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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株冶集团: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8-05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陈平凡律师、俞奇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

“大会”)并进行现场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和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

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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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大会的提案和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

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0年7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了《株洲冶

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出席

会议的登记方式予以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

会议于2020年8月4日下午15点30分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衡山东路

12号株冶集团科技园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朗明先生主持;会

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3日15:00至2020年8月4日15:

00 。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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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表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

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为会议通知中公告的股权登记日

(2020年7月27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

21279859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0.3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确认,参加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355818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8%。

    本所律师认为,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董事会及上述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会成

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上述人员均有权出席或

列席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7月17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布的《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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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内容相符,

属于股东大会的审议范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

书面方式予以投票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湖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4、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此项议案通过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4.01 侯晓鸿

    5、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此项议案通过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5.01 刘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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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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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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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


                                                         陈 平 凡


                                                 经办律师:


                                                         陈 平 凡




                                                              俞奇沐


                                               二○二零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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