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株冶集团: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12-15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

易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公司关联交易及管理必须依法合规,应尽量避免或减少

       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 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3.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 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的原则;

       5.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

       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6. 独立董事对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对需要


                             -1-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

      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财务证券部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

    (一) 负责公司关联交易协议(合同)关联方及关联事项审

核,并负责办理关联交易事项报批程序(若需);

    (二) 负责关联交易信息整理及披露(若需)。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负责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合同)签订与执

行,及时向财务证券部报备新增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具体由公司财务证券部做好登

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之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

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

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2-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

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3-
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

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第十一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办法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上

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三条 公司与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



                             -4-
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

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

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

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

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5-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它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六条 除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6-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七条 除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二十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项至(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可

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前款规定的

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

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

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


                            -7-
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

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独立董事意见、审计委员会意见(如适用)、

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出售资产达到披露标准的,且

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

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

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

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

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


                             -8-
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

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除按《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

露的以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制度

的规定进行审议,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

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

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

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

额度。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

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

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

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


                            -9-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

成前解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

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参照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6 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前述第七条第(十二)项至

(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

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


                            - 10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

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

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

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

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

应当每 3 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

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 11 -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

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规则第 6.3.3 条

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事宜。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 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2.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3. 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

    4.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5. 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6.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7. 独立董事的意见;

    8.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12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

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交易价格;

    (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

    (六)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

    (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

其他交易方)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

司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及相关解决措施(如有);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

产品、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

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

应当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

七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关联方的甄别

    (一) 业务部门(含子公司)在进行新增交易合同签署前,

需向财务证券部提供交易标的金额和交易对手方企业的营业执照


                             - 13 -
副本,由财务证券部甄别该交易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二) 经甄别后,不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则由原业务部门

继续执行相关程序;

    (三) 经甄别后,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则由财务证券部按

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由业务部门继续执行相关

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

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

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本办法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五)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

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

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公司应当釆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


                            - 14 -
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

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

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

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指导并约束涉及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不

足”、“以外”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受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办法将予以及时调整。如此前公司制定的

其他制度与本办法存在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