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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建工:重庆建工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3月修订)2023-03-14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
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
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
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
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
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公
司章程》规定的地点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
以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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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
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
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机
构相关规定要求采用网络投票形式进行表决的事项时,应当
提供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
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
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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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依其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
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
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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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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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在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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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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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下简称“提
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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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召集人。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因换届和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增补董事、监事时,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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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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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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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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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二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
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
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
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
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
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
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
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
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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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可设立股东大会
会务组,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组织、股东大会文件的
准备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
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
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
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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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一条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的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
       (一)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公证机关或见证律师及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员未到场时;
       (二)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
下;
       (三)会议主持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宣布现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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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
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
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
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
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五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
要的说明或发放必要文件。
    第四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
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
题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
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和次数。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
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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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的共同利益;
    (三)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八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要求发言,股东要
求发言的,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
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天,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也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临时要求发
言。发言顺序为以登记在先者先发言,临时要求发言者在登
记发言者之后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到发言席发
言。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
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
会前宣布。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
止。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
有充分的发言权。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
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以发言。
    第四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但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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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
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
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
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
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
录,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第五十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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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
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
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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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五十七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股东大会纪律,被责令退场的股东,所
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
      第五十八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
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所投出的表决)无效。其所持有的或代表的股份数不计
入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条 表决结果统计完成后,应当报告会议主持人。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结果有任何疑义,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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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
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对董事、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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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   议案通过后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引起歧义
的表述。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21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见证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股东对每一决议事
项的表决情况;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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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置备于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七十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
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暂时休
会。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
果,按照本规则确认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当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公司章程》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公告。
       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
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
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
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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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
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
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
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七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
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
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
织实施。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第七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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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
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
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八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审批范围如下:
    (一)相关交易类事项:
    1.董事会对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
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等交易的审批
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4)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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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比例。
    2.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
资产抵押、提供财务资助等交易未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
会决定或授权决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4.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6
    (二)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提供担保或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如果交易金额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
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对
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
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除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进行授权的,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授权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
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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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四)对《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的股东大会
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上市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
明股东大会有关条款。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执
行。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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