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 2020-006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 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及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各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 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重庆市万州铁公水联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 年 9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重庆市万州铁公 水联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联运”)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1,300.00 万元。审理期间,本公司与万州联运拟进行和解, 遂向万州区法院申请撤诉。2018 年 12 月,万州区法院作出(2018) 渝 0101 民初 14043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本公司撤回起诉。本案 结案。 (二)与重庆市龙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 年 3 月,本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龙润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龙润公司”)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 2,047.68 万元。审理期间,本公司与龙润公司拟进行和解,遂向沙 坪坝区法院申请撤诉。2018 年 12 月,沙坪坝区法院作出(2018)渝 0106 民初 4338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本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三)与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 年 9 月,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达公司”)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和本公司之海南分公司诉至海南省 儋州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270.87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判 决海南分公司向航达公司支付工程款 553.19 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对 海南分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本公司已按生效判决 履行完毕。2019 年 8 月,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琼 9003 执恢 219 号结案通知书,本案结案。 (四)与重庆西彭铝产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2018 年 8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西彭铝 产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铝公司”)诉至重庆市九龙坡 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610.67 万元。诉讼期间,本公司将诉讼请求 变更为支付截止 2018 年 9 月 3 日的违约金 1,514.44 万元。本公司不 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 年 7 月, 重庆市五中院作出(2019)渝 05 民终 4259 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 判决第二项;2.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西铝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 1,142.36 万元;3.驳回其他诉求。目前本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 1,160.36 万元,本案结案。 (五)与重庆业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 年 8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业晋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晋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3,236.45 万元。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 年 9 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19)渝民终 448 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业晋公司向本公司支付 工程款 2,877.05 万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3.支付逾期违约金。 目前本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工程款 2,998.30 万元,本案结案。 (六)与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2017 年 10 月,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永川区兴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子公 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诉至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236.28 万元。2019 年 4 月,永 川区法院作出(2017)渝 0118 民初 7740 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 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本案结案。 (七)与建始县吉江水务有限公司、重庆吉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 年 1 月,本公司之二级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二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建 始县吉江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始县吉江公司”)、重庆吉江环 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吉江公司”)诉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 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990.00 万元。审理期间,市政 二公司与建始县吉江公司和重庆吉江公司达成和解,遂向恩施中院申 请撤诉。2019 年 11 月,恩施中院作出(2019)鄂 28 民初 4 号之一 民事裁定书:准许市政二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八)与重庆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8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融华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414.86万元。 三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8 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19)渝民终79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本案结案。 (九)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桩 基工程) 2018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帝烨地 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烨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4,622.00万元。现由于涉案工程已被依法整体拍卖且被 炸毁,客观上无法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遂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19 年8月,重庆市五中院作出(2018)渝05民初867号民事裁定:准许七 建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结案。目前,七建公司已以已完工工程审计结 果另行起诉,该案正在一审审理中。 (十)与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 本金) 2019年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亿 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杰公司”)诉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7,050.31万元。审理期间,十一建公司变更诉讼请 求为:1.支付工程款4,050.00万元(以鉴定为准);2.支付欠付工程款 利息暂计2,479.27万元,利随本清;3.赔偿停工损失521.04万元(以鉴 定为准);4.确认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5.承担诉讼费用等。2019 年9月,六盘水中院作出(2019)黔02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确认 至本案调解时亿杰公司欠付十一建公司工程款1,450.00万元,亿杰公 司承诺于2019年10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目前十一建公司已收回全部 案款1,450.00万元,本案结案。 (十一)与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 款利息) 2019年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将亿杰公司诉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22.00万元。 十一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10月,六盘水中院作出(2019)黔02民终1679号民事判决: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结案。 (十二)与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年3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将亿杰公司诉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080.00万 元。2019年8月,六盘水中院作出(2019)黔02民初32号民事裁定: 驳回十一建公司的起诉。十一建公司不服该裁定,向贵州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后十一建公司与亿杰公司拟达成和解,遂向贵州省高 院撤回上诉。2019年11月,贵州省高院作出(2019)黔民终840号民 事裁定:准许十一建公司撤回上诉。本案结案。 (十三)与祁兵其他合同纠纷 2018年10月,祁兵因其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 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王庆生、袁世同、重庆 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2,977.23万元。2019年11月,九龙坡区法院作出(2018)渝 0107民初22248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十四)与董鹏飞、陈明、马清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年8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市政交通”)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董鹏飞、陈明、 马清旭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504.70万元。2019年8 月,渝北区法院作出(2018)渝0112民初17991号之二民事裁定:准 许市政交通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十五)与重庆富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2017年7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富源新农村建 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新农村”)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1,628.21万元。2019年10月,沙坪坝区法院作出(2017) 渝0106民初11299号民事判决:1.富源新农村向四建公司支付工程款 1,628.21万元;2.富源新农村支付工程款利息;3.驳回四建公司其他诉 讼请求。2019年12月,四建公司向沙坪坝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 四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1,949.77万元,本案结案。 (十六)与巴中市巴中荣新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2015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巴中市巴中荣新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中荣新”)等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 金额7,465.74 万元。本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金额2,924.47 万元。因巴中荣新未履行调解书,二建公司于2018年12月向四川省达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9月,达州市中院作出(2018) 川17执240号之二民事裁定:将巴中荣新所有的房产及车库以拍卖流 拍价合计3,490.16万元抵偿给二建公司。同时,达州市中院作出(2018) 川17执240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平昌县房管局、不动产登记 中心将上述以物抵债的房屋及车库的产权办理给二建公司所有。本案 结案。 (十七)与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7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汇 公司”),涉案金额1,171.40万元。2019年6月,重庆仲裁委作出(2018) 渝仲字第1726号裁决书:1.融汇公司支付三建公司工程款1,294.38元 及利息;2.偿付保全费0.5万元,担保费1.73万元。2019年11月,重庆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执1775号结案通知书:本院依 法划拨融汇公司账户存款并支付三建公司1,456.55万元,本案已执行 完毕,结案。 (十八)与朱建明等 3 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6年12月,朱建明、李金平、刘建兵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 建公司”)、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1,549.62万元,审理期间三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2018年12 月,三原告再次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七建公司支付工程 款、违约金、停工损失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帝烨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 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涉案金额2,792.31万元。2019年12月,巴南区法 院作出(2018)渝0113民初15680号之三民事裁定:准许三原告撤回 起诉。本案结案。 (十九)与重庆海龙土地整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 年 3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海龙土地 整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22,297.89 万元。重庆市五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八建公司诉讼 请求。八建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 审理期间八建公司与海龙公司协商,由海龙公司指定重庆谛威工程造 价咨询有限公司、八建公司指定重庆市国资委备选库内的造价单位 (具体以八建公司书面通知为准),共同对本工程造价进行审核。故 八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海龙公司亦表示同意。2019 年 12 月,重庆 市高院作出(2019)渝民终 791 号民事裁定:1.准许八建公司撤回起 诉;2.撤销一审判决。本案结案。 (二十)与重庆裕鑫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019年1月,本公司因合同纠纷,将重庆裕鑫城市建设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裕鑫公司”)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3,775.34万元。审理期间,本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裕鑫公司返 还业主使用费2000万元;2.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9年8月,重庆市四中院作出(2019)渝04民初5号民事判决:裕鑫 公司向本公司返还业主使用费2,000.00万元及利息。目前,裕鑫公司 已部分履行生效判决,本公司已收到案款2,171.67万元。 (二十一)与武汉长江航运中心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2017年5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武汉长江航运 中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长航”)诉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1,331.29万元。2019年6月,江汉区法院作出(2017)鄂 0103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本公司与武汉长航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1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2019)鄂01民终9425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武汉长航 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欠款1,022.15万元;3.本公司向武汉长航支付 323.96万元;4.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武汉长航其他反诉 请求。本案待执行。 (二十二)与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工程款) 2017年8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成都高投长岛 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投公司”)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5,143.18万元。2019年2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 川01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四川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1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 民终1040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成都高投 公司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4,573.28万元及贷款利息26.26万元;2.撤销 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3.成都高投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4. 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成都高投公司已部分履行生效判决, 本公司已收到案款4,225.77万元。 (二十三)与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 2018年6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阜阳市城南新 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城投”)诉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1,870.04万元。2019年1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 出(2018)皖1202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阜阳城投不服该判决,向阜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7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9)皖12民终189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待执 行。 (二十四)与云南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2019年7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云南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隆地产公 司”),涉案金额5,160.00万元。2019年11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 渝仲字第1799号裁决书:1.盛隆地产公司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 5,060.00万元及利息;2.本公司就案涉工程在欠付工程款本金4,998.97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盛隆地产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差旅费、资 料费及保全费共8.03万元。目前,本案待执行。 (二十五)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证金) 2019年1月,本公司之二级子公司市政二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 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城集团”),涉案金额1,377.65万元。2019年8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 (2019)渝仲字第267号裁决书:1.北城集团向市政二公司退还履约 保证金1,167.6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目前,本案待执行。 (二十六)与重庆市引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将重庆市引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领地产”)诉至重庆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618.00万元。2019年1月、2月,重 庆市三中院分别作出(2018)渝03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和(2018) 渝03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引领地产未履行生效调解书,四建公司 已向重庆市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四建公司已收到执行案款 605.00万元,剩余款项尚在执行中。 (二十七)与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2018年4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将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诉至重庆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008.58万元。2018年9月,旅游公司 提起反诉。2019年6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2 民初57号民事判决:1.旅游公司向八建公司支付工程费1,701.19万元; 2.旅游公司支付截止2017年12月18日止的回购利息893.76万元并继续 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八建公司向旅游公司支付83.51万元审计咨询费; 4.驳回八建公司其他诉求;5.驳回旅游公司其他反诉请求。旅游公司 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1月,重庆市 高院作出(2019)渝民终120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旅 游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八建公司已向重庆市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中。 (二十八)与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等5被告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6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将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尔国际”)、 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陈伟仪、陈竹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422.10万 元。2018年12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5民初11349 号民事判决:1.凯尔国际向十一建公司支付工程款824.12万及逾期违 约金,退还质保金132.25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支付保全担保费2 万元,律师费5万元;2.其余4被告在凯尔国际欠付工程款及质保金的 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十一建公司就案涉工程在欠付工程款及 质保金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十一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凯尔国际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 年8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9)渝01民终5719号民事裁定:因凯 尔国际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案按凯尔国际自动撤回上诉 处理,一审判决生效。凯尔国际未履行生效判决,十一建公司已向江 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中。 (二十九)与重庆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2019年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将重庆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公司”)诉至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389.67万元。2019年9月,十一 建公司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即赔偿停窝工损失暂计425.00万元(以鉴 定为准)。变更后涉案金额为2,964.67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三十)与四川凯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2019年3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将四川凯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立源公司”)诉至四 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146.17万元。2019年8月,四川 省遂宁市中院作出(2019)川09民初4号民事判决:1.凯立源公司向 住建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569.46万元及利息;2.驳回住建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凯立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住建公司已向遂宁市中院 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中。 (三十一)与大方水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年4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将大方水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方公司”)诉至贵州省高 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476.30万元。2019年8月,贵州省高级人民 法院作出(2019)黔民初22号民事判决:1.大方公司向住建公司支付 工程款12,590.24万元,2018年11月3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1,706.39万元 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住建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 回住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大方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住建公司已向 贵州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中。 (三十二)与中昊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威远宏大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8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交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将中昊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昊黑元”)、威远 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远宏大”)诉至自贡市中级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1,489.96万元。2017年10月,自贡市中院作出(2016) 川03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中昊黑元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6月,四川省高院作出(2018)川民终60号民 事裁定:1.撤销一审判决;2.本案发回自贡市中院重审。2019年8月, 自贡市中院作出(2019)川03民初153号重审一审判决:1.中昊黑元、 威远宏大向市政交通支付工程款962.69万元及利息。2.驳回市政交通 其他诉讼请求。中昊黑元不服该判决,已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本 案二审中。 (三十三)与富源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嘉毅、杨稳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工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富源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富源轩成”)、吴嘉毅、杨稳昆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6,007.54万元。审理期间,工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 1.富源轩成支付四标段的工程款、因违约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 3,50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工业公司在前述金额内对工 程享有优先受偿权;3.支付律师费116.00万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2.00 万元以及本案其他诉讼费用;4.吴嘉毅、杨稳昆对前述1-3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2017年9月,云南省高院将该案移送至云南省曲靖市中级 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6月,曲靖市中院作出(2017)云03民初371 号民事判决:1.富源轩成支付工业公司工程款1,740.52万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401.48万元;2.支付自2017年8月29日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 止的利息;3.吴嘉毅、杨稳昆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工业公司其他诉 讼请求。本案待执行。 (三十四)与富源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嘉毅、杨稳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一) 2017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工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将富源轩成、吴嘉毅、杨稳昆诉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05.72万元。2019年6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云03 民初372号民事判决:1.富源轩成支付工程款454.3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 息104.81万元;2.支付自2017年8月29日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 利息;3.支付律师费10.00万元;4.吴嘉毅、杨稳昆承担连带责任;5. 驳回工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待执行。 (三十五)与富源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嘉毅、杨稳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二) 2017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工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将富源轩成、吴嘉毅、杨稳昆诉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812.31万元。2019年6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云03 民初373号民事判决:1.富源轩成支付工程款1,132.30万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261.18万元;2.支付自2017年8月29日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的利息;3.支付律师费10.00万元;4.吴嘉毅、杨稳昆承担连带责任; 5.驳回工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待执行。 (三十六)与庆华集团霍尔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 2018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工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将庆华集团霍尔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华集团”)诉至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846.27万元。2019年9月,新疆高级人 民法院作出(2018)新40民初88号民事判决:1.庆华集团支付工业公 司工程欠款513.91万元及利息;2.工业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工程折价 或拍卖优先受偿权;3.赔偿工业公司损失1,184.55万元;4.支付鉴定费 38.00万元,保全担保费4.5万元;5.驳回工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庆 华集团未履行生效判决,工业公司已向新疆高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 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中。 (三十七)与遵义市三和瑞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8年8月,遵义市三和瑞通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第三人中建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诉至贵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07.88万元。2019年7月,贵阳市中院 作出(2018)黔01民初752号调解书:1.原、被告双方同意终止《商 品混凝土购销合同》;2.截止2019年6月2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18.11万元;3.原告应向被告开具足 额发票;4.原告因纠纷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9.8万元由被告支付;5、原、 被告、第三人三方确认对被告享有的债权实际为第三人所有,由被告 直接向第三人支付货款本金,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由 被告承担,且一并支付给第三人;6.原告同意被告分5期通过转账的 方式直接向第三人偿还货款本金。本案正按调解书履行中。 (三十八)与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2016年2月,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路桥 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 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 涉案金额2,821.11万元。2019年5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渝 仲字第444号裁决书:1.交建集团向河南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1,918.45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驳回河南路桥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交建集团 不服该裁决,2019年9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 决。2019年11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9)渝01民特387号民事裁 定:驳回交建集团的申请。本案待履行。 (三十九)与中国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9年3月,中国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建设贵 州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之子 公司三建公司,涉案金额1,644.97万元。2019年6月,贵阳仲裁委作出 (2019)贵仲调字第0184号调解书:1.西部建设贵州公司与三建公司 一致同意解除购销合同;2.解除合同后,结算应付货款为1,403.00万 元;3.三建公司分七期支付。本案正按调解书履行中。 二、 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与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装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四川煤气化公司”)诉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5,963.62万元。本案一审已判决。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四川煤气化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5,883.62万元及利息;(2) 支付投标保证金8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3)确认安装集团就案涉 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2月,安装集团与四川煤气化公司就泸州化工园区原料结 构调整项目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安装集 团按约施工,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现案涉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并于 2018年12月办理结算。2019年6月30日,双方签署对账单,确认四川 煤气化公司欠付安装集团工程款、投标保证金合计5,963.62万元。安 装集团多次催告后,四川煤气化公司至今拒不支付,故安装集团依法 提起诉讼。 3.本案进展 2019年11月,泸州市中院作出(2019)川05民初59号民事判决: 1.四川煤气化公司支付安装集团欠付工程款5,878.82万元及利息;2. 退还保证金80.00万元并支付利息;3.安装集团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 回安装集团其他诉讼请求。 (二)与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 因租赁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税港公司”),涉案金额7,589.83万元。本案仲 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与重 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作建设保税物流基地合作框架协议》 (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2)保税港公司赔偿直接损失(暂计 算至2015年12月31日为1,649.83万元,具体以司法鉴定为准);(3)赔 偿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5,940.00万元;(4)承担仲裁费、鉴定费、 律师费。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物流公司、保税港公司与案外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仓库建成后保税港公司将 仓库交由物流公司承租经营20年。2015年,保税港公司实际将仓库出 租给了他人经营,导致协议内容无法实现。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进行 了多次交涉,最终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故物流公司依法提起仲裁。 (三)与重庆唯珍眼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盈田产业发展有 限公司、重庆宏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唯珍眼 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珍公司”)、深圳盈田产业发展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田公司”)、重庆宏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宏烨公司”)(第三人)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7,788.23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1)共同退还履约保证金968.00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 利息暂计108.00万元;(2)共同支付工程款3,888.33万元及逾期利息; (3)共同支付1-6号、8-13号楼竣工验收合格后9个月内应支付的工程款 1,846.79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暂计18.44万元;(4)共同支付逾期支付进 度款的利息308.79万元;(5)共同赔偿承兑汇票贴现利息损失275.93万 元;(6)共同赔偿停窝工损失373.95万元;(7)确认原告就案涉工程享有 优先受偿权;(8)承担诉讼、保全、律师费等。 事实理由: 2016年12月,十一建公司就中国(重庆)眼镜产业园—眼镜之都 工程建设项目与盈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 唯珍公司作为债务加入方参与履行盈田公司对合同的义务。现该工程 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二被告应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已到期工程款, 经十一建公司多次催告,二被告均不退还,故诉至法院。 (四)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 限公司、重庆普润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庆帝烨地 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烨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地产”)、重庆普润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普润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9,666.33 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帝烨公司向七建公司支付工程款9,666.33万元;(2)确认七 建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3)爱普地产、普润公司与帝烨 公司共同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七建公司与帝烨公司就君禧天地项目先后签订数份《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七建公司对该项目的房建、挡墙等多项工程 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因帝烨公司资金周转原因,工程于2014年11 月被迫全面停工。2018年5月,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拍卖,爱普 地产和普润公司拍得该工程,同时经巴南区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评估, 君禧天地地上建筑物价值为11,771.33万元。目前案涉工程已整体易主, 也未就已完工工程办理结算,但由于爱普地产和普润公司已将七建公 司已完工工程炸毁,严重损害七建公司工程款权益。故七建公司依法 提起诉讼。 (五)与连云港天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连云港天 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乾公司”)诉至江苏省连云港市 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001.60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确认双方就“同科汇丰小镇桂花园项目”签订的两份《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5月6日解除;(2)天乾公司支付八建公司 已完工程部分工程价款18,001.6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3)确认八 建公司在前述工程款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 全费由天乾公司承担。 事实理由: 2018 年 5 月,八建公司就“同科汇丰小镇桂花园项目”与天乾公 司分别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八建按约履 行合同,施工过程中发现被告实际控制人同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 项目纷纷停工,出现退房、大规模欠薪等恶性事件。八建公司担心天 乾公司丧失履约能力,资金不足,要求其提供履约担保也未能提供。 因此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于 2019 年 2 月停工,要求对已完工工程进 行结算并支付工程价款。故八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将增加 2019 年利润 总额 38.77 万元(未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会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其 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