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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投中鲁: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12-03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2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
秘书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并向董事长汇报工作。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能够忠诚、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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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兼任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资格与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
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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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十一) 公司现任监事;
    (十二)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十三)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提名、聘任和更换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
秘书任期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 5 个交
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按照其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
议后,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
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六条第(一)项至第
(六)项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
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制度第六条第(七)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任何一
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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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
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
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
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1 名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
间超过 3 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
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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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
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
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
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
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
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
秘书的履职行为。公司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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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以及经费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包括对公司
事务的知情权、对必要工作费用的支配权、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
权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
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
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培 训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年报送 1 次董事会秘书参加证券交易所
组织的后续培训的证明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一致。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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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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