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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电影: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2-04-27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和《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电影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信息披露
制度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
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
豁免披露。


                                1/5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等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
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
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泄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批与登记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事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履行如
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分子公司认为特定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情形的,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
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列明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
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和期限,经本单位信息披露负责人签字后,

                                 2/5
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请单位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条件
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后,
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可以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信
息披露处理的,报请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信息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登记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登记事项应包括:

    (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二)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三)相关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文件等。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
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应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
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第十二条   对于不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的,经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请未获同意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已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事项,公司应持续追踪进
展,密切关注市场舆情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异常波动情况。

                              3/5
    第十四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予以公告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
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发生违反
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
免处理,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有
关规定有冲突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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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申请人员


  申请类型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事项
暂缓    内容
或豁
       原因和
免披
         依据
露的
事项    暂缓
        期限

  是否已登记       是□     知情人是否已         是□
  内幕知情人       否□     书面承诺保密         否□

  申请单位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
及会签部门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批意见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