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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汇纸业: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0-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
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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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
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出了《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
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
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投票注意事项、会议联系方
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 14 点 00 分在公司办公楼二楼
第三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龚神佑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66,846,59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639%,
均为截至 2021 年 9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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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全部议案已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如下:

    1、《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山东博汇浆业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80,0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9%;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80,0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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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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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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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亚男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解树青



                                                                                                                  202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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