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 2022-054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 裁)案件的结案情况或审理进展,以及新增重大诉讼案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各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 前期已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事项 (一)与重庆市永川区兴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2021 年 6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永川 区兴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永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 级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工程回购款及回购期利息、质保金利息、垫付 款利息等,涉案金额为 20,134.33 万元。2021 年 10 月,重庆市五中 院作出(2021)渝 05 民初 4104 号调解书兴永公司尚欠回购款本金 13,199.19 万元,回购款利息 6,963.57 万元,合计 20,162.76 万元分批 次支付。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共计 20,462.44 万元。 本案结案。 (二)与重庆通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 年 9 月,重庆通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公司”)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及本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事业部 (以下简称“建安事业部”)诉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 1,800.00 万元。2022 年 3 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 云 06 民初 99 号民事判决书:1.建安事业部支付工程款 865.16 万元; -1- 2.建安事业部支付工程款利息;3.本公司承担补充支付责任;4.驳回 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双方一致同意一 审判决不上诉;2.建安事业部支付工程款及诉讼费共计 871.39 万元; 3.通联公司放弃主张判决书第二条关于利息的判令内容;4.本协议生 效后,双方所有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已支付 全部案款共计 871.39 万元。本案结案。 (三)与袁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4 年 8 月,袁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 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诉至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620.00 万元。2017 年 10 月, 交建集团提出反诉申请,涉案金额 1,434.52 万元。2021 年 8 月,重 庆市高院作出(2018)渝民终 173 号判决书:交建集团支付工程款 326.48 万元及利息、退还保证金 120.00 万元及利息、驳回袁满的其 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二审判决,分别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2022 年 4 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2)渝民申 4028 号民事裁 定书:驳回交建集团、袁满的再审申请。2022 年 1 月,重庆市一中 院作出(2021)渝 01 执 2432 号之一结案通知书:扣划交建集团银行 账户 653.48 万元,所有案款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四)与重庆润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2021 年 7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润霆房地产开 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霆公司”)诉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1,943.99 万元。2021 年 11 月,重庆市黔江区法院作出(2021) 渝 0114 民初 5801 号民事判决书:1.润霆公司支付工程款 756.17 万元, 付款前住建公司需提供足额发票;2.润霆公司支付延期利息 39.02 万 元和支付延期利息;3.润霆公司支付因诉讼产生的法律服务费 20.00 -2- 万元;4.驳回住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 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3 月,重庆市四中院 作出(2022)渝 04 民终 72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 止本公告日,住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共计 816.75 万元。本案结案。 (五)与四川南江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 年 10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四川南江广域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域地产”)诉至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3,846.07 万元。2019 年 6 月,四川省巴中市中院作出(2018) 川 19 民初 85 号民事调解书:广域地产支付工程款 2,031.79 万元,其 他相关费用 500 万元,此款九建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后支付 1,000 万,2019 年 7 月 30 日前支付 1,000 万元,11 月 20 日前九建公司提 供全部发票,12 月 20 日前广域地产支付剩余款项;若广域地产未按 时支付,则加付迟延履行利息。2020 年 6 月,九建公司向四川省巴 中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 年 2 月,九建公司与广域地产、王虹 在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确认广域地产未支付款项共计 2,071.80 万元;2.同意广域地产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分期支付;3. 广域地产应当协调南江县宏业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支付九建公司另案 工程款 119.95 万元;4.王虹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本公告日, 九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 2,531.79 万元。本案结案。 (六)与重庆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 年 2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 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389.67 万元。2019 年 9 月,十一建公司 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即赔偿停窝工损失暂计 425.00 万元(以鉴定为 准),变更后涉案金额为 2,964.67 万元。2021 年 4 月,重庆市一中 -3- 院作出(2019)渝 01 民初 109 号民事判决:1.大禹公司支付工程款 1,079.14 万元并承担逾期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十一建公司对其承建 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大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4 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1)渝民终 325 号民事判决书:1.维持一审 判决第二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3.变更一审判决第一 项为大禹公司支付工程款 1,079.14 万元及利息;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截止本公告日,十一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 1,227.67 万元。本案结案。 (七)与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建宏钢管租赁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纠纷 2021 年 2 月,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建宏钢管租赁站(以下简称“建 宏租赁站”)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蒙城县致信建筑劳务服务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致信劳务公司”)、李芳芳、本公司诉至安 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413.77 万元。2021 年 12 月, 亳州市中院作出(2021)皖 16 民初 129 号民事判决书:致信劳务公 司 1.支付超期使用费 145.02 万元;2.支付二期搭设费、料台款及提升 费用合计 82.78 万元;3.返还保证金 100.00 万元及利息;4.李芳芳承 担连带责任;5.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建宏租赁站、致信劳务公司、李 芳芳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6 月, 安徽省高院作出(2022)皖民终 520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本案结案。 (八)与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8 年 10 月,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 阳城投”)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将本公司、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 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湖南设计院”)、安徽省阜阳市勘测院(以下 简称“阜阳勘测院”)、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 肥监理公司”)诉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18.25 -4- 万元。2020 年 12 月,阜阳市颍州区法院作出(2018)皖 1202 民初 5887 号民事判决书:1.本公司赔偿财产损失 410.30 万元;2.阜阳勘测 院赔偿财产损失 205.15 万元;3.湖南设计院赔偿财产损失 136.77 万 元;4.合肥监理公司赔偿财产损失 68.38 万元;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 请求。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2021 年 7 月,阜阳市中院作出(2021)皖 12 民终 2462 号民事裁定书:1.撤销一审判决;2.发回阜阳市颍州区法院重审。2021 年 12 月,阜阳市颍州区法院作出(2021)皖 1202 民初 10707 号重审 一审民事判决书:1.本公司赔偿财产损失 410.30 万元;2.阜阳勘测院 赔偿财产损失 205.15 万元;3.湖南设计院赔偿财产损失 136.77 万元; 4.合肥监理公司赔偿财产损失 68.38 万元;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各方当事人均不服重审一审判决,分别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2022 年 5 月,阜阳市中院作出(2022)皖 12 民终 1286 号重审二审民事判决书:1.撤销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 1202 民初 10707 号民事判决;2.本公司赔偿财产损失 76.42 万元;3.阜阳 勘测院赔偿财产损失 38.21 万元;4.湖南设计院于赔偿财产损失 25.47 万元;5.合肥监理公司赔偿财产损失 12.74 万元;6.驳回原告其他诉 讼请求。本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20.56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已 支付全部案款 96.97 万元。本案结案。 (九)与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1 年 12 月,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沛公 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诉至重庆市九龙 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729.25 万元。2022 年 1 月,重庆市九龙 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 0107 民初 41828 号民事调解书九建公 司支付货款及诉讼费共 578.45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九建公司已支 付完全部案款 578.45 万元。本案结案。 二、 前期已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5- (一)与重庆唯珍眼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盈田产业发展有 限公司、重庆宏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 年 9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将唯珍眼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珍公司”)、深圳 盈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田公司”)、重庆宏烨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烨公司”)(第三人)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7,788.23 万元。2021 年 3 月,重庆市五中院作出 (2019)渝 05 民初 3610 号民事判决书:唯珍公司、盈田公司共同 1.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2.支付工程款 3,417.85 万及利息; 3.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 1,034.24 万元;4.十一建公司享有建筑物 及附属设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5.驳回其他 诉讼请求。唯珍公司、盈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2022 年 1 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1)渝民终 257 号 民事判决书:1.撤销一审判决;2.唯珍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 3.唯珍公司支付工程款 3,417.85 万元;4.唯珍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暂 计 680.66 万元;5.十一建公司在 3,417.85 万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筑 物及附属设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6.驳回其 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执行中。 (二)与重庆银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朗琴湾项目) 2021 年 6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一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银 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翔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258.00 万元。2021 年 7 月,重庆市一中院作 出(2021)渝 01 民初 618 号民事调解书:银翔公司分期支付工程进 度款 3,218.00 万元,市政一公司放弃本金利息 40.00 万元,市政一公 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本公告日,市政一公司已收回部分案款 -6- 841.71 万元,本案剩余案款尚在执行中。 (三)与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 年 5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开发公司”), 涉案金额 2,405.04 万元。2022 年 6 月,本公司变更仲裁请求为:1. 将原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裁决渝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 1,811.78 万元;2. 将原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裁决渝开发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 金暂计 153.90 万元。上述两项在原请求的基础上增加 40.47 万元,变 更后涉案金额 2,445.51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仲裁审理中。 (四)与重庆市四季风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1年7月,重庆市四季风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风 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重庆市 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86.96万元。2022年3月,重庆 自贸区法院作出(2021)渝0192民初8431号民事判决书:交建集团1. 支付货款1,042.95万元、利息184.28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交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6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22)渝01民 终561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 在履行中。 (五)与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 年 4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将重庆长江三 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3,008.58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旅游公 司向八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回购利息 2,511.44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 八建公司已收回部分案款 1,100 万元,本案剩余案款尚在执行中。 (六)与张国伦、陈清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7- 张国伦、陈清明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一 公司、四川比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速汽车”)诉至四川省南 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385.11万元。2022年2月,南充市嘉 陵区法院作出(2021)川1304民初5874号民事判决书:1.第三人黄文 全与原告张国伦、陈清明签订的《风险投资协议书》无效;2.市政一 公司支付工程款419.93万元及利息;3.张国伦、陈清明收到工程款后 开具纳税凭证;4.比速汽车在欠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5.驳回其他 诉讼请求。张国伦、陈清明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6月,南充市中院作出(2022)川13民终1889 号民事调解书:1.市政一公司还应支付工程款1,702.49万元;2.上述第 一项确认的下欠工程款1,702.49万元,以登记在重庆银翔房产公司名 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佳苑路13号“银翔城朗琴湾”的10套预售 房屋及10个车位抵偿603.95万元,下余1,098.54万元由市政一公司分 期支付。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履行中。 (七)与重庆泰洋控股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6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泰洋控股集团 公司(以下简称“泰洋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6,035.88万元。2020年12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7)渝01民初 798号民事判决书:1.泰洋公司支付工程款1,961.04万元及利息;2.驳 回三建公司其他诉讼。泰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2022年7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1)渝民终138号民事 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执行中。 三、 新增重大诉讼事项 (一)与重庆市荣昌区荣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8-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荣昌区荣新环保产业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新公司”)诉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3,694.45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荣新公司(1)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3,271.92 万元及资金占用 利息暂计为 387.53 万元;(2)本公司对案涉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3)支付公证费、运输费、人工费、仓储费等费用, 暂计 35.00 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10 月,本公司与荣新公司就苏高新荣昌节能环保产业园 一期接续产业平台建设项目(A 区)的总承包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因材料价格飞涨,双方对材料价 格调差及其它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从而进行了多轮诉讼,后重庆市高级 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民终 230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双方签订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于 2019 年 4 月解除,但未就荣新公司 欠付工程价款及相关款项进行裁判。现双方对于已完工程量、遗留现 场及暂存加工厂的半成品归属及费用承担等存在争议,经多次协商无 法解决,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二)与重庆金科中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装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金科中俊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俊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 4,708.12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9- 诉讼请求: 判令中俊公司:(1)支付工程款 4,570.68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支付工程奖励 137.44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3)确认安装集 团对案涉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全部诉 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9 年 3 月,安装集团与中俊公司就重庆金科照母山项目 B5-1/05 地块机电总包二标段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 同签订后,安装集团按约完成了全部施工,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移交, 但中俊公司拖延办理结算,亦不按约定支付安装集团工程进度款和奖 励款。经安装集团多次催收无果,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 诉讼。 (三)与贵州恒大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恒大 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恒大公司”)起诉至广州市 荔湾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90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 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贵州恒大公司:(1)支付所欠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暂 计 4,900.00 万元;(2)城建集团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受偿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9 月,城建集团与贵州恒大公司就兴义恒大滨河左岸项 目签订了《兴义恒大滨河左岸项目首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 - 10 - 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并完成了大量工程。2020 年 6 月,双方就案涉项目签订了《<兴义恒大滨河左岸项目首期主体及配 套建设工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原施工合同终 止履行。《解除协议》签订后,贵州恒大公司一直拖延办理结算,逾 期支付相应节点时间工程款,城建集团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故城建集团依法提起诉讼。 (四)天臣新能源有限公司、南宁容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 容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天臣新能 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臣新能源公司”)、南宁容州文化传播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容州文化传播公司”)、南京容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容州文化投资公司”)起诉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4,441.29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天臣新能源公司与容州文化传播公司立即共同支付 4,441.29 万元;(2)城建集团对案涉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等全部由天臣新能源公司与容 州文化传播公司承担;(4)容州文化投资公司在未足额出资 2,000.00 万元范围内对容州文化传播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9 年 5 月,城建集团与天臣新能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同日,容州文化传播公司向城建集团出具了《工程款支付 担保书》,载明容州文化传播公司自愿就天臣新能源公司履行《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利息、违约金等支付义务向城建集团 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城建集团按约进场施工,但天 - 11 - 臣新能源公司迟延提供施工图纸、长期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多次 催促,天臣新能源公司与容州文化传播公司仍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容 州文化投资公司系容州文化传播公司的股东,且未足额出资,为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故城建集团依法提起诉讼。 (五)与重庆五一高级技工学校(重庆五一技师学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五一 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重庆五一技师学院”)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3,715.52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 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重庆五一技师学院:(1)立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结 算,并支付工程款 3,715.52 万元;(2)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 评估鉴定费。 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9 月,三建公司与重庆五一技师学院就位于重庆市巴南 区渝南大道的重庆五一高级技工学校迁建项目(一期)二标段工程签 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结算计价标准、结算及支 付流程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三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期间 由于重庆五一技师学院规划调整,原合同约定的 16 号楼、20 号楼、 21 号楼、22 号楼取消施工,2020 年 7 月完成已建成工程的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了结算资料并要求办理 工程结算。但重庆五一技师学院一直无故拖延办理结算及支付工程款, 三建公司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三建公司依法提起 诉讼。。 - 12 - (六)与重庆结美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结美 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美亚公司”)诉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3,056.07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决结美亚公司:(1)支付工程款 3,056.07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 息;(2)确认住建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所有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3 月,住建公司与结美亚公司签订《逸合两江未来城 8 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标段)》。合同签订后,住建公 司按约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住建公司与结美亚公司曾分别就奖 励款、调差款等签订补充协议。2021 年 1 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 并于 2021 年 7 月取得《结算审核报告》。此后,虽经住建公司多次 催促,但结美亚公司仍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且未进行结算复核工作。 截止目前,结美亚公司尚欠工程款、奖励款、调差款共计 3,056.07 万 元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住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七)与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 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澜天湖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城公司”)诉至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454.22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 13 -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澜天湖公司、新城公司:(1)澜天湖公司支付工程款 3,454.22 万元;(2)澜天湖公司支付利息;(3)确认七建公司对案涉工程拍 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新城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 年 2 月,七建公司、澜天湖公司就隆鑫澜天湖彩虹湾 1 标 段建筑安装工程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因澜天湖公司销售 计划调整,七建公司仅修建完成了部分楼栋,剩余楼栋应澜天湖公司 的要求未再开工修建。截至目前,澜天湖公司仅向七建公司支付了进 度款,七建公司多次要求澜天湖公司配合完善结算资料并支付结算款, 但其均未予理睬。新城公司作为澜天湖公司的一人股东,不能证明股 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澜天湖公司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七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八)与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装饰公司”)因经营 合同纠纷,将本公司、王廷文、杜金平、王境杰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3,933.62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管辖权异 议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本公司、王廷文、杜金平共同偿还垫付款本金 3,933.62 万元及利息;(2)王境杰对王廷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四被告 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 14 - 2017 年 6 月,本公司与中国电科(成都)网络信息安全产业项 目一期一批次项目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广州装饰 公司诉称本公司与王廷文于 2019 年 5 月签订《经济风险全额承包合 同》,由王廷文负责项目管理;广州装饰公司、王廷文与杜金平于 2020 年 1 月签署合作协议书,约定两人负责案涉项目装饰及幕墙专 业分包部分;广州装饰公司称各被告应共同承担责任,按约返还垫付 款及资金占用费,故诉至法院。 (九)与江西建工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江西建工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工”)因买 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建材物流”)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234.09 万元。 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执行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决建材物流(1)支付货款本金 2,940.68 万元;(2)支付延时 费 242.28 万元;(3)支付贴息费 36.43 万元;(4)支付律师费 14.70 万元、保函费;(5)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20 年 6 月及 2021 年 1 月,江西建工与建材物流签订两份《钢 材采购合同》,由江西建工向建材物流供应钢材,建材物流支付货款。 江西建工诉称,其在合同签订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建材物流未 按约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 3.本案进展 2022 年 6 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 0112 民初 2575 号民事调解书:1.确认建材物流尚欠货款 2,673.47 万元、截止年 4 月的延时费 520.95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的银行承兑汇票贴息费 - 15 - 用 41.08 万元,合计 3,235.50 万元;2.前述款项由建材物流分期支付 每月支付不少于 500.00 万元,全部款项在 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 完毕,付款顺序为先支付货款本金,后支付延时费、贴息费用;3.建材 物流未支付完毕全部货款前,应核算延时费、贴息费用;4.若建材物 流按约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则双方间权利义务关系全部了结,若未按月 支付则建材物流需另行支付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保函 费等共 29.07 万元;5.江西建工在收到第一期 500.00 万元后 3 个工作 日内提交解除保全申请;6.若建材物流按约支付,江西建工有权申请 强制执行。 (十)与潘国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原告潘国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和本公司云南分 公司起诉至会泽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324.79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 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本公司、本公司云南分公司:(1)支付工程款 3,092.84 万 元;(2)支付工程款利息暂计 231.95 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 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 年 8 月,本公司与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 会泽卷烟厂就地技术改造项目签订《会泽卷烟厂就地技术改造项目联 合厂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此后又增加签订《就地技术改造项目 3#挡土墙工程施工合同》、《就地技术改造项目职工食堂建筑安装工 程施工合同》、《就地技术改造项目油泵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潘 国栋诉称本公司云南分公司就上述项目与其签订《工程项目风险全额 承包合同》和相应补充协议,案涉工程交付使用多年,本公司和本公 - 16 - 司云南分公司至今未支付应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十一)与重庆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远达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公司”)起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9,770.33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远达公司:(1)支付人民币 9,770.33 万元及利息;(2)城 建集团对案涉工程在诉讼请求(1)确认的金额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 定费(如有)等。 事实和理由: 2014 年 8 月,远达公司与城建集团就远达巴南项目签订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城建集团进场施工,并按约完成施工 内容,但远达公司未足额向城建集团支付相应款项,且在案涉项目实 施过程中,因远达公司原因导致项目多次停工,加之远达公司逾期支 付款项等行为导致城建集团遭受损失。经城建集团多次催促,远达公 司仍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城建集团依法提起诉讼。 (十二)与贵州恒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恒立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公司”)起诉至贵州省贵阳市南 明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8,656.34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 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 17 - 判令恒立公司(1)支付人民币 7,70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暂计 956.34 万元;(2)城建集团对都市新天地项目在诉讼请求(1)确认 的金额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如有)等。 事实和理由: 2014 年 1 月,恒立公司与城建集团就都市新天地工程签订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城建集团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 因恒立公司原因造成停工,给城建集团造成大量停工损失;施工完工 后,恒立公司为达到延迟付款的目的,迟迟不办理结算。为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故城建集团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与重庆观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观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观恒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1,986.17 万 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决观恒公司:(1)支付工程款 8,428.00 万元(含质保金); (2)支付工程款利息;(3)支付逾期支付质保金的违约金暂计 55.54 万元;(4)退还履约保证金 250.00 万元,并支付逾期退还违约金暂 计 102.02 万元;(5)支付违约金暂计 3,150.61 万元;(6)工业公 司对重庆观恒上域工程在诉讼请求第(1)项价款范围内享有工程价 款优先受偿权;(7)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 年 4 月,工业公司与观恒公司就重庆观恒上域工程签订《施 - 18 - 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工业公司按约进场施工,案涉工程竣 工、备案后,工业公司报送竣工结算书,但观恒公司一直未出具审核 意见。根据合同约定,工业公司报送的竣工结算总价应视为已被认可, 还应支付工程款 8,064.66 万元,支付质保金 363.34 万元。另工业公 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250.00 万元亦未退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故工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与攀枝花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攀枝花恒 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枝花恒大公司”)、恒大地产集 团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集团成都公司”)诉至四川省攀枝花 市东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473.58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 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攀枝花恒大公司、恒大集团成都公司:(1)攀枝花恒大公 司支付工程进度款 3,434.18 万元;(2)攀枝花恒大公司支付延迟付 款违约金暂计 91.75 万元;(3)攀枝花恒大公司支付窝工损失 1,947.65 万元;(4)确认八建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恒大集团成都公司对前述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0 年 6 月,八建公司与攀枝花恒大公司就攀枝花恒大未来城 三期项目签订《攀枝花恒大城三期(地块 7)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八建公司按约进场施工。2021 年 9 月,因 攀枝花恒大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且项目经营出现各种异常情形,导致 - 19 - 八建公司无法继续正常施工,给八建公司造成停窝工损失 1,947.65 万 元。2022 年 1 月,八建公司向攀枝花恒大公司申请支付案涉工程的 当期进度款,但攀枝花恒大公司始终未予回复和支付。恒大集团成都 公司作为攀枝花恒大公司的一人股东,不能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 财产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攀枝花恒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八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五)与重庆展科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诚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富 捷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建材物流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重庆展科商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科公司”)、重庆诚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诚洲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科集团”)、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控股”)、重 庆富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捷公司”)诉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10,486.80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展科公司、诚洲公司、中科集团、中科控股、富捷公司:(1) 展科公司支付 9,295.08 万元;(2)展科公司支付延时费暂计 950.70 万元;(3)展科公司支付贴息费用 241.02 万元;(4)诚洲公司、 中科集团、中科控股、富捷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由五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建材物流公司与展科公司就兰州中海靖远一期工程、中海唐山南 新西里项目、佳兆业滨江四季项目等多个在建项目工程钢材供应签订 《钢材买卖合同》,中科集团提供《担保书》,对买卖合同中展科公 - 20 - 司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建材物流公司 依约供货,但展科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货款。鉴于诚洲公司系展科公 司的唯一股东,中科控股系中科集团的唯一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另富捷公司自愿为展科公司、中科集团的前述债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建材物流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将增加 2022 年利润 总额 14.24 万元(未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 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 其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