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18-041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份实施进展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业绩承诺补偿应回购股份 16,610,945 股,已完成回购 14,684,075 股。 回购总价人民币 1 元 ,本次已完成回购股份对价 0.88 元。 公司总股本由 1,754,257,928 股变更为 1,739,573,853 股。 截至本公告日,已回购股份对应的2015年度和2016年度现金分红已全部返还公司。 一、回购注销审批情况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材国际”)于 2015 年实施了发行股份购买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节源”)100%股 权项目,根据公司与徐席东、张锡铭、姜桂荣、宣宏、张萍、安徽海禾新能源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禾投资”)、芜湖恒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 海投资”)(以上合称“补偿义务人”)签署的《关于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 业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约定,如安徽节源 2015-2017 年度实 际净利润低于 3 亿元的承诺值,则由补偿义务人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向公司进行 补偿。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徽节源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5-2017 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鉴证报告》(XYZH/2018BJA30099),安徽 节 源 2015 年 度 、 2016 年 度 和 2017 年 度 累 计 实 现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净 利 润 为 256,406,312.23 元,未能完成业绩承诺。 2018 年 3 月 22 日、2018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司 2017 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总价 1 元定向回购徐席东等业绩承诺人应补偿股 份及后续注销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注销 及工商变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相关补偿义务人应通过股份补偿方式补偿公司 股份数为 16,610,945 股,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公司将以总价 1 元定向回购上述 补偿股份。2018 年 5 月 9 日,公司与补偿义务人签署了《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转让暨回购协议》,对股份回购事宜进行明确约定。 二、回购实施情况 近日,公司在办理回购注销申请程序过程中获悉,补偿义务人张锡铭所持公司股 份存在司法冻结,其应补偿股份1,926,870股目前无法办理股份回购手续。经协调各 方,公司本次先行实施回购徐席东持有的公司股份8,338,694股,回购姜桂荣持有的 公司股份1,395,319股,回购宣宏持有的公司股份1,295,654股,回购张萍持有的公司 股份332,219股,回购海禾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1,661,095股,回购恒海投资持有的公 司股份1,661,094股,回购股份总计14,684,075股,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补偿股 份对应的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0.88元。详情见2018年9月11日公司披露的《关于业绩 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事项进展公告》(临2018-040)。 公司已于2018年9月26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 与上述股份回购事项相关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三、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自本公司披露回购注销股份公告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在回购期间均不存在减持公司 股票的情况。 四、股份注销安排 经公司申请,公司将于2018年9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并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办理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和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等相关事宜。 五、股份变动报告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变动数量 股份数(股) 比例(%) 股份数(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 71,047,221 4.05 -14,684,075 56,363,146 3.24 2 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 1,683,210,707 95.95 0 1,683,210,707 96.76 流通股 总股本 1,754,257,928 100 -14,684,075 1,739,573,853 100 六、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已回购股份对应的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现金分红已全部返还公 司。 公司将针对业绩补偿人张锡铭股份冻结事项及时启动相关法律程序,并密切关注 张锡铭业绩补偿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