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发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4-1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68 号)核准,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油发展”、“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6,510.4199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04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3,804,812,565.96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32,999,999.97 元。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海油发
展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海油发展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1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与海油发展签订《中海油能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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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3 并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经核查海油发展相关资料,持续督导期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4 间海油发展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持续督导期间,海油发展及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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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无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海油发展及其董事、监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6 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保荐机构检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7 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成员对海油发展的内控管理制度的设
8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海油发展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保荐机构督促海油发展严格执行信息披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9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文件,详见“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阅的情况”
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保荐机构对海油发展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10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
易所报告的情况,详见“二、对上市公司
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保荐机构对海油发展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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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 易所报告的情况,详见“二、对上市公司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海油发展及其
12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发生该等情况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承诺进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行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海油发展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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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
交易所报告 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海油发展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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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 生该等情况
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
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海油发展未发
15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生该等情况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
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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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海油发展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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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 生该等情况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
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
金使用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是否一致,对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
18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核查,
实施等承诺事项
并出具了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海油发展 2021 年持续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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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
认为,海油发展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
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海油发展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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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佳奇 龙 亮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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