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国投中鲁: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12-03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2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加强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
记、报送及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工作,由董事会按照本制度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登记入
档、报送和组织管理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
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


                                                       - 1 -
信息使用人事务的具体操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
密工作和信息登记备案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
幕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
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其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 2 -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回购股份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
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公司发行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内,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
围同时包括但不限于:


                                                       - 3 -
    (一)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三)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四)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五)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 4 -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以外的人员
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外部信息系指公司对外报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
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
及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
度的要求,对公司外部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
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
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十二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
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 5 -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
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报送信
息后,相关部门经办人员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密承诺书等
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外部信息报送和管理的
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
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
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
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外
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各项管理要求,加强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
披露。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
信息使用人报送的信息,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公告的披露时间。




- 6 -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严格按照
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应在报送之前向全部内
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应在报
送时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形成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
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


                                                        - 7 -
       (四)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
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登记时间为实际办理登记的时间,登
记人为实际办理登记的人员;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
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等。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责任主体是发生和报送内幕
信息的单位或部门。凡具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单位和部门,都是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是: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需要第
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
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
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进行报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国
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等规定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


- 8 -
送重大信息,并严格依照本制度和公司的保密工作规定,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发行证券;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回购股份;
    (八)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由公司国有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并可能产生内幕信息时,公司国有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按照证券监
管机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重要信息,并在通
知公司相关事项时将知情人档案一并抄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
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公司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二
十六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9 -
    (二)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五) 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 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
有);
    (七) 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 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和父母。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涉及各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
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
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 10 -
    第二十九条 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
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
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形成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有关单位或部门除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相关规
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以及每
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
相关意向、做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
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内容。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
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三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
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
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
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


                                                       - 11 -
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应视情况更新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
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或相关事项发
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三十三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的档案管理,
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六章 保密及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或规定的
时间内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网站、或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
章等方式对外泄露。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牟利。
一旦出现市场传闻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异常交易等情况,应当及
时督促、配合公司披露或澄清相关信息。必要时,应当督促公司依
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停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


- 12 -
至信息公开披露前或规定时间内,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保密工作
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资料,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有
关事项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汇报、沟通时,应告知其保密义
务,并将情况记录备查。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签发《保密提示函》等
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和义务告知有关人员。
    (一)     公司与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时,应约定其保密
义务或同时签订保密协议;
    (二)     对于本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以送达
《保密提示函》的形式书面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和义务。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或
规定时间内,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妥善保
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资料,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和登记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或规定时间内,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
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涉及公司重大事项
的策划、研究、论证、决策过程中,应当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
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减少信息知
悉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间,并建立责任追究制
度;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


                                                        - 13 -
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有关事项的决策原则
上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
    第三十九条 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
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
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四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
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依法将有关责任人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
自查,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并做出处罚决定,并
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对涉嫌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事项或
人员,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对违反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按照有关


- 14 -
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一致。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