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 2023-024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 裁)案件的结案情况或审理进展,以及新增重大诉讼案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各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事项 (一)与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万州区人 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 年 7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万州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万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诉至重庆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884.76 万元。2022 年 11 月,因双方 庭外达成协商处理意见,三建公司申请撤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2021)渝 02 民初 1254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三建公司撤诉。 本案结案。 (二) 与重庆立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 年 5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重庆立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城公司”),涉 案金额 1,379.50 万元。2021 年 6 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 渝仲字第 1477 号裁决书:立城公司需支付款项共计 1,380.40 万元, 四建公司在立城公司拖欠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1- 权。2022 年 6 月,因四建公司在执行阶段将其享有的该案债权转让 给重庆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公司”),重庆市梁平 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 0155 执异 20 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执行案 件申请执行人为永顺公司。本案结案。 (三)与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 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 年 6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重庆隆鑫澜天 湖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丰都 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454.22 万元。2022 年 12 月,因双方庭外达 成和解协议,七建公司申请撤诉,丰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 0230 民初 2840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七建公司撤诉。本案结案。 (四)与攀枝花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 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 年 7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攀枝花恒大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诉至四川省攀枝花市 东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473.58 万元。2023 年 1 月,因掌握新的 证据资料需改变诉讼策略,八建公司申请撤诉,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 院作出(2022)川 0402 民初 2518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八建公司撤诉。 八建公司准备变更诉讼请求后另外起诉至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 案结案。 (五) 与重庆结美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 年 1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结美亚置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结美亚公司”)诉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涉案 金额 3,056.07 万元。2022 年 5 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 0235 -2- 民初 543 号民事判决书:1.结美亚公司支付工程款 2,882.88 万元及利 息;2.住建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住建公 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住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 2,937.68 万元。本案结案。 (六) 与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 年 5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开发公司”), 涉案金额 2,405.04 万元。2022 年 6 月,本公司变更仲裁请求后涉案 金额为 2,445.51 万元。2022 年 10 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 渝仲字第 870 号裁决书:渝开发公司 1.支付工程款 1,408.59 万元;2. 支付违约金;3.支付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费;4.支付律师费 10 万元;5.本公司支付审减违约金 213.82 万元;6.驳回本公司其他仲 裁请求;7.驳回渝开发公司其他仲裁反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 已收回全部案款 1,698.79 万元。本案结案。 (七) 与袁和平、袁文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 年 10 月,袁和平、袁文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 公司之子公司八建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163.50 万元。2022 年 5 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 渝 03 民初 1960 号民事判决:八建公司向袁和平、袁文斌退还履约保 证金 891.38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八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11 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出(2022)渝民终 738 号民事判决书:1.撤销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2020)渝 03 民初 1960 号民事判决;2.八建公司向袁和平、袁文 斌退还履约保证金 874.16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驳回袁和平、 袁文斌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八建公司已付清全部案款共 1,144.60 万元。本案结案。 (八) 与刘小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 2021 年 10 月,刘小冬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 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1,238.47 万元。2022 年 8 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 法院作出(2021)渝 0116 民初 18109 号民事判决:驳回刘小冬的诉 讼请求。本案结案。 (九) 与周开均、兰维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 年 8 月,周开均、兰维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 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 交通”)、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 重庆建工集团四川遂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至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5,615.12 万元。诉讼期间,市政交通公司提起反诉,反诉金 额 1,057.60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再审提审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市政交通退还周开均、兰维江综合保证金 737.14 万元及利息、支付 工程款 2,544.51 万元及利息。截止本公告日,市政交通已支付完毕全 部案款共 4,609.39 万元。本案结案。 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土 建工程) 2020 年 6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贵安置 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安置业”)诉至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7,721.70 万元。2020 年 9 月,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2020)黔 04 民初 54 号民事判决:贵安置业 1.支付工程 款 6,292.99 万元;2.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费;3.驳回本公司的 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2021 年 4 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民终 1281 号 民事裁定:1.撤销一审判决;2.发回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2 年 11 月,贵州省安顺市中院作出(2021)黔 04 民初 66 号重审 -4- 一审民事判决:1.贵安置业支付工程欠款 3,976.49 万元;2.贵安置业 支付工程欠款资金占用费;3.驳回本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 日,本案执行中。 (二)与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2020 年 9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 集团”),涉案金额 4,146.10 万元。2022 年 12 月,重庆仲裁委员会 作出(2021)渝仲字第 2610 号裁决书:1.城投集团支付赶工费 1,600.00 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城投集团支付律师费 10 万元。截 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三)与重庆众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 年 5 月,重庆众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劢劳务”)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诉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4,000.00 万元。2020 年 8 月,交建集团提起反诉,要 求 众 劢 劳务 支付缺 陷 工 程修 复款、 委 托 第三 方修复 工 程 款共 计 4,256.92 万元并开具 19,960.43 万元工程款发票。2020 年 10 月,云南 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 06 民初 40 号民事判决:1.交 建集团支付差欠工程款 1,393.70 万元;2.众劢劳务支付缺陷工程修复 款 927.34 万元;折抵后交建集团支付众劢劳务 466.36 万元;3.交建 集团支付利息;4.众劢劳务开具金额为 21,004.77 万元的工程款发票; 5.驳回众劢劳务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交建集团其他反诉请求。众劢 劳务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 年 1 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民终 1979 号民事判决:1.维持 原判决 1、2、3、5、6 项;2.撤销原判决第 4 项;3. 众劢劳务在收到 -5- 交建集团支付的工程尾款后三十日内开具金额为 14,762.77 万元的工 程款发票。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四)与重庆天江坤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 年 7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将重庆天江坤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江公司”)诉至重庆 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769.59 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天江 公司申报重整。2022 年 12 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 渝 0112 民初 28607 号民事判决:1.七建公司对天江公司享有 897.27 万元的债权;2.七建公司在 897.27 万元范围内对案涉项目享有优先受 偿权;3.驳回七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2023 年 2 月,七建公司收到债 权审核结果通知:债权总额 925.52 万元,其中优先债权 897.27 万元, 普通债权 28.24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五)与重庆世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 年 1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将重庆世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德公司”)、世德公 司梧桐悦府项目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8,796.56 万元。 审理期间,世德公司提起反诉,涉案金额 959.79 万元。2023 年 1 月, 双方达成调解,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 0111 民初 424 号民事调解书:1.世德公司、世德公司梧桐悦府项目分五期支付尚欠 工程款 3,941.60 万元工程款,逾期将支付对应金额违约金最高 200 万 元,逾期超过 30 日,住建公司有权要求立即支付全部未付款项并给 付违约金;2.住建公司的质量保修责任按与世德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6 日签订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且世德公司、世德公司 梧桐悦府项目不再扣留工程结算总价 2%的质量保修金;3.世德公司、 世德公司梧桐悦府项目不得以涉案工程逾期、工程质量等理由(地基 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保责任除外)向住建公司主张任何权利;4.住建 公司对欠付工程款本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住建公司按约定阶 -6- 段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世德公司房产的查封;6.住建公司同意世德公司 按本协议约定出售该相应房产,如世德公司违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7.住建公司自愿放弃本诉其他诉讼请求;8.世德公司、世德公司梧桐 悦府项目自愿放弃反诉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履行中。 三、新增重大诉讼事项 (一)与大理创意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大理创意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创意园区公司”)诉至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505.52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创意园区公司(1)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1,749.17 万元及利息 暂计算为 336.65 万元,暂合计 2,085.82 万元;(2)赔偿各项经济损 失 2,322.32 万元;(3)支付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资金占用利息 76.91 万元以及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 20.47 万元;(4) 本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5)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创意园区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大理恒大山屿海建设项目首期范 围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约进场施 工。因创意园区公司未将该工程报建手续办理完毕,2018 年 3 月,海 开委规划建设科通知本公司停工,2018 年 5 月,创意园区公司通知本 公司停工并于 2018 年 11 月正式下发《工程停工令》及《退场通知》。 2020 年 9 月双方办理《工程结算书》,但经本公司多次催告至今仍 欠付本公司工程款,且因创意园区公司原因给本公司造成了多项经济 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与重庆璧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璧锦地产发展有限公 -7- 司、重庆远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重庆 新鸥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蕴鸥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璧升 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璧升公司”)、重庆璧锦地产发展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璧锦公司”)、重庆远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远鸥公司”)、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盈公司”)、 重庆新鸥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鸥鹏公司”)、重庆 蕴鸥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蕴鸥公司”)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4,026.96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璧升公司(1)支付工程款(含到期质保金)3,698.51 万元; (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为 237.11 万元;(3)支付赶工奖 58.00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为 3.34 万元;(4)支付律师费 30.00 万元;(5)璧锦公司、远鸥公司、创盈公司、新鸥鹏公司、蕴鸥公 司对璧升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住建公司对璧升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车位享有优先受偿权;(7) 住建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8)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璧升公司与住建公司就鸥鹏御府工程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 同签订后,住建公司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2019 年 7 月,双方签订 《结算及确认协议》,璧锦公司、远鸥公司、创盈公司、新鸥鹏公司、 蕴鸥公司对璧升公司前述协议项下欠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璧升公 司仍欠付住建公司工程款等款项,故依法提起诉讼。 3.本案进展 -8- 2023 年 2 月,住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璧升公司(1)支 付工程款(含到期质保金)3,775.88 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暂计算为 82.55 万元;(3)支付律师费 30.00 万元;(4)璧锦公 司、远鸥公司、创盈公司、新鸥鹏公司、蕴鸥公司对璧升公司上述第 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住建公司对璧升公司提供抵 押担保的车位享有优先受偿权;(6)住建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 受偿权;(8)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与重庆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中峰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峰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4,651.71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中峰公司(1)支付工程款 4,400.09 万元及利息;(2)退还 履约保证金 251.62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3)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和律师费。 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7 月,四建公司与中峰公司就忠县金科集美江山 A 地块 土建及普通水电安装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后四建公司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双方约定减少部分施工内容并达成 补充协议(五),其他施工部分已竣工验收并移交中峰公司,四建公 司向中峰公司移交了相应结算资料。经四建公司多次催告,现仍有部 分工程结算超合同约定的审核期限未出结算报告。中峰公司已严重违 约,故四建公司诉至法院。 (四)与重庆金科郡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9-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金科 郡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郡威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689.86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 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郡威公司(1)支付工程进度款 3,679.86 万元;(2)支付律 师费 10 万元;(3)住建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 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20 年 4 月,郡威公司与住建公司就金科西永项目(L28-2/04 地块)1-3 号楼及对应车库土建及普通水电安装工程签订了《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后住建公司按约履行了相应的施工义务。 截止 2023 年 1 月,住建公司已完成产值为 10,015.95 万元,郡威公司 应付工程进度款 8,105.75 万元,但郡威公司仅支付工程款 4,425.89 万 元,尚欠付工程进度款 3,679.86 万元,故住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五)与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搏 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搏展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 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6,501.09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 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搏展公司(1)支付工程进度款 6,491.09 万元;(2)支付律 - 10 - 师费 10.00 万元;(3)住建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 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19 年 4 月,搏展公司与住建公司签订了《金科集美东方项目 一标段土建及普通水电安装工程合同文件》及相应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住建公司按约履行了相应的施工义务。 截止 2023 年 1 月,住建公司已完成产值为 25,556.78 万元,搏展公司 应付工程进度款 23,024.76 万元,但搏展公司仅支付工程款 16,533.67 万元,尚欠付工程进度款 6,491.09 万元,故住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六)与重庆金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金科宸居置业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金睿 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睿源公司”)和重庆市金科宸居 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居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5,343.66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金睿源公司(1)支付工程进度款 5,333.66 万元;(2)支付 律师费 10 万元;(3)宸居公司对金睿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 责任;(4)住建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5)承担诉讼费、 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20 年 9 月,金睿源公司与住建公司就西永L64/07 地块土建及 普通水电安装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施工合 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住建公司按约履行了相应的施工义务。截止 2022 年 12 月,金睿源公司尚欠工程进度款 5,333.66 万元未支付。宸 - 11 - 居公司系金睿源公司的唯一股东,持有金睿源公司 100%的股权。故 住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七)与重庆金科中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金科 中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俊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6,688.37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 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中俊公司(1)支付欠付工程进度款 6,678.37 万元;(2)支 付律师费 10 万元;(3)住建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 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20 年 5 月,住建公司与中俊公司签订了《蔡家L分区L33-6-2/07、 L48-2-1/07 地块土建及普通水电安装工程合同文件》及相应施工合同 补充协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住建公司按约履行了相应的 施工义务。截止 2023 年 1 月,中俊公司尚欠付住建公司工程进度款 6,678.37 万元,故住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八)与贵州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亨特科华置 业有限公司、贵州亨特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亨特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华利 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利得公司”)、贵州亨特科 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公司”)、贵州亨特翰林房地产开发 - 12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林公司”)、贵州亨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亨特公司”)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7,177.07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华利得公司、科华公司(1)支付工程款 20,976.70 万元及资 金占用费(暂计为 178.16 万元);(2)支付未按约支付进度款的资 金占用费 5,801.83 万元;(3)支付延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逾期利息 160.38 万元;(4)支付律师费 60.00 万元;(5)翰林公司、亨特公 司对华利得公司、科华公司就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住 建公司对施工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 上述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9 月,华利得公司、科华公司共同作为发包人与住建公 司就亨特山屿湖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翰林公司、亨特公 司向住建公司出具《担保书》,对前述合同项下华利得公司、科华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住建公司按约施工,由于华 利得公司、科华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本工程被迫停工。2022 年 6 月,就本工程款项支付及复工等事宜签订《支付及复工协议》, 现华利得公司、科华公司怠于支付工程款及延期退还保证金的行为严 重违约,翰林公司、亨特公司作为担保方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住 建公司为维护公司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九)与李贺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李贺堂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蒙城县新城建设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诉至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 7,468.18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 13 -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本公司(1)支付工程款 2,312.56 万元及利息;(2)新城公 司在欠付本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工程款付款责任;(3)两被告共 同支付工程竣工后看管维护费用 300 万元;(4)返还扣取的工程管 理费 1,423.7 万元;(5)返还扣取的利息 310.58 万元;(6)返还风 险保证金 101.34 万元及利息;(7)返还履约保证金 20 万元及利息; (8)赔偿材差调整及费用损失 3,000.00 万元;(9)诉讼费用由两被 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7 年 9 月,本公司承接了蒙城县涡北小区建设工程,新城公 司为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李贺堂称其与本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经济 风险承包合同》并进行施工,案涉项目已竣工。李贺堂对本公司与新 城公司办理的结算金额有异议,认为因新城公司未按规定接收工程导 致其产生了看管相关费用,且本公司应退还风险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遂将其诉至法院。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将增加 2022 年利润 总额 4.04 万元(未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 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 其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