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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油发展: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2021-06-0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00682号

致: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1年6月8日10
点0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8号望京凯悦酒店召开的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经审查和见证,仅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
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本次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
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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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
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6月8日10点0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8号望京
凯悦酒店召开,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议案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2
《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3《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议案4
《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5《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6《关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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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议案7《关于2021年度对外担保计划及向金融机
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议案8《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
保险的议案》;议案9《关于确认2020年度董事薪酬及制订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议案10《关于确认2020年度监事薪酬及制订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十项议案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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