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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材国际: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2023-04-26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

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

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及时按照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

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1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本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

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

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

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

金额;
                              2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

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

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

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

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

                                3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交所书

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

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

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4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 关 联 人使 用,为 关 联 人利 用募投 项 目 获取 不正当 利 益 提供 便

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

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

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

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

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5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

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

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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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

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

要性和详细计划;

                               7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

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

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

至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

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

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8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

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

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

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内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应严格履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审批手续。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报送检查结果,同时抄送监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

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在募投项目投资过程中,募集资金使用单位(部

门)向投资管理部提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用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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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进度、款项使用时间等。

   投资管理部根据募投项目情况核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对计划

执行进行督促和管理。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

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

情况,投资管理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总裁、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单位(部门)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具体使用募集资金时,向公司提出募集资金使用申请。涉及项

目投资的,由投资管理部牵头、资产财务部共同审议会签,涉及补

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借款、偿还短期融资券的,由资产财务部审

核、投资管理部会签,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裁、董

事长进行审核。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统计

台账。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单位(或部门)应每季度结束 10 日

内,向投资管理部报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包括资金和项目),由

公司投资管理部联合资产财务部进行复核,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启动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协调保荐人相关核查报告的

出具以及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10
   第二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

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

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

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

更,可以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改变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11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

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

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

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

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

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

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

                             12
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

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

更 情 况 及换 入资产 的 持 续运 行情况 , 并 履行 必要的 信 息 披露 义

务。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

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

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三十一条 总裁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

资金存放使用情况。上述专项报告应当同时抄报监事会。




                                  13
    出现以下情况,总裁应在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专项报告中解释:

    1、募投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进度;

    2、募投项目产生的实际效益或投资效果未达到预期效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

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

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

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 , 并 于披 露年度 报 告 时向 上交所 提 交 ,同 时在上 交 所 网站 披

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监事

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

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14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

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

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

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

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

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

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

见;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15
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

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

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

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交所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应披露重大事项、关联交易的,

按照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规定相抵触,应遵从法律、法

规和相关规定,并尽快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

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16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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