司安全部门应按月将其辖区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报安全生产部备案,安
全生产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进行抽查
验证;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档案等。

    ③安全教育与培训

    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经费和人员,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向职工宣传安全法律法规
及上级要求,做好职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持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对从业人员
必须按规定内容进行公司、项目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培训的时间和质
量,并做好记录,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安全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操
作;对电工、焊接和切割、起重、登高架设、爆破等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的规定
经有关部门进行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作业并按期复审,不得安排无证人
员从事特种作业;分部分项工程,要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要求,进行书面安全技
术交底,由安全员监督执行情况;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必须编制专门的施工方案,
并依照方案的要求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④现场管理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或设施;所有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必须对安全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试
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各子公司和项目部必须按照规定做好安全
防护措施,做好环境噪声控制工作及防暑防温、防毒防尘工作,加强作业场所职
业危害防治工作;各子公司和项目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等。

    ⑤安全标准化建设

    安全标准化工作是实现建筑业本质安全、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
平的重要工作。各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进
行评定必须至少达到合格要求;各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


                                5-1-198
(JGJ59-2011)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要
求,大力开展标准化施工,提高施工现场标准化的优良率等。

    (3)工伤事故管理

    工伤死亡事故处理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牵头,按有关规定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进
行处理。发生工伤事故后,各子公司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安全生产部直接报告事故
情况。各子公司和项目不得隐瞒事故,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进行事故救援;
各子公司对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
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在公司
范围内公布,严格处罚,并报安全生产部备案;各子公司应按月将工伤情况书面
报告安全生产部等。

    (4)问责

    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时的问责方式包括:经济处罚、警示
谈话、诫勉谈话、警告、记过和撤职,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对于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未按照规
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
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违规组织生产;不能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
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等给予责任领导、项目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警示谈
话处理,并视情况在集团范围内进行通报。

    对于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
或整改不到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罚款 1 万元,给予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分
管安全领导警示谈话处理;对于发生人员死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视情况对项
目主要负责人罚款 1-5 万元、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 0.3-3 万元,对事故单位分
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警示谈话、诫勉谈话、记过处分、撤职处分处理。

    公司安全生产部、总工办提出问责意见,按程序提交集团党委会审议;警告、
记过、撤职由安全生产部(总工办)会同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室提出问责意见,
按程序提交集团党委会审议;跟踪被问责单位处理决定执行情况以及采取的预防
和改进措施落实情况等。被问责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受到

                                 5-1-199
撤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三年内不得恢复原职或担任同级其他领导职务。

       2、公司对于受到安全生产类行政处罚责任主体的具体追责措施

    (1)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处罚

    公司对于上述发生安全生产一般事故的工业公司责任追究具体如下:工业公
司处以罚款 2 万元;工业公司管理层对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书面检查;对工业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两名副总经理等 4 人因负有领导责任处以罚款 4,000-8,000
元;对工业公司安全生产部经理因负有安全生产督察不力责任处以罚款 3,000 元;
对具体发生事故的工业公司建筑机械分公司(以下简称“建筑机械分公司”)总
经理因安全生产督察不力责任处以罚款 10,000 元;对建筑机械分公司分管技术
的副经理因未编制平衡臂作业专项方案责任处以罚款 10,000 元;对建筑机械分
公司生产科长因安全检查不到位责任处以罚款 3,000 元;对建筑机械分公司工段
长因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及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力责任处以罚款 2,000 元;对
建筑机械分公司安全员因过程监管不力及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违章操作
行为处以罚款 1,000 元;同时,以上单位及人员全部取消该年度各项评优评先资
格。

    (2)安全隐患及其他类处罚

    公司对于上述发生安全隐患问题的子公司责任追究具体如下:对涉事子公司
处以罚款 10,000-20,000 元;对涉事子公司、事业部和项目负责人集团内通报批
评;对分管涉事子公司领导警示谈话;对涉事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诫勉谈话;
对涉事子公司分管安全领导警告处分;对涉事项目部处以罚款 10,000-20,000 元;
对项目负责人罚款 5,000-10,000 元;对违章操作人员处以罚款 10,00-2,000 元;
对年内重复发生安全隐患类问题三次以上的子公司,对其管理层进行问责,并计
入年终绩效考核。

       (二)环保类

       1、环保类问题的管理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公司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公司及子公司均设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
机构,并由公司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该领导机构的负责人,事业部的部门负
责人为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项目部均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

                                  5-1-200
组、项目经理任组长、负责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司的环保工作由集团安全生产
部统一实施管理。主要如下:

    (1)领导机构职责:

    环境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职责包括: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意见,制定环保目标及规划;组织
建立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员工环境保护教育与培训、环境
保护工作检查,督促有关责任部门落实各项环保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编制本单
位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检查运行情况,负责持续改进;配合政
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单位各类环保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本单位责任部门及时
完成隐患整改;对本单位环境保护事故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等。

    (2)环保检查

    各子公司、事业部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及定期检查,公司安
全生产部负责对各子公司、事业部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包括:环境保护责任制
落实情况;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企业规章制度以及预警、应急救援预案的执行情
况;作业场所的环境评价及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过程控制记录及相关资
料的整理情况;环境保护事故报告及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环境保护管理工
作总结及持续改进情况等。

    (3)事故报告与处理

    有关环保事故发生后,涉事单位须立即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以事故快报表的形式书面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涉事单
位应采取紧急抢险措施,防止事故影响范围扩大,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
证,做好相关记录;涉事单位应组成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为主的调查组
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并积极配合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四不放过”的
原则进行处理;涉事单位应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事故
处理意见及事故的处理情况、整改措施一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验收备案。

    (4)问责

    公司实施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并纳入集团考评、年度绩效管理。对
发生环保事故后隐瞒不报、迟报或给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警

                                5-1-201
示谈话、诫勉谈话、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项
目或个人将按照违章作业类别及影响程度予以经济处罚。

    2、公司对于受到环保类行政处罚责任主体的具体追责措施

    公司对于上述发生环保问题的子公司责任追究具体如下:根据公司环保管理
办法,对发生“施工、生产违规排放废水、废气、粉尘、烟尘、固体废弃物、噪
声、振动、辐射等污染”问题的涉事子公司、事业部和项目责任人处以罚款
5,000-50,000 元;对年内重复发生环保类问题三次以上的子公司,对其管理层进
行问责,并计入年终绩效考核。

    综上所述,公司对于涉事子公司、项目部、主要责任人员依据有关制度进行
了追责,具有警示、防范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的作用,公司安
全生产和环保违规行为追责和管理制度完备。

三、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相关信息披露是
否依法合规

    (一)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健康和谐发展。针
对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环境保护,公司制定了各项业务层面的内控制度,并已
经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其内部控制,具体如下:

    公司制定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纲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考核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
故、重大安全隐患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管
理、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安全管理培训等内容。

    公司制定了《项目施工现场诚信评价考核管理办法》,企业运行管理部每月
负责核查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统计相关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
施工行为、质量、合同履约评价得分,并建立诚信评价考核管理台账。安全生产
部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诚信评价专题会,通报所有参与诚信综合评价考核的项目
奖罚情况,年底对公司年度诚信综合评价考核情况进行总结。



                                  5-1-202
     公司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由安全生产部统一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
实施领导及组织环境保护的日常工作,包括:环保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环保设备
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三废”的治理和检测等。

     公司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及合法合规经营列入管理层岗位考核指标,促使管
理层加强对所属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合法合规经营监督管理,最终达到加
强公司内部控制的目的。

     公司其他方面内控制度内容详见本回复第三题第一部分的回复。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
制应用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积
极落实。公司整体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内控制度健全并有效运行。

     (二)信息披露是否依法合规

     1、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法规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11.12.5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
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 9.2 条
的规定”;“9.2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1-203
    2、公司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信息披露依法合规

    (1)公司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信息披露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公司报告期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故公司报告期内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属
于《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披露事项。

    (2)公司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规定

    公司报告期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不属于《上市规则》11.12.5 条规定的
应披露事项。

    公司报告期内受到主要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的依据在
《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二十、公司报告期内受到主要行
政处罚的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环保等方
面,行政处罚所涉罚款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及净利润的
比例很小。在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后,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要求积极整改、纠正,
缴清了全部罚款,并取得了作出处罚的机关出具的非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文件,
该等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内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有关法规规定的应披露而
未披露事项,公司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信息披露依法合规。

四、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中涉及的行政处罚情况进
行了专项核查,查阅了公司安全生产、环保有关制度,对公司安全生产、环保有
关部门负责人及管理层进行了访谈,调查了公司收到安全生产、环保行政处罚的
原因及整改措施,查阅了公司有关追责、奖惩机制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环保及工程
事故,报告期内涉及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
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

                                5-1-204
在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报告期内涉及的行政处罚均
已缴纳罚款并整改到位,未对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公司安全生产、环保有关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不存在重大缺陷,相关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规。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环保及工程事故,
报告期内涉及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
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
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报告期内涉及的行政处罚均已缴纳
罚款并整改到位,未对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
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公司安全生产、环保有关内控制度健全有效,不存在
重大缺陷,相关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规。




                                5-1-205
问题六:财务投资

    关于财务投资。重庆涪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南高速”)2015
年 6 月之前是重庆建工全资子公司,申请人 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2 月陆续向
涪南高速公司提供 8 笔借款用于涪南高速公路建设。2015 年 6 月申请人将涪南
髙速转让给重庆高速公路集团,上述股权转让后之前借款形成对涪南高速的债
权。根据借款合同,涪南高速计划于 2019 年和 2020 年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及
利息。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应收涪南高速借款及利息余额 58,171.50 万元。
请申请人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
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
务投资情形以及投资类金融企业情形。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涪南高速借款情况

    重庆涪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南高速”)2015 年 6 月之前是重
庆建工全资子公司,公司 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2 月陆续向涪南高速公司提供 8
笔借款用于涪南高速公路建设。2015 年 6 月公司将涪南髙速转让给高速集团,
上述股权转让后之前借款形成对涪南高速的债权。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
应收涪南高速借款及利息余额 58,822.06 万元。

    上述借款形成原因如下:

    1、涪南高速公路项目是重庆市政府加快基础建设、深入推进城市化进程和
响应落实重庆经济发展战略部署的重点基建项目,对于重庆市高速公路网络建设
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建设运营单位为发行人原全资子公司涪南高速公路公司。
作为 BOT 带资建设项目,需要垫付大量资金,由于涪南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
前期营运收入不足以偿还项目贷款本息,为了支持项目建设,在涪南高速公路资
金不足时,发行人向其提供资金支持。

    2、为加快重庆市高速路网建设步伐,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国有资本布
局,进一步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2015 年 6 月,经重庆市国资委批准,发行人
将涪南高速公路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高速集团,涪南高速公路公司成为高速集团
全资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是践行重庆市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专业化重组调

                                  5-1-206
整和重庆高速公路统一规划、监管的整体战略部署的行为。在转让涪南高速公司
股权前,该笔借款作为母子公司借款在合并报表中予以抵消,股权转让完成后,
该笔借款在合并报表中体现为对涪南高速公路公司的其他应收款。

    3、由于高速公路一般建设周期和回款周期较长,2015 年 6 月公司将涪南髙
速转让给高速集团时,涪南高速由于资金紧张难以清偿完毕上述借款。属于由于
历史原因形成且短期难以清退的借款。

    4、上述借款的目的为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

    根据借款合同,涪南高速应于 2020 年 2 月前分笔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
息。上述 8 笔借款约定还款到期日距离 2019 年 3 月末均不足一年。涪南高速已
于 2019 年 7 月 2 日还款 7,440.98 万元。

    涪南高速借款主要是为了服务地方经济建设,践行社会责任,属于由于历史
原因形成且股权转让时难以清退的借款,不同于以获取利息为主要目的的借予他
人款项、拆借资金等一般性财务性投资情形。但经审慎考虑,发行人将其作为财
务性投资并根据该笔借款及对应的利息费用对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进行了调整。
2019 年 8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发
行规模调减为不超过 16.60 亿元。

    综上,涪南高速借款属于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且股权转让时难以清退的借款,
构成财务性投资,公司已相应的调减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发行规模,且涪南
高速将于 2020 年 2 月前偿还完毕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不属于金额较大、期
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情况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止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最近一年及一期末,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明细如下:

                                    5-1-207
                                                                              单位:万元
                                投资        持股                    2019.06.30 是否为财
序号         被投资单位                                2018.12.31
                                时间        比例                      (注)    务性投资
 1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      6.30%       10,576.52   14,498.04     是
 2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      0.30%        3,122.71    3,269.81     是
        重庆市南桐特种水泥有
 3                             2009 年      7.87%        2,000.00     2,000.00    是
        限责任公司
 4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0.07%        1,220.87    1,264.92     是
        重庆庆洋混凝土工程有
 5                             1998 年        40%         785.08       785.08     是
        限公司
        宁夏宁东兴蓉水处理有
 6                             2016 年         1%         680.93        680.93    是
        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建平
 7      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有限   2016 年      0.16%         200.00        200.00    是
        公司
        重庆仙女山假日酒店有
 8                             2004 年         3%         150.00          150     是
        限责任公司
 9      西允天宝中英文学校     2004 年     14.89%           70.00        70.00    是
        重庆金属材料股份有限
 10                                -               -        15.00          15     是
        公司
账面余额合计                                            18,821.11   22,933.78
减值准备                                                  875.09        875.09
账面价值                                                17,946.02   22,058.69
注:由于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
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为保持分析的一致性和财务性投资认定的严谨性,仍将上述
投资归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1)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机电”)系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和重
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联合重庆渝富
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前身)和中国华融
资产管理公司等四家国有独资公司于 2007 年 7 月 27 日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其
中重庆建工投资 23,213.25 万元。截止本告知函回复出具日,公司持有重庆机电
232,132,514 股股份,占重庆机电总股份(含 H 股)的 6.30%。

       重庆机电盈利能力较强,且自 2008 年 6 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以来持续分红,
2016 年-2018 年合计向公司分红 2,089.19 万元。




                                         5-1-208
                   2016 年-2018 年重庆机电向重庆建工分红一览

      年度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分红额(万元)           696.40              812.46          580.33

    综上,发行人为重庆机电发起人,其持股形成背景为作为重庆大型国有企业
战略性支持重庆机电发展,持股形成历史较长。考虑到发行人对重庆机电持股比
例较低,不具有重大影响,该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构成发行人财务性投资。

    (2)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银行”)是长江上游和西南地区最
早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系由 37 家城市信用社及城市信用社和市联社的原
股东改组,连同重庆市财政等 10 家地方财政局及 39 家企事业单位共同发起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各类存贷款业务、结算业务、担保业务、代理业
务、资产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市商业银
行增资扩股的批复》(渝府[2003]131 号),公司 2003 年对重庆银行投资 1,000 万
元,目前持有重庆银行 0.32%的股份。

    重庆银行盈利能力较强,近年来持续向公司分红,收益良好。2016 年-2018
年合计向公司分红 542.66 万元。

                   2016 年-2018 年重庆银行向重庆建工分红一览

      年度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分红额(万元)            95.15              234.64          212.87

    目前重庆银行正筹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预计上市后公司所持重庆银行
股份将会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所持重庆银行股份
自其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考虑到发行人对其持股比例较
低,不具有重大影响,该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构成发行人财务性投资。

    (3)重庆市南桐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南桐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桐水泥”)是重庆能源投
资集团公司下属建材生产企业,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8 月,目前注册资本 31,498
万元。公司于 2009 年对其投资 2,000 万元,占总股本的 6.35%。南桐水泥是重庆
市最大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厂,位于公司建筑施工产业链的上游,本次投资属于

                                     5-1-209
战略性投资,主要为支持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2018 年南桐水泥向公司分红
431.48 万元,收益良好。考虑到发行人对其持股比例较低,不具有重大影响,该
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构成发行人财务性投资。

    (4)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钢铁”)成立于 1997 年 8 月,注册
资本 891,860.23 万元,是我国西南地区大型钢铁企业,于 2007 年 2 月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受钢铁行业持续低迷等不利因素影响,重庆钢铁 2015 年、2016
年连续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7 年进行破产重整,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子
公司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及重庆
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申报债权,重庆钢铁以部分现金及 6,293,114
股股票对三家公司债务予以清偿,三家公司合计持股比例为 0.07%。考虑到发行
人持股比例较低,对重庆钢铁不具有重大影响,该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构成发行
人财务性投资。

    (5)重庆庆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庆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5 月 18 日,注册资本 210.84
万美元,主要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成立时公司子公司重庆第九
建设有限公司对其出资 84.34 万美元,持有其 40%的股权比例,管理层认为公司
对重庆庆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没有重大影响,且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该项投
资主要为支持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构成发行人财务性投
资。

    (6)重庆仙女山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仙女山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重庆新华书店集团会议服务
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位于著名的 AAAA 级国家级风景区
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国家森林公园内,是重庆首家五星级标准会务、度假型景区
酒店。该酒店成立于 2005 年 9 月,公司对其投资 150 万元,持股比例 3%。考虑
到发行人对其持股比例较低,不具有重大影响,该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构成发行
人财务性投资。

    (7)重庆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1-210
     重庆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7 月,注册资本 9,107 万元,主
要经营金属材料、冶金炉料和建筑材料等。截止 2019 年 6 月末,发行人该项资
产账面余额为 15 万元,考虑到发行人对其持股比例较低,不具有重大影响,该
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构成发行人财务性投资。

     (8)西充县天宝中英文学校

     西充县天宝中英文学校是西充县联合社会办学,整合教育资源,严格按照《民
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四川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
举办起来的第一所高起点、高规格、高品位的民办学校,公司于 2004 年对该学
校投资,目前持有该学校 14.89%的股权,该项投资主要是发行人履行社会责任,
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考虑到发行人对其持股比例较低,不具有重大影响,该等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构成发行人财务性投资。

     公司投资的宁夏宁东兴蓉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母公司参股 1%)、重
庆市万盛经开区建平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建公司参股 0.16%)均系公
司对中标项目的项目公司的参股,投资目的均为开拓市场,方便项目管理等,与
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考虑到发行人对其持股比例都较低,不具有重大影响,
该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构成发行人财务性投资。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全部构成
发行人财务性投资,截至 2019 年 6 月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合计
22,058.69 万元,占发行人 2019 年 6 月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3.06%,
占比较低,不属于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2、长期股权投资

     最近一年及一期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投资     持股                                   是否为财
        被投资单位                      2018.12.31    2019.06.30
号                      时间     比例                                   务性投资
     重庆通粤高速公路   2012
 1                                43%    39,840.76        37,059.70       否
     有限公司             年
     重庆恒意建设工程
                        2003
 2   质量检测有限责任             20%        337.84          351.58       否
                         年
     公司
     重庆建工无损检测   2008
 3                             29.31%        122.47          129.43       否
     工程有限公司        年




                                   5-1-211
序                       投资   持股                                    是否为财
        被投资单位                         2018.12.31   2019.06.30
号                       时间   比例                                    务性投资
     重庆市合川区石庙
                         2016
 4   子水利综合开发有            10%            87.05           85.40      否
                          年
     限公司
     账面价值合计         -            -    40,388.12       37,626.11

     (1)重庆通粤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重庆通粤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系由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建工共
同发起成立的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3 月,注册资本 48,512.5 万元,
发行人对该通粤高速出资 20,860.38 万元,持股 43%,该公司成立目的是对南川
至贵州道真(重庆段)高速公路项目进行投资,重庆建工是该项目的业主公司。
公司拥有该项目的施工实施权,属于战略性投资,并非以获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
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重庆市合川区石庙子水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石庙子水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10 月,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主要经营包括水利工程运营管理、水力发电、水力技术服务等业务,
公司下属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投资 100 万元,持有其 10%的股
权。本投资系下属公司对其中标的 PPP 项目的项目公司参股,投资目的为开拓
市场,方便项目管理等,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并非以获取投资收益为主要
目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9 月,注册资本
1,000 万元,该公司主营建筑工程材料及专项检测及建设工程技术咨询业务,属
于公司产业链上游,公司与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业务上
的合作,公司子公司三建公司持有其 20.00%股份,属于战略性投资,主要投资
意图为行业整合,支持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并非以获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
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4)重庆建工无损检测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无损检测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7 月,注册资本 300 万元。
该公司主营焊接及无损检测技术研发及服务,属于公司产业链上游,公司与重庆

                                  5-1-212
重庆建工无损检测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业务上的合作,公司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
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 29.31%股份,属于战略性投资,主要投资意图为行业整
合,支持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并非以获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不属于财务性
投资。

    综上所述,上述长期股权投资均为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的战略性投资,不以获
取投资收益为目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三)借予他人款项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借予他人款项余额为 65,494.45 万元,主要是
对重庆涪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借款(具体参见本题回复之“一、涪南高速借款
情况”)和项目备用金。

    为了便于业务开展,建筑施工项目开展过程中会向项目经理等预支零星备用
金,待财务报销完成后冲平。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上述备用金合计 6,672.39
万元。公司预支项目备用金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履行了相关审批流程。
该等借款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相关,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四)委托理财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委托理财的情形。

    (五)类金融业务

    截至本告知函出具日,公司持有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简称“信和公司”)74.5%的股权,信和公司原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建工控股控制
的公司,发行人于 2017 年从建工控股及其下属公司收购了所持信和公司 74.5%
的股权,构成发行人财务性投资。截至 2019 年 6 月末,发行人所持信和公司账
面价值 25,225.93 万元,占发行人 2019 年 6 月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2.82%,
占比较低,不属于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1、信和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 万元

    成立时间:2012 年 9 月 7 日

                                   5-1-213
    注册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 1596 号

    经营范围:在重庆市范围内开展各项贷款、票据贴现、资产收购。

    股权结构: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 25.5%的股权;发行人持有
74.5%的股权。

    2、收购信和公司的目的及意义

    信和公司原系重庆建工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专注于为重庆建工供应链及专
业分包商提供融资服务,有助于增强发行人产业链上游企业的融资能力,提高生
产技术水平,产业链上游能力的提升将对公司核心业务的生产经营给予进一步的
保障,促进公司业务做大做强。

    公司每年均要向供应商企业采购大量的建筑安装材料和建筑施工服务,一旦
配套企业因资金周转不畅,不能及时提供材料供应或专业分包商不能如约完成分
部工程项目,发行人必然会增加采购成本并影响向业主如期交工的质量及进度。
收购信和公司,为供应商及专业分包商提供资金上的支持及融资咨询等服务,能
够解决上游中小配套企业的资金问题,保障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鉴于信和公司在建筑施工产业链上的重要意义,为满足业务调整需要,减少
关联交易,2017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分别与建工控股及下属渝通公司、建工地产、
建新实业、市政开发签署《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
议》,收购上述公司所持信和公司 74.5%的股权。针对上述股权转让,中联资产
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17]第 1004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信和公司净资产为 32,088.28 万元,公司支付上述
股权转让对价 23,905.77 万元。

    3、信和公司财务和业务状况

    最近一年及一期,信和公司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6 月 30 日
总资产                                            35,203.98           36,401.01
净资产                                            34,792.48           35,893.84
资产负债率                                           0.01%                 1.39%


                                  5-1-214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6 月 30 日
贷款余额                                                          32,252               30,833.88
贷款余额占当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
                                                                   4.62%                   4.28%
产比例
                      项目                                 2018 年度           2019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4,004.18               1,749.33
占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比例                                   0.09%                   0.07%
净利润                                                           2,220.64               1,101.36
占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比例                                     4.97%                   2.49%
注:以上 2018 年财务数据业经会计师审计,2019 年半年度为未审数据。

       4、合规经营情况

       2019 年 6 月,信和公司取得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重庆
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系经我局审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我局未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违规行为。

       5、重庆建工对信和公司的追加投入情况

       2016 年 1 月 1 日至本回复签署日,发行人存在对信和公司提供短期借款的
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借款日期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年利率       还款日期       还款本金     支付利息
                                                           2018/10/31       1,650.00
 1       2018/09/21    4,000.00                            2018/11/02       2,000.00
                                                           2018/12/04         350.00
                                    6 个月       5.12%                                      27.37
                                                           2018/12/04         150.00
 2       2018/11/29     300.00
                                                           2018/12/24         150.00
 3       2018/12/03     500.00                             2018/12/24         500.00
        合计           4,800.00          -             -               -    4,800.00        27.37

       除上述短期借款情况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对信和公司的追加投
入。

       发行人提供给信和公司的上述短期借款总额较小,占 2018 年末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 0.69%,且上述短期借款已于 2018 年 12 月前全额归还。

       综上,2016 年 1 月 1 日至本回复签署日,发行人未对类金融业务进行大额

                                             5-1-215
投资,报告期内对信和公司提供的短期借款已于 2018 年 12 月前全额归还。发行
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虽然包括偿还银行贷款,但由于上述短期借款已于 2018 年
末归还公司,无需对募集资金进行调整。同时公司出于谨慎性考虑已根据上述借
款及利息总额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将本次发
行可转债发行规模从原来的不超过 240,000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 220,000 万元(2019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调整本次发行规模为不超过 16.6
亿元)。

    6、发行人出具了不再新增类金融业务投资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会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
债券募集资金或自有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类金融子公司使用的承诺函》,承
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 36 个月内,不再新增对类金融
业务子公司,即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
借款、担保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7、结论

    信和公司产业金融业务定位均围绕上市公司主业展开,服务于上市公司业务
并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提高了公司竞争力和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投资信和公司不是为了获取短期投资收益,更多出于战略意义的考虑。

    综上所述,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
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投资
情形。发行人持有信和公司 74.5%的股权,属于投资类金融业务情形,但信和公
司 2019 年 6 月 30 日末账面价值占发行人 2019 年 6 月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2.82%,,占比较低,不属于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三、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
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
财等财务投资情形。发行人持有信和公司 74.5%的股权,属于投资类金融业务情
形,但信和公司 2019 年 6 月 30 日末账面价值占发行人 2019 年 6 月末归属于母

                                  5-1-216
公司净资产的 2.82%,占比较低,不属于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
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
财务投资情形。发行人持有信和公司 74.5%的股权,属于投资类金融业务情形,
但信和公司 2019 年 6 月 30 日末账面价值占发行人 2019 年 6 月末归属于母公司
净资产的 2.82%,占比较低,不属于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5-1-217
问题七:经营活动现金流

    关于报告期申请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并
披露: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最近一期为负且金额较大的
原因及合理性,与报告期净利润是否配比。

    【回复】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现金流量分
析”之“(一)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1、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①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
                             2,637,532.63       4,413,024.92    4,068,872.30   3,998,306.89
金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
                                 1,447.72           3,474.44        5,130.93       5,475.96
金
收到的税费返还                           -            31.55          126.26         137.94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490,186.77        861,753.63      539,697.27     303,208.79
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129,167.12       5,278,284.54    4,613,826.76   4,307,129.57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
                             2,528,723.91       4,183,229.17    3,703,692.90   3,713,520.15
金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6,757.42           7,258.75       -4,967.97       9,766.44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
                                         -                  -        303.78                -
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
                                87,877.94        160,782.44      153,781.86     139,782.44
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62,668.05        126,155.64      129,629.53     161,294.50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448,255.24        785,802.58      346,659.73     345,621.95
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120,767.71       5,263,228.60    4,329,099.82   4,369,985.4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399.40         15,055.94      284,726.94      -62,855.90

    2019年1-6月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8,399.4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126.74%,主要为2019年1-6月收入规模高于上年同期,导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收到的现金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净流入较上期增加0.43亿元。

                                      5-1-218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2,855.90 万元、
284,726.94 万元、15,055.94 万元,波动较大,主要是由于业务规模的增长及 2017
年年末部分采购款项递延到 2018 年年初支付等原因影响,导致销售商品、提供
劳务收到的现金扣除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净额存在一定差异;新签项
目及履约完成项目数量关联的收支保证金变化等原因导致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
有关的现金扣除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额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情况如
下:

    A.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扣除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净额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4,413,024.92        4,068,872.30     3,998,306.89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4,183,229.17        3,703,692.90     3,713,520.15
                差异                        229,795.75          365,179.40       284,786.74

    由于业务规模的扩大以及以前年度工程项目款项的陆续收回,销售商品、提
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报告期内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2016 年以来,人工成本、钢
材和水泥等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报告期内营业成本也逐年上涨,报告期采购原
材料金额随着新签项目增长的同时逐年增长。由于 2017 年年末部分采购款项递
延到 2018 年年初支付,导致 2017 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略低于 2016
年。

    B.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扣除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
额差异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
                                   861,753.63                539,697.27          303,208.79
的现金(a)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
                                   785,802.58                346,659.73          345,621.95
的现金(b)
差异(a-b)                         75,951.05                193,037.54           -42,413.16
                                 差异主要影响因素
1、收到保证金净额(-表
                                    32,401.44                160,510.32            -3,008.28
示净额为负)
其中:收到保证金金额               448,403.67                443,450.27          230,694.27



                                      5-1-219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支付保证金金额                 416,002.23       282,939.95        233,702.55
2、收到的其他单位往来款
                                48,149.39        40,701.96            -5,237.24
净额

    报告期内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扣除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
现金净额差异较大,主要是收付保证金及往来款影响所致。

    收付保证金方面,公司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收到保证金净额分别为
-3,008.28 万元、160,510.32 万元、32,401.44 万元,差异原因主要如下:

    a.2017 年和 2018 年收到保证金净额远高于 2016 年,主要原因是 2017 年和
2018 年履约完成和质保期结束的项目数量高于 2016 年,陆续收回了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等。

    b.报告期内支出保证金金额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新签合
同不断增长,需要支付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逐年增长。

    往来款影响方面,2016 年收到的往来款净额低于 2017 年和 2018 年,主要
原因是报告期新签合同不断增长,新开工项目收取的分包商风险质押金增加,导
致 2017 年和 2018 年往来款净流入。

    C.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差异

    由于工资水平增长,报告期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逐年增长。

    D.支付的各项税费差异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公司全面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导致 2017 年
支付的各项税费较 2016 年同比减少 3.17 亿元;2017 年和 2018 年基本持平。

    ②报告期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情况

    A.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呈较大波动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上海建工                       239,595.74       584,030.93        308,260.77
宁波建工                       102,495.38        48,477.55            39,959.96
龙元建设                      -109,798.90        -41,544.29       115,675.92
注:数据来源 WIND

                                  5-1-220
    B、报告期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原因

公司名称       2018 年度波动原因              2017 年度波动原因           来源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
           由于子公司收到业主方 BT
                                          现金、收到的税费返还、收
           项目及 PPP 项目建设资本金
                                          到收到业主方 BT 项目及
           减少 68.7 亿元,导致“收到
                                          PPP 项目建设资金本金、购
           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2017 年年度报
                                          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
上海建工   金”较上年降低。本期,由                                  告》和《2018 年
                                          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
           于公司业务规模扩大,购买                                  年度报告》
                                          支付的现金、BT 及 PPP 项
           原材料及劳务、支付职工薪
                                          目建设投入均较上年同期
           酬、各类税费合计较上期增
                                          增加,支付押金及保证金较
           加了 239.1 亿元。
                                          上年同期降低。
           收到的暂收款增加、支付的
                                                                     《2017 年年度报
           暂收款减少,及用于经营活
宁波建工                                  未超过 30%                 告》和《2018 年
           动的使用受限货币资金减少
                                                                     年度报告》
           所致。
                                          上年度奉化市阳光海湾度     《2017 年年度报
           较多项目处于新开工阶段,
龙元建设                                  假区一级开发出售获得现     告》和《2018 年
           经营支出增长较大。
                                          金流量金额较大所影响       年度报告》

    同行业上市公司自身经营的各种原因综合导致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
额呈现较大波动的情况,同时具备一定的行业特点:承建方需在项目前期支付保
证金、在施工期间垫付材料款、人工费用,建筑施工项目周期较长,竣工结算较
慢,应收款项的收回与工程计量结算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异,质保金需在质保期结
束后收回,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不能完全匹配。通过对比可比公司的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波动符合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具有合理
性。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的原因:一是业务
规模的增长及 2017 年年末部分采购款项递延到 2018 年年初支付等原因影响,导
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扣除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净额存在
一定差异;二是新签项目及履约完成项目数量关联的收支保证金变化导致收到其
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扣除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额存在一定差
异;三是工资水平不断增长,报告期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逐年增
长;四是营改增的影响,2017 年和 2018 年支付的税费低于 2016 年。同行业上
市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波动较大,通过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经
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情况,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的原因
真实、合理。

                                        5-1-221
    2、2019 年 1-3 月为负且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①公司 2019 年 1-3 月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3 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1,567,959.71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812.70
收到的税费返还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18,194.39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686,966.80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1,561,561.00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2,101.80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52,415.45
支付的各项税费                                                         37,142.98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43,952.46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792,970.0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6,003.28

    一般来说,受春节因素等影响,建筑施工行业每年 1 季度材料采购和劳务费
用支出较大,公司 2019 年 1-3 月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为 156.16 亿元,
金额较大,但由于回款情况良好,2019 年 1-3 月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
现金为 156.80 亿元,收回金额与支出金额基本持平;由于职工工资、税费等支
出刚性且金额较大,2019 年 1 季度支付的工资等现金及税费合计 8.95 亿元,最
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60 亿元。

    ②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

    同行业上市公司及重庆建工 2016 年-2019 年每年 1 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
额均为负,其中上海建工 2016 年-2019 年的第一季度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
现金均大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宁波建工除了 2016 年第一季度购
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略低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2017 年
-2019 年的第一季度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均大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收到的现金,龙元建设除了 2016 年第一季度、2017 年第一季度购买商品、接受

                                  5-1-222
劳务支付的现金低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2018 年第一季度和 2019
年第一季度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均大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
金,另外加上为职工及税费等支出的现金,导致第一季度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净
额为负值,具有一定的季节性特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2019 年 1-3 月      2018 年度 1-3 月    2017 年 1-3 月       2016 年 1-3 月
上海建工              -1,366,323.22        -1,378,963.30      -1,140,989.65         -935,495.81
宁波建工                 -15,041.40           -43,613.20          -67,672.68           -7,627.09
龙元建设                 -64,277.32           -93,266.54          -10,696.37          -52,732.85
重庆建工               -106,003.28            -97,393.09          -31,349.54          -78,064.21
注:数据来源 WIND

    综上,受春节期间需要向供应商支付大额钢材和水泥等材料采购款和劳务
费,同时职工工资等支出刚性且金额较大等因素影响,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每
年第一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与施工行业业务特点和季节特征相
符,具有合理性。

    3、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匹配情况

                                                                                    单位:万元
                                 2019 年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1-6 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8,399.40         15,055.94     284,726.94        -62,855.90
        额(A)
       净利润(B)               44,319.57            44,669.78      39,320.81        36,477.09
       差异(A-B)              -35,920.17           -29,613.84     245,406.13        -99,332.99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产生差异的主要影响因素如下:
      资产减值准备                   10,286.57        17,633.51      17,195.47        10,799.43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
                                      5,618.19        12,817.55      11,931.29        13,398.75
  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无形资产摊销                    6,781.42        11,897.57      11,197.95        10,537.31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
                                     37,706.79        65,906.13      65,023.55        77,526.24
          列)
           小计                      60,392.97       108,254.97     105,348.46       112,261.93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
                                -101,383.84          -91,195.40    -252,153.85      -340,440.65
          填列)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
                                     -88,728.49   -164,862.19       116,950.68      -584,237.88
    以“-”号填列)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           88,184.49       120,054.00     268,711.14       710,697.69


                                           5-1-223
                           2019 年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1-6 月
    以“-”号填列)

    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均差异较大,差异的主要影
响因素是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非付现成本、财务费用、
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等变动。

    ①2016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原因

    2016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为-99,332.99 万元,扣除
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非付现成本 34,735.49 万元,其
他主要影响项目如下:

    A.财务费用主要系银行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及设定受益福利义
务的利息费用,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作为经营性活动反映,2016 年发生额为
77,526.24 万元。

    B.2016 年存货增加 340,440.65 万元,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新签合
同工程的开工建设,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增加所致。

    C.2016 年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 584,237.88 万元,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扩大,
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相应增加,同时公司为采购钢材和水泥等原材料预付的款项
增加。

    D.2016 年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 710,697.69 万元,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增长,
应付账款、应付保证金、应付工程保修金等有较大程度的增长,预收的工程款项
也有一定程度的增长。

    ②2017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原因

    2017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为 245,406.13 万元,扣
除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非付现成本 40,324.71 万元,
其他主要影响项目如下:

    A.财务费用主要系银行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及设定受益福利义
务的利息费用,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作为经营性活动反映,2017 年发生额为
65,023.55 万元。2017 年度公司总体融资规模有所降低,导致 2017 年财务费用较

                                 5-1-224
2016 年有所降低。

    B.2017 年存货增加 252,153.85 万元,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新签合
同工程的开工建设,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增加所致。

    C.2017 年经营性应收项目减少 116,950.68 万元:主要系其他应收款减少,
2017 年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收回了较大额的工程投标、履约、质量等保证金,
且 2017 年承接项目履约担保采用保函形式占比较以前年度提高,采用货币资金
支付履约担保相应减少。

    D.2017 年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 268,711.14 万元,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增长,
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保证金、待付分包商风险质押金等有较大程度增长。

    ③2018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原因

    2018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为-29,613.84 万元,扣除
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非付现成本 42,348.63 万元,其
他主要影响项目如下:

    A.财务费用主要系银行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及设定受益福利义
务的利息费用,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作为经营性活动反映,2018 年发生额为
65,906.13 万元。

    B.2018 年存货增加 91,195.40 万元,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新签合同
工程的开工建设,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增加所致。

    C.2018 年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 164,862.19 万元,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扩大,
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相应增加,由于结算工程量加大,其他应收工程保修金金额
增大。

    D.2018 年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 120,054.00 万元,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增长,
应付票据、应付保证金、待付分包商风险质押金等有较大程度的增长。

    ④2019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原因

    2019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为-35,920.17万元,
扣除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非付现成本22,686.18万元,
其他主要影响项目如下:

                                 5-1-225
    A.财务费用主要系银行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及设定受益福利义
务的利息费用,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作为经营性活动反映,2019年1-6月发生
额为37,706.19万元。

    B.2019年1-6月存货增加101,383.84万元,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新签
合同工程的开工建设,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增加所致。

    C.2019年1-6月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88,728.49万元,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扩
大,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相应增加。

    D.2019年1-6月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88,184.49万元,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增
长,应付票据等有较大程度的增长所致。

    同行业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名称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上海建                          -1,279,284.29    239,595.74    584,030.93   308,260.77
         量净额
  工
         净利润                   228,750.03     342,944.85    278,854.27   215,460.9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宁波建                            -80,709.73     102,495.38     48,477.55     39,959.96
         量净额
  工
         净利润                    12,417.56      21,981.15     21,832.42     20,549.4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龙元建                           -144,013.52     -109,798.90   -41,544.29    115,675.92
         量净额
  设
         净利润                    42,542.33      94,292.00     61,127.83     35,021.57
注:数据来源 wind

    由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内同行业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
净利润均差异较大,主要是因为承建方需在项目前期支付保证金、在施工期间垫
付材料款、人工费用,建筑施工项目周期较长,竣工结算较慢,应收款项的收回
与工程计量结算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异,质保金需在质保期结束后收回,因此经营
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呈现较大波动,现金流入和流出不能完全匹配。上述差异原因
真实、合理,符合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




                                    5-1-226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请做好重庆建工可转债发
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之回复》之签署页)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1-227
(本页无正文,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请做好重庆建工可转债发审委
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之回复》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蹇敏生                    谢金印




保荐机构总经理:

                    陈鹏君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1-228
保荐机构总经理对《关于<请做好重庆建工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
                   备工作的函>之回复》的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
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
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陈鹏君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