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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建工:重庆建工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2021-02-09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 2021-014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已结诉
讼(仲裁)案件及正在审理中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各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且已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与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云红河烟草(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卷烟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 年 3 月,本公司、本公司之云南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将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河集
团”)、红河集团会泽卷烟厂诉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1,224.42 万元。2020 年 1 月,曲靖市中院作出(2017)云 03 民初
38 号民事调解书:红河集团应支付工程款 3,319.29 万元,执行阶段
红河集团会泽卷烟厂出具对于调解尾款支付的情况说明。目前本公司
已收回全部款项 3,303.27 万元,本案结案。
    (二)与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 年 4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河口瑶族自治
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口县政府”)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
案金额 8,771.18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
民终 6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口县政府向城建集团支付工程款
1,652.51 万元和欠付工程款利息。目前城建集团已收回全部工程款及
利息 3,046.59 万元,本案结案。
     (三)与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培训有限公司、重庆保安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 年 7 月,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桥梁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被告一)
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驾驶人培训公
司”)、(被告二)重庆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152.88 万元。2019 年 9 月,重庆市九龙坡区
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 0107 民初 23690 号民事判决书:1.驾驶人
培训公司支付工程款 487.13 万元及利息;2.驳回桥梁公司其他诉讼请
求。驾驶人培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2020 年 9 月,重庆市五中院作出(2020)渝 05 民终 647 号民
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目前桥梁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
528.62 万元,本案结案。
     (四)与重庆市北碚区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2019 年 7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重庆市北碚区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
涉案金额 3,037.96 万元。2020 年 5 月,重庆仲裁委作出(2019)渝
仲字第 2010 号裁决书:新城公司支付二建公司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
息 2,277.62 万元。目前,二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 2,295.09 万元,本
案结案。
     (五)与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2016 年 1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广元东合时代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合房产”)诉至四川省广元市中级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6,474.04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东合
房产支付工程款 1,552.97 万元及利息。执行阶段,四建公司已收回现
金本金 890.50 万元,通过以房抵债收回 1,280.78 万元,收款完毕,
本案结案。
    (六)与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 年 10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云阳县人和投资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公司”)诉至云阳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390.12 万元。2020 年 3 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
渝 0235 民初 6269 号民事判决书:1.人和公司支付涉案坡面渗透区域
注浆工程 70%进度款 359.12 万元;2.人和公司赔偿停工损失 48 万元;
3.驳回八建其他诉讼请求。人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7 月,重庆市二中院作出(2020)渝
02 民终 985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目前八建公司
已收回全部案款 407.12 万元,本案结案。
    (七)与重庆雾都宾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 年 11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重庆雾都宾馆,涉案金额 2,044.61 万元。根据生效裁决九建公司已
收回全部案款 1,353.91 万元,本案结案。
    (八)与重庆市渝地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 年 11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将重
庆市渝地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地公司”)诉至重庆市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510.00 万元。2020 年 12 月,重庆市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 05 民初 5236 号民事调解书:1.九
建公司与渝地公司确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终止履行;2.渝
地公司支付九建公司剩余工程款 5,172.24 万元。目前九建公司已收回
全部案款 5,172.24 万元,本案结案。
    (九)与陈德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 年 5 月,陈德胜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诉至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800.00 万元。2020 年 10 月,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 06 民初 41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
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结案。
    (十)与陈正荒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020 年 5 月,陈正荒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及本
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至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96.02 万
元。2020 年 5 月,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 0117 民初
504 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0 年 12 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 0304 民初 1040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十一)与重庆利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 年 1 月,重庆利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群劳务”)
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诉至四川省巴中市
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849.90 万元。城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7 月,四川省高院作出(2020)
川民终 214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城建集团向利群劳
务给付工程款 1,912.42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退还保金 200.00 万
元。目前城建集团已支付完全部案款 2,423.91 万元,本案结案。
    (十二)与四川国惠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6 年 3 月,四川国惠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惠置业”)因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诉至成都市锦江区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1,312.20 万元。2018 年 11 月,城建集团向四川省
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国惠置业返还依据二审判决从城建
集团执行去的案款 1,221.98 万元及支付利息。目前,城建集团已执
行回转 1,362.14 万元,本案结案。
    (十三)与重庆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 年 6 月,重庆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坤劳务”)
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张朝均诉至重庆
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691.69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
判决城建集团支付工程款及前期利息 1,625.26 万元,以及付清工程款
为止的后续利息。目前城建集团已支付 2247.01 万元,本案结案。
    (十四)与重庆人和尚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8 年 9 月,重庆人和尚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尚邦
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诉至重庆市渝
中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107.27 万元。2019 年 9 月,重庆市渝中
区法院作出(2018)渝 0103 民初 24396 号民事判决:1.城建集团支
付货款 952.80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城建集团支付钢材加价款;3.
驳回尚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城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8 月,重庆市五中院作出(2020)
渝 05 民终 1133 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城建集团支付货款
375.10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3.城建集团支付货款 480.20 万元、加价
款 40.32 万元,以及至付清为止的加价款;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目
前城建集团已支付 1,106.40 万元,本案结案。
    (十五)与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 年 6 月,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公
司”)、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域贵州
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诉
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520.50 万元。2020 年 8 月,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 0203 民初 4807 号民事判决:
1.城建集团向天域公司及天域贵州分公司支付工程款 1,374.55 万元并
支付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求。目前城建集团已支付 1,676.97 万元,
本案结案。
    (十六)与张建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 年 11 月,张建尧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及本
公司之三级子公司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爆
破公司”)诉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00.00 万元。
2019 年 11 月,昭通市中院作出(2016)云 06 民初字 66 号民事判决
书:1.爆破公司支付 213.94 万元及利息;2.驳回张建尧其他诉讼请求。
张建尧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10
月,云南省高院作出(2020)云民终 1218 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
判决;2.爆破公司支付张建尧工程款 5.60 万元及利息;3.驳回其他诉
讼请求。本案结案。
    (十七)与吴庭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 年 7 月,吴庭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
公司二建公司、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2,000.00 万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吴庭俊
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8 月,山
东省高院作出(2020)鲁民终 1645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本案结案。
    (十八)与昆山运鑫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7 年 4 月,昆山运鑫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运鑫公司”)因买卖
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
业公司”)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第三人为江苏德洛
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洛西公司”),涉案金额 7,082.80
万元。2018 年 12 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 05 民初
54 号民事判决:1.工业公司支付第三人德洛西公司货款 3,677.64 万元
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驳回运鑫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执行阶段,双
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协议内容目前工业公司已支付 3,811.42 万
元,本案结案。
    二、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泸州市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
    2017 年 8 月,本公司因与泸州市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江阳城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四川省泸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 5,213.33 万元。2019 年 10 月,
泸州市中院作出(2017)川 05 民初 48 号民事判决书:1.江阳城投支
付工程款 2,589.91 万元;2.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江阳城投不服一审判
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8 月,四川省高院作
出(2020)川民终 371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
案执行中。
    (二)与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三被告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陈家祠堂项目)
    2017 年 10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毕节市博泰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毕节博泰”)、中京博泰毕节地
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博泰”)、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厦公司”)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1,278.92 万元。后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 430 号民事判
决:1.撤销一审判决;2.毕节博泰支付工程款 8,359.78 万元;3.天厦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本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5.毕节博泰再补偿本
公司 1,500.00 万元;6.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执行中。
    (三)与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三被告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碧阳湖 2 号地项目)
    2017 年 10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毕节博泰、
中京博泰、天厦公司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2,715.76
万元。后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 431 号民事判决:1.
撤销一审判决;2.毕节博泰支付工程款 9,134.08 万元;3.天厦公司承
担连带责任;4.本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5.毕节博泰再补偿本公司
1,500.00 万元;6.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执行中。
    (四)与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精
装修工程)
    2020年6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贵安置业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安置业”)诉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1,135.12万元。2020年9月,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法院
作出(2020)黔0403民初1718号民事调解书:1.双方确认总工程结算
款为2,026.47万元,已支付1,334.09万元,尚欠工程款692.38万元,贵
安置业自愿支付利息为55.00万元。2.贵安置业分四期分别支付194.20
万元、194.20万元、202.65万元及剩余工程款及利息、诉讼费。3.如
出现任何一期逾期行为,本公司有权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上述工程款
及利息、诉讼费,并计算利息直至支付完毕为止。4.诉讼费贵安置业
承担;5.保全费、保险费由本公司自愿承担。目前,本公司已收到案
款388.41万元,剩余款项尚在履行中。
    (五)与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7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将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置业”)诉至南充市顺
庆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00.88万元。8月泰合置业提起反诉,涉案
金额1,996.00万元。2019年12月,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302
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1.泰合置业支付工程款144.30万元及逾期支付
利息;2.驳回二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泰合置业全部反诉请求。
二建公司不服重审一审判决,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2020年7月,南充市中院作出(2020)川13民终1045号民事判决:
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3.泰合置
业支付保证金资金占用利息37.79万元;4.驳回二建公司其他诉讼请
求。目前,本案待执行。
    (六)与商丘市成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8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将商丘市成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置业”)诉至河南省商丘
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200.00万元。2018年11月,二建公司申
请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支付工程款暂计4,430.0万元,并支付
资金占用损失。变更后的涉案金额为4,430.02万元。2019年12月,商
丘市中院作出(2018)豫14民初309号民事判决:1.被告与原告于2016
年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成功置业支付工程款2,322.37万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建材损失20.72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3.二建公司
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9月,河南省高院作出(2020)
豫民终153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
项;3.成功置业支付工程款1,952.37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二建公司
享有优先受偿权;4.成功置业支付建材损失20.72万元及停工损失
186.97万元;5.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待执行。
    (七)与重庆迈崴机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4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将重庆迈崴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崴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875.59万元。2020年3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
(2018)渝0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1.迈崴公司支付四建公司工程款
3,270.99万元;2.迈崴公司支付利息;3.四建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
偿权;4.驳回四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迈崴公司的反诉请求。
迈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1
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0)渝民终547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
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3.变更一审判
决第二项为:迈崴公司以3,270.99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9日至2018
年6月8日按年利率12%计付利息,从2018年6月9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
利率24%计付利息;4.驳回四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待
执行。
     (八)与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 年 9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蓥
晟公司”),涉案金额 1,186.34 万元。2020 年 7 月,重庆仲裁委作出
(2020)渝重仲字第 1 号裁决书:1.蓥晟公司支付工程款 1,253.88 万
元;2.蓥晟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四建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
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4.蓥晟公司支付律师费 15.00 万元、担
保费 1.20 万元、保全费 0.50 万元;5.驳回四建其他请求;6.驳回蓥晟
公司全部仲裁反请求。2020 年 9 月,四建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本案执行中。
     (九)与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2018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将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诉
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73.63万。2018年12月,重庆
市北碚区法院作出(2018)渝0109民初12223号民事调解书:中安公
司尚欠工程款1643.63万元,其中1,412万元采取以房抵款的方式,余
款用现金支付。2020年10月,双方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
议内容,目前四建公司已收到案款300.00万元,剩余款项尚在执行中。
     (十)与重庆天江坤宸置业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2020年3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天江坤宸置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江坤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联隆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549.39万元。2020年8月,
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20)渝01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1.天江坤宸
分两期分别支付工程进度款570.00万元和2,008.68万元,并退还履约
保证金100.00万元。2.分两期分别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13.43万元和
217.91万元。3.支付停工损失。4.支付律师费20.00万元、保全保险费
4.50万元。5.若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义务,住建公司有权
要求立即履行;6.剩余三被告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
前,本案执行中。
    (十一)与唐德高、陆光明承包合同纠纷
     2018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交通公司”)因承包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唐德高、陆光明,涉案金额1,088.78万元。2020年6月,重
庆仲裁委作出(2018)渝仲字第2351号裁决书:1.唐德高、陆光明支
付工程款247.50万元及逾期利息;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目前,本案
待执行。
    (十二)与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1月,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九公司”)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之子公
司城建集团和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
集团”),涉案金额5,194.09万元。2020年12月,重庆仲裁委作出(2017)
渝仲字第2821号裁决书:1.交建集团向川九公司支付工程款1,508.31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交建集团支付增加进场施工主便道工程款
547.47万元;3.交建集团支付增加梁场工程款105.13万元;4.交建集团
支付律师费10万元、财保保险费4.80万元及保全费0.50万元;5.交建
集团支付鉴定费10万元;6.驳回川九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
待履行。
    (十三)与沧州永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年4月,沧州永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岐劳务”)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山东省济
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499.08万元。2020年1月,济南市中院
作出(2019)鲁01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1.交建集团支付工程款
2,741.45万元;2.交建集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交建集团不服一审判
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山东省高院作出
(2020)鲁民终289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
待履行。
    (十四)与周开均、兰维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7月,周开均、兰维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
司之子公司市政交通公司、交建集团、重庆建工集团四川遂资高速公
路有限公司诉至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615.12 万元。诉
讼期间,市政交通公司提起反诉,反诉金额1,057.60万元。2020年3
月,遂宁市中院作出(2018)川09民初67号民事判决:1.市政交通公
司支付工程款3,783.63万元及利息;2.市政交通公司返还综合保证金
737.14万元及利息;3.驳回周开均、兰维江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市
政交通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市政交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0月,四川省高院作出(2020)川民终
433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
三项;3.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市政交通公司向周开均、兰维江支
付下欠的工程款3,340.03万元及利息”;4.市政交通公司支付阻工损失
190.39万元;5.驳回周开均、兰维江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执
行中。
    三、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与鄂州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湖北省鄂州市中心医院(以
下简称“鄂州中心医院”)诉至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204.16万元。本案二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鄂州中心医院(1)支付工程款和设计款3,976.57万元;(2)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227.59万元;(3)确认本公司对案涉工程享
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1年9月6日,本公司就鄂州中心医院(门急诊、住院部)改扩
建项目(以下简称:改扩建项目)与鄂州中心医院签订《湖北省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10月7日,双方又就“鄂州市中心医院改扩建
项目(门急诊、住院部)装修工程”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签订
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2018年12月7日,前述工程通过了竣工
验收。2019年1月29日,经鄂州市投资审计局委托的造价单位审核,
前述工程结算金额21,917.68万元。除此之外,改扩建项目的室内装饰
及外立面幕墙设计由被告委托湖北羿天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进行
设计,但设计款88万元系由本公司垫付。截至目前,鄂州中心医院仅
支付18,029.11万元,尚欠工程款和设计款3,976.57万元,鄂州中心医
院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对本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故本公司
依法提起诉讼。
    3.本案进展
    2020年11月,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7民初16号民
事判决:1.鄂州中心医院支付工程款617.80万元,支付利息41.60万元;
2.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湖北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二审审理中。
    (二)与绵阳市广播电视台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绵阳市广
播电视台(以下简称“绵阳广电”)诉至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
院,涉案金额3,298.69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绵阳广电(1)立即向住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349.11万元;
(2)支付以2,349.11万元为基数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542.02万元;(3)
支付未付工程款的逾期利息407.56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理由:
    2010年8月,住建公司与绵阳广电就绵阳市广播电视台业务用房
及配套用房灾后重建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住建公
司按合同履行了施工义务,审计局出具结算书确认结算金额为
15,210.66万元,绵阳广电支付了12,861.55万元,尚欠2,349.11万元,
住建公司多次催收后,绵阳广电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故住建公司依
法提起诉讼。
    (三)与重庆金良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工业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将重庆金良行建筑机
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良行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3,917.31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确认双方于2011年11月10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关
于发生逾期付款情况的补充协议》于2020年2月28日解除;(2)金良
行公司支付租金3,861.81万元以及设备进出场费55.50万元;(3)金
良行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4)立即返还工业公司交付的设备
共计25台;(5)支付塔机使用费;(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
定费等由金良行公司承担。
    事实理由:
    2011年11月,工业公司与金良行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
由金良行公司向工业公司购买升立塔机30台,总金额为1,535.00万元。
同日,双方达成《关于发生逾期付款情况的补充协议》,约定累计欠
付两个月的金额时,双方同意将买卖行为变更为租赁行为,租赁期自
安装交付之日起按日历天数计算,进出场费由承租人承担,累计欠款
达三个月的金额时,出租人可以直接撤走设备。合同签订后,工业公
司按照合同约定及双方协商,实际发货25台,金额为1,275万元。目
前,金良行公司仅支付租金71.62万元,工业公司多次催收后仍未支
付,故依法提起诉讼。
    (四)与重庆银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市政一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银翔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翔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
金额4,131.57万元。本案已申请强制执行。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银翔公司(1)立即支付工程款4,131.57万元;(2)支付工
程款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
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由银翔公司承担。
    事实理由:
    2018年8月,市政一公司与银翔公司就“银翔城郎琴湾B组团项目”
签订了《银翔城郎琴湾B组团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市
政一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建银翔公司投资建设的银翔湾B组团项目,
合同暂定价11,000.00万元。现该项目已完工工程部门进度款合计
5,131.58万元,截止目前银翔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000.00万元,尚欠工
程款4,131.57万元,故市政一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3.本案进展
    2020年9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民初964
号民事调解书:1.银翔公司欠付工程进度款4131.57万元分三期进行支
付;2.银翔公司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3.如银翔公司未按上述第
一项第二项按时足额支付,则市政一公司有权对全部欠款金额及资金
占用利息一并申请执行。目前,本案已申请强制执行。
    (五)与肖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肖洪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
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涉案金额3,733.81万元。本案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城建集团(1)支付工程款2,833.55万元及利息810.26万元;
(2)支付律师服务费70.01万元及风险律师服务费;(3)本案仲裁
费、保全费、财产保全费由城建集团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3月,城建集团与贵州永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永和公司”)就贵州商贸物流港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
年12月,城建集团与重庆畅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越劳
务”)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肖洪称其以畅越劳务的名
义承揽部分工程,要求城建集团支付其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约3,643.81
万元,遂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肖洪的主张是基于畅越
劳务与城建集团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
争议由重庆仲裁委员会管辖,故肖洪的诉讼请求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驳回。现肖洪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申请。
    (六)与袁和平、袁文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袁和平、袁文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八
建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163.5万元。本案一
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八建公司(1)立即退还履约保证金3,163.5万元;2.支付逾
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3.支付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损失;4.诉讼
费由八建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袁和平、袁文斌诉称八建公司于2009年11月收取二人交纳的保证
金3,163.5万元,并出具企业收据一份。现二人认为八建公司将该笔保
证金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故将八建公司诉至法院。
    (七)与吴诗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吴诗全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一公
司、四川比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速汽车”)诉至四川省南充
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847.28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确认吴诗全为项目实际施工人;(2)判令市政一公司
支付工程款4,847.28万元及利息;(3)判令比速汽车在欠付工程款范
围内承担支付责任;(4)诉讼费及保全担保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5月,比速汽车和市政一公司就比速汽车南充制造基地项
目签订《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吴诗全诉称合同签订后,
其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完成了《工程承包合同》项下部分工程,截止
目前市政一公司支付进度款1,594.31万元,二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
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故将市政一公司及比速汽车诉至法
院。
    (八)与重庆金河天街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金河
天街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天街”)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7,390.72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金河天街(1)立即支付工程款6,559.97万元;(2)支付工
程款资金占用费,暂计796.75万元;(3)四建公司在上述工程款范
围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支付保
全保险费和律师服务费损失34万元;(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
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6月,四建公司与金河天街就重庆金河天街中国西部黄金
珠宝国际交易结算中心3、4、5号楼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双方又于2019年10月30日签订了《中国西部黄金珠宝国际交易结算中
心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及合同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
确认3、4、5号楼已完成施工部分的结算金额为2.98亿元,金河天街
应于2020年1月20日前付至结算金额的97%。但是,《终止协议》签
订至今,金河天街仅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剩余款项经四建公司多次
催收,金河天街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四建公司诉至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将增加 2020 年利润
总额 62.34 万元(未经审计确认),最终影响金额将以年度审计结果
为准。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诉案件后续进展。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
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