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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株冶集团:株冶集团在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2021-02-10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在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资金风险

控制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的各子公司。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 3

号)

    三、定义

    本制度所指在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是

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控制的五矿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

金安全,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

    四、职责

    公司财务部为存款资金风险控制责任部门,负责对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在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资金风险进行控制。

    五、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总则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
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

贷款、委托理财。

    3.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

情况。

    (二)信息披露

    1.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签订《金融

服务协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2.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金融服务协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

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

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3.《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金

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存、贷款利率的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

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存、贷款余额的限额不超过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

    (3)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

务费用水平。
    (4)为确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风险评估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公司财务部应当

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1)检查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2)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当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关注财务公司是否

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办法》规定的情况。如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该办法第 34

条(见附注)的规定,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于财务公司。

    (3)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财务部应当每年取得并审阅财务

公司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指派专人每年

对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四)风险防范

    1.公司应制定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明

确相应责任人,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

形,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1)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或担保垫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2)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经营风

险等事项;
    (3)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存款比例超过 20%;

    (4)财务公司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的;

    (5)财务公司出现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重大情形;

    (6)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7)当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公司有关部门及人

员应及时向财务公司、湖南有色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并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汇报。对可能存在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或者

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五)其他事项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

进行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有关决策。一旦发现因

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

将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

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3.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