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电影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议案》,经讨论,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以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 加资金存储收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适时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单项产品 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理财产品或进行结构性存款。在上述额度内可 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签名: 曾康霖 李 燕 曾湘泉 薛昌词 日期:2017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