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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材国际: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1-12-21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

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

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列入《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

担任的外部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六、列入《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

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签字页




  全体监事签字:




   ______________(胡金玉)       _____________(邢万里)


   ______________(李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