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 2022-093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 裁)案件的结案情况或审理进展,以及新增重大诉讼案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各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 前期已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事项 (一)与昆明启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 年 11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昆明启恒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工程进度款、 延迟付款违约金等,涉案金额 34,556.35 万元。2022 年 8 月,双方签 订复工复产协议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 01 民初 2161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本公司撤诉。本案结案。 (二)与鄂州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 年 8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湖北省鄂州 市中心医院诉至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204.16 万元。 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湖北省鄂州市中心医院支付工程款 617.80 万元、利息 41.60 万元。2021 年 9 月,双方在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 协议,截止本公告日,按照和解协议内容本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 367.13 万元。本案结案。 (三)与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 年 4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长江三峡 -1- 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3,008.58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旅游公司 向八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回购利息 2,511.44 万元。2021 年 3 月,双 方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确认剩余债权本息共 2,141.74 万元(利 息按 65%计算)。截止本公告日,八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 2,344.67 万元。本案结案。 (四)与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3 年 11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汉中泽顺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泽顺”)、重庆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 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后移送至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901.06 万元。期间,汉中泽顺提出反诉申请,住建公司变 更诉讼请求为 1,673.35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后,判决汉中泽顺向住 建公司支付 784.45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住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 949.09 万元。本案结案。 (五)与四川凯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 年 3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将四川凯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立源公司”)诉至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146.17 万元。2019 年 8 月, 四川省遂宁市中院作出(2019)川 09 民初 4 号民事判决:1.凯立源公司 向住建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 1,569.46 万元及利息;2.驳回住建公司的 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住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 1,669.77 万 元。本案结案。 (六)与北汽(重庆)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19 年 4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工业公司”)因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将北汽(重庆)特种车辆有 -2- 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106.52 万元。2021 年 4 月,重庆市江津区法院作出(2019)渝 0116 民初 5295 号判决书:北汽公司 1.支付工程款 1,877.54 万元;2.退还保证 金 95.00 万元;3.赔偿临时设施损失 20.00 万元;4.赔偿鉴定费 40.00 万 元;5.工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完工部分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 优先受偿;6.驳回工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2021 年 5 月,工业公司与 北汽公司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并通过三次破产清算分配,截止 本公告日,工业公司已收回案款。本案结案。 (七)与李贺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 年 9 月,李贺堂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蒙 城县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至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 9,896.27 万元。2022 年 8 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 皖 16 民初 626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李贺堂撤诉。本案结案。 (八)与重庆正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 年 12 月,重庆正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朗公 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诉至内江市 东兴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201.01 万元。2022 年 7 月,内江市东 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 1011 民初 4176 号之二裁定书:准许正 朗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九)与钟朝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 年 6 月,钟朝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 公 司 八 建公 司诉至 连 云 港经 济技术 开 发 区人 民法 院 , 涉 案金 额 5,151.37 万元。2022 年 2 月,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1)苏 0791 民初 2296 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处理。2022 年 9 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 渝 0105 民初 15560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钟朝廷撤诉。本案结案。 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3- (一)与重庆京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 年 9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二建公司”)因与重庆京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置 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案金额 3,010.66 万元。2022 年 2 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2021)渝 04 民初 465 号民事判决书:1.京投置业支付工程款(含 质保金)欠款 1,462.55 万元;2.京投置业支付违约金;3.确认二建公 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京投置业不服 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院提起上诉,2022 年 9 月,重庆市高院作出 (2022)渝民终 458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本公告 日,本案待履行。 (二)与重庆太平洋森活辉太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2020 年 12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重庆太平洋森活辉太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 涉案金额 4,800.00 万元。2022 年 7 月,重庆仲裁委作出(2020)渝 仲字第 3514 号调解书:1.太平洋公司分期支付工程款 3,288.00 万元。 2.太平洋公司逾期未足额付款,需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三建公司对 涉案建筑物在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若一方违反本 协议约定,违约方需支付工程款 15%的违约金。截止本公告日,本案 尚在执行中。 (三)与阜阳市信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 年 11 月,阜阳市信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旺 建材”)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阜阳市城南新区建 设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255.17 万 -4- 元。2022 年 6 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 1202 民初 15427 号民事判决书:1.城建集团支付工程款 1,129.36 万元及利息;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城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阜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9 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 皖 12 民终 5526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尚 在执行中。 (四)与重庆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2019 年 2 月,重庆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 丰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诉 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300.00 万元。2020 年 9 月,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 06 民初 14 号民事判 决书:1.三建公司支付工程款 184.83 万元及利息;2.驳回裕丰公司其 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 年 9 月,云南省高院作出(2021)云民终 756 号民事判决书: 1.撤销(2019)云 06 民初 14 号民事判决书;2.三建公司支付工程款 1528.77 万元及利息;3. 驳回裕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 本案尚在执行中。 (五)与白德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元绿路) 2021 年 6 月,白德群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 公司八建公司诉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涉案 金额 6,562.44 万元。2022 年 2 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 25 民初 52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白德 群的诉讼请求。白德群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2022 年 9 月,云南省高院作出(2022)云民终 1497 号民事调解书:1.就 案涉项目,八建同意支付工程款 900.00 万元;2.支付完毕后白德群不 得就本案再主张权利;3.本协议生效后,任何第三方主张的权利由白 -5- 德群承担责任。目前,本案尚在履行中。 (六)与周开均、兰维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 年 8 月,周开均、兰维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 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 交通”)、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 重庆建工集团四川遂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至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5,615.12 万元。诉讼期间,市政交通公司提起反诉,反诉金 额 1,057.60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市政交通公司向周开均、 兰维江支付下欠的工程款 3,340.03 万元及利息、返还综合保证金 737.14 万元及利息、支付阻工损失 190.39 万元。市政交通公司不服 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 年 9 月,最高法院(2022) 最高法民再 56 号民事判决书:1.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 川民终 433 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 09 民初 67 号民事判决;2.市政公司退还周开均、兰维江综合保证金 737.14 万元及利息;3.市政交通公司支付工程款 2,544.51 万元及利息; 4.驳回周开均、兰维江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市政交通公司全部反诉 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执行中。 三、新增重大诉讼事项 (一)与重庆东水门换乘中心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城 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将重庆东水门换乘中心停车场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水门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开发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涉案 金额 4,979.97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6- 判令东水门公司(1)代新城开发公司支付款项 4,979.97 万元及 利息;(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 事实和理由: 2019 年 7 月,(2019)渝仲字第 881 号裁决书裁决第三人新城 开发公司应向本公司支付 3,497.93 万元工程款、利息、律师费等,后 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了第三人新城开发公司约 24 万元后便因其名下无 财产而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近期,本公司发现第三人新城公司 对东水门公司享有近 6,000 万元债权,但第三人新城公司却怠于行使 相应权利。因此,本公司依据《民法典》第 535 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 诉讼。 (二)与四川天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四川天盈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盈公司”)起诉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4,978.50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天盈公司(1)支付建安工程费 1,665.77 万元、财务费用 288.01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为 3,024.72 万元,共计 4,978.50 万元;2) 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4 年 3 月,天盈公司与城建集团签订了《物流港福光庙片区 环境整治及道路建设项目投融资施工合同》,约定城建集团负责该项 目工程的投融资建设相关事宜。2014 年 7 月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2021 年 1 月案涉项目完成最终审核,截止至 2022 年 6 月,天盈公司 欠付城建集团建安工程费、财务费用、违约金共计 4,978.50 万元,经 原告多次催告,天盈公司均置之不理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7- 故城建集团依法提起诉讼。 (三)与重庆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昌格商务信息咨询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重庆寰峰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峰公司”)、重庆昌格商务信息咨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格公司”)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 4,554.43 万元。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寰峰公司、昌格公司(1)支付欠付工程款 4021.35 万元, 并支付逾期利息 5.01 万元,本息暂合计 4026.36 万元;(2)依法确 认三建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赔偿其 他损失共计 524.51 万元;(4)赔偿本案保函费用 3.56 万元;(5) 因昌格公司系寰峰公司的唯一股东,请求判令昌格公司对寰峰公司的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 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8 月,三建公司与寰峰公司签订《巴南鱼洞 P06 项目住 宅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三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 进场施工,2020 年 6 月,案涉工程完成竣工备案手续;2020 年 11 月, 案涉工程移交给寰峰公司。2021 年 9 月,三建公司按要求移交了竣 工结算需要的全套资料,对于案涉项目的基础部分,双方于 2021 年 9 月办理结算。寰峰公司以集团内部需要复核为由,迟迟未在审核报 告上签章,拖延办理结算,一直未履行完支付义务,给三建公司带来 了损失。经三建公司多次催收无果,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故依法提 起诉讼。 -8- (四)与重庆市金帛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 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金帛锦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帛锦公司”)起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 案金额 3,178.92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金帛锦公司(1)支付工程款 3,158.72 万元及利息;(2)依 法确认四建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退 还履约保证金 12.20 万元;(4)退还预交电费 8 万元;(5)承担本 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和律师费。 事实和理由: 2019 年 8 月,四建公司与金帛锦公司就金科长江星辰全项目土 建及普通水电安装工程签订了《土建及普通水电安装工程合同文件》。 合同签订后四建公司进场施工, 2022 年 3 月,四建公司移交了基础 及边坡完整的二审结算资料,金帛锦公司至今未出具二审结算报告, 已超出了约定的 90 日审核期限。金帛锦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结 算,拖延支付工程款,且经四建公司催告后拒不改正。为了维护其合 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五)与重庆市弹子石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弹子石中学校(以下简称“弹子石中学”),涉 案金额 4,268.11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9- 仲裁请求: 裁决弹子石中学(1)支付工程款 3,851.33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2)退还质保金 416.79 万元;(3)承担本案仲裁费用、鉴定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7 年 11 月,四建公司与弹子石中学就重庆市弹子石中学校置 换迁建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 年 8 月,双方签订 《重庆市弹子石中学校置换迁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就部分材 料进行价差调整。2019 年 8 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随后交付 并投入使用。2020 年 11 月,四建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书,截至 2020 年 1 月,弹子石中学仅支付部分进度款,在案涉工程具备竣工结算条 件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未完成工程造价的审计,导致四建公司至今无 法收取工程款,损害了四建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依法申请仲裁。 (六)与重庆协信控股集团阿卡迪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 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协信控股集团阿卡迪亚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卡迪亚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970 万元。九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涉案金额变 更为 4,804.55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阿卡迪亚公司(1)支付工程款 950.00 万元;(2)支付资 金占用利息 20 万元;(3)确认九建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 款优先受偿权;(4)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12 年 6 月,九建公司与阿卡迪亚公司就阿卡迪亚 E3 总承包施 - 10 - 工工程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九建公司按照合同约 定进场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但阿卡迪亚公司 却未按合同约支付向九建公司支付足额工程款项,故九建公司于 2022 年 1 月依法提起诉讼。 3.本案进展 2022 年 6 月,九建公司变更(2022)渝 05 民初 24 号案的第一 项诉讼请求为阿卡迪亚公司支付工程款 4,784.55 万元。 (七)与绿地集团重庆申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绿地集团重庆申万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公司”)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3,555.37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申万公司(1)支付工程款 1,650.15 万元;(2)支付逾期付 款利息 132.01 万元;(3)赔偿停工损失 1,773.21 万元;(4)承担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9 年 6 月,十一建公司与申万公司就万萃城一期 D 组团签订 《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十一建 公司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按照合同约定,申万公司仍欠付十一建公 司工程进度款。经十一建公司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 向法院提起诉讼。 (八)与重庆通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 11 - 重庆通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公司”)因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巧家县人民法院。涉案 金额为 9,937.61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交建集团(1)支付工程款 6,643.00 万元及利息暂计算为 3294.61 万元,合计为 9,937.61 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 年 1 月,昭通市昭巧建设管理处与本公司签订了《昭通市 昭通至巧家(金塘)二级公路工程建设—移交(BT)项目投资建设 —移交合同》。本公司承接昭巧路二级公路工程后,将昭巧路二级公 路二分部交由交建集团施工,交建集团将该工程的 K55+000-K62+000 段交由通联公司施工。通联公司认为,现该工程已经完工并于 2012 年 8 月通车,但交建集团未支付工程尾款,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向 法院提起诉讼。 3.本案进展 2022 年 10 月,重庆交通建团提起反诉,要求通联公司(1)支 付重庆交建集团管理费、代扣税费、项目部运营费用、缺陷工程整治 费、借款利息及材料款逾期利息,合计 5,936.13 万元;(2)向重庆 交建集团开具与工程款金额对应的发票;(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九)与新恒基建设(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新恒基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基公司”)因建设工 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莆田市秀屿区交通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屿交投”)诉至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为 6,981.67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 12 - 诉讼请求: 判令交建集团(1)支付工程款 5,669.70 万元及利息(暂计 1,161.97 万元)、全幅通车奖励金 100.00 万元、交工验收奖励金 50.00 万元; (2)秀屿交投在欠付工程款 5,669.70 万元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3) 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 年 6 月,交建集团与秀屿交投签订了秀屿区石城疏港公路 二期工程及秀屿区埭头通港大道 BT 项目的《施工合同》。2017 年 10 月,交建集团与新恒基公司签订了《秀屿区石城疏港公路二期工 程项目投资合作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合同”)。原告新恒基公 司认为交建集团中标后将案涉工程交由其负责施工,现案涉工程已经 交工验收合格并通车,工程造价也已经财审审核结算,根据相关法律 规定,交建集团应就未能足额支付的工程款 5,669.70 万元及相应的奖 励金承担立即给付的义务,且发包人秀屿交投应当在欠付的工程款范 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十)与刘国民、曹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刘国民、曹旭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正茂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正茂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贵州 省遵义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遵义公路局”)、范宁波诉至贵州省正 安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 6,433.27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 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贵州正茂公司与交建集团支付工程款 4,587.40 万元及利 息(暂计 85.00 万元)、赔偿损失 234.87 万元;(2)四被告共同退 还保证金 1,500.00 万元及利息 26.00 万元(暂计);(3)要求遵义 - 13 - 公路局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 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7 年 11 月,交建集团中标遵义市十三五国省干线公路建养一 体化服务第 ZYSJYYT3 标段工程后,其与遵义公路局、正安县人民 政府就 G352 务川当阳至正安格林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签订了《建养 一体化服务实施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遵义公路局将该改扩建工程 项目发包给交建集团承建。2018 年 12 月,交建集团与贵州正茂公司 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合同》,约定就前述全部工程进行合作。原告刘 国民、曹旭诉称其在 2018 年与贵州正茂公司达成工程合作协议,实 施了前述 34 公里里程的 G352 务川当阳至正安格林公路中的三工区 工程。原告认为,其与贵州正茂公司和交建集团均形成施工合同关系, 二被告应当支付其工程款、利息及过程中的停工损失;因遵义公路管 理局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认为应当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 责任。基于此,刘国民、曹旭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与贵阳亨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广州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贵阳亨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 特公司”),涉案金额 9,460.95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仲裁 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亨特公司(1)支付工程款 9,400.95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2) 支付律师费 60 万元;(3)依法确认住建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 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14 - 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5 月,住建公司与亨特公司就亨特碧桂园云涧溪山工程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住建公司按约施工,工程 已于 2020 年 11 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21 年 12 月,住建公司与 亨特公司达成《结算协议书》,但亨特公司未按约向住建公司支付工 程款,故住建公司依法提出仲裁申请。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将增加 2022 年利润 总额 172.62 万元(未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 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及其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