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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油发展: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0-07-06  

						证券代码:600968                 证券简称:海油发展               公告编号:2020-032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7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9        -                 2020/7/10         2020/7/1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165,104,19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76,108,855.3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9        -                 2020/7/10         2020/7/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

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

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7 元;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7 元,待其转让股票

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

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

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
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3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

司 A 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沪股通投资者

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33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

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

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

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海油发展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528003


特此公告。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