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冶集团: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及《总经理工作细则》部分条款的公告2020-07-17
证券代码:600961 证券简称:株冶集团 公告编号:2020-024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及《总经理工作细则》
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鉴于《公司
章程》已进行了修改,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2020 年 7 月 16 日,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提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关于修订《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
案。
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实施细则》及《总经理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
容如下: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详细内容如下
第六条 内容原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修改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修改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详细内容如下
1、 第三条 内容原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 法律、法规或株冶集团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 法律、法规或株冶集团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2、 第五条 内容原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为自然人,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现修改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
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为自然人,无须持
有公司股份。”
3、 第五条后增加一条 内容为:
“第六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
意见。”
4、 第六条 内容原为:
“董事会由 1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人。董事
长、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是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现修改为: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人。董事长、
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本次《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修改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修改详细内容如下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内容原为: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十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
现修改为: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八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内容原为: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现修改为: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内容原为: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现修改为: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四条 内容原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现修改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本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修改将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总经理工作细则》修改详细内容如下
第七条 内容原为:
“《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班
子其他人员。”
现修改为:
“《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班
子其他人员。”
本次《总经理工作细则》相关条款的修改将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