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冶集团: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0-12-15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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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0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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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调整公司客户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部分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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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司客户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部
分条款的议案
一、公司客户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签订情况
2018 年 6 月 8 日,我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拟签订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提案》,同意公司与湖南
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有色”)、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长沙溁湾镇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公司客
户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公司客户永续型委
托贷款合同》”),由湖南有色委托交通银行向公司发放永续型委托
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15 亿元,贷款为无固定期限,为永续型委托贷
款。贷款用途为:补充株冶集团流动资金。2018 年 6 月 20 日,公司
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2018 年 6
月 25 日签订了《公司客户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 2018 年 6 月 29
日签订了《公司客户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仅
就该永续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往来通道进行了约定。
二、《公司客户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部分条款调整的背景及调
整方案
遵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永续债的相关规定,同时为了适用金融政
策的变化,优化公司的财务状况,近期公司与湖南有色、交通银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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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开展的永续委贷事项进行了沟通,拟对三方原签订的《公司客户
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签订补充协议(二)。合
同拟修订条款如下:
原《公司客户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第一条 1.5 条约定:“本
合同项下贷款债权采用单利按年计算利息,付息日为每年 3 月、6 月、
9 月、12 月的第 21 日。第 i 笔贷款存续期限内,自第 i 笔贷款资金
到达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含)起至其满 3 年之日(不含)的期间,
利率为 4.75%/年;满 3 年后,第 4 年起至第 6 年在第 1 至 3 年年利
率基础上每 12 个月跳升 0.2%,即第 4 年 4.95%,第 5 年 5.15%,第 6
年 5.35%;第 7 年年利率为 10%;第 7 年后,每个年度年利率不再调
整,年利率均为 10%。”
现修订为如下内容:
“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采用单利按年计算利息,付息日为每年 3
月、6 月、9 月、12 月的第 21 日。第 i 笔贷款存续期限内,自第 i
笔贷款资金到达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含)起至其满 3 年之日(不
含)的期间,利率为 4.75%/年;满 3 年后,第 4 年起至第 6 年在第 1
至 3 年年利率基础上每 12 个月跳升 0.1%,即第 4 年 4.85%,第 5 年
4.95%,第 6 年 5.05%;第 7 年年利率为 5.25%;第 7 年后,每个年度
年利率不再调整,年利率均为 5.25%。”
三、合同修订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修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
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的净利润亦不构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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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申请授权事项
为提高《公司客户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含补充协议)以后执
行及修订的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建
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与永续委托贷款合同
有关的全部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订永续委托贷款合同的具体
条款;签署与永续委托贷款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和法律文件;决定终
止永续委托贷款合同;办理永续委托贷款合同的相关手续和其他相关
事宜;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永
续委托贷款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上述授权在本永续
委托贷款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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