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国际: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2022年修订)2022-06-30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
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
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公司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
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010—64399502,传
真:010—64399500,电子邮箱:600970@sinoma.com.cn,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
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http://www.sinoma.com.cn)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根据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
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
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
更新。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
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
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具体应遵从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
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
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
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路演
推介、新闻发布会、重要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财经媒体专访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具体负责
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和实
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
统筹和安排并参加公司的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向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介绍公司信息披露进展情况和资本市场动态;根据需要
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
员进行培训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
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
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财经媒体记者保
持良好的互动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
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公司的看法与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
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分)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和
员工参与或配合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及时归集和传递各部门、各子
(分)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组织参加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
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
质形式存档,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
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及相关人员的行为应接受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督。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各方,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遵守本制度,不得利用特殊身份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由于工
作的失职和违反本制度的规定,致使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出现
失误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董事会可以追究当事人的责
任,并根据严重程度,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扣减当年考核
薪酬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甚
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法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等,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未经本公司同意,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或利用尚未披露的信息谋取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
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
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