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重庆建工:重庆建工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2022-08-20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 2022-054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
裁)案件的结案情况或审理进展,以及新增重大诉讼案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各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 前期已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事项
    (一)与重庆市永川区兴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2021 年 6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永川
区兴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永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
级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工程回购款及回购期利息、质保金利息、垫付
款利息等,涉案金额为 20,134.33 万元。2021 年 10 月,重庆市五中
院作出(2021)渝 05 民初 4104 号调解书兴永公司尚欠回购款本金
13,199.19 万元,回购款利息 6,963.57 万元,合计 20,162.76 万元分批
次支付。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共计 20,462.44 万元。
本案结案。
    (二)与重庆通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 年 9 月,重庆通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公司”)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及本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事业部
(以下简称“建安事业部”)诉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 1,800.00 万元。2022 年 3 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
云 06 民初 99 号民事判决书:1.建安事业部支付工程款 865.16 万元;

                                                                  -1-
2.建安事业部支付工程款利息;3.本公司承担补充支付责任;4.驳回
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双方一致同意一
审判决不上诉;2.建安事业部支付工程款及诉讼费共计 871.39 万元;
3.通联公司放弃主张判决书第二条关于利息的判令内容;4.本协议生
效后,双方所有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已支付
全部案款共计 871.39 万元。本案结案。
     (三)与袁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4 年 8 月,袁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
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诉至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620.00 万元。2017 年 10 月,
交建集团提出反诉申请,涉案金额 1,434.52 万元。2021 年 8 月,重
庆市高院作出(2018)渝民终 173 号判决书:交建集团支付工程款
326.48 万元及利息、退还保证金 120.00 万元及利息、驳回袁满的其
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二审判决,分别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2022 年 4 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2)渝民申 4028 号民事裁
定书:驳回交建集团、袁满的再审申请。2022 年 1 月,重庆市一中
院作出(2021)渝 01 执 2432 号之一结案通知书:扣划交建集团银行
账户 653.48 万元,所有案款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四)与重庆润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2021 年 7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润霆房地产开
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霆公司”)诉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1,943.99 万元。2021 年 11 月,重庆市黔江区法院作出(2021)
渝 0114 民初 5801 号民事判决书:1.润霆公司支付工程款 756.17 万元,
付款前住建公司需提供足额发票;2.润霆公司支付延期利息 39.02 万
元和支付延期利息;3.润霆公司支付因诉讼产生的法律服务费 20.00

                                                               -2-
万元;4.驳回住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
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3 月,重庆市四中院
作出(2022)渝 04 民终 72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
止本公告日,住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共计 816.75 万元。本案结案。
    (五)与四川南江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 年 10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四川南江广域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域地产”)诉至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3,846.07 万元。2019 年 6 月,四川省巴中市中院作出(2018)
川 19 民初 85 号民事调解书:广域地产支付工程款 2,031.79 万元,其
他相关费用 500 万元,此款九建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后支付 1,000
万,2019 年 7 月 30 日前支付 1,000 万元,11 月 20 日前九建公司提
供全部发票,12 月 20 日前广域地产支付剩余款项;若广域地产未按
时支付,则加付迟延履行利息。2020 年 6 月,九建公司向四川省巴
中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 年 2 月,九建公司与广域地产、王虹
在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确认广域地产未支付款项共计
2,071.80 万元;2.同意广域地产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分期支付;3.
广域地产应当协调南江县宏业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支付九建公司另案
工程款 119.95 万元;4.王虹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本公告日,
九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 2,531.79 万元。本案结案。
    (六)与重庆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 年 2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
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389.67 万元。2019 年 9 月,十一建公司
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即赔偿停窝工损失暂计 425.00 万元(以鉴定为
准),变更后涉案金额为 2,964.67 万元。2021 年 4 月,重庆市一中

                                                              -3-
院作出(2019)渝 01 民初 109 号民事判决:1.大禹公司支付工程款
1,079.14 万元并承担逾期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十一建公司对其承建
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大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4
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1)渝民终 325 号民事判决书:1.维持一审
判决第二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3.变更一审判决第一
项为大禹公司支付工程款 1,079.14 万元及利息;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截止本公告日,十一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 1,227.67 万元。本案结案。
    (七)与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建宏钢管租赁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纠纷
    2021 年 2 月,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建宏钢管租赁站(以下简称“建
宏租赁站”)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蒙城县致信建筑劳务服务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致信劳务公司”)、李芳芳、本公司诉至安
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413.77 万元。2021 年 12 月,
亳州市中院作出(2021)皖 16 民初 129 号民事判决书:致信劳务公
司 1.支付超期使用费 145.02 万元;2.支付二期搭设费、料台款及提升
费用合计 82.78 万元;3.返还保证金 100.00 万元及利息;4.李芳芳承
担连带责任;5.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建宏租赁站、致信劳务公司、李
芳芳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6 月,
安徽省高院作出(2022)皖民终 520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本案结案。
    (八)与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8 年 10 月,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
阳城投”)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将本公司、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
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湖南设计院”)、安徽省阜阳市勘测院(以下
简称“阜阳勘测院”)、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
肥监理公司”)诉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18.25

                                                            -4-
万元。2020 年 12 月,阜阳市颍州区法院作出(2018)皖 1202 民初
5887 号民事判决书:1.本公司赔偿财产损失 410.30 万元;2.阜阳勘测
院赔偿财产损失 205.15 万元;3.湖南设计院赔偿财产损失 136.77 万
元;4.合肥监理公司赔偿财产损失 68.38 万元;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
请求。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2021 年 7 月,阜阳市中院作出(2021)皖 12 民终 2462
号民事裁定书:1.撤销一审判决;2.发回阜阳市颍州区法院重审。2021
年 12 月,阜阳市颍州区法院作出(2021)皖 1202 民初 10707 号重审
一审民事判决书:1.本公司赔偿财产损失 410.30 万元;2.阜阳勘测院
赔偿财产损失 205.15 万元;3.湖南设计院赔偿财产损失 136.77 万元;
4.合肥监理公司赔偿财产损失 68.38 万元;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各方当事人均不服重审一审判决,分别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2022 年 5 月,阜阳市中院作出(2022)皖 12 民终 1286
号重审二审民事判决书:1.撤销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 1202
民初 10707 号民事判决;2.本公司赔偿财产损失 76.42 万元;3.阜阳
勘测院赔偿财产损失 38.21 万元;4.湖南设计院于赔偿财产损失 25.47
万元;5.合肥监理公司赔偿财产损失 12.74 万元;6.驳回原告其他诉
讼请求。本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20.56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已
支付全部案款 96.97 万元。本案结案。
    (九)与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1 年 12 月,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沛公
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诉至重庆市九龙
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729.25 万元。2022 年 1 月,重庆市九龙
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 0107 民初 41828 号民事调解书九建公
司支付货款及诉讼费共 578.45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九建公司已支
付完全部案款 578.45 万元。本案结案。
    二、 前期已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5-
    (一)与重庆唯珍眼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盈田产业发展有
限公司、重庆宏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 年 9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将唯珍眼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珍公司”)、深圳
盈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田公司”)、重庆宏烨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烨公司”)(第三人)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7,788.23 万元。2021 年 3 月,重庆市五中院作出
(2019)渝 05 民初 3610 号民事判决书:唯珍公司、盈田公司共同
1.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2.支付工程款 3,417.85 万及利息;
3.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 1,034.24 万元;4.十一建公司享有建筑物
及附属设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5.驳回其他
诉讼请求。唯珍公司、盈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2022 年 1 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1)渝民终 257 号
民事判决书:1.撤销一审判决;2.唯珍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
3.唯珍公司支付工程款 3,417.85 万元;4.唯珍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暂
计 680.66 万元;5.十一建公司在 3,417.85 万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筑
物及附属设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6.驳回其
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执行中。
    (二)与重庆银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朗琴湾项目)
    2021 年 6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一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银
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翔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258.00 万元。2021 年 7 月,重庆市一中院作
出(2021)渝 01 民初 618 号民事调解书:银翔公司分期支付工程进
度款 3,218.00 万元,市政一公司放弃本金利息 40.00 万元,市政一公
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本公告日,市政一公司已收回部分案款

                                                            -6-
841.71 万元,本案剩余案款尚在执行中。
    (三)与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 年 5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开发公司”),
涉案金额 2,405.04 万元。2022 年 6 月,本公司变更仲裁请求为:1.
将原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裁决渝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 1,811.78 万元;2.
将原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裁决渝开发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
金暂计 153.90 万元。上述两项在原请求的基础上增加 40.47 万元,变
更后涉案金额 2,445.51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仲裁审理中。
    (四)与重庆市四季风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1年7月,重庆市四季风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风
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重庆市
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86.96万元。2022年3月,重庆
自贸区法院作出(2021)渝0192民初8431号民事判决书:交建集团1.
支付货款1,042.95万元、利息184.28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交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6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22)渝01民
终561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
在履行中。
    (五)与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 年 4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将重庆长江三
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3,008.58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旅游公
司向八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回购利息 2,511.44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
八建公司已收回部分案款 1,100 万元,本案剩余案款尚在执行中。
    (六)与张国伦、陈清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7-
    张国伦、陈清明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一
公司、四川比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速汽车”)诉至四川省南
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385.11万元。2022年2月,南充市嘉
陵区法院作出(2021)川1304民初5874号民事判决书:1.第三人黄文
全与原告张国伦、陈清明签订的《风险投资协议书》无效;2.市政一
公司支付工程款419.93万元及利息;3.张国伦、陈清明收到工程款后
开具纳税凭证;4.比速汽车在欠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5.驳回其他
诉讼请求。张国伦、陈清明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6月,南充市中院作出(2022)川13民终1889
号民事调解书:1.市政一公司还应支付工程款1,702.49万元;2.上述第
一项确认的下欠工程款1,702.49万元,以登记在重庆银翔房产公司名
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佳苑路13号“银翔城朗琴湾”的10套预售
房屋及10个车位抵偿603.95万元,下余1,098.54万元由市政一公司分
期支付。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履行中。
     (七)与重庆泰洋控股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6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泰洋控股集团
公司(以下简称“泰洋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6,035.88万元。2020年12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7)渝01民初
798号民事判决书:1.泰洋公司支付工程款1,961.04万元及利息;2.驳
回三建公司其他诉讼。泰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2022年7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1)渝民终138号民事
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执行中。
    三、 新增重大诉讼事项
    (一)与重庆市荣昌区荣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8-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荣昌区荣新环保产业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新公司”)诉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3,694.45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荣新公司(1)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3,271.92 万元及资金占用
利息暂计为 387.53 万元;(2)本公司对案涉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3)支付公证费、运输费、人工费、仓储费等费用,
暂计 35.00 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10 月,本公司与荣新公司就苏高新荣昌节能环保产业园
一期接续产业平台建设项目(A 区)的总承包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因材料价格飞涨,双方对材料价
格调差及其它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从而进行了多轮诉讼,后重庆市高级
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民终 230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双方签订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于 2019 年 4 月解除,但未就荣新公司
欠付工程价款及相关款项进行裁判。现双方对于已完工程量、遗留现
场及暂存加工厂的半成品归属及费用承担等存在争议,经多次协商无
法解决,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二)与重庆金科中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装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金科中俊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俊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 4,708.12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9-
     诉讼请求:
     判令中俊公司:(1)支付工程款 4,570.68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支付工程奖励 137.44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3)确认安装集
团对案涉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全部诉
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9 年 3 月,安装集团与中俊公司就重庆金科照母山项目
B5-1/05 地块机电总包二标段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
同签订后,安装集团按约完成了全部施工,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移交,
但中俊公司拖延办理结算,亦不按约定支付安装集团工程进度款和奖
励款。经安装集团多次催收无果,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
诉讼。
     (三)与贵州恒大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恒大
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恒大公司”)起诉至广州市
荔湾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90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
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贵州恒大公司:(1)支付所欠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暂
计 4,900.00 万元;(2)城建集团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受偿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9 月,城建集团与贵州恒大公司就兴义恒大滨河左岸项
目签订了《兴义恒大滨河左岸项目首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

                                                            - 10 -
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并完成了大量工程。2020 年 6
月,双方就案涉项目签订了《<兴义恒大滨河左岸项目首期主体及配
套建设工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原施工合同终
止履行。《解除协议》签订后,贵州恒大公司一直拖延办理结算,逾
期支付相应节点时间工程款,城建集团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故城建集团依法提起诉讼。
    (四)天臣新能源有限公司、南宁容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
容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天臣新能
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臣新能源公司”)、南宁容州文化传播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容州文化传播公司”)、南京容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容州文化投资公司”)起诉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4,441.29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天臣新能源公司与容州文化传播公司立即共同支付
4,441.29 万元;(2)城建集团对案涉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等全部由天臣新能源公司与容
州文化传播公司承担;(4)容州文化投资公司在未足额出资 2,000.00
万元范围内对容州文化传播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9 年 5 月,城建集团与天臣新能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同日,容州文化传播公司向城建集团出具了《工程款支付
担保书》,载明容州文化传播公司自愿就天臣新能源公司履行《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利息、违约金等支付义务向城建集团
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城建集团按约进场施工,但天

                                                           - 11 -
臣新能源公司迟延提供施工图纸、长期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多次
催促,天臣新能源公司与容州文化传播公司仍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容
州文化投资公司系容州文化传播公司的股东,且未足额出资,为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故城建集团依法提起诉讼。
    (五)与重庆五一高级技工学校(重庆五一技师学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五一
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重庆五一技师学院”)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3,715.52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
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重庆五一技师学院:(1)立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结
算,并支付工程款 3,715.52 万元;(2)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
评估鉴定费。
    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9 月,三建公司与重庆五一技师学院就位于重庆市巴南
区渝南大道的重庆五一高级技工学校迁建项目(一期)二标段工程签
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结算计价标准、结算及支
付流程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三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期间
由于重庆五一技师学院规划调整,原合同约定的 16 号楼、20 号楼、
21 号楼、22 号楼取消施工,2020 年 7 月完成已建成工程的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了结算资料并要求办理
工程结算。但重庆五一技师学院一直无故拖延办理结算及支付工程款,
三建公司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三建公司依法提起
诉讼。。

                                                            - 12 -
    (六)与重庆结美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结美
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美亚公司”)诉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3,056.07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决结美亚公司:(1)支付工程款 3,056.07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
息;(2)确认住建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所有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3 月,住建公司与结美亚公司签订《逸合两江未来城 8
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标段)》。合同签订后,住建公
司按约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住建公司与结美亚公司曾分别就奖
励款、调差款等签订补充协议。2021 年 1 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
并于 2021 年 7 月取得《结算审核报告》。此后,虽经住建公司多次
催促,但结美亚公司仍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且未进行结算复核工作。
截止目前,结美亚公司尚欠工程款、奖励款、调差款共计 3,056.07 万
元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住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七)与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

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澜天湖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城公司”)诉至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454.22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 13 -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澜天湖公司、新城公司:(1)澜天湖公司支付工程款 3,454.22
万元;(2)澜天湖公司支付利息;(3)确认七建公司对案涉工程拍
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新城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 年 2 月,七建公司、澜天湖公司就隆鑫澜天湖彩虹湾 1 标
段建筑安装工程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因澜天湖公司销售
计划调整,七建公司仅修建完成了部分楼栋,剩余楼栋应澜天湖公司
的要求未再开工修建。截至目前,澜天湖公司仅向七建公司支付了进
度款,七建公司多次要求澜天湖公司配合完善结算资料并支付结算款,
但其均未予理睬。新城公司作为澜天湖公司的一人股东,不能证明股
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澜天湖公司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七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八)与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装饰公司”)因经营
合同纠纷,将本公司、王廷文、杜金平、王境杰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3,933.62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管辖权异
议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本公司、王廷文、杜金平共同偿还垫付款本金 3,933.62
万元及利息;(2)王境杰对王廷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四被告
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 14 -
    2017 年 6 月,本公司与中国电科(成都)网络信息安全产业项
目一期一批次项目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广州装饰
公司诉称本公司与王廷文于 2019 年 5 月签订《经济风险全额承包合
同》,由王廷文负责项目管理;广州装饰公司、王廷文与杜金平于
2020 年 1 月签署合作协议书,约定两人负责案涉项目装饰及幕墙专
业分包部分;广州装饰公司称各被告应共同承担责任,按约返还垫付
款及资金占用费,故诉至法院。
    (九)与江西建工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江西建工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工”)因买
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建材物流”)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234.09 万元。
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执行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决建材物流(1)支付货款本金 2,940.68 万元;(2)支付延时
费 242.28 万元;(3)支付贴息费 36.43 万元;(4)支付律师费 14.70
万元、保函费;(5)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20 年 6 月及 2021 年 1 月,江西建工与建材物流签订两份《钢
材采购合同》,由江西建工向建材物流供应钢材,建材物流支付货款。
江西建工诉称,其在合同签订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建材物流未
按约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
    3.本案进展
    2022 年 6 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 0112 民初
2575 号民事调解书:1.确认建材物流尚欠货款 2,673.47 万元、截止年
4 月的延时费 520.95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的银行承兑汇票贴息费

                                                             - 15 -
用 41.08 万元,合计 3,235.50 万元;2.前述款项由建材物流分期支付
每月支付不少于 500.00 万元,全部款项在 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
完毕,付款顺序为先支付货款本金,后支付延时费、贴息费用;3.建材
物流未支付完毕全部货款前,应核算延时费、贴息费用;4.若建材物
流按约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则双方间权利义务关系全部了结,若未按月
支付则建材物流需另行支付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保函
费等共 29.07 万元;5.江西建工在收到第一期 500.00 万元后 3 个工作
日内提交解除保全申请;6.若建材物流按约支付,江西建工有权申请
强制执行。
   (十)与潘国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原告潘国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和本公司云南分
公司起诉至会泽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324.79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
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本公司、本公司云南分公司:(1)支付工程款 3,092.84 万
元;(2)支付工程款利息暂计 231.95 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
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 年 8 月,本公司与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
会泽卷烟厂就地技术改造项目签订《会泽卷烟厂就地技术改造项目联
合厂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此后又增加签订《就地技术改造项目
3#挡土墙工程施工合同》、《就地技术改造项目职工食堂建筑安装工
程施工合同》、《就地技术改造项目油泵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潘
国栋诉称本公司云南分公司就上述项目与其签订《工程项目风险全额
承包合同》和相应补充协议,案涉工程交付使用多年,本公司和本公

                                                           - 16 -
司云南分公司至今未支付应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十一)与重庆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远达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公司”)起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9,770.33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远达公司:(1)支付人民币 9,770.33 万元及利息;(2)城
建集团对案涉工程在诉讼请求(1)确认的金额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
定费(如有)等。
    事实和理由:
    2014 年 8 月,远达公司与城建集团就远达巴南项目签订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城建集团进场施工,并按约完成施工
内容,但远达公司未足额向城建集团支付相应款项,且在案涉项目实
施过程中,因远达公司原因导致项目多次停工,加之远达公司逾期支
付款项等行为导致城建集团遭受损失。经城建集团多次催促,远达公
司仍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城建集团依法提起诉讼。
    (十二)与贵州恒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恒立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公司”)起诉至贵州省贵阳市南
明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8,656.34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
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 17 -
     判令恒立公司(1)支付人民币 7,70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暂计
956.34 万元;(2)城建集团对都市新天地项目在诉讼请求(1)确认
的金额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如有)等。
     事实和理由:
     2014 年 1 月,恒立公司与城建集团就都市新天地工程签订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城建集团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
因恒立公司原因造成停工,给城建集团造成大量停工损失;施工完工
后,恒立公司为达到延迟付款的目的,迟迟不办理结算。为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故城建集团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与重庆观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观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观恒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1,986.17 万
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决观恒公司:(1)支付工程款 8,428.00 万元(含质保金);
(2)支付工程款利息;(3)支付逾期支付质保金的违约金暂计 55.54
万元;(4)退还履约保证金 250.00 万元,并支付逾期退还违约金暂
计 102.02 万元;(5)支付违约金暂计 3,150.61 万元;(6)工业公
司对重庆观恒上域工程在诉讼请求第(1)项价款范围内享有工程价
款优先受偿权;(7)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 年 4 月,工业公司与观恒公司就重庆观恒上域工程签订《施

                                                           - 18 -
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工业公司按约进场施工,案涉工程竣
工、备案后,工业公司报送竣工结算书,但观恒公司一直未出具审核
意见。根据合同约定,工业公司报送的竣工结算总价应视为已被认可,
还应支付工程款 8,064.66 万元,支付质保金 363.34 万元。另工业公
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250.00 万元亦未退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故工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与攀枝花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攀枝花恒
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枝花恒大公司”)、恒大地产集
团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集团成都公司”)诉至四川省攀枝花
市东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473.58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
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攀枝花恒大公司、恒大集团成都公司:(1)攀枝花恒大公
司支付工程进度款 3,434.18 万元;(2)攀枝花恒大公司支付延迟付
款违约金暂计 91.75 万元;(3)攀枝花恒大公司支付窝工损失 1,947.65
万元;(4)确认八建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恒大集团成都公司对前述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0 年 6 月,八建公司与攀枝花恒大公司就攀枝花恒大未来城
三期项目签订《攀枝花恒大城三期(地块 7)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八建公司按约进场施工。2021 年 9 月,因
攀枝花恒大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且项目经营出现各种异常情形,导致

                                                            - 19 -
八建公司无法继续正常施工,给八建公司造成停窝工损失 1,947.65 万
元。2022 年 1 月,八建公司向攀枝花恒大公司申请支付案涉工程的
当期进度款,但攀枝花恒大公司始终未予回复和支付。恒大集团成都
公司作为攀枝花恒大公司的一人股东,不能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
财产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攀枝花恒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八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五)与重庆展科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诚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富
捷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建材物流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重庆展科商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科公司”)、重庆诚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诚洲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科集团”)、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控股”)、重
庆富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捷公司”)诉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10,486.80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展科公司、诚洲公司、中科集团、中科控股、富捷公司:(1)
展科公司支付 9,295.08 万元;(2)展科公司支付延时费暂计 950.70
万元;(3)展科公司支付贴息费用 241.02 万元;(4)诚洲公司、
中科集团、中科控股、富捷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由五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建材物流公司与展科公司就兰州中海靖远一期工程、中海唐山南
新西里项目、佳兆业滨江四季项目等多个在建项目工程钢材供应签订
《钢材买卖合同》,中科集团提供《担保书》,对买卖合同中展科公

                                                            - 20 -
司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建材物流公司
依约供货,但展科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货款。鉴于诚洲公司系展科公
司的唯一股东,中科控股系中科集团的唯一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另富捷公司自愿为展科公司、中科集团的前述债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建材物流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将增加 2022 年利润
总额 14.24 万元(未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
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
其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