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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株冶集团:株冶集团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2022-09-15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



    为建立和健全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

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订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

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

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

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

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

意愿、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

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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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

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经公司

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可以满足正

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除《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

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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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年度经营情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公司现有股本规模及股

权结构合理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

配股利。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

量状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投资需求等因素拟定,在认真听取监事会意见、经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进行沟通交流,

听取股东意见,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不可抗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和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等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该发表独

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七、附则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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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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