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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投中鲁: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2022-12-03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担保行为管理,防范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人以保证、质押、抵押等方式
为第三方(以下称担保对象或被担保人)债务融资向债权人提供担
保,当担保对象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情形时,由担保
人依法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与债务融资相关的安慰函、
承诺函等承诺性文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企业(以下合称各公司)。
    第四条 担保必须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担保实行预算控制、统一管理,未经规定程序批准同意,
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管理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各公司担保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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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办法、确定担保预算规模及经办具体担保事项、监控监督担保
开展及执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上市公司披露要求负责担保事项的
披露工作。


                 第三章   担保对象及其条件
    第七条 公司担保对象应是与担保人有股权投资关系的独立法
人企业,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担保所对应的主协议事项应符合
公司战略布局方向及主业发展需求。
    公司按持股比例为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超股比担保的,
担保人应严格落实相关反担保;公司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确需提供的,不得超股比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原则上不得向无股权投资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因重组整
合、并购投资等需承接担保的,必须对担保金额及相关风险进行详
细分析,纳入投资决策;确需承接的,担保人应在完成并购投资后,
积极推进相关担保解除。凡涉及到公司(或子公司)担保的收缩退
出投资企业,应在收缩退出时解除相关担保责任。
    第八条 担保对象原则上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且具有较强的偿
债能力;若处于阶段性经营亏损状态,则应有明确的盈利预期及可
行的扭亏方案。


              第四章   担保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审核各公司担保预算编制工作,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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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年度合并担保预算草案,报送年度担保预算表、预算编制说明书
等文件。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对年度担保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年
度担保预算方案,按授权体系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且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关
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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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办法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对关联担保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担保
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
期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
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为以自身债
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担保的风
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所属企业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所属企业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所属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第十七条 属于“三重一大”管理范围的担保事项,需先行履
行“三重一大”决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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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担保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须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须载明担
保内容、范围与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期限、担保方
式、监督管理、债务追索、责任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应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流程,
并与被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或保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若涉及反担保的,公司应落实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
保措施,签订反担保合同,明确反担保内容、金额、期限、反担保
方式等事项;公司应定期评估反担保措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如涉及担保延期、范围或金额增加、担
保方式调整或其他对合同履约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事项,公司应按照
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担保审批流程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应在主协议生效后才能生效;如主合同
因故未能实施,公司应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担保代偿后,应及时追索债务,包括但
不限于:(1)扣付保证金或直接向担保对象追索债务;(2)向反
担保人追索债务;(3)反担保人提供抵押或质押的,依照法律规定
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并从处理价款中优先受偿;(4)通过诉讼或
仲裁方式维权。


                 第六章   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汇总
编制担保信息。公司审核所属企业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及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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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性,并于每半年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形成担保分析报告。担保分析
报告应包括本期担保情况、担保变动情况、担保风险分析、风险应
对预案、困难及建议等。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
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担保人应主动监控担保对象经营概况、财务状况
等,及时掌握担保对象的主合同履约情况,并结合担保风险三级分
类标准(详见附件),将担保风险分为正常、关注和损失三类,建立
并动态调整风险应对预案。
    第二十六条 所属企业应规范对担保必要性与可行性评估、企
业内部决策、担保风险防控、应急预案启动、担保代偿及后续处理
等事项的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担保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如担保对象突发重大不利变化,或有迹象表明不
履行、不能履行主合同义务,担保人应立即启动风险应对预案,积
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应在识别上述担保
风险后及时向公司报告相关担保风险信息。
    第二十八条 担保人应加强担保资料管理,对每项担保事项建
立专门档案,用于归集、保存担保决策文件、法律合同文件、过程
管理资料、往来信函及电文等材料;确保担保档案材料完整齐备。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担保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公司担保经办部门应及时将担保情况向公司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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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
应及时在公司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披露内容应参照上
交所担保事项的指引要求。
    第三十一条 所属企业担保比照前述规定执行,并在其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
当期担保情况、执行相关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在发生如下事项时
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予以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日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情
形的。


               第八章   担保业务的责任与追究
    第三十四条 未经审批、越权审批或违规办理担保,给公司及
所属企业造成损失的,公司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主体和人员的经济、
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一致。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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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本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
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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