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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株冶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年8月4日修订)2020-08-05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8 月 4 日修订)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冶集团”或“公
司”)的经营机制,保护株冶集团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国家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制订株冶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节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2-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3-
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
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该 20 日和 15 日的起止期限时,不应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4-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株冶集团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5-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6-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半数以上董事未推举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
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推举的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
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发言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
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大会
主持人指定先后顺序;
    (三)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四)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7-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 2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关联股东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8-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因关联股东回避无法形成决议,该关联
交易视为无效。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株冶集团在征得有关部门的
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
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再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参与表决,该
关联股东应说明理由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情况。如关联股东回避而不参与表决,主
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表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株冶集
团总股份的比例之后再进行审议并表决。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特别决议事项时,
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主持会议的董事
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可以要求
董事长及其他股东回避。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董事会换届或董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 1/2
多数通过提名候选董事,并将候选董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在公司董事会换届或


                                  -9-
董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推荐候选董事,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凡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将候选董事名
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公司监事会在公司监事会换届或监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 1/2
多数通过提名候选监事,并将候选监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监事会
换届或监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推荐候选
监事,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凡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监事会应将候选
监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监事会换届或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原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名额仍应
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进行更换或补选。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
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公司股东所持有
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
部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之积。公司股东既可将其
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可分散投票给若干名
候选董事或者监事。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或者监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的人数选举产生董事或监事。在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
时,候选董事或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或监事,但当选的董事或监事所得票数均
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 10 -
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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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株冶集团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
并作出修改,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办理。
   第六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如本议事规则与《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株冶集团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株冶集团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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