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冶集团: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客户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部分条款的独立意见2020-12-05
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客户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部分条款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调整公司客户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部分条款的提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前,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了将
上述事项交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事前审核的程序。我们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对议案涉及事项向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
了解,认可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容。董事会审议本提案时,关联董
事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提案的审议程序合
法有效。
二、本次议案涉及的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部分条款调整事项
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诚信的原则,属于公司正常的融资行
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体现了控制人对公司的大力支持,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独立董事:胡晓东、虞晓锋、樊行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