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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胜股份:公司章程修订稿全文2021-02-25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共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中文名称: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Baoshe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Co., Ltd
    公司住所: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 1 号
    生产地址: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 1 号、江苏省宝
应经济开发区北园路 9 号
    邮政编码:225800。
    第三条:公司是由以下股东出资并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宝胜集团有限公司
    2.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3.宏大投资有限公司
    4.北京世纪创业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
“北京润华鑫通投资有限公司”)
    5.上海科华传输技术公司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依法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复(2000)148 号
文《关于同意设立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007185461766。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合法权
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16 日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00 万股,于 2004 年 8 月 2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22,112,517 元。公
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依法增减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裁、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公
司接受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集
团)对公司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遵守国
家和航空工业集团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
业道德,维护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安全,保证优先完成国家
科研生产任务,保守国家秘密,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
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开展依法治企工作,落实法
治建设职责,将公司建设成为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
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法律顾问
制度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党
总支,统筹设置党务工作机构,保证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同时按规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总支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第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在
公司中设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电线电缆为主业,采用
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服务质量,
开发新项目,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
效益,为全体股东提供满意的回报。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及
电缆开发、制造、销售及相关的生产技术开发、网络传输系
统、超导系统开发与应用,光电源器件设计、装配、中试、
测试,光纤、电讯、电力传输线及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培
训、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输变电工程所需设备
的成套供应、线缆盘具、木质包装箱及托架加工、制造、销
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
    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
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
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
一补”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为宝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
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宏大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创业物
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润华鑫通投资有限
公司”)、上海科华传输技术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6,825 万股、225 万股、225 万股、150 万股、75 万股;
出资方式:宝胜集团有限公司以净资产出资,其他发起人以
现金出资;出资时间:2000 年 6 月 26 日。第二十条 公
司股份总数为 1,222,112,517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
生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
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
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
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
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
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及其他相
关人员。并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当天,立即通知审计
委员会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委员会应在当日内核实控股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包括侵占金
额、相关责任人,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审
计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知悉人员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应立即
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的议案:
    1、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
    3、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
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
    4、如控股股东在上述规定清偿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
公司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
以偿还侵占资产;
    5、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对负
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罢免,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并按侵占资产金额的 0.5%-1%予
以经济处罚;上述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
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
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
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董事会秘书
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
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
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5 人,下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
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及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为 2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应当回避;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
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
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
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增补
董事的候选人;
    (二)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
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或增补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指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
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四)股东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由现
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时,如拟选举的董事、独立董事或者监事在
二人以上,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程序如下:
    (一)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
宣布对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
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二)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
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
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
表决票数,投票时间。
    (三)累积投票的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
会应该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
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应当
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
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见证律师或公证处公证人员对宣布结
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四)投票办法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
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
事候选人。股东投票于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时,不必平均分
配票数,但其投票数之和只能等于或者小于其累积表决票
数,否则该项表决无效。
    (五)董事当选
    1、等额选举
    (1)董事候选人获取选票数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数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2)如果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
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
董事应在下次股东大会上填补;
    (3)如果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由此导致董
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当对未当
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如果第二轮选举仍未满足上款要求时,则应当在
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的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
额董事进行选举。
    2、差额选举
    当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应采用差额选
举的办法。
    (1)获取选票数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候选人且人数等于或者小于应当选董事人数
时,则该部分候选人即为当选;
    (2)如果获取选票数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
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3)如果因两名以上的候选人得票相同而不能确定当
选董事时,则对该得票相同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如果第二轮选举仍未能确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
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但如果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三分之
二以上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的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选举。但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应与董事的选举
分开进行。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
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没有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的选
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
行表决;
    (六)董事当选后,公司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一年
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
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关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贷款审批、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
    董事会具有单项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 20%的对外投资权限;在连续 12 个月内对外投资累计运
用资金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 条标
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收购、出售资产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0%
的收购、出售资产权限;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收购、出售资
产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超过 30%或者达到《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 条标准的,还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贷款审批
    董事会具有单次贷款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值 20%的贷款审批权限。
    (四)资产抵押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资产抵押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资产抵押,以其在此
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五)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具有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对外担保权限:
    1、对外担保的对象不是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方;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3、公司对外担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未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委托理财
    董事会具有单次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
资产的 10%的对外投资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委托理财,以其在此
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七)关联交易
    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
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人分次进行的同类
关联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
的资产收购、出售;
    (四)批准单次贷款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的贷款;
    (五)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
的资产抵押;
    (六)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
的的投资项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者传真;通知时限为:
至少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但如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要求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则应
当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签署书面决议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2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副总裁 8-12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总工程师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
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每届任期 3 年,总裁连聘可以连
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
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
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
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关副总裁的任免程序、副总裁与总
裁的关系,由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总裁工作细则》予以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
成,其中股东代表 3 人,公司职工代表 2 人。监事会设主
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
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20 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党总支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党总支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
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总支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
一人担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总支委员会,符合条件的委员可以通过
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党总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及《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履行职
责,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1、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保
证监督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在本公
司的贯彻执行,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公司各项任务;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抓
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3、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4、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
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
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和的利润分配政
策:
    (一)基本原则
    1、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维护公司
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净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
径),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2)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10%。
公司原则上每个盈利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4、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
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方案。用未分配利润进行送红股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时,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时,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或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审慎
选择分配形式,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意见,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等
情况拟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
上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且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实
施。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
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3、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但未按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说明未进行
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
况是否相符合、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环境
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
    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且发表独立意见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
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天数〗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
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
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
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
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
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
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
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
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
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
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
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
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