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国际: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03-25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鉴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中 10 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和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股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
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08 人调整为 198 人,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由 4943.80 万股调整为 4838.30 万股,公司拟授予限制性
股票数量从 5943.80 万股调整为 5838.30 万股。除前述调整外,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
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
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
条件已成就。
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24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98 名激励对象授予
4838.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全体监事签字:
______________(胡金玉) _____________(堵光媛)
______________(李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