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冶集团:株冶集团在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2021-02-10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在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资金风险
控制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的各子公司。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 3
号)
三、定义
本制度所指在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是
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控制的五矿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
金安全,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
四、职责
公司财务部为存款资金风险控制责任部门,负责对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在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资金风险进行控制。
五、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总则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
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
贷款、委托理财。
3.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
情况。
(二)信息披露
1.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签订《金融
服务协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2.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金融服务协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
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
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3.《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金
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存、贷款利率的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
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存、贷款余额的限额不超过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
(3)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
务费用水平。
(4)为确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风险评估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公司财务部应当
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1)检查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2)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当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关注财务公司是否
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办法》规定的情况。如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该办法第 34
条(见附注)的规定,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于财务公司。
(3)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财务部应当每年取得并审阅财务
公司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指派专人每年
对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四)风险防范
1.公司应制定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明
确相应责任人,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
形,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1)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或担保垫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2)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经营风
险等事项;
(3)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存款比例超过 20%;
(4)财务公司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的;
(5)财务公司出现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重大情形;
(6)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7)当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公司有关部门及人
员应及时向财务公司、湖南有色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并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汇报。对可能存在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或者
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五)其他事项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
进行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有关决策。一旦发现因
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
将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
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3.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