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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油发展: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0-08-01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0 年 8 月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会议须知如下:
    一、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三、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包含股东代表,
下同)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
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四、出席会议的股东最晚须在会议召开前 15 分钟到达会议现场向董事会办公室
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授
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五、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发言的,应于会议开始前 15 分钟在会议现场登记,出
示有效的持股证明,填写《发言登记表》;登记发言的人数原则上以十人为限,超过
十人时安排持股数最多的前十名股东依次发言。
    六、股东发言由会议主持人指名后进行,每位股东发言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和持
股人名称,简明扼要地阐述观点和建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 5 分钟,主持人可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提问。
    七、股东发言及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股东提问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议
题无关或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有权不予回应。
    八、为提高会议议事效率,在就股东的问题回答结束后,即进行表决。现场会议
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请股东按表决票要求填写意见,由股东大会工作人员统
一收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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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会议开始后,与会股东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对提案进
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表决结果由中海油能
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
    十、公司董事会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十一、股东未做参会登记或会议签到迟到将不能参加本次会议。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请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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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8 月 10 日 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8 月 10 日
       公司此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 8 号望京凯悦酒店
三、会议议程:
1.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 主持人介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会议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律师以及其他人员的到会情况。
3. 主持人提名本次会议计票人、监票人,全体股东举手表决确定。
4. 与会股东逐项审议以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2.00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2.01    选举郭本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5. 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6. 现场投票表决;
7. 主持人宣布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4
8. 宣布表决结果;
9. 董事会秘书宣读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等签署会议决议、记录;
10. 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11. 宣布会议结束。




                                   5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
《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详细内容如下:

序
      条款             原章程条款                本次修订后章程条款
号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第二十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1          6 个月时间限制。
     九条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诉讼。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责任。
            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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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股份达到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3 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书面通
                                        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
                                        得再行买卖本公司股票,但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第三十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股
2
    八条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
           之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
                                        卖本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
                                        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
                                        司,并予公告。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买入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
                                        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
                                        得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
                                        下列职权: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
                                        ……
           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获
    第四十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3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条                                (公司提供担保、获赠现金资产、单纯
           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占公司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值 5%以上(含本数)的关联交
           易;

                                  7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二 ) 本 公 司的 对 外担 保 总   总资产 30%的担保;
    第四十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4
    一条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何担保;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元以上的担保;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象提供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依其所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会议
                                             上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依其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额在股东大会会议上行使表          露。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决权,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
    第七十
5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五条
           露。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
           决权的股份总数。                  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东投票权。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
                                             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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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第七十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6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八条                                  审计总资产 30%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产 30%的;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
           (六) 股权激励计划;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七) 回购本公司股票;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在公司中设立中海油能源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以下简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中
           称“党委”),党委在公司发     设立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党
           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委(以下简称“党委”),党委在公司
           党委设党委书记 1 名,副书记    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党委设
    第九十 1 名,党委其他成员若干名。     党委书记 1 名,党委副书记、委员若干
7
    五条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         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
           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     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
           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       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
           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检监察机构。
           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
           纪委。




                                    9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有下列勤勉义务: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
                                          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
           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况;
           业务范围;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第一百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8          管理状况;
    O一条                                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申请披露;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六) 及时了解公司的股价信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履行稳
                                          职权;
           定股价义务;
                                          (六) 及时了解公司的股价信息,根据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实际情况及时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义务。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                           董事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九) 审议累计金额不超过公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      (九) 审议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的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股票、期货、外
    第一百 险投资及委托理财事项;         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事项;
9   一十三 (十) 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      (十) 除公司提供担保外,审议公司与关
      条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上(含本数)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
           上(含本数)的关联交易,公司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所有关       的关联交易;
           联交易;




                                   10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长
          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长提名,经
          设副总经理 5 人,人选由总经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
   第一百 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        名,人选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10 三十六 聘。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      和解聘。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      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
          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监事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监事应当保证公
   第一百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11 五十二                          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息真实、准确、完整。
     条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第二百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12 二十三                                本数;“超过”、“以下”、“低于”、
          “以外”、“低于”、“多于”
     条                                  “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不含本数。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
本次变更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0 日




                                     11
议案二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公司监事会提名,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郭本广先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监
事。
    被提名监事候选人郭本广先生具备担任监事职务的资格和能力,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处罚和被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
代表审议。




    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郭本广先生,中国国籍,1962 年出生,1983 年获得阜新矿业学院采矿工程系采
煤工程专业工学学士。1996 年,加入中国海油。2009 年 6 月至 2013 年 4 月任中联煤
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3 年 4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非常规油气分公司副总经理;2017 年 12 月
至 2020 年 4 月任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中海
石油(中国)有限公司非常规油气分公司副总经理;2020 年 4 月至今任中国海洋石
油集团有限公司专职监事。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0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