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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电影: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4-27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年4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 4

  第一节 定期报告 ........................................................................ 5

  第二节 临时报告 ........................................................................ 7

  第三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 ........................................................... 10

  第四节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 11

第四章 管理职责 ........................................................................ 12

第五章 工作程序 ........................................................................ 15

第六章 保密措施 ........................................................................ 17

第七章 责任追究 ........................................................................ 18

第八章 附 则 ............................................................................ 19


                                              1 / 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及
其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 公司之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之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负有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并且应
当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 20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为:

    (一)真实: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
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准确: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
误导性陈述;

    (三)完整: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
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在本制度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五)公平: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
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漏;

    (六)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
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
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3 / 20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媒体报
道、传闻,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各方核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
式问询,并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
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申请
发行证券和再融资的相关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拟申请发行证券、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照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等文件,并进行公告披露。

                                4 / 20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完成编制
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规定的编制规则和记载内容,组织有关人员安排
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5 / 20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
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
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
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
发表意见,公司应予披露。公司不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
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
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意见。

                              6 / 20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
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经营相关事项

    1. 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公司营
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事项;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6.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7.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8.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7 / 20
    9. 公司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0.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
发生大幅变动;

    11.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2.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3.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4.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15.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治理相关事项

    1. 公司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 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3.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4.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5.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6.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者挂牌。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或股东相关事项

    1.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 20
       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5.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6.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7.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前述重大事项的披露标准,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
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9 / 20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
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
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真实、准确、完整;

    (二)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三)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
                               10 / 20
行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
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
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依据本制度及时披露,
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四节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符合如下情
形时,可以申请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一)该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
申请豁免披露;

    (二)该信息存在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前款事项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和《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11 / 20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
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为:

   (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长是
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四)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
管理部门;

   (五)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派驻重要
参股公司的董事为该参股公司的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各方的责任为: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二)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视需要
提请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12 / 20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
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向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示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要求,对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审核,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五)董办负责具体执行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和披露等工作,
办理文件正式披露前的公司审核程序,接待投资者查阅已披露文件,
答复投资者问询等工作;

    (六)各单位负责人负有按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报告相关信息的义务,并对其
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
                             13 / 20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
告知公司,具体程序按照《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办理。关联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
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尚未披
露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14 / 20
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办履行职责
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
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
会秘书和董办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应当遵守本制度。各子公司应当
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单位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应当报告公司
的重大信息范围,确保发生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时,按照公司《中国
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

    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及时、
准确、完整地将信息披露所需的材料和信息提供给董办。公司财务部
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董办履行配合义务。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办负责,定期
报告中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部分的编制由财务部负责,公司相关单位
应给予配合协助。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应遵循的程序:

    (一)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董办会同财务
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计划披露时间,报请公司同意
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披露预约;

    (二)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

                              15 / 20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董办负责将定期报告及相关审议文件送达董事、监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应遵循的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获知公司应予披露的事项后,应及时通
报董事会秘书和董办;

    (二)董办根据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提供的信息、材料进行判断,
依照信息披露编制规则和指引文件,起草临时公告文稿,连同初步处
理意见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临时公告文稿应履行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核、签批流程,经
董事长批准后,由董办进行披露;

    (四)涉及《公司章程》所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大会的审议事项,经审议批准后按规定披露。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向董办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
具体程序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
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一)信息发布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临时
发布申请,并将拟发布的信息内容、发布安排以及必须采用临时发布
方式的原因提交至董办;

    (二)董事会秘书就临时发布事项征询董事长同意后,信息披露

                               16 / 20
义务人方可进行临时信息发布,并将发布结果通报董办;

    (三)信息发布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董办起草公告文稿,
并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办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
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并与涉及的相关单位沟通核实后,如实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小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
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内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
内幕信息,在公司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
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当遵循《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的规定程序,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起草的媒体通稿、专题采访和宣传文件,应
                              17 / 20
交董事会秘书和董办审核后方可发布,避免出现泄露公司未经披露重
大信息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
露公司尚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公司将视情节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
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责任人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应纳入公司对其的
考核范围。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证券监管要求、本
制度和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收集、传递、编
制、审核、审议和披露等相应信息披露工作职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出现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重大遗漏、虚
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五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失职,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视情节给予责
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降职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

                              18 / 20
要求,必要时可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发生规定应报告而未报告造成信息披露不及
时,或者出现差错或者疏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按照相关规定
追究责任人的违规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关联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
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
措施,或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
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主要释义如下:

    (一)“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
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二)“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或
审批的行为。

    (三)“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重大信息”是指关于公司重大事
项的信息。

                              19 / 20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单位的负责人;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第六十四条 董办负责存档和保管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
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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