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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建工: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2020-08-21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 2020-059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已
结诉讼(仲裁)案件及正在审理中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行了清
理,现将各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且已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与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2018 年 9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绵阳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投
资”),涉案金额 2,035.46 万元。2019 年 12 月,绵阳仲裁委作出(2018)
绵仲裁字第 0498 号裁决书:绵阳投资赔偿因延误工期给本公司造成
的损失 1,057.94 万元。执行阶段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绵阳投资分阶段
支付 996.00 万元。目前本公司已收回全部款项,本案结案。
     (二)与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
程款)
     2017 年 8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成都高投长
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投公司”)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5,143.18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成都高投公
司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 4,573.28 万元和欠付工程款利息及贷款利息
26.26 万元。目前本公司已收回全部工程款及利息 5,077.40 万元,本
案结案。
     (三)与垫江县兴渝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广驰置业有限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 年 2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垫江县
兴渝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广驰置业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三
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817.49 万元。2020 年 7 月,重庆市三中
院作出(2020)渝 03 民初 1688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城建集团的起诉。
本案结案。
    (四)与重庆申天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 年 2 月,重庆申天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天运公司”)
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黎勇、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仙桃数据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
金额 1,965.29 万元。2020 年 1 月,渝北区法院作出(2019)渝 0112
民初 489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天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申天运公司
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5 月,
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20)渝 01 民终 3223 号民事裁定:本案按上诉
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本案结案。
    (五)与肖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 年 10 月,肖洪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
司城建集团、重庆畅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
公司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411.24 万元。2020 年 1
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01 民初 1697 号之一民事裁
定书:驳回城建集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城建集团不服该裁定,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6 月,贵州省高院作出(2020)
黔民辖终 12 号民事裁定:1.撤销贵阳市中院(2019)黔 01 民初 1697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驳回肖洪对城建集团的起诉。本案结案。
    (六)与蔡显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7 年 11 月,蔡显明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
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诉至重庆
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000.00 万元。2020 年 7 月,南川区
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 0119 民初 7826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准许原
告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七)与袁和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7 年 11 月,袁和平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
八建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800.00 万元。2020
年 7 月,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 0119 民初 7825 号之三民事
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八)与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8 年 3 月,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潼南四
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
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涉
案金额 1,404.12 万元。2019 年 11 月,重庆仲裁委作出(2018)渝仲
字第 446 号裁决书:1.九建公司支付工程款 850.62 万元;2.九建公司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驳回潼南四建其他仲裁请求。执行阶段潼南四
建与案外人张瀚文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同时九建公司与张瀚文达成债
权债务抵消协议。本案结案。
    二、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 年 8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海南美龙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龙公司”)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
金额 15,986.23 万元。2018 年 2 月,海南省高院作出(2015)琼环
民初字第 7 号调解书:双方确认工程结算价 1.8 亿元,美龙公司已支
付工程款 11,968.59 万元,美龙公司应在本调解书生效后 5 个月内付
清全部工程款。目前,本公司已收到美龙公司支付案款 4,654.71 万元,
剩余款项尚在执行中。
     (二)与盘县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2016 年 11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盘县南方
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龙公司”)诉至贵州省高级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7,004.02 万元。贵州省高院一审判决嘉龙公司向
本公司支付工程款 265.39 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32.06 万元并继续算
至随本清、退还保证金 200 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在 265.39 万元范围
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华人民
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
(2019)最高法民终 886 号民事判决:1.维持(2016)黔民初 295 号
判决书第三项;2.撤销(2016)黔民初 295 号判决书第五项;3.变更
(2016)黔民初 295 号判决书第一项为:嘉龙公司支付工程款 952.62
万元;4.变更(2016)黔民初 295 号判决书第二项为支付逾期违约金
59.15 万元及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 2017 年 1 月 24 日起至付清之
日止的利息;5.变更(2016)黔民初 295 号判决书第四项为本公司在
952.62 万元范围内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6.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本
案待执行。
     (三)与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云红河烟草(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卷烟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 年 3 月,本公司、本公司之云南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将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河集
团”)、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卷烟厂诉至曲靖市
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1,224.42 万元。2020 年 1 月,曲靖市中院
作出(2017)云 03 民初 38 号民事调解书。目前,红河集团已部分履
行调解书,本公司已收到案款 3,303.27 万元,剩余款项尚在履行中。
     (四)与云南永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年4月,本公司之云南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云南
永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矗劳务”)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922.00 万元。2020年2月,昆明市中院作出
(2019)云0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1.永矗劳务返还工程款5,421.93
万元,并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驳回云南分公司的其他诉
讼请求。2020年7月,云南分公司向昆明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
本案执行中。
    (五)与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9月,本公司之二级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二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
恒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耀实业”)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1,504.58万元。恒耀实业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
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月,重庆市五中院作出(2019)
渝05民终8235号民事判决:1.撤销九龙坡区法院(2017)渝0107民初
21753号一审判决;2.恒耀实业支付市政二公司工程款31.11万元;3.
退还市政二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市政二
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六)与重庆市北碚区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2019年7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重庆市北碚区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
涉案金额 3,037.96万元。2020年5月,重庆仲裁委作出(2019)渝仲
字第2010号裁决书:北碚新城公司支付二建公司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
息2,277.62万元。目前,新城公司已部分履行生效裁决,二建公司已
收到案款2,295.09万元,剩余款项尚在履行中。
    (七)与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蓥晟公司”),涉案金额
1,186.34万元。仲裁审理期间,蓥晟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涉案金额
994.37万元。蓥晟公司不服仲裁裁决,2019年11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20年1月,重庆仲裁委作出(2020)
渝仲重字第1号决定书:对(2018)渝仲字第2348号仲裁案件重新仲
裁。2020年2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9)渝01民特434号之一民事
裁定书:本案终结撤销程序。2020年4月,四建公司变更仲裁请求为:
1.蓥晟公司给付工程款1,270.14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四建公司在工
程款1,270.14万元以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
程款优先受偿权;3.承担律师费15万元;4.承担仲裁费。目前,本案
仲裁审理中。
    (八)与梁平丰绿农产品批发物流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
    2018 年 2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梁平丰
绿农产品批发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绿公司”)诉至重庆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618.89 万元。审理期间七建公司增加
诉讼请求:1.丰绿公司返还工程保修金 345.26 万元;2.支付因逾期返
还工程保修期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暂定 30.36 万元。目前,本案一
审审理中。
    (九)与黄鑫内部承包合同纠纷
    2019年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向
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黄鑫,涉案金额2,636.01万元。2019年9月,
重庆仲裁委作出(2019)渝仲字第20号裁决书:黄鑫向七建公司支付
工程款及律师费共计210.09万元。目前,七建公司已收到案款3.30万
元,剩余款项尚在执行中。
    (十)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
限公司、重庆普润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年8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将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烨公司”)、重庆爱普地
产(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地产”)、重庆普润房地产咨
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润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9,666.33万元。审理期间七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帝烨公司向七建公司支付工
程款9,826.33万元;3.确认七建公司对工程拍卖享有优先受偿权;4.
爱普地产、普润公司与帝烨公司共同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5.诉讼费
由三被告承担。2020年7月,七建公司撤回对爱普地产、普润公司的
起诉。目前,本案一审审理中。
    (十一)与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爱利福公司”)。2018年11月,九建公司变更仲裁请求后涉案金
额共计 15,506.02 万元。2020年6月,重庆仲裁委作出(2017)渝仲
字第981号裁决书:1.爱利福公司支付九建公司工程款10,670.69万元
及违约金;2.爱利福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
九建公司在工程款10,670.69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爱利福公司支
付停工、窝工赔偿款3,755.33万元;5.爱利福公司支付鉴定费80万元。
目前,本案执行中。
    (十二)与遵义家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10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将遵义家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诚置业”)诉至贵州省高
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505.40万元。2019年11月,贵州省高院作出
(2017)黔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1.家诚置业支付住建公司工程款
6,767.25万元及利息;2.家诚置业支付进度款资金占用利息826.26万
元;3.家诚置业返还履约保证金120.00万元及利息;4.住建公司在工
程款6,767.2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双
方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373号和(2020)
最高法民终3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家诚置业自动撤回上诉处
理;准许住建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2020年7月,住建公司
已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本案执行中。
    (十三)与中昊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威远宏大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8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市政交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中昊
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昊黑元”)、威远宏大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远宏大”)诉至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1,489.96万元。2019年8月,自贡市中院作出(2019)川03
民初153号重审一审判决,中昊黑元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高院提起
上诉。2020年5月,四川省高院作出(2020)川民终104号重审二审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市政交通公司已向自贡市中
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本案执行中。
    (十四)与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四被告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
     2018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工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洋基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市政工
程管理局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255.93 万元。
2019年9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0105民初9653
号民事判决:1.洋基公司支付工业公司合同价款609.48万元;2.洋基
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3日前的逾期付款利息31.11万元及从2018年11
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驳回工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2020
年6月,工业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本案执行中。
    (十五)与中为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2017年7月,中为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为国际”)因服务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诉至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1,056.00万元。2019年4月,安顺市中院作出(2018)
黔04民初162号重审一审判决书,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已分别向贵州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3月,贵州省高院作出(2019)黔
民终62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待履行。
    三、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与重庆市潼南区八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潼
南区八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角公司”)诉至重庆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159.36万元。本案执行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八角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本金2,917.70万元并承担逾期
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八角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41.66万元;
(3)确认八建公司享有案涉工程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
全费由八角公司承担。
    事实理由:
    2014年8月,八建公司就“嘉霖豪园项目”与潼南县龙鼎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
同签订后,龙鼎公司资金断裂,八角公司设立后转由其开发建设,享
有并承担原合同的权利与义务,随后八建公司与八角公司参照原合同
补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八建公司按约履行合同,根据2018
年9月双方确认的已完成产值,八角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80%进
度款即4000.00万元,但八角公司实际仅支付1,082.30万元并且已出售
大量案涉房产,极有可能导致八建公司权益受到侵害。为主张工程款
及优先权,故八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3.本案进展
    2020年1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9)渝01民初939号民事判决:
1.八角公司向八建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欠款2,917.70万元;2.支付逾期付
款利息;3.驳回八建公司其他诉求。2020年5月,八建公司已向重庆
市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本案执行中。
    (二)与陈德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陈德胜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诉至云南省昭通市中
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800.00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支付工程款3,800.0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
负担。
    事实理由:
    2010年1月,本公司就“昭通市昭通至巧家(金塘)二级公路工程
建设项目”与昭通市昭巧建设管理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陈德胜诉称昭通至巧家(三合同段)由其内部承包。昭巧二级公路于
2012年8月通车,并由云南亚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完成了二次审
计,陈德胜认为其实际已完成工程造价9,800万元,但仅收到工程款
6,000万元,故提起诉讼。
    (三)与重庆众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众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劢劳务”)因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4,000.00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支付工程款4,000.0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
负担。
    事实理由:
    2010年1月,本公司就“昭通市昭通至巧家(金塘)二级公路工程
建设项目”与昭通市昭巧建设管理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并将二分部工程交由交建集团具体实施。昭巧二级公路于2012年8月
通车,并由云南亚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完成了二次审计。众劢劳
务称其实施了二分部部分工程任务,其实际已完成工程造价2.4亿元,
但交建集团仅支付工程款2亿元,尚欠4,000.00万元,故提起诉讼。
    3.本案进展
    2020年8月,交建集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众劢劳务(1)支付缺
陷工程修复款1,854.67万元;(2)开具19,960.43万元的建安发票;(3)
支付委托第三方修复工程的工程款2,402.25万元;4.承担诉讼费。
    (四)与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土
建工程)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安置业”)诉至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7,721.70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贵安置业支付工程款6,292.99万元;(2)承担资金占
用利息1,284.13万元;(3)承担后期资金占用利息责任;(4)赔偿
拖延支付或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44.58万元;(5)判决本公
司对其承建的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事实理由:
    2014年12月,本公司与贵安置业就“贵安新区马场科技新城商业
综合体项目施工1标”签订《项目施工合同》。2017年1月,双方签订
《合同补充协议书》。本公司已按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案涉工程于
2016年9月交付使用。2016年8月,本公司报送案涉工程的结算书,监
理方贵州弘典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出具审核报告,审
核金额为22,827.54万元。截至目前,贵安置业仅支付工程款16,534.55
万元,尚欠大量工程款未付,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五)与重庆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装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
庆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岛房产”),涉案金额
7,473.51万元。本案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1)支付工程款5,309.2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支付逾
期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1,381.22万元;(3)支付因未
按约支付工程款造成的损失789.04万元;(4)安装集团享有建设工
程优先受偿权;(5)绿岛房产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保全费、保
全担保费、律师费。
    事实和理由:
    2016年12月,安装集团与绿岛房产就潼南“子同街”项目(一期)
2#、3#(A塔楼和B塔楼)及10#楼(A-E栋)包括高层住宅及商业、
地下车库的土建、安装等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
议》。合同签订后,安装集团按约完成施工内容,并取得重庆市建设
工程验收备案登记证。安装集团于2019年9月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
工程结算资料交付绿岛房产,绿岛房产并未按约进行一审、二审,也
未向安装集团支付剩余工程款。安装集团多次催告后,绿岛房产至今
拒不支付,故安装集团依法申请仲裁。
    3.本案进展
    2020年6月,安装集团变更仲裁请求第(2)项、第(3)项为:
支付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317.94万元;支付因未
按约支付工程款造成的管理人员、人工材料价差及其他损失1,846.33
万元。
    2020年7月,绿岛房产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1.安装集团赔偿损
失和支付违约金7,941.34元;2.反仲裁申请费用由安装集团承担。
    (六)与贵州大沙河旅游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贵州大沙河旅游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沙河
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
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涉案金额10,161.62万元。本案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1)支付违约金10,161.62万元;(2)承担本案仲
裁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律师费。
    事实和理由:
    2015年4月4日、5月24日、7月5日,大沙河公司与住建公司分别
就大沙河仡佬文化国际生态旅游度假区“文家坝统建房一期”、“中国
傩城一期”、“三元村统建房一期”工程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大沙河公司认为住建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且未支付“中
国傩城一期”工程的履约保证金,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提出仲裁申请。
    (七)与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
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开发公司”),涉案金额2,405.04
万元。本案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1)渝开发公司支付到期工程款1,382.64万元;(2)渝开
发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141.39万元及后期违约金;(3)
渝开发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67.50万元;(4)渝开发公司支付延期
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资金占用费143.51万元及后期占用费;(5)渝开
发公司承担因本案支出的前期律师费10.00万元;(6)本案仲裁费由
渝开发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5月,本公司与渝开发公司就南城国际住宅小区二期C区
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约履行合同。
2018年10月,渝开发公司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案涉工程《审
核结算书》,审定结算金额为23,103.75万元。双方对于该审定部分的
金额无异议,但本公司认为除审定金额外,应将存在争议的731.08万
元工程价款计入工程结算,而渝开发公司不认可,同时,渝开发公司
既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也未足额退还履约保证金。为维护本公
司利益,故依法申请仲裁。
    (八)与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精
装修工程)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安置业”)诉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涉案
金额1,135.12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贵安置业支付工程款978.03万元;(2)贵安置业承担
延迟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利息157.09万元;(3)贵安置业承担后
期资金占用利息;(4)本公司对其承建的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
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诉讼费用由贵安置业承担。
    事实理由:
    2014年12月,本公司与贵安置业就“贵安新区马场科技新城商业
综合体项目施工1标二次精装修工程”签订《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2016年7月,精装修南、北地块验收合格,本工程2016年9月已经交付
使用。2016年10月本公司向贵安置业报送了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贵
安置业委托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审核金
额为2,026.47万元,本公司累计收款1,334.09万元。但该结算审核报告
仅本公司盖章,截至目前,尚未出具正式的结算审核结果,也未向本
公司付款,贵安置业故意拖延结算,拖延付款,严重损害本公司利息,
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九)与陈正荒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陈正荒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及本公司武汉分公司
诉至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96.02万元。本案一审审理
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本公司及武汉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096.02万元;(2)
本公司及武汉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3)诉讼费由本公司及武汉
分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8月,代建方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集
团”)与本公司就郧县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同年陈正荒与武汉分公司就丹江口市和郧县城镇污水垃圾处
理项目一、二标段签订了《工程项目全额风险承包合同》。2019年,
本公司向十堰市郧阳区法院起诉要求山河集团支付拖欠工程款,2020
年3月,郧阳法院判决山河集团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1,124.13万元及利
息。陈正荒认为该款项应归其所有,故提起诉讼。
    (十)与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公司”)、天域生
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域贵州公司”)因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诉至遵义市红花岗
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520.50万元。本案一审已判决。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城建集团(1)向天域公司支付工程款1,374.55万元;(2)
向天域公司支付逾期利息142.95万元;(3)承担天域公司和天域贵
州公司发生的律师费3.00万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
费。
    事实和理由:
    2017年5月,城建集团与天域贵州公司签订《贵州新蒲经济开发
区半边山水库治理及生态景观工程建设项目专业分包合同》。天域贵
州公司诉称,其在合同签订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现工程已完工移
交,但城建集团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3.本案进展
    2020年8月,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03民初
4807号民事判决:1.城建集团向天域公司及天域贵州公司支付工程款
1,374.55万元并支付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十一)与梁如飞、胡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梁如飞、胡伟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四川旭傲建筑劳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傲劳务”)、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贵州
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龙集团”)、重庆标
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标凡”)、本公司诉至贵州省安龙
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81.48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解除原告与旭傲劳务签订的《土建工程劳务清包合同》;
(2)旭傲劳务向原告支付工程劳务工程款230.10万元、停工损失
751.38万元,合计981.48万元;(3)城建集团对上述劳务工程款、停
工损失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义龙集团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范
围内对上述劳务工程款、停工损失费用承担支付责任;(5)旭傲劳
务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100.00万元;(6)重庆标凡对旭傲劳务对原
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7)建工集团对城建集团对原告的债
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8)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五个被告承
担。
    事实和理由:
    义龙集团与城建集团就贵州黔西南州义龙试验区工业园区棚户
改造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城建集团与旭傲劳务签订《劳务分包合
同》,将该项目的部分劳务分包给旭傲劳务。2017年7月,旭傲劳务
与原告签订《土建工程劳务清包合同》,将土建部分分包给原告并收
取保证金100.00万元。原告诉称旭傲劳务拖欠其工程款,且因停工对
其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将增加 2020 年利润
总额 1,342.64 万元(未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
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及其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