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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油发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4-19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股东能够
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大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海油能
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本
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
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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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的持股数为准。
     第七条   如在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九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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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获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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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三) 按照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 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大会。
     第十六条 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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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
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
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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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
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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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在股东大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
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
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5 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决策所必需的资料。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监事会、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
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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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载明
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将按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进行股东身份认证。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利用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大会应
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三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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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的,由董事长主持会议;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其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公司董事主持。
     会议由监事会自行召集的,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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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章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
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
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 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
            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
            其答复;
       (三)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予以公告;
       (四)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
            表决。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
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
明。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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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行
     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董事选举中同时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应分
     别进行累积投票;
(二) 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
     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三) 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
     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
     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
     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
     总表决票数;
(五)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和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全部表
     决权后,对其他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六)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
     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
     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表决权;
(七) 表决完毕,由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
     得票情况。当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公司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八) 如按前款规定获得通过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从高到
     低排序确定当选人员;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已选举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
     表决。再次投票仍然存在上述情况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大会,重新
     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12
     (九) 若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其中部分候选
             人当选时,股东大会应对该几名候选人再次投票。再次投票该几名候选
             人所得票数仍然相同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大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
             人相关程序。
     (十)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
             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
东大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由于参会股东人数、回避等原因导致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
少于人数由公司监事填补。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13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无法
形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
本次股东大会结束起就任。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无效。


                                   14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个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 股东大会认为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起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


                                     15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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