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国际: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6-30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公司股份。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总法律顾问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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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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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前,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
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
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
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
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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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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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
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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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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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
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申请将
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和披露标准时,
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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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
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
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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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
行。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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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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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
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
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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