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重庆建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12-31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
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
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
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同时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连任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1
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
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
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包括股权激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
权条件等审查;
    (四)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
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五)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2
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应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
明确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
委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
反对、弃权的票数)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二十二条 须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
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报送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
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