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 2022-029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 裁)案件的结案情况或审理进展,以及新增重大诉讼案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各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 前期已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事项 (一)与贾定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 年 1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贾定红诉至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710.45 万元。2021 年 12 月,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 01 民初 204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 本公司撤诉。本案结案。 (二)与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2018 年 6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阜阳市城南 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城投”)诉至阜阳市颍州区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1,870.04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阜阳城 投支付工程款 1,336.28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 共计 1,470.91 万元。本案结案。 (三)与重庆勇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 年 5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勇拓置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勇拓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 3,230.32 万元。勇拓公司反诉金额 5.00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 法院判决勇拓公司支付逾期进度款违约金、窝工损失 100.00 万元、 律师费 10.00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二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共计 206.35 万元。本案结案。 (四)与重庆颐天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 年 3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重庆颐天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天康养公 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涉案金额 1,389.76 万元。 2021 年 10 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渝仲字第 517 号裁决书: 颐天康养公司 1.退还质保金 1,374.76 万元;2.支付律师费 15 万元; 3.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三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共计 1,400.49 万元。本案结案。 (五)与梁平丰绿农产品批发物流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 2018 年 2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梁平丰绿农 产品批发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绿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七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涉案金额为 3,994.51 万元。本 案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丰绿公司支付工程款 526.23 万元、支付工 程款利息、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264.81 万元。执行阶段双方达成协 议,根据协议内容,截止本公告日,七建公司已收回案款 992.14 万 元。本案结案。 (六)与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 年 3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交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晨 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昊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1,868.17 万元。2017 年 12 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 00817 号判决:晨昊公司向市政交通公 司支付工程款 787.45 万元及工程款利息。执行阶段,晨昊公司申请 破产,截止本公告日,市政交通公司已收回案款共计 787.45 万元。 本案结案。 (七)与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8 年 4 月,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 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贵州分公司诉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1,859.57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本公司及贵 州分公司支付工程款 483.03 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截止本公告 日,本公司已按照生效判决内容支付全部案款。本案结案。 (八)与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8 年 10 月,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工集 团”)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二级子公司重庆建工第 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二公司”)、本公司诉至云 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251.46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 审,法院判决市政二公司支付工程款 849.80 万元及利息。2021 年 12 月,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 25 执 494 号结案通 知书:强制划拨市政二公司银行账户 1,313.00 万元,所有案款全部执 行完毕。本案结案。 (九)与黄晓平其他合同纠纷 黄晓平因与冉显寿的合伙纠纷,将冉显寿诉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 法院,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 公司”)被列为第三人,涉案金额 2,304.00 万元。2021 年 6 月,重 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 0156 民初 4731 号之二民事裁定 书:准许原告黄晓平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二、 前期已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重庆远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 年 11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将重庆远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鸥公司”)诉至重庆 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110.35 万元。2021 年 12 月,重庆 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 0106 民初 32407 号调解书:远 鸥公司分期支付二建公司 1,835.64 万元。2022 年 1 月,二建公司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本公告日,二建公司已 收回部分案款 453.21 万元,本案剩余案款尚在执行中。 (二)与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 2015 年 9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将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绅帝公 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6,148.60 万元。本案经两 审终审,法院判决绅帝公司支付工程欠款 5,891.78 万元、支付违约金 862.05 万元及利息。2018 年 6 月,住建公司向重庆市五中院申请强 制执行。2019 年 12 月,住建公司与王庆生、祁兵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确认将工程款本金 5,891.78 万元的债权转让。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剩 余案款尚在执行中。 (三)与个旧市安寓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2020 年 12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个旧市安寓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寓公司”),涉案金额 3,915.94 万元。2021 年 8 月,重 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渝仲字第 3542 号裁决书:安寓公司 1.支 付工程款 2,876.34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返还履约保证金 200.00 万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支付自 2017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期间的垫款利息;4.支付停工损失 200.66 万元;5.确认住建公司享 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6.支付律师费 40.00 万元、保全费 0.50 万元 和保全担保费 5.07 万元;7.住建移交个旧安寓温德姆华美达星级酒店 及湖滨广场提升改造项目全部施工资料;8.驳回安寓公司的其他仲裁 反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执行中。 (四)与重庆东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年3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将重庆东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东铁公司”)诉至重 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336.45万元。2022年1月,住建公 司追加柏用彬、薛小林为本案第二和第三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判 令东铁公司1.支付工程款5,563.96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住 建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第二被告和第三 被告对2,400.00万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 被告承担。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五)与重庆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安装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重庆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岛房产”),涉案 金额7,473.51万元。2022年1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渝仲字 第772号裁决书:1.绿岛房产支付工程款5,128.62万元;2.绿岛房产支 付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3.安装集团享有优先受偿权;4.绿岛房产支 付保全费0.35万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3.01万元、鉴定费52.25 万元、律师费200.00万元;5.安装集团向绿岛公司支付违约金8.25万 元;6.安装集团支付律师费56.00万元;7.驳回安装集团其他仲裁请求; 8.驳回绿岛公司其他仲裁反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执行中。 (六)与重庆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1 年 7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物资 分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重庆城鹏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鹏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1,594.90 万元。2022 年 1 月,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作出(2021) 渝 0105 民初 20590 号民事调解书:1.双方确认目前,城鹏公司欠付 货款 1,391.63 万元;2.城鹏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前支付货款 300.00 万元后,物资分公司解除保全,保全解除当日城鹏公司支付货款 800.00 万元;3.城鹏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剩余货款 291.63 万元;4.城鹏公司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 47.28 万元。截止本 公告日,物资分公司已收回部分案款 1,107.65 万元,本案剩余案款尚 在执行中。 (七)与重庆诗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市政一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诗城 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诗城置业”)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36,877.45万元。2021年12月,重庆渝北区法院作出(2021) 渝0112民初44721号民事判决书:诗城置业1.支付工程款33,536.44万 元;2.支付违约金;3.市政一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 先受偿;4.驳回市政一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 执行中。 (八)与重庆市公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1年5月,重庆市公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保劳务”) 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起诉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60.60万元。2021年8月,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 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02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书:城建集团支 付工程款989.04万元及利息。城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遵义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3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2021)黔03民终990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 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履行中。 (九)与白德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 年 3 月,白德群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 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重庆 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诉至四川省 资阳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095.00 万元。2021 年 11 月,四川省资 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 20 民初 13 号民事判决书:1.八建公司 退还保证金 1,155.00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八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2 月,四川省高院作出(2022)川民终 1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履行中。 (十)与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 年 5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利福公司”)。 2018 年 11 月,九建公司变更仲裁请求后涉案金额共计 15,506.02 万 元。2020 年 6 月,重庆仲裁委作出(2017)渝仲字第 981 号裁决书: 爱利福公司 1.支付九建公司工程款 10,670.69 万元及违约金;2.返还 履约保证金 1,000.00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九建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优 先受偿权;4.支付停工、窝工赔偿款 3,755.33 万元;5.支付鉴定费 80.00 万元。2021 年 4 月,爱利福公司破产管理人对债权进行清算分配。 截止本公告日,九建公司已收回案款共计 13,965.20 万元,本案剩余 案款尚在执行中。 三、 新增重大诉讼事项 (一)与重庆世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世德 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德公司”)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8,796.56 万元。审理期间,世德公司提起反诉,涉案金 额 959.79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决世德公司(1)支付工程款 8,293.23 万元,并支付欠付款违 约金暂计 473.33;(2)确认住建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建设工程 价款优先受偿权;(3)支付律师费 30.00 万元;(4)本案诉讼费、 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 年 1 月,世德公司与住建公司就重庆梧桐悦府项目签订了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续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合 同签订后,住建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目前,世德公司尚 欠住建公司工程款 8,293.23 万元,且合同履行过程中,世德公司未按 约向住建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故住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二)与重庆中泰旅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 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中泰 旅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重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重庆公司”)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 案金额 12,691.95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决中泰公司(1)支付工程进度款 12,691.95 万元;(2)支付 工程进度款利息;(3)确认住建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建设工程 价款优先受偿权;(4)恒大重庆公司对前述第 1、2 项诉讼请求所列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20 年 8 月,住建公司与中泰公司就永川恒大悦府工程签订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截至 2021 年 8 月,中泰公司尚有 2,290.62 万元工程进度款未付,住建公司自持 中泰公司开具的 10,401.33 万元未到期商票。鉴于中泰公司已拒付到 期商票合计 888.08 万元,住建公司有权要求自持未到期商票 10,401.33 万元加速到期,并要求中泰公司支付对应的工程进度款等,故住建公 司依法提起诉讼。 (三)与重庆天江坤宸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 限公司、重庆联隆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天江 坤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江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公司”)、重庆联隆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联隆公司”)、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锐智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9,193.35 万 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决天江公司(1)支付工程款 7,987.70 万元;(2)支付质保金 142.38 万元;(3)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37.48 万元;(4)支付律 师费 25.79 万元;(5)爱普公司、联隆公司、锐智公司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6)确认住建建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 先受偿权;(7)住建公司对天江公司所有的位于渝北区宝环路 38 号 负 1 号负 1-车库、负 2-车库;负 1-人防车库、负 2-人防车库享有抵 押权;(8)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7 年 5 月,住建公司与天江公司就隆鑫鸿府 B 地块工程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住建公司完成了全部施工,工 程已竣工验收,并办理了结算。现天江公司尚欠住建公司工程款 7,987.70 万元,爱普公司、联隆公司、锐智公司自愿对天江公司的债 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住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四)与重庆鼎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渝盛业实业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一期工程)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合同纠纷,将重庆鼎铸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鼎铸公司”)、重庆渝盛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渝盛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8,675.69 万元。 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决鼎铸公司(1)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重庆佳兆业 篆山熙园(江津)项目一期主体工程施工补充合同》;(2)支付工 程款尾款 8,675.69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确认三建公司 对案涉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 鉴定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二被告承担;(5)渝盛公司对上述 请求(1)-(4)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三建公司与鼎铸公司就重庆佳兆业篆山熙园(江津)项目一期 主体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 年 1 月又签订《补充合 同》。合同签订后,三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鼎铸公司却一 直未履行完支付义务。经三建公司多次催收无果,为了维护其合法权 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五)与重庆鼎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渝盛业实业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二期工程)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合同纠纷,将重庆鼎铸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鼎铸公司”)、重庆渝盛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渝盛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0,456.86 万元。 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决鼎铸公司(1)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重庆佳兆业 篆山熙园(江津)项目二期主体工程施工补充合同》;(2)支付工 程款尾款 30,456.86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确认三建公司 对案涉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 鉴定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二被告承担;(5)渝盛公司对上述 请求(1)-(4)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三建公司与鼎铸公司就重庆佳兆业篆山熙园(江津)项目二期 主体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 2019 年 7 月签订《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三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 施工,后因鼎铸公司无力支付工程进度款,案涉工程已停工。施工过 程中,双方就进度产值及赶工奖前后共达成多份支付汇总表,但鼎铸 公司并未付清。经三建公司多次催收无果,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故 依法提起诉讼。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将增加 2022 年利润 总额 5.74 万元(未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 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 其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