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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电影: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6-07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6 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工作,增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以下简称“投关”),是指
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诉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
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投关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关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投关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管理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关工作,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为投资者参与投关活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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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关工作,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关工作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关工作。
    第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
(以下简称“投保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
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活动,公司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控,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和妥善处理。
    第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答
复投资者。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投关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事项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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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关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环境和公司治理的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关工作。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
    (二)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专线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四)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活动;
    (五)接待调研来访、组织座谈交流会等方式。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关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投资者专线。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专线电话、传真和电子
邮箱,安排熟悉情况的专人值守,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
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
    (二)互动平台。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设立的投资者互
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三)网站及新媒体平台。公司应当在官方网站开设投关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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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法定信息披
露内容和投关工作的相关信息。
    (四)股东大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参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并且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五)调研来访。公司可以根据投资者需求,合理、妥善地安排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接待活动应
当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接触到
内幕信息和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信息。
    (六)路演交流。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
交流公司情况,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关工作档案,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投关活动情况,包含如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主要交流内容及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关工作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如下重大事项或重要变化时,应当及时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意见:
    (一)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
    (二)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三)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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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证券交易出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
    (五)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通过网络进行直播。会前应当事先公
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举办情况。
    一般情况下,出席公司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不能出席的
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时,应当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
心的问题进行说明。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
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六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投关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关制度,建立投关工作机制;
    (二)组织投关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经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保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投关工作的管理体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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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是公司投关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投
关工作机制;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履行职责,参加公司组
织的投关活动、与投资者交流;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关工作,保障投资者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
    (四)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关工作的专职部门,负责开展投关
工作、筹办投关活动、处理投资者诉求并及时汇报反馈。
    (五)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积极配合投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信
息资料和人员支持,协助核实投资者诉求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投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
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关工作人员应当
定期参加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组织的系统性培训,学习和掌握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和投关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
当事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
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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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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