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 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 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经营持 续稳定发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人民币1800万元。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