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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建工:重庆建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1-26  

                                 重庆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分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
    5.收购人;
    6.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
    7.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
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
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
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
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的范围、内容和要求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和决议(股东大
会资料);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达到应披露标准
的应当披露的交易;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达到应披露标准
的关联交易;
    (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重大事件;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该披露的事
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
会议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应当公告的决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时限内披露。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 会议不能
正常召开,公司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事项:
    (一)收购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收购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收购或者出售
行为,仍包含在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
司或者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规定项下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任何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的界定、具体予以披露标准及程序,应当参照公司有关
关联交易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要求,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豁免或者暂缓披露的文件执行。对于应当披露的关
联交易,公司应在该关联交易取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后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披露。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
的类别相关的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累计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发
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六)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
    (二十七)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三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件涉及金额的,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披露的交易或
对应事项的披露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
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
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第三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一)对于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以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报告有关情况。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
况,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在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
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具体报告、传
递、审核程序适用《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相关规定。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
照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报告;
    (三)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有关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
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
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党委会前置
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
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
告。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
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2.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查,董事长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的重大事项,或其他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
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
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总
经理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编制涉及披露事
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5.总经理审查并签字;
    6.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7.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二节 非公告信息的对外发布和报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信息应严格审
查、把关,设置必要的审阅和记录程序,在对外发布前经董事会秘书
进行合规性审查,防止信息的不对称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规范严谨。
    上述非正式公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推介会、见面
会、路演;
    2.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3.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4.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5.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
    6.公司其它各种形式的对内对外宣传、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的沟通。公司应由董
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人员负责接待证券分析师,并在之前确定回答其问
题的原则和界限,有必要时应记录会谈的主要内容,防止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谨慎对待与媒体的沟通。公司应由董事会秘
书或其指定人员负责接待或陪同接受媒体采访,并在之前确认采访提


纲。采访后应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如发现有不实或未公开重大信
息,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传闻
时,应予以拒绝。并对传闻履行调查、核实、澄清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管理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部),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负责办
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三)负责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
    (六)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
秘书的意见;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必要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证监会;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作为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
理和执行部门,经董事会秘书授权,工作职责包括不限于:
    (一)负责重大事项的收集以及公告文稿的草拟;
    (二)负责按规定办理披露信息的报送和发布手续;
    (三)在董事会秘书的授权下,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务安
排;
    (四)负责处理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财经证券类媒体等来访
和咨询;
    (五)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六)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的有效运作,
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保证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的责任和
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
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一)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和传闻,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就此
传闻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
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
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
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材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
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
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供社会公
众查阅。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
话的畅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
况应有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秘办负责保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
物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
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未将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如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
传闻,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尽快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
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及时、未完整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书面通报信息,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对外披露应该披露的信息的,
由公司董事会追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因相关工作人员的失
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重大遗漏或延误的,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


轻重及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大小,追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
任。
    第六十一条   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公司董事会
授权,在公司对外正式信息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由董事会根据
情节轻重及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大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述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包括但不限于
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在相关权限内向其提
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和“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原《重
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