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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建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12-31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
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同时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连任不得
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工作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战略工作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名。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
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会议决议连同相关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如
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的负责
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
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
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
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
    第十六条 定期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
于召开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出席会议的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电话、传真、署名短信息、电子邮件、
信函或者专人通知。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拟提交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四)会议通知发出时间等。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
议和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战略工作小组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应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
确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
托。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
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