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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油发展: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2019-08-27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的管理,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满足《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本制度
所规定的条件和审批要求的情况下,相关信息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三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知情人,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对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任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
外泄露、报道或传播。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四条 根据《上市规则》以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指引》,如下信息可
进行暂缓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五条 根据《上市规则》以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指引》,如下信息可
进行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
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
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且: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向董事会办公
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
审批表》(详见附件 1)、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 2)以及《暂缓与豁免事项
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 3)。

   提出申请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为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申请的第一责任
人。

   第八条 如申请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董事会办公室应提交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提交董事长签字确认,相关文件归档保存于董事会
办公室。登记归档内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登记审批流程。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或者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部
门或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及此前该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信息披
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
理,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披
露相关信息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部门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
务的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可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合并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1: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存档编号:


   申请部门/单位

       经办人                                申请日期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法律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是否已填报相关知情人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是     □否                        □是   □否
        名单                              作出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董事长签字确认



   注: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2.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附件 2: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登记单位/部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登记人                                       登记时间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知情人职务/身份       知悉日期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附件 3: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在公司
   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
   播;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亲属及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
   信息;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