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客户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部分条款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调整公司客户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部分条款的提案》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向我们提供了上述事项的相关资料,经与相关会计准则 进行比照我们认为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需要,同意将上述 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晓东、虞晓锋、樊行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