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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建工:重庆建工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2022-01-29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 2022-009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
裁)案件的结案情况或审理进展,以及新增重大诉讼案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各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 前期已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事项
     (一)与徐万春、赵庆学、钟文胜、杨崇启、刘国虎借款合同纠
纷
     2021 年 2 月,徐万春、赵庆学、钟文胜、杨崇启、刘国虎因借
款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柏富勇、
方东风、方春林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776.80
万元。2021 年 12 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 01
民初 624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徐万春、赵庆学、钟文胜、杨崇启、刘
国虎撤诉。本案结案。
     (二)与重庆市潼南区大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2021 年 4 月,本公司之二级子公司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桥梁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潼南区大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案金额
4,687.70 万元。2021 年 10 月,重庆仲裁委作出(2021)渝仲字第 927
号决定书: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本案结案。
     (三)与绵阳市广播电视台施工合同纠纷
    2021 年 1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绵阳市广播电视台
诉至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涉案金额 3,298.69 万元。2021
年 2 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 0703 民初 931 号民
事裁定书:准许住建公司撤诉。本案结案。
    (四)与重庆龙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 年 7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龙润科
技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029.69 万元。
2021 年 3 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9)渝 01 民初 831 号民事裁定
书:准许本公司撤诉。本案结案。
    (五)与重庆勇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 年 6 月,重庆勇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拓公司”)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 17,752.15 万元。2019 年 5 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8)渝 01
民初 248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本案中止诉讼。 2021 年 9 月,重庆市
一中院作出(2018)渝 01 民初 248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勇拓公司的
诉讼请求。勇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 年 11 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1)渝民终 961 号民事裁定书:
按勇拓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结案。
    (六)与重庆正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 年 6 月,重庆正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朗公司”)
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诉至内江市东兴区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221.01 万元。2021 年 10 月,内江市东兴区人
民法院作出(2021)川 1011 民初 2410 号之一裁定书:准许正朗公司
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二、 前期已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洋置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
纷
     2021 年 1 月,本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将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洋控股”)、天洋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洋置
地”)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432.14 万元。2021 年
7 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 0112 民初 5047 号判决
书:1.天洋控股、天洋置地支付 1,400.00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支
付律师费 6.00 万元。天洋控股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 年 10 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21)渝 01
民终 10094 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天洋控股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
生效。2021 年 11 月,本公司已向重庆市渝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本案尚在执行中。
     (二)与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六被告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因与(被告一)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医疗公司”)、(被告二)巴中市中润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实业公司”)、(被告三)海南中润
韦汇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中润公司”)、(被告四)刘伟樑、
(被告五)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六)巴中市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涉案金额 12,140.00 万元。2020 年 9 月,四川省高级人民
法院作出(2017)川民初 44 号民事判决书:1.中润医疗公司、中润
实业公司共向城建集团支付应付款项 7,922.42 万元及利息;2.海南中
润公司、刘伟樑对被告中润医疗公司、中润实业公司上述应付款项及
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城建集团不服
一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2021 年 6 月,最
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民终 673 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中润
医疗公司、中润实业公司、海南中润公司、刘伟樑撤回上诉处理。2021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民终 673 号之二民事裁定
书:准许城建集团撤回上诉。目前,本案尚在执行中。
    (三)与王矩群追偿权纠纷
    2021 年 4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将王矩群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171.91 万元。
2021 年 10 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 0120 民初 2797
号民事判决书:1.王矩群向二建公司支付 1,116.33 万元;2.王矩群支
付案件受理费 5.97 万元;3.驳回二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 年
11 月,二建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本案尚在执行中。
    (四)与重庆渝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圣凯工程劳务有限公
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 年 10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渝建
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建公司”)、福建圣凯工程劳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圣凯劳务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
案金额 4,568.56 万元。2019 年 11 月,重庆市三中院作出(2018)渝
03 民初 432 号民事判决书:1.渝建公司和圣凯劳务公司返还交建集团
超额支付的工程款 1,165.41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渝建公司和圣凯
劳务公司返还交建集团垫付款 189.49 万元;3.驳回交建集团其他诉讼
请求;4.驳回渝建公司和圣凯劳务公司反诉请求。交建集团、渝建公
司和圣凯劳务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21 年 10 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1)渝民终 101 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 年 11 月,交建集团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目前,本案尚在执行中。
    (五)与王勇翔、封璟不当得利纠纷
    2021 年 5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将王勇翔、封璟诉至重庆
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539.73 万元。2021 年 11 月,重庆
市九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 0107 民初 5641 号民事调解书:1.
王勇翔一次性支付 262.10 万元,如王勇翔未按时足额支付,则计算
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三建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尚在执行中。
     (六)与重庆市南川区永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纠
纷
     2021 年 5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南川区永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永隆公司”),涉案金额 1,327.61 万元。2021 年 9 月,重
庆仲裁委作出(2021)渝仲字第 1179 号决定书:1.永隆公司支付停
工损失费 977.14 万元及停工前变更工程款 171.02 万元;2.除新增变
更工程量外仍按《施工合同》进行结算,未约定材料部分按进度款比
例进行支付;3.支付其他费用共计 60.99 万元。目前,本案尚在执行
中。
     (七)与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8 年 4 月,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捷钢结构”)
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贵州分公司诉
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859.57 万元。2019 年 6
月,贵州省高院作出(2019)黔民终 243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
决,发回重审。2021 年 6 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
黔民初 101 号重审一审判决书:1.本公司和贵州分公司支付强捷钢结
构工程款 483.03 万元;2.本公司和贵州分公司支付强捷钢结构逾期付
款利息;3.驳回强捷钢结构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司、贵州分公司和
强捷钢结构均不服重审一审判决,分别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21 年 11 月,贵州省高院作出(2021)黔民终 885 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待履行。
    三、 新增重大诉讼事项
    (一)与都安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都安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以下简称“都安交通局”)诉至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698.79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都安交通局(1)支付工程款 1,051.86 万元;(2)支付逾期
付款利息,暂计 646.93 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4 年,本公司与都安交通局就“国道 G210 绕都安绕城公路项
目”签订《合同协议书》。案涉项目进行了部分施工后,双方后续又
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就案涉项目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2017
年 5 月,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双方的委托,就案涉工程
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根据审定金额,都安交通局至今未足额支
付工程款,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二)与重庆晟沣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晟沣
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沣公司”)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2,025.26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执行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晟沣公司(1)支付工程款 1,696.04 万元及利息暂计 329.22
万元;(2)确认二建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3)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相关费
用。
    事实和理由:
    2015 年 8 月,二建公司与晟沣公司就重庆市巴南区云教育产业
园欧鹏大道壹号工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二建公司
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因晟沣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项,给二建公司
造成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3.本案进展
    2021 年 11 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 0113 民
初 21766 号调解书:1.晟沣公司分期支付二建公司 2,044.34 万元;2.
如晟沣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二建公司有权就晟沣公司
未支付所有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二建公司有权要求晟沣公司支付逾
期违约金;3.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自愿对晟沣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
所有债务作为晟沣公司共同债务人,共同向二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义
务。2022 年 1 月,二建公司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本案尚在执行中。
    (三)与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
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玖龙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643.89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决玖龙公司(1)支付工程款 1,120.31 元并支付欠付工程款利
息;(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23.58 万元及利息;(3)退还四建公司缴
纳的保证金 100.00 万元并支付逾期退还的利息;(4)请求判令四建公
司对案涉工程(污水厂二期)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5)本
案诉讼费用由玖龙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 年 1 月,四建公司与玖龙公司就污水厂二期工程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于 2012 年 3 月签订《合同
补充协议》,又于 2012 年 5 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经四建公司自行测算,案涉工程总造价约为 3,818.23 万元(含两份补
充协议的工程)。
    2012 年 12 月底,四建公司完成施工,并将工程交付玖龙公司使
用;截止诉状提交日,玖龙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并以诸多理由拒绝
与四建公司办理结算,给四建公司造成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四)与董鹏飞、陈明、马清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市政交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董鹏飞、陈明、马清旭诉
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694.21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董鹏飞、陈明、马清旭(1)共同赔偿损失 1,859.28 万元;
(2)共同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 834.93 万元。(3)共同承担本案
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 年 11 月,市政交通与重庆北部新区土地储备中心、重庆渝
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由原告承建礼嘉商务区 L50 路一期(一标段)、白云路西段(二标段)
道路及配套工程。2015 年 8 月 10 日,市政交通与董鹏飞就工程投资
事宜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为风险投资。2016 年 9 月 28 日,董
鹏飞、陈明、马清旭三人签订《合伙协议书》及《合伙协议书之补充
协议》,约定由三人合伙并按合伙比例承担经营亏损。因工程产生的
对外债务及成本,给市政交通造成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政
交通依法提起诉讼。
    (五)与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
创公司”)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812.53 万元。截
止本公告日,案件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锐创公司(1)履行工程结算义务并支付工程余款 2,812.53
万元及利息;(2)确认工业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优先
受偿权;(3)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3 年 7 月,工业公司与锐创公司就大足区“新时代天街”项目签
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工业公司积极组织人、财、
物进场施工并依法诚信履行合同。工程完工移交后,因锐创公司拒不
配合办理工程结算,且不支付工程余款,给工业公司造成损失,为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工业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六)与重庆通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通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公司”)因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及本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事业部(以下简称“建
安事业部”)诉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800.00 万
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本公司及建安事业部(1)连带支付工程款 1,300 万元,并
支付逾期利息暂计 500 万元。(2)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 年 1 月,昭通市昭巧路建设管理处与本公司签订了《昭通
市昭通至巧家(金塘)二级公路工程建设—移交(BT)项目投资建
设—移交合同》。而后公司工程总承包分公司就工程
K97+000—K98+460 段与通联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通联公司
诉称其已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且工程早已完工移交,但公司未按约支付
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七)与阜阳市信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阜阳市信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旺建材”)因建设工
程分包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南投资公司”)起诉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1,255.17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城建集团(1)支付所欠工程款 1,255.17 万元及逾期利息;(2)
城南投资公司在其欠付城建集团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
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2 月,城建集团中标了城南投资公司招标的阜阳市城南
新区五里路、南京路、南站路道路及附属物工程。2019 年 1 月、2020
年 5 月,城建集团与信旺建材分别签订了《材料供应合同》及《材料
供应合同补充协议》。信旺建材诉称城建集团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
程款,双方在结算办理和款项支付上存在较大争议,同时认为城南投
资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
    (八)与贵州华凌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贵州华凌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凌森商贸”)因买卖合同
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起诉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1,117.70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城建集团(1)支付货款 1,059.68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58.02
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7 月,华凌森商贸与城建集团签订了《都市新天地水电
材料购销合同》,为城建集团承建的都市新天地 1-10#及地下室项目
提供水电安装材料。华凌森商贸诉称,双方于 2020 年 6 月办理了结
算,经对账城建集团尚欠华凌胜商贸货款 1,059.68 万元未支付,故诉
至法院。
    (九)袁满诉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袁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现已被渝北区人民法院移送至四川省资阳市
乐至县人民法院处理。涉案金额为 1,046.49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
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交建集团(1)支付 1,046.49 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 年 6 月,交建集团和袁满就遂资路项目土建工程 TJ1-9 工区
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袁满于 2011 年 12 月退场,并将工
地现场移交给交建集团,同时还将临建设施、库存材料、日常生活用
品、钢模等一并移交给交建集团,经鉴定,上述物品的价值为 1,046.49
万元,但双方就移交物品多次协商未果,袁满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与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沛公司”)因买卖合同
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
建公司”)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729.25 万元。
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已调解。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九建公司(1)支付拖欠混凝土货款 1,695.66 万元; (2)支
付资金占用利息 33.59 万元;(3)本次受理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
用由被告方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9 年 4 月,九建公司与富沛公司签订《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
混凝土供应合同》。富沛公司诉称,其在合同签订后,积极履行合同
义务,但九建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
    3.本案进展
    2022 年 1 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 0107 民
初 41828 号民事调解书:1.九建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前支付富沛
公司货款 575.66.万元;2.九建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前支付本案诉
讼费 2.79 万元;3.若九建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则富沛公司有权要
求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 53.79 万元;4.富沛公司放弃其
他诉讼请求。
    (十一)与重庆康田珀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康田珀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田公司”)因买卖合同
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
金额 1,399.02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住建公司(1)支付货款本金 998.47 万元;(2)支付加价
款 400.55 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10 月,住建公司与康田公司就“茶园 B44-1、B44-2、B48-3
二期总包工程”签订《钢材购销合同》,2019 年 4 月,双方签订《补
充协议(一)》。康田公司诉称,截至 2021 年 8 月,住建公司尚欠
康田公司货款本金 998.47 万元及加价款 400.55 万元,康田公司依法
提起诉讼。
    (十二)与重庆正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正朗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诉至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221.01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
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住建公司(1)支付工程劳务费 1,201.01 万元及资金利息;
(2)支付律师费 20.00 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
担保费。
    事实和理由:
    2013 年 10 月,住建公司与正朗公司就内江金科公园王府工程签
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基础工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地
平方包干)。正朗公司诉称合同签订后,正朗公司组织人员等进行施
工,双方于 2020 年 5 月结算确认正朗公司应收工程款为 6,376.88 万
元,现住建公司尚欠 1,201.01 万元未付,正朗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与吉林省埔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1.基本情况
    吉林省埔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埔安公司”)因票据付
款请求权纠纷,将长春市盛亿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亿公司”)、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诉至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 1,000.00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盛亿公司、住建公司(1)连带支付埔安公司汇票款 1,000.00
万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21 年 9 月,盛亿公司将案涉票据(金额 1,000.00 万元,到期
日 2021 年 10 月 23 日)背书转让给埔安公司。埔安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提示付款,2021 年 10 月 29 日因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埔
安公司诉称其作为持票人,有权要求收款人住建公司及背书转让人盛
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埔安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四)与刘小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刘小冬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工业公司诉至重
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238.47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
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工业公司(1)支付工程款 1,238.47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
损失;(2)诉讼费由工业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 年 11 月,冉会龙委托戴鑫与工业公司就北汽西南特种汽车
生产基地项目签订合同,后因业主破产导致工程停工。刘小冬诉称,
工业公司尚欠冉会龙工程款 1,238.47 万元,2021 年 10 月,冉会龙及
戴鑫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刘小冬,刘小冬诉至法院。
    (十五)与张国伦、陈清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张国伦、陈清明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
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一公司”)、四川比速
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速汽车”)诉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2,385.11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市政一公司(1)确认原告张国伦、陈请明为案涉项目实际
施工人;(2)与二原告进行工程款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2,385.11 万
元及逾期支付利息;(3)比速汽车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
责任;(4)二原告对案涉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5)承担
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市政一公司在四川比速汽车有限公司承建了比速汽车南充制造
基地-核心部品制造项目工程。2018 年 10 月,本案第三人(黄文全)
系项目承包人与张国伦、王清明签订《全额风险投资协议书》。二原
告在协议书签订后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工程于 2019 年 8 月停工。二
原告主张市政一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比速汽车在欠付工
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现依法提起诉讼。
    (十六)与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
集团”),涉案金额 4,146.10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仲裁审
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判令城投集团(1)支付土石方工程赶工费 3,674.00 万元;(2)
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暂计为 400.00 万元;(3)支付律师
费 72.10 万元;(4)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 年 12 月,城投集团与城建集团就凤中立交工程签订《凤中
立交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城建集团于 2015 年 12 月底进场施工,
合同工期 900 天,应于 2018 年 6 月竣工。在施工过程中城投集团通
知于 2017 年 12 月底竣工通车,由此增加了运渣费用、土石方赶工费
用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城建集团依法提出仲裁申请。
    (十七)与重庆市大足区创佳环境整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二级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市政二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大足区创佳
环境整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足创佳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254.79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
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大足创佳公司(1)支付工程款 3,000.00 万元及利息;(2)
支付因工期延误导致的损失 1,254.79 万元及利息;(3)承担本案受
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 年 11 月,市政二公司与大足创佳公司就重庆市大足区龙
水镇至珠溪镇城镇饮用水源污水截流管网工程(C 段、2#隧道)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市政二公司按约完成施工任务,
案涉项目于 2019 年 11 月竣工验收合格,但大足创佳公司并未按约支
付原告工程款,截至起诉之日,尚欠市政二公司工程款约 3,000.00 万
元。同时,因大足创佳公司原因致案涉项目于 2016 年 10 月才发出开
工令,在施工过程中,又因大足创佳公司原因致案涉项目多次停工,
最终导致案涉项目工期延误达 730 天。给市政二公司造成损失,为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市政二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八)与重庆京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京投
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诉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3,010.66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京投公司(1)支付工程款 1,462.55 万元及违约金暂计
1,548.11 万元;(2)确认二建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优
先受偿权;(3)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
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 年,二建公司与京投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
二建公司承建京投公司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新区舟白隧道北侧的黔江
武陵山汽摩机电交易中心工程,合同签订后,二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
进场施工。因京投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项,给二建公司造成损失,为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九)与重庆远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远鸥
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鸥公司”)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4,110.35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执行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远鸥公司(1)支付工程款暂计 3,410.35 万元;(2)支付利
息暂计 700.00 万元;(3)确认二建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建设工
程优先受偿权;(4)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 年,二建公司与远鸥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
由二建公司承建远鸥公司鸥鹏泊雅湾总承包工程。合同签订后,二建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因远鸥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项,给二建
公司造成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3.本案进展
    2021 年 12 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 0106
民初 32407 号调解书:(1)远鸥公司分期支付二建公司 1,835.64 万
元;(2)如远鸥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二建公司有权
就远鸥公司未支付所有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二建公司有权要求远鸥
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2022 年 1 月,因远鸥公司未按约履行支付义
务,二建公司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本案
尚在执行中。
    (二十)与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上海城开
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普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
中级人民法院,现已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审理,涉案金额 3,834.82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
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德普公司(1)支付工程进度款 3,799.87 万元及利息暂计 34.95
元;(2)确认住建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5 月,住建公司与德普公司签订《林溪郡 2 号地块五组
团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住建公司按照合同
约定进场施工。因德普公司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拒不支付工程结算
尾款,同时,其指定的分包单位施工停滞导致案涉工程停工,给住建
公司造成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住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3.本案进展
    2021 年 1 月,住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裁决德普公司(1)支
付工程进度款 799.87 万元及暂计利息 86.58 万元;(2)支付工程结
算尾款 1,975.68 万元及违约金;(3)赔偿停工损失 105.76 万元;(4)
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 279.91 万元;(5)确认住建公司对案涉工程
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二十一)与昭通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昭通
交投业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昭通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昭通交投”)、昭通交投业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业达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7,033.56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已调解待履行。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昭通交投(1)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6,775.48 万元;(2)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为 258.08 万元;(3)承担本案保全费、诉
讼费等费用;(3)业达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21 年 1 月,昭通交投、业达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重庆建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务化解
协议》(以下简称《债务化解协议》)。《债务化解协议》中昭通交
投确认尚未归还本公司本金 8,000.00 万元,并承诺分期还款计划及资
金占用利息偿还方式。债务化解协议签订后,昭通交投共计归还
1,400.00 万元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债务化解协议第四条中约定,业
达公司自愿为昭通交投的欠款提供抵押担保责任。经本公司多次催告
后,昭通交投及业达公司仍不履行协议内容,故依法诉至法院。
    3.本案进展
     2021 年 11 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 01 民
初 4549 号民事调解书:(1)双方共同确认昭通交投尚欠公司借款本
金 6,760.94 万元;(2)由昭通交投偿还欠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 41.21
万元;(3)本案案件费用共计 25.2 万元,均由昭通交投承担;(4)
昭通交投、业达公司两方承诺按计划分三次还款;(5)业达公司自
愿为昭通交投欠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6)如昭通交投未能按期足
额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本公司有权宣布本协议项下全部款项立即
到期并申请强制执行;(7)2022 年 7 月 1 日起,业达公司对昭通交投
尚欠公司的本息、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目前,本案已调解待履行。
     (二十二)与重庆申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申易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易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5,019.89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
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申易公司(1)支付工程款 3,409.53 万元及利息;(2)支付
2018 年 9 月 1 日前停工损失 1,000.00 万元及利息;(3)支付 2018
年 9 月 1 日后停工损失 143.18 万元及支付利息;(4)支付可得利益
损失 400.00 万元及利息;(5)支付 2018 年 9 月复工后工程进度款
资金利息 67.18 万元;(6)确认二建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建设
工程优先受偿权。
     事实和理由:
     2015 年,二建公司与申易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
二建公司承建申易公司南川水江申易广场工程,合同签订后,二建公
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因申易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项,给二建公
司造成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二十三)与钟朝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钟朝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
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诉至连云港经济技术开
发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151.37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
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八建公司(1)立即返还工程建设款 4,674.00 万元,并支付
资金占用利息 477.37 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八建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5 月,八建公司与连云港天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
称“天乾地产”)就“连云港同科汇丰小镇”工程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分别约定八建公司承包天乾地产开发的同科汇丰小镇桂
花园项目 9-18 层区、30-33 层区工程施工。2018 年 9 月,八建公司
分别与钟朝廷、龚道林签订两份工程合同,并约定了工程结算及管理
费用支付等;现因工程停工,钟朝廷要求八建公司退还其垫付的工程
款及利息,现依法提起诉讼。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对 2021 年利润总额
无影响(未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
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